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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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過世了,我媽媽要拋棄繼承嗎?
查清楚,再說!
有網友問到:我舅舅最近過世,他的兒子打電話給我媽媽,說要辦拋棄繼承,要提供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給他辦理,該給他嗎?
重點在於,舅舅所遺留下來的是『財產』還是『債務』?
印鑑證明與戶籍謄本真的用在拋棄繼承上嗎?
可以問表弟以及請他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財產所得清單,銀行公會回函,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確認是不是債務大於資產,如果確定是。那就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可以全部人一起辦理,配偶、第一順位的子女及孫子女、第二順位的父母、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以寫在一份狀紙裡面,表達拋棄繼承的意思,蓋上『印鑑章』附上『印鑑證明』,以及除戶謄本與繼承人全體的謄本(含繼承系統表),在死亡三個月內向法院核備即可。
因此,你媽媽可以親自看到確定是辦理拋棄繼承的書面,親自蓋印鑑章並提供資料給表弟,別把『印鑑章』交出去,可以避免亂用的情形。
當然表弟也可以不用叫你媽媽提供,他們辦完並且通知你們他們已經拋記繼承,如果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就會由第三順位兄弟姐妹繼承,你們再決定是否拋棄,自己再向法院辦理,因為3個月的時間,是你們知悉你媽媽是繼承人開始起算。
家和萬事興,同進同退。
#拋棄繼承
#繼承
#印鑑證明
#印鑑章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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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粉絲詢問:「現在修法已改成法定的限定繼承責任,我是不是就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這邊要建議大家,若確定過世的人,負債大於遺產,最好還是要去拋棄繼承。
因為在法定限定的制度下,只要被繼承人有一點資產
1、繼承人具有報遺產清冊並依債權比例清償的責任。
→若清償的部分沒處理好,很容易要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並非法定限定繼承的制度,就沒有負擔債務的問題。
2、債權憑證借據要造假其實不困難
3、若前順位的人拋棄,後順位的人就要承受債務,其實拋棄繼承,可以全部順位的人一起拋棄繼承,會比較省事,若無法,也要記得用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的人。
4、死亡前的拋棄繼承是不生效的,大家要記得!
以下跟大家分享嘉義地方法院公告的拋棄繼承要知道的13件事:http://goo.gl/qDtX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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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拋棄繼承 要一起合辦聲告 能否一起辦理?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血親第一順位是: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
目前狀況是這樣:
被繼承者:A
配偶:B
血親繼承順序
第一順位:子女 C/D/E/F & 孫子女 c/d/e/f
第二順位:被繼承者的父母:已歿
第三順位:被繼承者的兄弟姊妹 :尚存 (需通知)
第四順位:被繼承者的祖父母:已歿
因為被繼承者:A 名下幾乎沒有資產 ,但負債不確定(更上一輩留下的)
所以 配偶:B & 第一順位:子女 C/D/E/F & 孫子女 c/d/e/f 想要辦理拋棄繼承
有翻到文章 第一順位"似乎"可以寫在同一份一起申請
所以想請教是否可以將 B & C/D/E/F & c/d/e/f 寫在同一份申請初一起申請嗎?
目前是看到這篇文章:
https://tinyurl.com/2tnydx7k
0. 先去查財產資料:
拿除戶戶籍謄本或是死亡證明.國稅局可以查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如果遺產大於負債,
就可以申請限定繼承.如果沒啥遺產或恐怕有不知名債主,就乾脆辦理拋棄繼承吧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去法院買.第一順位的可以一起填一起聲請.需簽名+印章(有印鑑證明的)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拿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去被繼承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記得順便查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要四代(子女,孫子女,兄弟,父母,祖父母)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去拋棄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
若有小孩或未出生嬰兒,則父母都要辦(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若拋棄人滿十八未滿二十,辦印鑑證明要監護人陪同去辦
4. 繼承系統表:
去法院買,填上去戶政事務所查得的親屬資料.
5. 拋棄通知書收據:
拋棄通知書法院有賣.你也可以上網抓.郵局網站有 範本 電子檔可以下載,
只要下載回來打字就行了
第四項的親屬中所有尚在人世,你都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一式三份,寫好蓋章+簽名
通知人可以把要一起聲請的寫上去.去郵局寄出後就會有收據了.
(不用等雙掛號送達回條)
拿著上面這五樣東西.去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即可.聲請費用1000.
再等法院回覆一個通知函,整個手續就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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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181.24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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