❤敬愛的阿扁總統好...請您保持健康的身心才是我們最踏實的祈望。
祝各位好朋友端午節平安健康快樂(阿扁總統在居家附近美術館公園散步)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扁案看不下去 草民有話要說
作者:邱延譽 (退休公務人員,高雄市民)
陳前總統不顧台中監獄的「五不原則」而出席餐會一事,評論者視該原則為天條,一窩蜂地責怪阿扁,統媒更以「當過總統、法律出身而不守法律」敲打他。可是,對於當初為了坐實扁案、操弄司法、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司法獨立)的馬英九,卻無人提及。
草民想問,一下三不、一下五不的「原則」,是啥法律?它只是一紙行政裁量的函示罷了。它是依據法務部所頒「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七款「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以「其他」二字空白授權給監獄去「認為」,給了獄方行政專斷或政治介入的極大空間。中監不宜再用「五不」侷限阿扁,因為阿扁非僅受刑人,更是政治受害者,中監應簽呈法務部以專案處理才是。另外,媒體嚴密追蹤中監對阿扁的管控,為何對去年五月十八日改朝前夕,北檢蔡碧玉擅將馬英九任內一百多件被控弊案迅速簽結之事,視若無睹?
這些年,公民很忙,大家奔走於各種「正義」,也學會了司法原則,發現當年馬英九指揮下的「辦扁案」,無一遵守。第一、無罪推定。特偵組在證據不足下,強行羈押阿扁總統;多名檢察官還舉行記者會,一字排開宣誓「辦不出扁案就集體辭職」。第二、程序正義。扁家密帳等案,下令更換法官,違反「法官法定原則」;龍潭購地案,越方如唆使偽證,三審仍將阿扁定讞入監。第三、公正平等。「實質影響力說」空前絕後,只用來整阿扁一人。
審判長洪英花說過「扁案判決,自始無效」。昔日的蔡英文,多次信誓旦旦要聲援阿扁,可如今,她卻冷漠異常。鬱卒的支持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呼籲媒體與民團,從根部監督好司法改革,然後重審扁案、懲治司法敗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法官法定原則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八卦
作者: 王國城 (蘆洲區乾祐診所負責醫師)
陳前總統到底應不應該被特赦?為什麼要被特赦?綜觀扁案,陳前總統所經歷的司法迫害案件,可以說是集寃案、假案、錯案於一身,是馬英九及其豢養的特偵組檢察官們,法院的法官們枉法審判的結果!
關於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馬英九政府不但染指司法,更創下小案併大案的惡例,嚴重違反法律的「法官法定原則」,蓋「法定法官原則」為憲法「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是台北地院郤以庭長會議將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換成秉承馬意的蔡守訓,讓陳前總統在一審時被判有罪,還被收押並關了二年,但國務機要費案,最後郤是無罪定讞,所以國務機要費是「寃案」!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到日本去教唆辜仲諒返台作偽證,誣指辜仲諒紅火案的不法所得三億元,全部供給扁家花用,這是不折不扣的「假案」!至於陳前總統定讞服刑的案子,分別是: 龍潭案「貪汙」, 龍潭案「洗錢」, 二次金改「陳敏薰買官案」及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案」。但法律明明規定「法定職權說」,而這些案子根本不是總統的職權,所以陳前總統本來就是無罪的;但最高法院為了入陳前總統於罪,而自創「實質影響力說」,硬是判陳前總統有罪!但特偵組檢察官及法官都心知肚明陳前總統收的是政治獻金,郤硬要把政治獻金說成賄款,於是「行賄」的馬志鈴,辜成允及辜仲諒竟全部沒罪,而「收賄」的陳前總統及吳淑珍夫人反而有罪,豈不怪哉?因此可以說二次金改及龍潭案是最高法院精心製造的「錯案」
因為扁案是毀憲亂政的政治迫害,無罪的陳前總統竟被馬英九及黨國爪牙──特偵組檢察官們及扁案的法官們起訴及判刑,把一個健康的陳總統關到罹患柏金森症而漏尿及行動不便,難道不該還陳前總統一個公道嗎?
如果台灣是正常國家,如果法律是公正的,老朽主張應該透過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扁案的不公不義及判決自始無效,並請監察委員去彈劾迫害陳前總統的特偵組檢察官們及承辦扁案的法官們;更要請檢察總長對扁案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過司法的程序來還陳前總統公道;只是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現任的大法官、監察委員及檢察總長幾乎都是馬英九提名的人,所以要用正當的司法程序來平反陳前總統,肯定比太陽從西邊出來還要困難!
台灣的司法因為長期為國民黨所把持,早已淪為替國民黨剷除異己及迫害反對黨的政治工具,是以百姓對司法的公信力早已失去信任而深惡痛絶;標榜司法改革的蔡英文總統,司法改革之路肯定是險阻重重而曠日廢時,同樣地在陳前總統有生之年,要得到司法的平反也是難上加難,是以特赦陳前總統,也就成了司法轉型正義,沒有辦法中的唯一辦法了!
法官法定原則 在 馮光遠 Facebook 八卦
【生活筆記:周玉蔻被判拘役五十天,比我多了三十天】
有記者問我有關周玉蔻被判拘役五十天的事
一來,我忙
二來,如果沒有讀到判決書裡的精準文字以及引用的法條
就這樣去評論一個判決
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失公允
所以訪問都婉拒了
不過,Google一下資料,總可以吧!
花了點時間稍微上網路查了一下,現在跟大家報告如下:
(之一)
周玉蔻在聽到判決之後,反應如下:
「謝謝你,審判長陳筱佩女士,你的自由心證在歷次出庭時,都表現得淋漓盡致,政治色彩鮮明,毫無掩飾,希望對得起你的良心。陪審及受命2位男性法官,你們的懦弱,讓人開了眼界。」
(之二)
接著,打上「陳筱珮法官」,也Google了一下
然後,發現周玉蔻所謂的「妳的自由心證在歷次出庭時,都表現得淋漓盡致,政治色彩鮮明」,也不是毫無根據
原來,陳筱珮法官的一些審判紀錄都很有名,例如:
※ 案件A
2009年,陳水扁案的判決出爐,無期徒刑
爭議
此案的爭議點包括,扁辦指控高院院長黃水通把案子交給陳筱珮法官審理,這種由院長指定特定的法官來處理特定的案件,涉嫌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扁辦還要求法院應該公布休假被召回的陳筱珮法官,她接手扁案那段期間,請假、休假及出境紀錄。為此,台灣高等法院也被迫發出新聞稿試圖澄清
連結
https://m.nownews.com/news/863121
扁辦爆:高院曾違規召回度假法官
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35197
台灣高等法院澄清新聞稿
※ 案件B
不詳
爭議
有鄉民出陳筱珮的庭,結果在「中國」與「大陸」的名詞使用上
與審判長陳筱珮發生衝突
鄉民在PTT上寫道:
小妹我上個月去高等法院作證 作證的時候有提到自己曾經去過中國留學
結果審判長陳筱珮突然發神經說"你要講大陸 不可以講中國"………
連結
https://disp.cc/b/163-8uWi
※ 案件C
民進黨副秘書長李俊毅在擔任立委期間,被控向中藥商收賄案
爭議
最高法院最後駁回檢察官的上訴通知,無罪確定
李俊毅後來開記者會,指出,四次判決,唯一一次判他有罪的三名法官
包括審判長陳筱珮,應該向他道歉,李俊毅並解釋了其中的理由
連結
https://tw.news.yahoo.com/%E4%B8%AD%E8%97%A5%E5%95%86%E6%A1…
中藥商案無罪 李俊毅:法官和同志須道歉
※ 案件D
朱明德非法吸金案
爭議
這件案子涉及的犯罪事由包括吸金、詐欺等
案子很複雜,請大家看「法治時報」去年九月的分析
在此,我只po出該報的結論
「參:餘論
陳筱珮,是法訓所第19期(71年)結業,從事審判工作34年,90年即升二審庭長,審判經驗很豐富,可是,她卻是本刊(烏龍檔案)的「常客」,第67期、139期、143期、164期、175期,均評述她違反刑事基本功之離譜謬誤,如今,在(本案)中,她又犯下罔顧不利被告卷證,顯有「放水」之嫌。
(本案)並非社會矚目大案,若非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會議,研討「以詐欺方法非法吸金」之審判爭議,陳筱珮的離譜無罪論證,恐怕仍會隱藏在純屬法律見解爭議的審判核心保護傘下。」
連結
http://lawpaper.tian.yam.com/posts/168926483
「法治時報」的「烏龍檔案」專欄,此文談及高院法官陳筱珮拿最高法院當擋箭牌搞烏龍
就降啦!
法官法定原則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評價
#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歷史課本讀過的「六三法」,
就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為了防止暴政發生
為了保護人民不被侵害 💪
就需要些規定,讓政府好好遵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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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肆意妄為的馮寬
竟被新來的老師挑戰?
究竟誰會勝利呢?
來聽聽不良公民老師的荒謬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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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定原則 在 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 - YouTube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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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定原則 在 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看板politic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再強調一次
第一:我不是扁先生的律師,所以扁先生律師的陳述我沒有必要替其背書,所以阿扁
先生的訴訟策略和我無關,我觀察的重點在於法院是否盡到說理之義務。
至於網友回文中諸多之情緒用字,我想不必了吧...
第二:或許有人認為高院或地院的裁定或新聞稿理由已經說的很充分,
但在我看來是不夠的,至於網友們「幫」法院寫了一大堆的「理由」
很好,但可惜網友不是審判該案件的法院,這麼多的「理由」不能都
不能代表法院。
第三:法院判某甲成立殺人罪處死刑,某甲抗議法院憑什麼判我有罪。
法院回答根據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所以妳應該處死刑。
難道這是一個正確的審判邏輯嗎?法院應該說明為什麼某甲成立殺人罪,
法院是如何認定某甲有殺人事實,這才是法院應盡的說理義務。
不是由被害人家屬、不是由媒體、更不是由網友代替回答。
或許很多人認為地院或高院的說明已經很清楚了,但至少在我看完高院駁回
扁律師異議的裁定後,我認為說理是相當不夠的。至於實務工作上被法官
刁,是一定避不了的,但通常這些說理不充分之點都會成為日後得成功
上訴第三審的事由,所以好像有點因禍得福之感......
第四:實務上會有許多的慣例,但這些慣例未必合理,特別是這些慣例通常
是方便審判工作而非審判程序的公正,當我們在挑戰這一些慣例時非
常之辛苦,但我個人認為是很有意義的。
在我看來其實本次事件真正值得挑戰的是地方法院那個分案要點的制訂
、法律地位、效力與刑事訴訟法乃至憲法的關連性…因為這將影響釋憲
聲請是否能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第一項第二款之前提(這個
我想大家應該沒興趣想看吧..),但是我目前沒看到扁律師是否有針對
此點加以挑戰,或許有但我沒看見。
第五:再次強調大家不用如此激動,世間事見解不同實難避免,但無須
干戈相見,或許回文的那幾位先生看完後會覺得我怎麼可以這麼
冥頑不化,但請平心靜氣,不過就是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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