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聯播網肖像使用權聲明】
Freedom!聯播網近期收到旗下合作伙伴反映,其他同業單位在未經Freedom!聯播網旗下合作伙伴同意便擅自使用Freedom!聯播網旗下合作伙伴肖像在商業、推廣用途上,已傷害到Freedom!聯播網及旗下合作伙伴權益。
Freedom!聯播網特以此文聲明
一、Freedom!聯播網旗下合作伙伴,其肖像權所屬為合作伙伴個人,如需使用Freedom!聯播網旗下合作伙伴肖像權,請透過Freedom!聯播網取得合作伙伴肖像權同意書後,合法肖像權使用。
二、肖像是通過繪畫、照像、雕刻、錄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
肖像權法律保護的內容,是肖像權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
三、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
第一:須有肖像使用行為。
第二: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第三:須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如有此行為,已有侵犯民法第184條、第185條、195條之踰,受肖像侵權之合作伙伴保留法律追訴權。
感謝所有長期支持Freedom!聯播網的媒體、旗下合作伙伴以及網友們。
Freedom!聯播網為保護旗下合作夥伴特以此聲明!
民法追訴期 在 公視有話好說 Facebook 八卦
#通姦罪 宣告 #違憲❗️婚姻失去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嗎❓
👉莊喬汝:外遇不必然讓婚姻毀滅,通姦罪卻會
▶️完整節目:https://bit.ly/2MdpH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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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會議昨天做出 #釋字791 號解釋,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違反了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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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在民間倡議多年,但多年前大法官也曾對通姦罪做出 #合憲 解釋,至今也仍有許多民意認為,應該保留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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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質疑,通姦除罪化,豈不是國家鼓勵外遇😡?
缺少通姦罪,怎麼解決夫妻出軌等家庭問題?😭
元配又要怎麼保全自己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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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律師 #莊喬汝 在釋憲的前一天,也來到節目中討論。她從許多家事案件的經驗出發,指出通姦罪事實上並無助於挽回生變的婚姻,反而使僅存的信任更加撕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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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期待,現代婚姻的可以走向更加對等的協商,不必將對方當成自己的所有物。特別是當關係發生改變,一味執著於以刑罰撫平情緒,反而阻礙了雙方對關係重新進行協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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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喬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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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持通姦罪的律師一樣,我們在處理很多家事案件的過程中,都知道 #外遇 確實會讓配偶感受到很大打擊。可是我們今天要問的是:心中的感受,是否都要用刑法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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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要判斷的是,#通姦罪 這個法律要達成的目的性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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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通姦罪告訴我們,它是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但是在法律的實踐上,我們可以看到,它不但無法維持家庭的完整,反而在訴追的過程當中,造成非常多家庭的破碎,彼此的信任感撕裂得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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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在處理案件時,最怕聽到一句話:「莊律師,他在外面有別人,他有什麼資格來跟我談孩子?他有什麼資格跟我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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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害怕聽到「資格」這兩個字。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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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變心,打擊很大。但是婚姻除了忠貞義務之外,還有非常多層面。如果我們處理關係挫折的方式,一直停留在談「資格」,執著在一種被傷害的情緒裡面──他為什麼沒有來下跪道歉?為什麼不用出庭接受質問?──這往往讓雙方無法通盤考量,錯失了可以協商的時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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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通姦罪確實常常被用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法律工具。但事實上,這個武器並不好用。由於通姦罪必須要有「性器交合」才能成立,很多的情況是,元配發現了曖昧簡訊、出遊照片,甚至有所謂「蓋棉被、純聊天」,檢察官最後也不起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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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訴追通姦罪的過程中,常常讓元配犯了更多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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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人家裝針孔,妨害秘密。去破門,毀損。看到太生氣了,就罵了「賤女人!」侮辱。林林總總加起來,所犯的罪比可能通姦罪更多,而且更重。這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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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這段婚姻的本質,它已被撕裂得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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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實際辦過一個案子,先生跟太太分居多年,除了小孩也沒什麼交集了,但太太不願意離婚,覺得婚姻神聖不可兒戲。先生在外有一個女朋友,太太於是就委託徵信社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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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先生後來對我說,他知道自己一直有負於太太,情感上愧對她。但是當那天晚上,她帶著一大堆人破門而入,對著他攝影拍照的時候,他覺得那一瞬間,他們「扯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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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知道,這種感受是無法「扯平」的。但我要說的是,通姦罪使我們這樣對待婚姻中的另一半,所帶來情感上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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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人會說,「偷東西有罪,偷人無罪?」但如果我們可以不要用「偷人」這種父權的觀點看待外遇,我們可以期待現代婚姻走向一種更民主的平等協商。我進入這個婚姻,可是我不要把對方當成我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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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平等協商的關係中,我們更關心的是婚姻毀壞之後,該如何重建的問題。研究指出,外遇確實會嚴重打擊婚姻,但是不必然會走向毀滅。訴追通姦罪卻是必然的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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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要走向分手,我們關心的則會是,國家有沒有提供足夠資源,做諮商輔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沒有做好安排?而不是一直想著感受要被撫平。通姦罪的追訴不會是一時半刻,在這段時間當中很多事可以好好處理的機會,可能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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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民國十九年就有了通姦罪。通姦罪存在的每一天,台灣的婚外性行為從來沒有人因為害怕通姦罪就改變心意了。通姦的除罪化,指的是除「刑罰」。這並不等於我們認為這個行為是受到認可、值得鼓勵的。而是讓婚姻始於民法,也能終於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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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節目:https://bit.ly/2MdpHvD
民法追訴期 在 拉裘立蓓爾 Facebook 八卦
「美國移民法庭法官柯爾(Samuel Cole)裁定,新加坡當局對於余澎杉的追訴、拘禁以及虐待構成對其政治意見的迫害。柯爾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證據顯示新加坡當局對余澎杉的訴究旨在令其閉嘴不要批評政府。柯爾法官並將余澎杉定位為『少年政治異議人士』。」
民法追訴期 在 [思辯] 為何民法的權利行使要有消滅時效? - 看板ask-why 的八卦
我有查過 wiki 上的說明了,可是對於 wiki 的說明仍然不太理解。
這問題不是我自己發想的,不過我覺得刑法也有追訴期,
不曉得能不能請各位討論的時候也順便討論一下刑法上為什麼要有追訴期?
那麼,針對民法制定「消滅時效」的議題,
我先從民法物權上想個例子來實例討論:
我如果丟了 a 物,b 撿到了,經過一定公告程序,
六個月內我沒去領回 a 物就是 b 的。
為什麼我自己的東西丟掉了一定時間就會被法律認為不是我的啊?T_T
無論如何想不通啊!!!!!!!
雖然先暫時從物權舉例,但我想知道的是根本性的「為什麼要制定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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