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中巴掌案
我想 很多人都討厭他
但法律的可貴在於 必須得撇開情緒
一、刑法部分
(一)涉及的妨害公務(最重3年以下)或暴行侮辱罪(最重1年以下)、普通傷害罪(最重3年以下),如果都成立犯罪,一巴掌,當然是行為單數,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理。
(二)有趣的是,妨害公務罪會成立嗎?
如果是我寫的狀紙,我會抗辯兩件事:
1.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原因在於宣導政令、政策時或許可以認為是執行公務,但不能說從整個宴會從頭到尾的每個細節、每個動作,都是在執行公務的範圍內。打巴掌時,既然是在敬酒,單獨看這個動作,不能解釋成當下正在執行公務,只是單純應酬的範圍。
2.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原因簡單,當時在敬酒,一般人在這個狀態下,怎麼會認知到是在執行公務?因此,主觀上,不具備故意。
(三)檢方怎麼認定?
當然有可能跟我講的不一樣,理由在於檢方有政治或其他干擾,尤其偵查中的緩起訴處分,是有可能讓灰色地帶的行為,形成表面上是有罪的,因為當事人不願意把時間、勞力、金錢一直浪費在訴訟程序,所以妥協接受緩起訴處分。
二、刑訴部分
(一)沒有提出告訴,能發動偵查嗎?
除了妨害公務罪,其他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沒有提出告訴,能發動偵查嗎?當然可以,告訴乃論之罪,只不過是限制檢方起訴程序,但起訴之前,進行偵查的發動條件是刑訴法第228條,只要偵查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而且經過解釋後是主觀上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
只是日後在6個月告訴期間內,如果沒有合法告訴,檢方起訴告訴乃論之罪,會面臨起訴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二)限制住居合法?
1.完全沒有爭議的要件
限制住居的前提當然是「具有羈押的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一般性羈押)或「特定之罪有再犯之虞」(預防性羈押)
2.有爭議的在於,本案的事實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預防性羈押先排除
三個涉及的罪名都與預防性羈押規定的罪名無關。
(2)逃亡之虞
客觀上我個人認為應該沒有。理由在於,涉及的都是非重罪,即使起訴後,都被有罪判決確定,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處斷,頂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還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只是依鄭惠中個人身體狀況可能無法),沒有人會為了這樣的法律效果,賣掉7千萬的豪宅而逃亡。況且,依鄭惠中個人身體狀況,不僅行動不便,應該也是藥不離身,逃亡有一定的困難。
(3)滅證串供
全程都被拍了下來,完全沒這問題。
(4)重罪條款
也不是。
3.小結:
當然不合法。但為何這麼做,我剛講過,檢方會遇到政治或其他,例如自己的因素干擾。鄭不服當然可以走416準抗告
(三)立法上的探討
目前立法上,檢方在偵查中能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權限。但理論上,應該修法剝奪檢方這樣的權限,學者已經講很久了。實務操作上,檢方在不具備羈押的原因前提下,濫用這樣的權限,雖然不算是普遍(?),但偶爾還是會看到,至於懲處部分,就要看得不得上級歡心(這是實話)。
你頭痛的證據相關救濟在思法人這裡
講義也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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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想賞鄭一巴掌
#思法人實例進階班第一堂課就是跟本案有關剛好複習
#全部的第一回刑法刑訴考卷都改完
妨害公務傷害競合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八卦
今天不喇賽,隨著警察特考腳步近了,我們來談談警特考試的重點。
首先,從這近年的考試取向來說,四等警特的分則比重頗高,雖然學校老師有在放話要幫總則扳回顏面,希冀回到過去總則二題、分則二題的公平歲月,但能不能復辟成功還是未定之天;三等警特倒是維持總則、分則各一題的穩定狀況,只是近來愛出近幾年的最高法院決議,有志在這二個考試的同學,在考前不到一個月的此時,應該要對之再加強一下。
其次,我們先來說分則的重點:
1.生命、身體法益
交通事件搭配遺棄(酒駕撞傷或撞死人,再趕緊離去等),有五類,請弄熟!
2.性自主決定自由法益
1)特別注意「其他違反意願其意願之方法」如何認定,其與225條之區分。
2)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決議(222條1項2款vs.227條1項)。
3.財產法益
1)實務常出現也百考不膩的「佯稱購物案」。
2)(準)強盜罪、(加重)詐欺罪。
3)財產法益綜合性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第三人處分贓物型)。
4.社會法益
1)放火罪章的「行為客體」。
2)俗稱千面人條款之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
3)肇事逃逸罪章「肇事」不包括故意肇事(102年9次決議)還沒考過請留意。
4)公共信用(偽造文書、有價證券、貨幣)偽造、變造之意義為何、哪些客體是文書、有價證券、貨幣要弄清楚、偽造後持以行使之競合關係、同時偽造多數客體如何論處(文書、有價證券請參考73台上3629例;貨幣則是集合犯論一罪)、一行使旋遭對方識破應如何論處更是大熱門。
5.國家法益
1)賄賂罪章(121-123)今年台大法研有考。
2)濫權追訴處罰罪(125)之主體是否包含司法警察(官)則是與警察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
3)洩漏國防以外秘密(132)則要注意議長、立法院長亮票不構成132(104年14次決議)、
。
4)妨害公務罪(135)搭配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138)再結合脫逃罪章(161-163)就是大寮監獄脫逃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注意135條1項妨害公務罪、161條第2項暴行脫逃罪、傷害罪如何競合)。
5)每年考試不缺席的妨害刑事證據罪(165),要特別注意從屬性之鬆動(兇刀可證明甲殺人,甲教唆乙去湮滅該把兇刀,則甲應如何論處?)。
6)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尤其將可證明犯罪之證據放入他人皮包或處所以栽贓他人犯罪)。
最後,麻煩各位至少把以上講到的內容拿出課本來快速掃過,並將相關考題好好研讀,畢竟這些內容已經是上榜最基本的礎石。別再偷懶輕易放過自己了,你(妳)要賭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還是要再花一年,完全操之在己啊。
妨害公務傷害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八卦
剛看完108普考刑法概要的題目,有看周易老師的書或有上課的同學,應該覺得很簡單吧!出題老師這次真的很佛心啊~~
第一題:勇夫護妻案
這題算是整張考卷裡比較難的題目,分析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涉及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和第14條第2項有認識過失的區別。若認為是故意,則是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在開標時會有殺人既遂和傷害致死的差別。
2、就是在測驗「延展型防衛過當」承認與否的問題啦!這在103地特就考過了,老師的書上也花超多篇幅寫的,有念有分!
第二題:妨害公務大全
基本上把刑法第135~140條操作一遍,這題就結束了。
第三題:行賄收賄大全、登載不實大全
在考刑法第122條第1、2項的競合,以及同條第3項行賄罪的適用。附帶可討論刑法第131條圖利罪、2000元賄款的沒收問題。
再來就是刑法第213~214條無形偽造的條文,也是基本盤,要掌握喔!
第四題:妨害刑事司法權大全
頂替、偽證、教唆偽證⋯⋯基本必背,CP值高到破表的考點,又考出來了。
以上簡析完畢,祝大家考試順利!👏🏻
預告一下🗣
老師即將出版的「刑法概要體系+解題書」二版,也會收錄這些題目,給各位最新、最完整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