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3.28. 鄭麗君質詢教育部: 一、特教性侵案國賠未解,教長承諾三日內親自處理 針對 「南部某特教學校爆發100多起校園性侵案件」以及受害家屬申請國賠一事,再度提出質疑。上週 (23日),鄭麗君要求教育部召開協調會。然而校方態度強硬,甚至還有推諉卸責的情形,即使教育部中部辦公...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 在 王婉諭 Facebook 八卦
正視疫情下 #鐘點特教助理員 的困境,成功爭取從寬核給薪資!
這個月初紓困 4.0 總質詢時,我曾向行政院 蘇貞昌 院長以及教育部 潘文忠 部長反映,全國宣布停課以後,教育現場的鐘點人員遭遇相當大的生計衝擊,但卻被紓困方案忽略了。
以特教助理員來說,他們是有特殊需求的孩子非常重要的協助者,平時在學校協助特殊生適應課堂活動、生活所需。但是,在停課之後,多數的特教生回到家中線上學習,鐘點制的特教助理員也在這場疫情風暴下,失去了原本已經很微薄的薪水。
這些鐘點制的特教助理員,包括鐘點制的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鐘點制教師助理員、鐘點制住宿生管理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進用的鐘點制司機及隨車人員。
因此,我們希望政府能看見這些鐘點特教助理員的困境,給予他們應有的協助與支持。
終於,我們在這週收到教育部的好消息!
對於疫情期間因停止到校服務,導致影響收入及生活的學校鐘點人員,行政院已核定 #彈性給薪 的方式予以協助,對於 5 月 19 日到 7 月 2 日這段停課期間,仍依學校已簽定的勞動契約或服務時數,#按原薪資全額核給!
同時,教育部也表示,鐘點制的特教助理員因為是由學校已簽定的勞動契約或服務時數,來從寬核給原本的薪資,所以 #無須另外提出申請,並將 #於7月10日前補發完畢。
對此,我們也肯定教育部的彌補措施,讓這群默默為台灣特殊教育孩子辛苦付出、待遇卻微薄到不容易找到人的一線工作者,也能得到協助,稍稍緩解這場疫情帶來的困境!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八卦
【蔡政府是慣老闆 約聘僱成勞權受災戶】
今日司法與法制委員會針對「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總處、勞動部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約聘僱之權益爭議在於身分認定,這些勞權受災戶無法被認定為公務員或是勞工,故公務機關用人以公務員標準為要求,且職責囊括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卻成為連勞基法都保障不了的落網之魚。舉例來說:約聘僱之定期契約為一年,但若遇產假、兩年的育嬰假,只能放棄自身權益;另以金門縣府為例,近兩年已進用534名約用人員,未來還將進用147名,此浮濫用人的方式點出此人事制度是漏洞百出。
另定新法不易,但銓敘部、人事總處應善盡職責明確界定身分並給予合法定位,不然蔡政府真的成為最大尾「慣老闆」了!
林為洲服務團隊敬啟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評價
2012.03.28. 鄭麗君質詢教育部:
一、特教性侵案國賠未解,教長承諾三日內親自處理
針對 「南部某特教學校爆發100多起校園性侵案件」以及受害家屬申請國賠一事,再度提出質疑。上週 (23日),鄭麗君要求教育部召開協調會。然而校方態度強硬,甚至還有推諉卸責的情形,即使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出面主持會議,家屬仍無法順利與校方達成協調結果;讓這些孩子們一再遭受傷害......令人痛心!
對此,鄭麗君要求蔣偉寧部長親自處理。部長最後也承諾將負起全責,並在三日內對此案進行徹底了解。
二、幼托整合新制應考量過渡時期
鄭麗君表示,因應幼托整合新制上路,教育部應提出協助公立幼托系統相關政策,於整合的過渡時期提供穩定財源,支持地方政府維持公立幼兒園之建置,同時檢討「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辦法」,在與教保產業工會...等民間團體充分溝通、交換意見並達成共識之前,不得公布施行該辦法。
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應明定採用不定期契約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民國101年元旦正式施行,相關子法作業亦逐步開展。其中針對「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辦法」中第二條僅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已訂定契約...」之字樣,並未註明其所訂定之契約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若此恐將影響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甚鉅。
鄭麗君提案,「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辦法」第二條規定中明確規範:應以「不定期契約」訂定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