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代表台北市民、以市議員身分,針對市政質詢市長。我的職責與我是否為新潮流成員無關,請市長不要轉移焦點。且,市長曾在2016年說過大巨蛋「量體這麼大」、「在公安上有問題」,這也是我昨天質詢的重點。令人遺憾的是,市長居然把整段質詢焦點定位在竊聽。
很多人在質疑錄音檔是不是林洲民給的,為保護提供者,我無法告訴各位是誰,但我可以說的是,提供給我錄音檔的人是該場會議的與會人員。當日會議與會成員除了8位局處長,還有10多名文官、公務人員在場。文官、公務員看到長官無恥喬蛋,當然會要錄音自保。
#立法院應儘速通過 揭弊者保護法 http://t.cn/AiKezjyd
市刑大每年都有配合市府執行偵測竊聽作業,市府辦公室或市長室都沒有偵測出遭竊聽的情形。所以,請市長不要用竊聽轉移市府高官集體喬蛋的焦點。
另外,何謂竊聽?
刑法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經詢律師與市刑大表示:刑法§315-1規定觀之,首要要件必須係「無故」,也就是說,以錄音(影)的動機目的來說,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方得成立。而與會者的錄音動機乃係維護自身權益,並不構成所謂無故,不成立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且錄音者又屬當事人,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違法搜索限制之對象(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故該證據之使用應無違法之虞。
所以,柯市長,請不要提供給網軍、柯粉錯誤的訊息,轉移焦點進行政治攻防。
2015年4月15日,顏聖冠議員公佈大巨蛋議約主席李述德錄音,指出馬市府護航大巨蛋,幫忙遠雄免除大巨蛋權利金,讓市庫受損。而我昨天公佈的錄音,只是把柯市府的李述德們揪出來,為什麼市長這麼生氣?再說,在刑事偵查上,顏聖冠議員持有的錄音,是讓李述德被起訴十年證據,檢察官也認證該錄音檔是有效證據。為什麼當時柯市長,沒有說這錄音是竊聽呢?
再問請教柯市長,李文宗還有局處長2018年11月29日在會議上的發言,是市長對大巨蛋的態度嗎?遺憾的,今天質詢上,柯市長對此問題依舊不回應。
林洲民擔任局長時,
2018年9月20日都審會第506次會議決議:都市設計審議防災避難模擬人數之計算,以環評核定引進人數(建築物內)59833人為基礎,加上園區可能停留人數,前開數據由遠雄公司自行檢討並提至委員會審議(59833+X)。
2018年11月1日都審會510次會議決議:遠雄團隊表達將以70000(室內)+13733(戶外)共83733人,進行都市設計審議防災避難電腦模擬人數;請遠雄加強前開人數計算之相關論述,宜應評估所涉及之環評審查程序。「依環評法規定,都審必須俟環評審查通過後始得核定。」
11月29日市府的不公開神秘會議,李文宗要求修正9月20日第506次都審會會議決議。林洲民表示,遠雄如果對9月20日都審會決議有意見,應該要發文都審會進行修正。
林洲民被請辭後,
大巨蛋 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5月30日三次的都審會會議上,遠雄在大巨蛋防災避難模擬人數都提出59833+X、70000+X,請問遠雄有提出有書面提修正嗎?沒有。有通過環差嗎?沒有。那為什麼林洲民被請辭後的都審會議,會完全無視9月20日第506次都審會決議??
柯文哲多次聲稱大巨蛋案公開透明,但不公開的會議是幕後黑手,企圖影響都審結果,暗盤不斷。如今幕後黑手們被公開,但柯市長竟不追究喬蛋一事,反而氣急敗壞想知道誰提供錄音檔。由此證明柯文哲的公開透明受到嚴格挑戰,柯市長想要建立可長可久的文官制度,但是辦公室李文宗主任竟然要求體制內竄改都審紀錄,令人對白色力量相當失望。
柯市長歷次遇到重大危機,都選擇不正面面對問題,而是轉移焦點,在政治攻防也許一時是成功,但是問題的本質是不會消失的。
最後,我再向柯市長強調並以人格保證,我質詢時播放的錄音檔來源絕對不是竊聽,我歡迎柯市長指示任何單位對我進行調查,也尤其歡迎2018年11月29日會議的與會成員對我提出告訴,如果查證後是竊聽,我會立即辭去議員一職。如果查證不屬實,我也要求柯市長退出政壇。很遺憾,柯市長依然不敢承諾。
另外,我要告訴柯文哲及柯粉(網軍),不要想利用養柯粉的手法,打擊、影響和干擾議員質詢。但我不怕,歡迎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妨害公務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
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然而,在事件的前半段也就是盤查的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 #騎著機車的巡邏員警 ,在 #加強巡邏區域, #發現陌生臉孔 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
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看妳有沒有被報失蹤」、「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妳」、「妳在公眾得出入場所」、「妳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請看VCR:
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中壢分局的說法,透漏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以下針對這點,來為你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為了避免過於空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換句話說,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力。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而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重要憲法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更早就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分局長有指定地點的話,從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來看,應該是以「防止犯罪」為指定地點的理由。然而,所謂的「防止犯罪」,應該要和「地點之指定」間,有最起碼的關聯性(例如鄰近餐廳或酒店附近的路段,為了防止酒駕,因此設置臨檢點),以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此外,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個高譚市,都是你的臨檢站),以謹守必要性的要求。
最後,「#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說真的,這種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而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相關報導: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205113
妨害公務要件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
#修法補漏洞
#接住揭露真相的受害者
一個多月前發生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跳樓自殺的悲劇,離世前,她在臉書千字文控訴遭到性侵害和暴力對待。我們辦公室立刻投入研究 #權勢性侵害 議題,目前有2個發現和主張。
第一,#刑法第228條 雖然有定義「權勢性侵害」是「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但是刑度卻只有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低於其他性侵害罪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過往許多論點和判斷都認為這是因為權勢性侵害的受害者還有 #衡量利害之自主意識空間。
但許多血淋淋的案件都顯示,這種 #有瑕疵的自主空間 只是表面上存在;對於身處特殊權勢關係中的受害者來說,其生活整體面向所受到的「強迫」其實並不低於身體及生命所受到的脅迫。
權勢性侵害刑度上限較低,反而常常成為加害人利用來脫逃更重刑罰的途徑,是刑法性自主罪章的漏洞。我已經寫好法律提案,將於下個會期提出。
第二,七月多事件一發生後,我發現現有權勢性侵害數據及資料不夠完整。於是立刻請警政署、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102年開始至今的案件,重新撈出相關數據。
研究後發現警政署統計的刑法第228條 #權勢性侵害與猥褻 犯罪案件發生數明顯低於其他妨害性自主罪類型,這7年來僅佔全部案件的3.7%。這很可能是因為這類與生活緊密連結的權勢關係,使受害者難以站出來求助,造成 #黑數。
法務部的數據更顯示,即使提出權勢性侵害或猥褻,後續案件起訴率也僅有20%,低於全部案件的56%。可能有以下原因:
1、因為加害人很可能是受害者所熟悉信任、甚至在受害者的生活中具有相當地位的人,致使侵害過程中受害者能有的「證據」本就相當稀少。
2、因為權勢性侵害的特性,受害者常常需要更長的時間,才有勇氣求助或提告,但許多證據也因時間消逝。
3、就如同許多 #熟人性侵害 的案件,這類權勢關係常造成受害者造成心理障礙,因為 #加害人就是關係中的熟人,受害者很可能被反過來質疑「為什麼隔這麼久才講?是不是別有所圖?」、「為什麼當下沒有明確求救或拒絕?」、「為什麼事情發生後,還和加害人有互動?其實你就是在享受吧?」等。
這些 #質疑受害者的汙名標籤 以及 #既有人際關係崩潰的風險,常逼得受害者即便求助了,之後卻因為壓力而在作證時消極以對,也就較難起訴。
4、整體社會及支持系統,包括警察、司法人員等,對權勢性侵害的理解不足,仍停留在1999年修法「前」的思維,仍認為刑法第228條必須要有受害者「服從」加害人的要件,這種 #未與時俱進 的狀況,也使得部分權勢性侵的案件最後不起訴。
今天,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的家人勇敢站出來,呼籲社會大眾關注權勢性侵害,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用死揭露真相的受害者」。他們目前已將能找到的相關佐證資料準備好,希望司法能找出整起事件的真相。
調查會繼續進行;法律不足的,我會努力推動修法。請大家一起理解與重視 #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讓有相同遭遇的人,有勇氣求助。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妨害公務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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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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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要件 在 不配合盤查變妨害公務法官:警用「執法技巧」誘使民犯罪 的八卦
作者 ytkuang (歪踢光) ; 台南地院兩件妨害公務判決,都在永康分局轄區 ; 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是民眾對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有暴力行為,但不是民眾一 ; 挑釁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