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
蔡英文真想當武則天
要派東廠太監
進駐機關行號
王健壯專欄:
蔡英文又違憲了!
這篇文章結論先行:
蔡英文總統在不知不覺間,
很可能讓台灣走向
反民主的歧路,
也讓國家治理
離依憲治國的規範愈來愈遠。
這個結論有很多證據,
舊證據是
不當黨產委員會的違憲作為等等,
新證據則是調查局要制定的
「國家保防工作法」。
保防法會讓民眾有威權復辟
與「人二」復活的疑慮。
但看過草案內容的人卻憂心,
比社會觀感更嚴重的問題是,
這項草案不僅讓調查局
在解嚴多年後首度擴權,
而且是違憲擴權。
調查局擴權的證據是,
依草案規定,
調查局將擴編
600位左右的保防員,
進駐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各機關,
這是人二裁撤後,
調查局勢力再次重返政府機關。
調查局違憲擴權的證據則是,
依草案規定,
保防員衹需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
即可對嫌疑當事人行使調查權、
調閱權、臨檢權以及查扣權;
當事人若拒絕保防員要求,
可罰鍰5萬至100萬元不等。
但保防員擁有的這些權力,
亳無疑問都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檢察官搜索尚須依法向法官
申請搜索票,
保防員卻衹需
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
即可對任何人
臨檢、調查、查扣,
這算哪門子的
依法行政、依憲治國?
調查局保防員進駐台積電?
更荒唐的是,
保防員不僅有權進駐政府各機關,
對政府認定的高科技與
影響國安利益有關的民間產業,
也規定必須設置保防室與保防員。
但想想看,
如果台積電、鴻海、廣達
或和碩這些公司的內部,
竟然派有調查局的保防員進駐,
這成何體統?
豈不淪為國際笑柄?
蔡英文說要重建反情報體系,
讓保防工作法制化,
言下之意就是,
現行反情報體系不夠完備,
現行法律不足以保防。
但事實卻是,
政府現有國安局、情報局、
調查局、警政署、海巡署、
移民署與憲兵司令部等情治機關,
總統府內有國安會,
行政院內也有國土安全辦公室,
難道這樣的反情報體系
仍嫌不夠?
另外,
台灣現有《國家安全法》、
《國家情報工作法》、
《電信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等各項法律,
難道這麼多法律
仍不足以讓保防工作法制化,
非要再立個保防專法
才算法制完備?
保防法的保防員權力,
就像不當黨產條例的黨產會一樣,
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與法官保留原則,
都是違憲的權力。
蔡英文為追求轉型正義,
已有違憲前科,
若為強化保防,
又添違憲記錄,
今後還有什麼顏面
再夸夸其談民主、法治與憲政?
有人說她威權復辟,
但其實她不是走回威權老路,
而是明顯違憲;
違憲當然比威權更可怕。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610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萬的網紅侯漢廷為民請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期,蔡政府打算推「國家保防工作法」,嚴重有違憲之虞。現況下檢察官必須依法向法官申請搜索票,保防員衹需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即可對嫌疑當事人行使調查權、調閱權、臨檢權以及查扣權;當事人若拒絕保防員要求,可罰鍰5萬至100萬元不等。猶如東廠復辟! 其實,我早在去年八月的政論節目就提出,根據歷史規則,民...
法官保留原則 在 侯漢廷 Facebook 八卦
近期,蔡政府打算推「國家保防工作法」,嚴重有違憲之虞。現況下檢察官必須依法向法官申請搜索票,保防員衹需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即可對嫌疑當事人行使調查權、調閱權、臨檢權以及查扣權;當事人若拒絕保防員要求,可罰鍰5萬至100萬元不等。猶如東廠復辟!
其實,我早在去年八月的政論節目就提出,根據歷史規則,民進黨廢了特偵組,一定還會再成立新的機構,掌握檢警與司法大權。但我畢竟把政府想得太簡單,若只是成立新的特偵組,權力仍受到限制,必須遵守法官保留原則。沒想到民進黨這麼狂!調查局擴權幾乎架空法官!這就跟明朝了東廠取代錦衣衛、西廠又取代東廠如出一轍!執政者只是想牢牢把檢警、司法大權掌握在手裡!
法官保留原則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看到韓國瑜批評國軍,因為沒有軍法、是「太監穿西裝」,深感韓國瑜的無知,也令人憤怒!
首先,台灣有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並非沒有軍法。2013年洪案爆發後的修法,是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平時(非戰時),由司法管轄,但實體法上的陸海空軍刑法依然適用。所以韓的說法完全錯誤。
其次,韓市長的說法,也可以明顯看到,他對過去幾十年來,許多人辛苦推動的軍法改革,完全無知。
軍法審判造成的傷痕,可謂血跡斑斑,除了過去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軍法案件,解嚴後,也導致諸如江國慶案錯殺的遺憾。
在2013年修法前,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
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地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只要我們看看《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沒有合憲的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
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的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這正是2013年修法的理由!有強大的國防,才有安全的台灣,但強大的國防,絕對是建立在,徹底保障每一個軍人弟兄的人權之上,這點,韓市長真的錯得離譜。
法官保留原則 在 侯漢廷為民請命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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