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的萬聖節】
恐怖唷~
趙藤雄遭求刑24年,隨即「創紀錄」以5.5億交保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2332?tnl_source=fb
5 大弊案偵結!趙藤雄被求重刑 24 年,起訴書超厚如曠世巨著
https://buzzorange.com/2017/10/31/farglory-group-leader-gg/
【遠雄行賄起訴】防火認證造假 大巨蛋恐拆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1031inv021/
之前一堆噁心的建築師還幫遠雄說話
現在都安靜了
交保的金額並不是罰款喔
之後還是可以拿回去的
目前所謂「24年」也只是檢方起訴而已
法官那邊還要一審二審三審
最後會怎麼判還有的等
行賄收賄的對象是誰?
恐怖唷~
2015年的新聞,當時早就爆了
大巨蛋保證金8億變3億 馬英九、李述德決策公文曝光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500
大巨蛋保證金8億變3億 馬英九簽名公文曝光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5-04-18/59093
大巨蛋公文曝光 馬英九親簽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868333
對此,周玉蔻直批,「述德放水、英九如擬,圖利廠商。大巨蛋案履約保證金,8億變3億,再減為區區1億。170億的案子耶!」
欽點甄選委員包攬大巨蛋決策 馬英九被打臉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50402/36469449/
影片檔
公文曝光打腫臉!馬英九簽名「欽點」大巨蛋甄選委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lqSl-Zwf-c
上面兩個連結的影片內容真的超精彩搭~
一定要看看
【重點整理】
1.馬英九親簽23份大巨蛋弊案公文
2.馬英九欽點甄審委員(親筆寫下)
3.馬英九親自批閱英文招商文件
把Taiwan 劃掉,改成Republic of China
4.馬英九市長不甩當時中央政府的糾舉
堅持用違法欽點的甄審會決定大巨蛋案
5.大巨蛋甄審會,分數還沒出來
馬英九們就已經知道遠雄得到標案,現場掌聲歡呼。
之前就一直扯說「不知情」,說是承辦人員拿市長章來蓋印。結果被抓到果然是馬市長親筆簽名親筆批示,又開始扯說那是「簽名章」…這一票人,總是愛說政敵「孬種、敢做不敢當」,唉唉,原來都是自我投射。
王時齊:「馬不但親簽還批示意見然後還圈選評選人員,字寫的挺美的,但不認帳就不知道是哪招了⋯⋯」
假工程、假政績,馬英九等養尊處優之徒,真的要抓去關的話,大概關不到一年就要漏尿了。只是馬英九卸任前,司法檢調都打理好了,老神在在沒在怕的。
請問大家,陳水扁下台之後,立刻,被未審先押三年,親友親信皆被「押人取供」,幾乎每個都關到「被認罪」。追殺八年全國檢調媒體都動起來開幹,還特別為陳水扁成立了「特偵組」,還引渡海外在逃的通緝犯(劉國昌、辜仲諒等),以打扁做赦免交換。檢察官還教唆辜仲諒做偽證(這種事情發生在歐美日那種法制水準的國家,檢察官就要下台了)。當時的馬英九總統對電視媒體公開發表:「法院判決不能違背人民期待」。這種法律素養說是哈佛法律系出來的?在此壓力和明示下,一二審無罪的就史無前例中途換法官,最後就是判到有罪為止。結果查了八年最後主打重頭戲「海角七億」根本是假的,無罪。最後在其他無直接證據的小案件以「實質影響力」再關3年關到大腦委縮,以上,有人說這叫做叫做伸張正義。
馬英九卸任前背負「百案」,卸任前幾乎被特偵組和檢調撤銷不起訴。而那些涉案金額多是以「百億」為單位。難道不應該羈押起來查嗎?
陳水扁時期的案子
每一件都要指向當時的總統陳水扁
一二審無罪就換法官,判到有罪為止
沒有證據,就發明一個「實質影響力」
馬英九任內的案子
每一件都有余文扛罪停損切割
有證據的都用「大水庫」脫罪
中華民國的司法檢調有何公信力?
能不砍掉重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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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今日我再度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卻改口說「新聞內容不精確」。 請問司法院:為何不去函要求媒體更正?難道是心虛嗎?司法院還要再進行這種「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嗎? 2. 桃園地檢署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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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八卦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nagee Facebook 八卦
【送中條例 VS 反滲透法】
反滲透法,不是蔡英文憑空發明創造的。
反滲透法是全世界民主文明強國都在實施的主流普世價值。就跟「轉型正義」一樣。有心人士不該用錯誤的資訊去誤導民眾。
各國都在反滲透,被滲透重災區的台灣卻有人反對
https://pourquoi.tw/2019/12/27/taiwan-news20191227-4
「反滲透法絕不是白色恐怖復辟」 台大政治所博士:美國紐澳都有相關法規,反滲透法只是第一步
https://www.storm.mg/article/2113505
台灣需要《反滲透法》嗎?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12/15/121501
在台灣,反滲透法,防範的就是像吳斯懷、邱毅、侯漢廷、王柄中這種中共代理人。為什麼不該立法防範?
第一,請去查證一下現在反滲透法的規範條文,適用對象是什麼身份什麼條件。沒做外國滲透勢力的走狗,根本不需要擔心受害。
第二,請查證一下民進黨執政下,有用黨的勢力介入國家機器造成任何政治冤案,不要說政治力量把異己槍斃或做黑牢的程度啦,一件政治冤案就好。能不能舉出來?整天綠共、綠衛兵、綠色恐怖的。真的是很反智。
王丹:
「如果你拿了中共的錢,但沒有替中共說話,你不會觸法,拿中共的錢並不違法。
如果你沒拿中共的錢,但是替中共說話,你也不會觸法,因為這是你的言論自由。
只有拿了中共的錢,還因此替中共說話的人,才會觸法。
所以,那些害怕反滲透法的人,你們到底在怕什麼?」
只要稍微有在觀察政治的人都知道
兩岸中國政權非常明顯的特色就是
講別人什麼,就是自己曾經做過什麼,或是自己很想這樣做:在各種議題或街頭運動,說別人自導自演、造謠抹黑栽贓、暴力、欺負軍警、欺負弱勢、欺負勞工、女性、破壞家庭…說別人造神、執政成績很爛、不會做事只會拼選舉、搞奧步,說別人是東廠、國家機器政治追殺。說別人執政就會變成法西斯,會把反對者丟到海裡。整天說別人煽動仇恨、撕裂族群、製造對立、虛耗國本,結果發現都是他們自己在做的,都是自我投射。從「返校」的時代就是如此,到近年來不論是台灣還是現在香港的無數案例,幾乎可以說是定律了。
諷刺的是,這些自己搞白色恐怖極權統治起家的政黨勢力,整天懷疑別人清算,懷疑別人放追蹤器,用國家機器追殺,又整天懷念戒嚴時期,又想在自己掌權的時候,一定要恢復當年惡名昭彰的「特偵組」。這種誇張的極權思想,放在心裡偷偷想就算了,還在今年總統政見發表會每一場都強調,一定!一定要恢復特偵組。囂張的程度就像是,德國突然納粹復辟,並且公開宣傳重返執政之後一定要恢復蓋世太保祕密警察,蓋集中營一樣扯。
不要說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案例,光是舉馬英九2008年上任之後為了扁案特別搞出的特偵組,有經歷過那幾年的人,就知道什麼叫做「國家機器」。十幾個檢察官排排站大開記者會宣誓:扁案辦不出來,就集體下台。可以這樣未審先判?還不夠扯,還有把劉家昌、辜仲諒這些長年逃亡在海外的經濟通緝犯,請回來條件交換,對扁案指證,換得自由身。後來辜仲諒更自爆,當年檢察官教唆他做偽證。有些案,法官判無罪,馬英九跳出來跟媒體喊話「司法不能背離人民期待」。然後,「史無前例」的,中途換法官,判到有罪為止。陳水扁一家人和親信,未審先羈押,押人取供,無限延押,關到被迫「認罪協商」,包含當年的101董座陳敏薰,扁家陳至中夫婦。至於陳水扁,更慘,在判決前,光是羈押,就關了3年。是中華民國史上被未審先關,羈押最久的人之一。主流新聞媒體超過4年,每天8成在打扁,每天都有邱毅這樣的貨色在烏龍爆料。什麼偵查不公開,在黨國的價值,都是狗屁。最後,媒體名嘴吵了超過馬英九兩個任期的「海角七億」,在司法與媒體「撲天蓋地的追殺下」(韓國瑜最愛用的詞),整個國家機器查了好幾年,最後在馬政府時期內,無罪定讞。只剩下沒有事實證據與陳水扁有貪污行賄關聯的龍潭購地案,被司法界首創發明的「實質影響力」,判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各11年徒刑,併科1.5億元罰金。
大家可以討厭陳水扁。但沒有人可以否認他經歷的,就是台灣近年血淋淋的政治追殺司法迫害的經典案例。
請問,你能不能找到任何一個民進黨執政下被這樣惡搞的案例?可能你放眼全世界都很難找到。對照其他有實質貪污行賄和數字的林益世案、賴素如案、遠雄趙藤雄案、馬英九特別費的余文案,都隨便關幾個月就放出來爽了。馬英九三中案,更不用說,根本沒事。要說證據,或實質影響力,都早就可以把相關人等關到漏尿了。更不用說黨國名產,琳瑯滿目的,金額動輒百億起跳,總金額破兆的洗錢掏空經濟通緝犯。
這些人非常怕政黨輪替,自己會被追殺,就是因為身上的屎一堆。
如果你對這些近年的案例,一點概念一點印象都沒有,請謙虛一點多做功課,不要跟風喊什麼藍綠一樣爛,綠色法西斯之類,沒有很清高,是很蠢。
馬英九:「反滲透法就像是恢復戒嚴」
所以這些人突然發現戒嚴是錯誤政策了嗎?
還是這些人覺得戒嚴只可以限制台灣人,不可以限制中國人?
這些人想要的「戒嚴」
不是什麼治安良好、路不拾遺
也不是想要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是他們自以人可以拿槍亂殺人,像今日香港的中共傀儡港警一樣可以隨意抓喜歡的年輕人去輪姦並棄屍的那種戒嚴。
感謝 我要討厭你五分鐘 提供文案
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今日我再度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卻改口說「新聞內容不精確」。
請問司法院:為何不去函要求媒體更正?難道是心虛嗎?司法院還要再進行這種「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嗎?
2.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有檢察官質疑承審法官也涉入其中,對此,承審法官也出面澄清。
請問司法院,審查庭是在處理何類型案件的何事項?審查期限為何?依照今天司法院的說明,如果審查庭是在處理案情單純較不複雜的案件,為何本案審查庭卻說是複雜案件、要鑑定、因此要求延長期限,而在延長期限後又在討論認罪協商?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延長審查庭辦案期限必須經過院長同意,屬於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對於「承審法官有無涉入」、「審查庭制度有無遭到濫用」,司法院必須徹查到底。
3. 法官陳鴻斌多次性騷擾助理,引起社會譁然。為此,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甚至率院內同仁,帶頭上性平教育課程。
然而,我接獲檢舉,臺中地院副法警長在內部會議對內出現極不妥當的性騷擾言詞。事後,臺中地院性騷擾申訴處理審議委員會竟選擇包庇,這是司法院支持的立場嗎?
附註:
2019-3-23 這樣的司法、還能不改革嗎?
https://reurl.cc/OrvLg
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posts/1140354109480162
2019-3-22 基層檢察官沈痛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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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先射箭再畫靶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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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評價
1.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說成立調查小組、很快有結果。請問法務部還要拖延多久?
2. 昨日,法務部檢審會決議將彭坤業調陞「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涉及弊案遭調查竟然還升官,引起基層檢察官怒火。
依法務部遴選要點規定,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應「操守風評均佳」。然而,彭坤業在2000年時參與股市富商招待的「鳳梨宴」,得知內線訊息後竟然參與炒股牟利,事後遭到監察院彈劾。這位早已顯露嚴重風紀問題的檢察官,當初沒撤職已經很離譜了,法務部在他再度涉及弊案後還幫他升官?
3. 上週桃園地檢發了一個避重就輕的聲明,說檢察長是接受「陳情」。對此,我要求法務部具體回應基層檢察官質疑,法務部沒有回應。
我今日公開請教法務部:當初到底是誰向檢察長陳情?有無通聯或書面紀錄?桃檢公訴檢察官負擔很重,請問本案哪裡重大特殊到需要找另一名公訴檢察官來「協助」協商程序?是這個案件「特殊」?還是被告「特殊」?還是辯護人「特殊」?
4.根據司法院地方法院認罪協商案件終結件數統計,去年在所有涉及作假帳逃稅的犯罪案件中,達成認罪協商僅有3件、其中由法院審查庭自結件數更是0件!請問本案到底是如何「特殊」到檢察官竟然在審查庭中進行認罪協商?
更何況本案在偵查階段,被告矢口否認犯罪,責任全部推給醫院財務與會計人員;犯罪期間長達9年、犯罪所得超過5億元,情節如此嚴重、惡性如此重大的案件,請問到底憑什麼給他特殊待遇?
附註:
2019-3-27 別讓司法成為「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司法
https://reurl.cc/34znX
2019-3-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檢察長涉嫌關說施壓、檢察官也質疑法官涉入
https://reurl.cc/vvMOl
2019-3-23 這樣的司法、還能不改革嗎?
https://reurl.cc/OrvLg
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https://reurl.cc/xvvvV
2019-3-22 基層檢察官沈痛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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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評價
0:00 開場
0:58 新聞一:護理師在執業時被刺殺
1:32 新聞二:病患闖進診間對醫護人員大吼
1:55 新聞三:老太太在社區運動中心被狂打
3:38 醫療法的落實有問題,醫療暴力零容忍的成效不彰
5:37 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精神喪失的比例
6:58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
8:20 德國法律對患有精神病被告的保護管束
9:26 盧美秀監事長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4:42 廖崑富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16:51 鍾瑞楷科長 法務部檢察司
18:35 媒體提問
19:05 鍾瑞楷科長回答
【醫療暴力零容忍,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記者會
2018年5月25日,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一名23歲的年輕護理師在護理之家值勤期間,無故遭到一名54歲的婦人持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殺,造成頸部、左胸、雙手共有6處刀傷,在當時醫院同仁的緊急搶救之下,才保住寶貴性命。
嘉義地方法院在今年2月15日宣判,該名婦人是在長期照顧失能丈夫的壓力之下,出現焦慮、憂鬱、被害妄想等「精神障礙」,才會意識不清,做出喪失理智的嚴重暴力行為,因此法官判決該名婦人無罪,施以監護3年,並以保護管束代之。
對於加害人因「精神障礙」而判決無罪的結果,靜敏不能認同也不能接受,何謂犯案過程不復記憶、有被害妄想之情形?
在美國,鑑定醫師認為被告心神喪失的比例,平均低於15%,特別是重罪案件,被告提出心神喪失抗辯的比例僅約0.1%-0.5%,有提出到法院的心神喪失抗辯,成功的比例則約為25%,這還可能是因為認罪協商的結果。
我國司法院對於加害人的精神鑑定應秉持更加嚴謹的求證態度,以證明加害者確實在行為時喪失辨識能力,否則精神病只會成為加害人的萬能保護傘,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仿效來規避刑責。故靜敏在此沉痛呼籲,檢察官應進行後續上訴。
事實上,近期還有多起精神病患者做出暴力行為的社會案件,也一併凸顯出醫護人員在執業時的人身安全問題。2019年2月15日也發生過病患大鬧高雄榮民總醫院的事件,該名病患認為醫師的看診時間有所延誤,便帶著家人直接打開診療間大門,對著醫師咆哮「你醫生最大啊?老百姓最大!」
根據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尤其是致重傷者,得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身為護理代表的立法委員,我有責任與義務要維護醫護人員的執業安全,同時這也是對醫療品質的一種保障,以及對一般民眾就診權利的保護。
精神病患者一直都是社會安全網的漏洞之一,比起悲劇發生後的治療與追蹤,落實精神護理於社區,並強化預防通報,尤為重要。靜敏在此呼籲,法務部應重視人民的擔憂,別讓「精神鑑定」變成「免責條款」,並建議法務部參考德國的保護管束規定,要求行為人進入特定機關接受治療與管束,並研議修法「保護管護處分」,以達到預防跟治療的目的。
剪輯版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MbwqNPY8J8
#醫療暴力零容忍
#避免精神鑑定被濫用
#捍衛醫護人員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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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偵查庭不認罪、偵查庭補證據、偵查庭詢問室在PTT/mobile01 ... 的八卦
開偵查庭,檢察官一直問我認不認罪·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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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問認不認罪 在 [問題] 錄音聲請& 被逼認罪-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想請問板上了解實務的大大><
我昨日陪朋友去開庭(從簡易判決改為正常程序,一審,沒有律師)
他被起訴刑法30條和339-2 也就是"幫助詐欺"
他是寄提款卡和帳密給網路上聊天室找到的應徵工作 後來不久就發現帳戶凍結
因為法官在庭上不斷勸誘被告馬上認罪減刑,說如果你保持緘默,之後送到合議庭,那一
定會有罪且判更重,所以被告就被半逼著認罪了
雖然他並沒有幫助詐欺、沒有賣帳戶!
我們都覺得,有被"脅迫"的感覺!
而且法官很多話,一直強調"態度"和負"社會責任",
態度的意思,是指你馬上認罪就是態度好,不然保持緘默送到合議庭後,那其他三個法官
會認為你不在一審認罪,是"態度"不好,可能會判更重
而且他不是說"你認不認罪",一開庭劈頭就問"你願不願意為你的錯誤或不小心,負起
該負的社會責任" (為什麼要在"法庭"扯"責任"呢?法庭講的是權利和義務吧@@)
還強調這樣對你最有利,一副苦口婆心為你好的樣子
雖然說證據對我朋友來講的確很稀薄,因為他在重灌電腦時把和那人的聊天紀錄洗掉了..
所以沒有積極討回帳戶的證據...
(雖然就算留著也不知道會不會較有力@@)
所以檢察官在中途,在庭外也跟我們這麼說,根本不管我們是不是有真的犯"幫助詐欺"
(根本沒有和對方對帳),只說好幾千件案例都跟你很像,判無罪機率太小,還說這個法
官比較好,可以幫你判輕一點,就是一起和法官勸誘("通譯"在中途庭外也如此...)
還問願不願意馬上審判,還是要等七天?我們問有甚麼差,他說不會有不同
因為已經認罪了,還說你拖七天只是讓另一個被告還要再陪你來聽一次審判
(當場還有另一個被告,不認識,也是被騙辦手機的人頭,中度智障應該有50歲了
他哥哥在旁邊幫他,也認罪)
然後被判25天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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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問一個剛在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說可以上訴,不用擔心被判更重最多駁回
而現在我們想要聲請錄音檔
剛打給書記官,他說可以聲請"錄音",但"法官也有權"不批准,需要正當"理由"(案由?)
請問正當理由可以是"自己想保留或和學法律的朋友討論"嗎?
因為我擔心如果理由是"想要上訴"這樣,法官會不會不批准?
理由要怎麼樣才算正當?當事人或被告應該有"權利"索取吧?一定要是甚麼樣的理由嗎?
PS已經參考了"法庭錄音辦法" https://laws.mywoo.com/1/3/169.html
還有在司法院網站也找不到在哪聲請,只google到範例:
閱卷聲請書(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https://0rz.tw/ebK2R 應該可以直接用吧?
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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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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