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獨立是民主憲政重要的基礎,也決定了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審判獨立絕不容妥協,我上任後的每一天都堅守這個原則,絕對不讓政治力干預審判,絕無灰色地帶。
司法必須獨立,但不能孤立於人民,因此也要推動司法改革,提升品質、紀律與效率。五年多來,政府所致力的就是朝「司法為民」的方向努力,最大的挑戰是要化解長期以來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前天(21日),我邀請多位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與司法院、法務部副首長共聚一堂,針對「人民觀審制」及「法官評鑑制度」,一同思考如何讓司法審判更加透明、品質更完善,人民更信任。
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程序,已蔚為世界潮流,各國因民情和法制背景不同,採取不同形式的參與方式。美國的陪審制行之數百年,而和我國與歷史、文化和法制相近的日本和韓國,近十年來則相繼採取裁判員制和國民參與審判制。日本在民國98年開始施行裁判員制度,原本民眾對於參與裁判有意願者僅佔 30.1%,然而參與裁判之後,有96.7%參與者認為這是很好的經驗;韓國在民國92年時有高達83.7%的民眾認為司法不公正,但民國97年實施參審制後,高達69.3%的人民對於法官判決表示值得信賴。
其實我們從民國76年起就開始研議相關法制的改革,但因意見紛歧,迄無定論,所以我也希望大家理解跨出「觀審制」這一步的迫切性。觀審制的特色是「表意而不表決」─讓人民實際參與司法審判,對事實、法律與量刑都做成判斷,形成多數意見,但讓法官做最後的把關,如果與觀審員評議的結果不同,法官必須在判決中說明,這部分和韓國的國民參審近似。觀審制一方面使民眾願意貼近司法、瞭解司法;另一方面,也讓法官裁判更能體察民意,讓判決更能為人所接受。當然我們也不排除未來在實施觀審制一段時間,民眾對於這種參與更有信心後,再提高參與的程度,但新的制度在開始實施時,一定需要調適與磨合,我也要求未來實行到了一個階段後,一定要回頭通盤檢討,並作必要的修正。
此外, 針對司法院依據「法官法」實施兩年的法官評鑑制度,這次座談的出席者也分別就評鑑委員會獨立性、委員遴選、調查權、民間團體角色定位等議題,提出了建言,我也請司法院、法務部納入修正考量,在滿三年的時候正式提出修法意見,絕不能「有」了之後就忘記求「好」,要讓民眾看到政府的改革決心。
改革若不跨出第一步,所有的理想都是空談。民國 99年4月,我們完成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對類似「蘇建和三死刑犯」案能在19年後定讞,貢獻卓著;100年7月,歷經20多年推動的「法官法」終於通過,開啟了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101年,最高法院實施了超過60年的保密分案制度,也終告廢除。此外,在過去六年中,檢察官開偵查庭比照審判庭使用電腦螢幕,讓嫌疑人或證人充分瞭解筆錄內容,以提升筆錄的正確性,減少勘驗筆錄的需求;法官、檢察官開庭準時,問案親切;院檢嚴查重罰風紀案件等等,這些改革也都有在落實。但不可諱言,在媒體時代,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有時會被誇大。而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大拜拜式的全國性會議,大則大矣,但是否必然有效,有識之士多有保留。點點滴滴持續的改革,累積起來一樣會有成效,但不會勞民傷財;我們同時也會注意變動的幅度,努力求取平衡,以免太劇烈的變革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在 馬英九 Facebook 八卦
審判獨立是民主憲政重要的基礎,也決定了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審判獨立絕不容妥協,我上任後的每一天都堅守這個原則,絕對不讓政治力干預審判,絕無灰色地帶。
司法必須獨立,但不能孤立於人民,因此也要推動司法改革,提升品質、紀律與效率。五年多來,政府所致力的就是朝「司法為民」的方向努力,最大的挑戰是要化解長期以來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前天(21日),我邀請多位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與司法院、法務部副首長共聚一堂,針對「人民觀審制」及「法官評鑑制度」,一同思考如何讓司法審判更加透明、品質更完善,人民更信任。
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程序,已蔚為世界潮流,各國因民情和法制背景不同,採取不同形式的參與方式。美國的陪審制行之數百年,而和我國與歷史、文化和法制相近的日本和韓國,近十年來則相繼採取裁判員制和國民參與審判制。日本在民國98年開始施行裁判員制度,原本民眾對於參與裁判有意願者僅佔 30.1%,然而參與裁判之後,有96.7%參與者認為這是很好的經驗;韓國在民國92年時有高達83.7%的民眾認為司法不公正,但民國97年實施參審制後,高達69.3%的人民對於法官判決表示值得信賴。
其實我們從民國76年起就開始研議相關法制的改革,但因意見紛歧,迄無定論,所以我也希望大家理解跨出「觀審制」這一步的迫切性。觀審制的特色是「表意而不表決」─讓人民實際參與司法審判,對事實、法律與量刑都做成判斷,形成多數意見,但讓法官做最後的把關,如果與觀審員評議的結果不同,法官必須在判決中說明,這部分和韓國的國民參審近似。觀審制一方面使民眾願意貼近司法、瞭解司法;另一方面,也讓法官裁判更能體察民意,讓判決更能為人所接受。當然我們也不排除未來在實施觀審制一段時間,民眾對於這種參與更有信心後,再提高參與的程度,但新的制度在開始實施時,一定需要調適與磨合,我也要求未來實行到了一個階段後,一定要回頭通盤檢討,並作必要的修正。
此外, 針對司法院依據「法官法」實施兩年的法官評鑑制度,這次座談的出席者也分別就評鑑委員會獨立性、委員遴選、調查權、民間團體角色定位等議題,提出了建言,我也請司法院、法務部納入修正考量,在滿三年的時候正式提出修法意見,絕不能「有」了之後就忘記求「好」,要讓民眾看到政府的改革決心。
改革若不跨出第一步,所有的理想都是空談。民國 99年4月,我們完成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對類似「蘇建和三死刑犯」案能在19年後定讞,貢獻卓著;100年7月,歷經20多年推動的「法官法」終於通過,開啟了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101年,最高法院實施了超過60年的保密分案制度,也終告廢除。此外,在過去六年中,檢察官開偵查庭比照審判庭使用電腦螢幕,讓嫌疑人或證人充分瞭解筆錄內容,以提升筆錄的正確性,減少勘驗筆錄的需求;法官、檢察官開庭準時,問案親切;院檢嚴查重罰風紀案件等等,這些改革也都有在落實。但不可諱言,在媒體時代,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有時會被誇大。而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大拜拜式的全國性會議,大則大矣,但是否必然有效,有識之士多有保留。點點滴滴持續的改革,累積起來一樣會有成效,但不會勞民傷財;我們同時也會注意變動的幅度,努力求取平衡,以免太劇烈的變革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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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2020年10月26日召開「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案」聽證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鑑定人之意見書
意見書主筆: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 沈伯洋
利益揭露:本會有其他執行委員以個人名義擔任NCC廣電諮詢委員,特此揭露,以昭公信。
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換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評分基準有各種不同之項目。本鑑定意見以其中兩項目作為審查基準如下。
▌頻道規劃的多元保障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需受保障,因此重點不在於報導內容是否親近特定國家,而是處理與編排新聞之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新聞報導有事實與意見兩個面向,關於事實有查核原則之限制,關於意見亦有公平原則之限制,此為衛星廣播電視法所明訂。
關於事實查核一事較無爭議,因為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相同,皆有追求真理、保障多元文化、促進民主等目的,此亦為我國大法官所肯認,而新聞自由亦為達到言論自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違反目的的情況之下,新聞與言論自由仍須受到管制,例如惡意的誹謗言論即不在保障範圍之內,甚至需受到法律懲罰。
至於意見之自由,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多元、如何取得平衡,則有不同見解。本鑑定意見闡述如下。
以保障多元觀點與促進民主出發,乃屬於換照辦法十一條「頻道規劃」之範圍。亦即,頻道規劃若能保障多元觀點,則符合新聞與言論自由保障之目的。所謂多元觀點,可包含弱勢族群保障(不同語言與民族的加入)、人權侵害的討論、環境污染與破壞等等。
論者可能援引單一的聲音可以藉由其他電視台的競爭而緩和,進入「意見自由競爭」,然而,意見市場的自由競爭,最後將會造成以財力作為言論自由的界線,因為有資本才能進入言論自由的市場,弱勢族群不具備此一條件。如此一來,所謂「不同頻道各持不同觀點」的競爭,無助於保障多元觀點,此亦為代理人理論與民主理論所肯認(促進民主);反之,真正有助於多元觀點之方式,應為各電視台在內部節目規劃上置入多元觀點,方能達到新聞自由追求之目的[1]。
綜觀歷年電視台的頻道規劃,顯然較為缺少多元觀點[2];而前期獨立審查人之條件不履行亦惡化此一現況。近年假新聞崛起之時,亦不見與中立查核單位合作訓練,或與各人權團體之對話,相關的員工訓練,例如107年7月26日員工訓練內容為新聞報導與個資保護;7月31日員工訓練內容是兒少保護,結果107年8月18日新聞內容即被裁罰兒少個資洩漏。108年2月21日員工訓練為新聞查證,過五天,2月25日即出現「韓流助攻最佳動畫短片包子奪回小金人」,2月28日「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的新聞因為違反查證義務裁罰60萬,3月8日因為柚農新聞裁罰100萬,3月14日被發函改進聳動標題;3月27日即因誤導民眾中天因為關西機場被處罰,裁罰80萬;28日也因為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被受罰,違反事實查證,裁罰80萬,同日亦出現農漁產滯銷新聞被裁罰違反事實查證,內控機制似需加強。
尤有甚者,新聞亦出現了多次的誤導事件(如誤導民眾以為中天因為報導韓國瑜而受罰)此種報導方式無異會加深仇恨與對立。意見自由競爭在社群媒體的同溫層效應下,會造成彼此更不容易溝通之現象,而意見自由競爭支持者並未考慮網路時代的問題。如果在頻道中保有多元觀點,則受眾即使意見不同、意識形態不同,都能夠輕易地保留瞭解對方與對話的空間。
以新聞自由為名,卻侵害了多元保護的人權發展,新聞自由即不可無限上綱;此時新聞自由應有一定之限制,問題僅在於需要形式限制[3],還是實質限制(針對內容審查)。
本鑑定意見認為,新聞自由乃重要之權利,內容審查將形成寒蟬效應,但是至少需有形式之審查(例如節目本身的配置、報導本身的比例等等),方可保障多元自由之發展。否則當新聞自由幾乎沒有成本可言,則容易變成攻擊之工具,形成以自由之名,反對自由之實的結果。
故,所謂言論市場的極大化,需要讓各種聲音有場所與時間表達,並兼顧多元觀點。若依賴自由競爭,無異於將言論市場的公共性私有化,將新聞自由變成財團之禁臠。對此,長期多元觀點的缺乏,應為換照審查「頻道規劃」時需考量之重要因素。對此,此一標準亦應為未來其他頻道換照之考量。
▌組織內部的制度保障
協助公民監督政府是媒體的責任,其非代表財團立場,而需代表公眾的言論立場。然而不能忽視的是,現今媒體背後多為財團,因此如何以內部設計,一方面達到前述之多元保障,一方面保護新聞從業者的責任不受干擾,即為重要之課題。此亦與第十一條「內部控管與內容編審」一項息息相關。雖可不涉及內容的實質審查(除非違反查證),但至少應有形式的制度保障。
即便具備前述多元觀點之限制,仍無法解決資金與言論自由的矛盾,對財團而言,賺錢的自由凌駕於言論自由時,新聞自由的目的即無從企及。唯有組織內部適當的設計(例如編審不受控制等等),方能保障新聞自由。前述節目的配置與規劃,乃為外部限制;而所謂組織內部之制度,乃內部限制;而其目的均相同,乃保障多元並預防言論市場的單一化。而釋字509所課予的亦非絕對查證之義務,而是相對查證之程序。確保程序不受干擾,是組織內部制度保障所必須。
從組織內部設計看來,2014年審查換照時將獨立審查人之觀念導入,並要求增加1名專職編審人員,僅僅是以程序之要求保障新聞自由。然而在執行上,獨立審查人遲至2019才納聘,而編審問題亦遲遲未解決。若以程序保障一事難以達成,更遑論實質保障新聞自由一事。
獨立審查人若要對新聞有審查能量,其亦需專職專責,並且即時監看;但目前之獨立審查人業務極為繁忙,僅為兼職,以資料看來亦無法得知其意見被採納之程度,或者開會之時程等等。亦即,即使有獨立審查之形,NCC亦應審查有無獨立審查之實。
另從組織架構看來,集團以法人代表入主董事會,隨時可以撤換之下,從上到下的意志即難以有結構性的抵擋;亦即,若新聞從業形成了一個容易上命下從的結構,再搭配財團本身的立場,則無異於更進一步形成前述之禁臠。若有惡意國家之介入,則將更進一步惡化問題。例如,人權在特定國家被迫害之情形,即屬多元保障之範疇,但目前的組織結構卻讓此種保障方式消失於無形。
媒體自律之要求,首重結構上的保障,否則自律即難以形成。以本鑑定人自己蒐集之案例為例,電視台即曾經將中國製造之爭議訊息,直接複製中國官方與農場標題作為新聞標題,如2019年6月5日,中國評論網先是從香港發出「在最壞情況下,台灣會成唯一輸家」的內容後,海峽飛虹等做成農場標題:「美:台灣會成唯一輸家」,電視台即隨即跟進,直接變成直播新聞下的大標題,但主播的內容卻跟標題沒有直接連結。本問題並不在於中國訊息報導之疑慮,因為在新聞自由之下,將中國觀點加以報導也在保障範圍,問題在於直接抄襲農場標題,亦未引用,表示在新聞倫理上的不遵守已經變成慣習。而這種不遵守在並非特例的情況下,媒體即變成一個單純的傳聲筒,失去了協助公民監督的意義。
其他的一些內部控制機制亦有令人不解之處,例如,關於客服與申訴的問題,電視台主張2019年申訴僅有164件,不知計算基礎為何?是否是將民眾申訴改列為意見反應?由於申訴數據與外界之觀察有嚴重落差。而此亦為換照應考量之因素。至於事後的監督,以108年倫理委員會的會議記錄看來,亦處於十分被動的狀況,前述問題大多存而不論。
所謂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是讓員工有遵循之依據,一方面是以揭露取代內容之審查:讓上下其手的情形無所遁形。如果在程序上的設計與揭露都無法達成,則遑論實質對員工之保障。
以比例原則而言,此乃典型限期改善之事項,然而,六年的限期改善若無法落實,則應該更進一步考慮其他的行政處分,否則前述之處分將變的毫無意義。
對此,詳加考慮未盡程序與實質結構性保障一事,並參酌比例原則之考量,本鑑定建議不予換照。
[1] 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也並不會揚棄first order diversity,亦即,不同頻道完全持有不同觀點一事,必須建立在每個頻道仍保障少數立場。另外,當diversity是在宣傳一個更有力、更大的資本擁有者之意識形態時,更難援引所謂的second order diversity作為理論依據。
[2] 此觀點並非內容上的觀點多元,而是發言權的多元。言論自由本身跟平等權有所衝突時,即應有此考量。
[3] 例如刑事中新聞自由與名譽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查證義務,而在行政規制中,新聞自由與其他利益衝突時,要求更高的新聞倫理。
https://www.tahr.org.tw/news/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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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常出現檢察官認為被告雖然具有可以羈押的原因
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而命被告具保,這種說法是正確的嗎?
羈押是絕對法官保留原則,具保檢察官就可以做了?
刑事訴訟法有無相關規定?剛才稍微翻了一下刑訴找不到
麻煩各位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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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89.200), 04/20/2017 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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