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非常多人開始私訊或是回應這篇文章,所以把我的回應放在這裡:
首先非常感謝 律師談吉他 寫了這篇文章,也感謝沒有第一時間就認為我們是刻意造謠。
先說一個前提:既然我們都敢附案號在上面,當然就代表我們知道有人會去查,也代表我們不認為自己的解讀有問題。
但針對以上三點的質疑,我覺得也是可以討論(容我調個順序)。
第三個: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
有必要追著一審的錯誤打嗎?
我認為當然有,這就是我們在節目中要強調的一點。既然此案中一審法官與二審法官意見相左,那麼民眾要怎麼對這條法律心安?如果今天被告沒有資源上訴呢?如果二審法官與一審一樣呢?因此,最後還是決定放進例子。
第一個:香蕉意指強姦犯
我們知道這是個合理的判決,但為了娛樂效果還是列為其中一題。在臉書的影片下方回應中,官方就有補充這一點。當然,此作法也有未完滿之處,就是不見得每個人會看到。所以希望透過這篇讓大家知道事實全貌不是那麼單純,以後也會注意。
第二個:其實判有罪是因為另一句話
這個我難辭其咎,因為此判決的確是我其中一個寫手找的,而我本人就相信寫手的解讀無誤而沒有去查證。這是比較大的錯誤,以後一定改進。
解釋完這三個例子,原諒我想再澄清兩件事:
1. 其他例子中,如「幹你娘不用錢」、「罵肖查某、不要臉、沒有用無罪」(儘管其他判例罵「肖查某」幾乎都6000元起跳),這些仍然是令民眾費解的判決標準
2. 其實影片也有花2/3的篇幅在「以刑逼民」「濫訴」「危害言論、新聞媒體自由」等較重要的原因(就像文章後段說的一樣),前面的遊戲只是為了引起觀眾的興趣而已。這個魚餌的確可以更顧及正確性,沒有必要為了假裝正義使者而去扭曲事實(這句話並不代表我承認我有,是在講一個原則)。如果真的有人認為這是「揚名立萬」「爭名逐利」的手段......我只能說:沒有笨蛋會想靠這種冷門主題紅啦XD
最後說一下我個人的立場:我認為310其實還是有存在的必要性啦,但309真的一點道理都沒有,就是助長玻璃心而已(推薦許宗力在台大開放課程的影片,裡面講到歐洲妨害名譽的起源,很有趣,可以思考一下為什麼台灣的「平民」也認為自己有「名譽」)
另外,我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那邊也稍微有了一點交流。大家也可以去看,去支持。我覺得任何想要把專業知識普及化的專業都值得推廣。
主要爭吵的是「沒有完整呈現事實而使民眾對司法產生不信任感」
我的想法也總結在這邊:
1. 對於「香蕉」與「只想享受權利」二句,一為「沒有解釋清楚」(我仍然不認為這叫刻意誤導)、一為團隊成員智識不足,兩者我都願意承受批評跟負起責任。希望大家看完這篇也可以幫忙轉發、澄清我之前沒有講清楚的部分!
2. 我覺得判決書只要找夠久(我相信我也不需要自己再去查),一定有「本身就會有讓人民產生不信任感」的判例。我舉的例子可能不好,但能達到這個目標的例子多得是。重點不在這邊。我認為重點是「認清司法體系必然有缺陷之後,能盡其所能改進的方法」,而不是拼了命地維護司法的名聲。如果整個國家的人都對司法系統極端信任,我認為是更嚴重的問題。
而「認清司法體系必然有缺陷之後,能盡其所能改進的方法」,以此法為例,就是整個影片後面的論述。
3. 執著在單一判例本身就很蠢,玩遊戲的過程中也可以發現這件事。真正應該執著的問題是:別人的「意見」真的有惡毒到需要用刑法來制裁?真正的問題是「法有沒有問題」,而不是「法官有沒有問題」。我不認為我有製造這個誤導的意圖或是事實。如果整個討論方向都往這種不識大體的細節走,說實在真的讓人蠻灰心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27)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台電黃重球董事長。林佳龍表示,台電現在準備做的是一是換民營電廠董事長、二是進行司法訴訟,「這是陰謀」,這兩個做下去,肥貓們就金蟬脫殼了,人民還繼續繳高額電費當冤大頭。 黃董事長到台電已有四個月,但對台電的改革是八個字「原地踏步、一事無成」 儘管我們講得再多...
以刑逼民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八卦
通姦罪除罪化,是指以後刑法不再有「通姦罪」,但民法上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還在。
也就是說,以後通姦元配一樣可以依據民法和配偶跟小三或小王要錢就對了!
通姦罪是非常落後的立法,主要是因為通姦一定要修幹,一個人沒辦法通。
所以通姦罪的被告是兩個人一起幹了這件事,叫做「共同被告」。
在刑法上「共同被告」就跟連體嬰一樣,要吿必須一起告,可是唯獨在通姦罪上又設了一個例外,就是元配可以告了之後單獨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
所以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元配因為感情或是為了錢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讓小三或小王獨自承擔刑事責任,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因為明明修幹,憑什麼只有一方要負責!?
再來就是,只要扯到刑法,世人就會害怕,想說就算不用關也會留案底什麼,所以元配常用通姦罪來以刑逼民拿和解金。
其實說到底,如果你的愛情還需要用法律來約束的話,未免也太悲哀了啦!
當大法官正式宣告通姦除罪後,很多法盲崩潰開始說要立刻去約炮三小⋯⋯
我想說,如果你這麼熱愛多人運動會要不要考慮從頭到尾都不要結婚啊?這樣就可以盡情修幹不用擔心民事還要賠償了不是嗎?
大學的時候讀到婚姻平權和通姦除罪相關議題,我都覺得在中華民國保守而且無知的社會風氣下,這是很難實現的事情。
沒想到,不到二十年的光景,我們落實了「婚姻平權」,進一步「通姦除罪」🌈
真心覺得我生活在一個很進步的國家啊!😭😭😭👏👏👏
接下來希望能通過「安樂死」,讓自己的生命可以自己作主,那一切就圓滿了💕
#認同請分享
#教育法盲人人有責
以刑逼民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最近台灣出現了一個類似國外深夜秀的節目,用詼諧方式來探討政治問題。
其中一段特別提到「妨害名譽除罪化」,舉了幾個離譜判決告訴大家,像是罵人「香蕉」竟然成立妨害名譽。可是真的是這樣嗎?我去看了一下判決,我覺得似乎與真實判決有所出入。
🎸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中提到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說罵人「香蕉」就成立公然侮辱,好像很莫名其妙。
本案涉及監獄中的口角糾紛,兩人發生口角,一人怒罵對方是「香蕉」。法院調查後發現,雖然香蕉在正常社會也不過是中性的水果名稱,但在受刑人的世界裡是用來暗諷性侵犯的貶意詞。被告明知香蕉在監獄中的意義,還故意使用香蕉來侮辱、形容他人是性侵犯罪者,法官因此判他公然侮辱。
這個邏輯,我認為並沒有問題。例如「飯桶」可以代表中性的盛飯工具,但大家也知道飯桶是用來形容沒用、好吃懶做,具有貶意,你拿飯桶來罵人,也構成公然侮辱。
這樣看來,罵人香蕉成立公然侮辱,有很奇怪嗎?
🎸罵人「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成立公然侮辱?
節目還提到福建連江地院99年度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某人罵「只想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被判了公然侮辱罪。
確實,被告有講這句話,但法院判他成立公然侮辱罪是因為被告講了「不要臉到極點」,所以才判他成罪。
用這一則判決裡的這一句話當例子,感覺是誤會了法院真正判有罪的句子。
🎸罵「你不要傻傻給人插爽的」無罪?
節目提到一個無罪案例,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306號刑事判決,被告罵了這句話卻被判無罪,因為是好意提醒對方,暗諷法院的標準真的好難理解。
是的,這個判決如果是無罪的,我也覺得有點誇張,因此本案上訴到二審作出了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619號刑事判決,認為一審判錯了,要給人建議應該用「別被欺騙」,而不是「別給人插爽」這種侮辱的詞彙。
法官不是神仙,總有出錯的時候,因此一審的錯誤由二審糾正了,為什麼要抓著一審的錯誤打呢?
🎸台灣有人願意嘗試全新的節目方式,讓人期待;這個節目願意用詼諧的方式觸碰艱澀的「妨害名譽除罪化」,也令人讚賞。可是即便詼諧,判決的基礎也應該交代清楚。
妨害名譽除罪化確實有理由,包括以刑逼民並不恰當、民事程序比較有效嚇止犯罪、浪費司法資源等等,不管是完全除罪、改變構成要件都是一種方式(例如,把現在「以文字、圖像侮辱」的加重要件變成一般構成要件),但無論如何,都不該透過民粹式的「要/不要」來改變現況。
同行間有人說這是惡意的斷章取義,或企圖拿司法威信作為自己揚名立萬的墊腳石,但我寧可相信這只是欠缺對於法律專業的了解,在根本看不懂判決書、無法充分理解法官要表達的意思下,鑄下的無心之過。
老實說,這也不是司法第一次被黑了,大家言之鑿鑿的司法不公、恐龍法官,有多少是因為這樣無知的輿論堆砌而成。
衷心企盼社會上受有關注度、擁有發言權的公眾人物,在爭名逐利的同時,能正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向大眾傳遞訊息前盡到最基本的查證義務,並適時借重他方專業。
如果像這次的事件一再發生,恐怕更會有人跳出來主張,「就是有人會指鹿為馬、亂講話」,因此要比照酒駕加重公然侮辱的刑責來端正風氣,對妨礙名譽的除罪化沒有任何幫助,。
以刑逼民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評價
今(27)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經濟委員會質詢台電黃重球董事長。林佳龍表示,台電現在準備做的是一是換民營電廠董事長、二是進行司法訴訟,「這是陰謀」,這兩個做下去,肥貓們就金蟬脫殼了,人民還繼續繳高額電費當冤大頭。
黃董事長到台電已有四個月,但對台電的改革是八個字「原地踏步、一事無成」
儘管我們講得再多,我們唯一要看的是做甚麼?林佳龍要求黃董事長說出目前為止哪一件所謂的改革完成了?黃重球答覆,台電經營改善報告要求今年增加收入減少支出目標是30億,到目前台電達成60億。林佳龍隨即表示,竟然把本來是浪費的事不做稱作是改革,這不是結構性、制度性真正的改革。台電現在準備做的是一是換民營電廠董事長、二是訴訟,「這是陰謀」,這兩個做下去,台電跟民營電廠都沒有責任了。
林佳龍舉例森霸公司,股權中台汽電佔32%、台糖佔20%、中華開發佔10%,政府對董事會有主導權,竟然放掉董事長,在改革的關鍵時刻抽手,應該利用董事長的位置與董事會重新對利差的部分來改革,重新訂約,「負完責再走嗎」,怎麼可以臨陣脫逃,換一個政府沒有主導力的董事長坐鎮,結果讓前面的肥貓「金蟬脫殼」,過去所做諸惡事都與離職的董事長無關?林佳龍指著台電總經理蔡文魁說,蔡文魁就應該要留在台汽電董事長任內堅守岡位、據理力爭,換掉與台電的購電契約,怎麼可以拍拍屁股回鍋台電擔任總經理,站在這裡備詢呢?
林佳龍再批台電的假改革,台電把跟民營電廠的購電合約推給司法訴訟,就是把行政權可以行使的權力,交給法院讓它纏訟十年也處理不出來,而這十年內,繼續用這個購電契約來購電,人民繼續當冤大頭。林佳龍說明明行政權可以以重大情事變更去終止購電契約,並將涉及刑事責任,有所不法的人士移交檢調單位去偵辦,訴訟也該以刑逼民。
林佳龍當面跟黃重球說,你若是真改革,就以台電董事長的身分去兼子公司、孫公司的董事長,真正大刀闊斧去進行改革。林佳龍質詢曾經是台汽電董事長的蔡文魁,總經理徐崧富兼森霸董事長,其個人在台汽電擁有160萬持股,「黃董事長,這個總經理有沒有辦法換?」。黃重球回覆,台汽電70~80年代成立時徐崧富代表中華開發,林佳龍隨即展開攻勢,就是當時黨國不分的年代,自訂規則,五鬼搬運,回來利益輸送跟掏空,「敢不敢辦?」,政府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人負責。
林佳龍表示,面對台電的揭弊,讓人覺得很悲哀,連他接露台汽電投資魔神仔電廠弊案,竟然檢調一個禮拜就說調查後沒有問題不起訴,分明是護航、勾結,配後的影武者是誰?它也質詢能源局有沒有用公共工程安全、環境汙染等行政方法嚴格依法對付民營電廠的查驗?台汽電賺的不只是電價,還賺很多包政府工程,政府可以拒絕往來阿!台電改革是無能還是無心?還是同為共犯結構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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