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上國道釋憲案結果:#釋憲法庭不受理
火花羅在倡議交通改革議題的時候一直很注重『法律面』的完備,因此也算是結交了車圈一些法律人士,同時因為小蒨也是法律系的關係,所以長期下來耳濡目染也多多少少學了點點毛髮(還不到皮),在此我抖膽講一下這個釋憲案的結論,也歡迎真正法律工作者一起討論指教
現行的釋憲,大概就是必須走過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才能進行釋憲,但是台灣的憲法法庭其實看的東西非常狹窄,不是什麼樣的行政爭議都能夠釋憲,例如最大的核心在於,釋憲法庭中,大法官不會實質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違反憲法,而是在審查行政機關所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違憲,換句話說不是審『作為』,而是『審法條』
那既然法條本身沒有違憲問題(因為已經有法條,且授權行政機關去執行),那麼釋憲案本身就不太可能會成立,因此可以看到釋憲全文中以下的文字:
『故未第二階段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路段,為行政機關應否為具體行政措施問題,非得作為解釋憲法之對象。』
那為何大法官釋憲不會去審查事實而是審查法條呢?這是因為對於下級法院的尊重,因為在走到釋憲之前,都已經會經過行政法院的審理把關,去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是否合法,所以今天到了大法官去直接審查事實,那麼其實就是默認『行政法院會判錯』這件事情XD
那麼,大家接下來會關心的事情是,那重機上國道難道在司法體系上就已經成定局,無法翻轉了嗎?
其實也不盡然,因為在明年司法體系會推出一個『憲法訴訟法』,就是要開始針對這種『法條沒問題但是行政機關胡搞瞎搞的』的行為作出審查,因此明年如果重新送這個釋憲案,以憲法訴訟法去打的話,說不定會有機會扳回一城
不過我個人在這個議題上,是比較傾向 #那就大家來造反吧
#如果你的守法是要我們看你胡作非為
#那我就帶你們看見造反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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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解釋憲法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今天是立法院行使 #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 的全院委員會公聽會,討論的是本次大法官四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資格、實質上是否適任。
這次四位被提名人都是學養深厚的資深法律人,符合被提名的資格沒什麼疑議。所以我想談談,要合宜行使大法官職務需要考量的重要面向,也希望在場的各位專家學者與立法院同僚,能從這些出發點,嚴肅考量這四位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的問題。
一、#適任的大法官應該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兩種取向中拿捏平衡
首先我想談的是,大法官如何在 #司法積極主義 與 #司法自制 兩種取向之間取得平衡。大法官位於司法部門的最頂端,職能是守護憲法、捍衛人民的基本權。不過,一方面來說大法官會議或未來的憲法法庭是被動受理案件的機構,大法官又非透過選舉產生,有學理上所謂抗多數困境的疑慮;這樣的觀點會傾向於提醒大法官在釋憲時應當要節制,不能逾越立法部門的權能,也就是所謂「司法自制」。但另一方面,大法官也必須面對社會實態,讓抽象的憲法能隨著時代變遷還能持續適用,消除社會運作的不公正、維護人性尊嚴與自由,才能讓憲法不只是關照大多數人民的憲法,而是而是一部活生生、保護所有人民的憲法;這樣的觀點,也就是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會傾向於主張大法官應該勇於面對而不是迴避爭議案件,勇於擴張基本權保障條款的適用,而不要完全受制於立法者的原意或裁判前例。
熟悉憲政運作的人都清楚,以上兩種取向在釋憲實務上,不是非黑即白的選擇題,而是光譜的兩端,隨著不同社會情勢、不同個案事實及不同大法官的意志,讓釋憲的結果落在光譜上不同位置。
我特別把「司法積極主義」跟「司法自制」拿出來談,是因為不管在台灣或世界各國,許多高度政治性的議題(e.g. 同婚,或者是今天下午要言詞辯論的年改),最後都來到憲法法庭面前,變成一個法律問題,由大法官們來判斷其合憲性。這種全世界都出現的傾向,就是學界說的「#司法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the judiciary)。司法政治化為大法官帶來一個難題:面對同時具有高度政治爭議與法律爭議的案件,如果大法官要正確行使職能、獲得人民的信賴,就必須「以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政治的方式」來回應這些案件的「法律爭議」;但這些案件畢竟不只有「法律爭議」,也同時帶有「政治爭議」。大法官如何謹守分寸,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兩種傾向取得平衡,並且透過說理讓人民知道,不管結果最後是偏向「司法積極主義」還是「司法自制」哪一邊,都還是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爭議案件。這是我認為適任的大法官在任內必須持續努力的功課。
二、#大法官應該願意仰賴社會科學行為科學等學科來理解社會現實
第二個我想談的是,大法官在處理案件、解釋憲法時,除了做規範面上的論證,同時也能適切準確地理解社會現實。為了要理解社會現實,大法官必須願意仰賴各項 #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其他跟人有關係的科學。
舉例來說,1954 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了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判決,終結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這個案件爭點之一是,「在公立學校僅以種族為基礎設定的隔離措施,縱使各項設備及其他表面上的因素相同,是否剝奪了少數族群學童平等受教育的機會?」主筆的 Warren 大法官認為,會,因為「光是隔離措施的存在,就足以讓非裔的學童認為自己不如白人,因而阻礙了他們的學習」,而這樣的判斷,根據的正是心理學的實驗結果。
台灣之後面對其他釋憲案件,特別是平等權保障、或者是 #積極歧視矯正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案件的合憲性判斷當中,在例如「平等保障不足」、「公共利益」,或是手段與目的關聯性、最小侵害原則等領域,都需要理解立法政策造成的社會效益與成本,這些理解與判斷不是只靠在腦袋裡思考規範性論證就可以完備,而必須要透過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其他跟人有關係的科學,才能精確地掌握。雖然我們的大法官都是經過法學訓練,但希望未來大法官在面對案件時,能抱持開放心胸接觸這些非法學的領域,並且妥善操作 #鑑定人 及未來的 #法庭之友制度,讓不同領域的意見能參與釋憲的過程,這是我認為適任的大法官好好回應社會的正確方式。
三、#大法官當然可以有意識形態但適任大法官必須要用法律的方式工作
最後我還想談一件事:不管是 2016 年或這次大法官提名,都有許多聲音認為,大法官不應該有政治傾向、或對特定議題有太強烈的主張,因此有很多人,包括我們立法院部分的委員,藉以反對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
但是我自己不同意這樣的主張。我剛剛有提到,「大法官還是要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爭議案件」,這其實就是法治的精神:就算個別大法官個人對個別議題有強烈的意見,但還是要按照法律架構來做釋憲的工作,把同時有政治爭議跟法律爭議的案件,用法律的方式處理。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大法官被提名人實質適任的底線:不管是哪一位總統提名、到底是進步派還是保守派的大法官人選都一樣。
大法官不可能沒有意識形態,因為只要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就會有意識形態。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時或許會有一些意識形態考量,但如果認為大法官是只靠意識形態決定案件結果,那就是侮辱了大法官的獨立自主性。
舉個具體案例來說:被川普總統新提名上任的大法官 Neil Gorsuch,在意識形態上被分類成一個超級保守派。確實他在大部分案件也是傾向保守派一邊。但他在今年五月一起懷厄明州跟 Crow 印第安部落的爭議(Herrera v. Wyoming)當中,反而跟四位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一起。某些法學家推測 Gorsuch 大法官或許是在第十巡迴上訴庭工作時,接觸到大量的印第安部落案件,讓他對於部落有比較深入並同情的了解。但不管如何,Gorsuch 大法官還是中規中矩在意見書裡面,用法律的方式處理這個案件:「如果國會想要撤銷聯邦政府與部落簽訂的條約中保障的權利,他們會用立法明示」。
這就是適任大法官的工作方式:縱使意識形態影響大法官認事用法,但大法官還是尊重法治、用法律的方式解決爭議案件。我希望立法院所有委員,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反而要拋開既定的政黨或政治傾向,好好檢視大法官被提名人具不具備這樣的能力與意願,維繫我國的法治與人權保障。謝謝各位。
憲法法庭 解釋憲法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八卦
今天是立法院行使 #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 的全院委員會公聽會,討論的是本次大法官四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資格、實質上是否適任。
這次四位被提名人都是學養深厚的資深法律人,符合被提名的資格沒什麼疑議。所以我想談談,要合宜行使大法官職務需要考量的重要面向,也希望在場的各位專家學者與立法院同僚,能從這些出發點,嚴肅考量這四位被提名人是否適任的問題。
一、#適任的大法官應該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兩種取向中拿捏平衡
首先我想談的是,大法官如何在 #司法積極主義 與 #司法自制 兩種取向之間取得平衡。大法官位於司法部門的最頂端,職能是守護憲法、捍衛人民的基本權。不過,一方面來說大法官會議或未來的憲法法庭是被動受理案件的機構,大法官又非透過選舉產生,有學理上所謂抗多數困境的疑慮;這樣的觀點會傾向於提醒大法官在釋憲時應當要節制,不能逾越立法部門的權能,也就是所謂「司法自制」。但另一方面,大法官也必須面對社會實態,讓抽象的憲法能隨著時代變遷還能持續適用,消除社會運作的不公正、維護人性尊嚴與自由,才能讓憲法不只是關照大多數人民的憲法,而是而是一部活生生、保護所有人民的憲法;這樣的觀點,也就是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會傾向於主張大法官應該勇於面對而不是迴避爭議案件,勇於擴張基本權保障條款的適用,而不要完全受制於立法者的原意或裁判前例。
熟悉憲政運作的人都清楚,以上兩種取向在釋憲實務上,不是非黑即白的選擇題,而是光譜的兩端,隨著不同社會情勢、不同個案事實及不同大法官的意志,讓釋憲的結果落在光譜上不同位置。
我特別把「司法積極主義」跟「司法自制」拿出來談,是因為不管在台灣或世界各國,許多高度政治性的議題(e.g. 同婚,或者是今天下午要言詞辯論的年改),最後都來到憲法法庭面前,變成一個法律問題,由大法官們來判斷其合憲性。這種全世界都出現的傾向,就是學界說的「#司法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the judiciary)。司法政治化為大法官帶來一個難題:面對同時具有高度政治爭議與法律爭議的案件,如果大法官要正確行使職能、獲得人民的信賴,就必須「以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政治的方式」來回應這些案件的「法律爭議」;但這些案件畢竟不只有「法律爭議」,也同時帶有「政治爭議」。大法官如何謹守分寸,在「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自制」兩種傾向取得平衡,並且透過說理讓人民知道,不管結果最後是偏向「司法積極主義」還是「司法自制」哪一邊,都還是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爭議案件。這是我認為適任的大法官在任內必須持續努力的功課。
二、#大法官應該願意仰賴社會科學行為科學等學科來理解社會現實
第二個我想談的是,大法官在處理案件、解釋憲法時,除了做規範面上的論證,同時也能適切準確地理解社會現實。為了要理解社會現實,大法官必須願意仰賴各項 #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其他跟人有關係的科學。
舉例來說,1954 年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了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判決,終結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這個案件爭點之一是,「在公立學校僅以種族為基礎設定的隔離措施,縱使各項設備及其他表面上的因素相同,是否剝奪了少數族群學童平等受教育的機會?」主筆的 Warren 大法官認為,會,因為「光是隔離措施的存在,就足以讓非裔的學童認為自己不如白人,因而阻礙了他們的學習」,而這樣的判斷,根據的正是心理學的實驗結果。
台灣之後面對其他釋憲案件,特別是平等權保障、或者是 #積極歧視矯正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案件的合憲性判斷當中,在例如「平等保障不足」、「公共利益」,或是手段與目的關聯性、最小侵害原則等領域,都需要理解立法政策造成的社會效益與成本,這些理解與判斷不是只靠在腦袋裡思考規範性論證就可以完備,而必須要透過社會科學、行為科學以及其他跟人有關係的科學,才能精確地掌握。雖然我們的大法官都是經過法學訓練,但希望未來大法官在面對案件時,能抱持開放心胸接觸這些非法學的領域,並且妥善操作 #鑑定人 及未來的 #法庭之友制度,讓不同領域的意見能參與釋憲的過程,這是我認為適任的大法官好好回應社會的正確方式。
三、#大法官當然可以有意識形態但適任大法官必須要用法律的方式工作
最後我還想談一件事:不管是 2016 年或這次大法官提名,都有許多聲音認為,大法官不應該有政治傾向、或對特定議題有太強烈的主張,因此有很多人,包括我們立法院部分的委員,藉以反對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人選。
但是我自己不同意這樣的主張。我剛剛有提到,「大法官還是要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爭議案件」,這其實就是法治的精神:就算個別大法官個人對個別議題有強烈的意見,但還是要按照法律架構來做釋憲的工作,把同時有政治爭議跟法律爭議的案件,用法律的方式處理。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大法官被提名人實質適任的底線:不管是哪一位總統提名、到底是進步派還是保守派的大法官人選都一樣。
大法官不可能沒有意識形態,因為只要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就會有意識形態。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時或許會有一些意識形態考量,但如果認為大法官是只靠意識形態決定案件結果,那就是侮辱了大法官的獨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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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解釋憲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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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黨產條例合憲 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https://bit.ly/34ZiZ6Y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2SXl1x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https://bit.ly/2EYaRsr
→黨產就像是魔戒!三張圖搞懂藍綠的黨產到底剩多少:https://bit.ly/2ET1Voz
→追討765億不當黨產 全卡在行政法院:https://bit.ly/31RAvrK
→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https://bit.ly/3jMz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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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解釋憲法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日前雷鼎鳴出了一篇文,解釋白皮書要求愛國愛港是合理的。他舉例話以前都要效忠英女皇,或者美國都要宣誓效忠美國,也要遵從美國憲法。這些歪論有很多人講過,尤其是梁愛詩、劉迺強這些人。我不明白為何沒有人出來直接否定這些言論。第一,愛國愛港和效忠是兩件不同的事。愛國愛港,有個愛字,是一種感情,那在腦中,全世界都沒有法律去管人腦中的事。因為我可以在腦中想強姦一個人,但那是不是可以因此而拉我坐監。那東西是一種感情。而效忠是一種行為。效忠是有其明確的定義。
第一點,那就不用講愛國愛港,因為法官宣誓基本法。再講來做甚麼?為何突然要講多一個愛國愛港。效忠即是甚麼呢?即是不會做出一些背叛政權的行為,這只包括兩大方面,一個是武裝叛亂,但改革是可以。另一方面是叛國,像是出賣機密等。那已經是效忠了。如果國家有危險的時候,就會服從其他東西,包括徵兵等義務工作。這便是效忠。這和日常法庭判決有何關係?效忠英女皇,這是因為歷史的問題,而大家都知道英女皇是不能夠觸及政治的問題,皇室只不過是一個國家的象徵。所以如果英女皇一講政治的問題,便會給人貶職。因為效忠英女皇,而她對政治事件上很有偏見,那審案的時候是不是要考慮她的意見。而愛國愛港,愛是一種不理性的東西,愛一個女人是可以為她跳樓死,愛國也可以為此跳樓死。如果牽涉到一個判決,是一個人因為愛國斬死一個漢奸,那是不是要判他無罪。這是立即見到那個矛盾,是不是所有事都從國家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法律出發。耶穌講過不能服侍兩個主人,判案的時候是從法律出發,還是以偏見作為根據。這些謬論,我已聽了很多次,但沒有人出來正面駁斥。如果效忠只不過向基本法宣誓,為何還要拿多一個愛國愛港來講呢?因為那不只是要求要效忠,還要求感情上偏頗,而這偏頗就會今你行為為上頗偏。雷鼎鳴學經濟學應該有很多的思辯過程,但最近所寫的卻是狗屁不通,以些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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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解釋憲法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評價
世上有兩種謬誤是一樣地可笑的,當中八、九成都是踩著芋莢當蛇,即有任何風吹草動,都作最重大的陰謀計算。我們必須盡力排除這種想法,不能執著一點的跡象,就跳到結論,然後作最重大的陰謀來解釋。
但另一樣同樣危險的,是踩著蛇當芋莢,不去看清楚自己踩著的那一條是不是蛇,而自以為不過是芋莢。這種的疏忽,一次便足以致命。習近平的反貪就是一例。
許多朋友以為,習近平的反貪是跟以往的一樣,雷聲大雨點小,又或者不過是為對付跟他政見不同的人。但從總總綜合的跡象可見,並非如此。
自從《白皮書》出籠之後,那些踩著芋莢當蛇的人從來都認為中國明顯有意回香港的一國兩制,說了十多年。但由於他們講得太多,使很多香港人都不相信。
第二,就是踩著蛇當芋莢的人,覺得這次其實都是騙人的,並沒有新意,沒有改變,包括戴耀廷等都是這種想法。但這是錯,今次是絶對有新意,是嚴重的,否則《人民日報》也不會用頭版篇幅再出評論─《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文章指「把基本法稱為「憲法」的背後,不可能只是為了表述方便,而是反映了對我國憲法效力的排斥,這當中,多少看出了把香港視為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的心態。」我從未聽聞有香港人將基本法當為憲法,反而是一些親建制派經常稱《基本法》為「小憲法」。
其實這篇文章的用意,是香港法庭去解釋基本法的一刻,要根據中國憲法精神,這當然是對司法機構的威嚇,試問如何還有司法獨立?中國憲法內我有兩大不解。它裏面寫明了最高權力是來自人民,但這卻從來沒有實行過。中國憲法所寫的大部份都是虛文,不過是說說罷了,不打算實施。如何將一個不過是說說的憲法,在香港司法社會內實施呢?
中國憲法的另一個精神,是中國是由共產黨領導的。這是有凌駕性的,要解釋任何事情都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先去問一下共產黨有甚麼意見。如果法官不知道共產黨對每件事的立場,又如何去判呢?
如果大家認為這樣都不自是對司法制度的踐踏,不是威嚇,我真的不知道甚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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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解釋憲法 在 萊豬釋憲案出爐! 憲法法庭判政院函告合憲 - YouTube 的八卦
今天(13) 憲法法庭 宣判,行政院函告合憲;大法官 解釋 ,食品安全管理,本來就是中央的立法事項, ... 應歸中央管,地方自治條例不可以牴觸 憲法 和中央規定。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