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時代司法改革,加碼人權保障】
20181218民進黨團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憲法訴訟法)自1993年2月3日修正通過以來,司法院再提出之修正案,由於未排案審理或審查未果,25年來五進五出立法院。
2018年3月29日六度提出,最重要的是降低釋憲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大法官會議將法庭化,「大法官解釋」改由「判決」為之。並且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六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這項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司法院能從上屆國會堅決反對到本屆國會主動提出,實屬不易,經司法法制委員會審理後,繼12/11、12/13及12/14三次朝野協商,今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這是各政黨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呂太郎秘書長以及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齊心努力合作的成果,絕非一人所能主導或攬功,也不必爭功諉過。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此次之修正,民進黨團提出三大堅持和主軸:
一、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標是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贏得人民信任的基本前提,正在於司法審判程序與相關資訊的公開與透明化。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也必須落實人民對「有感司改」的期待!本黨樂見並全力支持司法院大法官全面以憲法法庭的形式與嚴謹的訴訟程序行使職權,同時也期許憲法法庭與憲法訴訟新制能贏得人民高度的信賴,成為有感司法的領頭羊。為此,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所作成的裁判,無論是實體判決或是不受理裁定,一律應附理由,以昭公信,且判決書中應明示主筆大法官姓名,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意見,如此一來,參與大法官之人均會列名,同意、不同意甚至棄權者均會清楚揭露。
二、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律違憲之審查,具有調節憲法優越與民主制度之重要功能,有其莊嚴與獨特之意義,不應恣意限縮。為保障少數立法委員之聲請權,本黨主張立法委員聲請門檻應由現行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降為四分之一以上。本黨同時主張,為維護國會自律與民主之精神,凡有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聲請法律違憲審查者,憲法法庭即應受理,不應有聲請期限之限制。此外,本於權力分立與國會自律原則,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應以各立法委員於立法過程之職權行使方式與態樣區分其聲請權之有無(例如限制須曾參與聲請標的之表決且投下反對票者,始得計入有效聲請人數中),以免憲法法庭屆時不得不介入調查立法院法律案或其他法律位階法規範之內部審議程序,反招致違憲疑慮。
三、司法院大法官每年作成十餘則憲法解釋,其審理績效向受訾議,且若干大法官積案情形極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司法院大法官位高權重,人民有權知悉每一位大法官的職責表現情形。為此,本黨提出附帶決議,為貫徹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司法院應建立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進度查詢系統。
最後對立法院而言,重中之重為四十九條但書規定,有關法律必須在六個月內;以及戒嚴令、緊急命令、法定預算、條約及其他具拘束力之決議需在三個月內提出釋憲案,這是顯然憲法偷襲行為,限制立法委員提出釋憲之時間,,如此矮化、閹割立法院,對國會自主造成嚴重傷害,明顯違反憲政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民進黨黨團強烈主張全予刪除,以維護憲政原則及國會自律。
大法庭裁定釋憲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八卦
【大法官釋字第793號出爐:《黨產條例》合憲!確立了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8月28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財產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因在手段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縱使為針對單一政黨溯及既往的特別立法,仍屬合憲。
■民主轉型重新評價過往,需要特別立法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宣示中強調,由於我國特殊的情境,在解嚴後國家體制才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在民主轉型之後有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若依《黨產條例》制定前法律規定,要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有其困難,因此立法者才以「特別立法」的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
此釋憲案源起於201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黨產條例》,成立黨產會負責執行追討過往國民黨藉不當手段取得之財產,累計對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作成15個行政處分,應返還國家的處分金額合計約768億元、應移轉國有的土地面積達11.2萬平方公尺。國民黨陣營對此陸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雙方4年來累計的行政訴訟高達近50件,多數的行政處分都被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承審的相關訴訟案件中(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婦聯會以及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其中2個合議庭認為《黨產條例》針對特定政黨的個案立法,是以當前立法者對於過去的舊體制進行「溯及既往」的法律評價,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對於附隨組織的定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可以任意剝奪特定組織的財產權,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3件釋憲案,由大法官併案審理,並於2020年6月30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 ,《黨產條例》的存在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
在北高行提出的違憲理由中,許宗力首先說明《黨產條例》僅規範政黨財產移轉及禁止事項,無涉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在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是賦予立法者一般性框架,並未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權限,因此行政院設黨產會,與《憲法》無牴觸。
他也強調,司法權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不適宜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黨產會對個案進行任事用法之決定,合於事物屬性與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依可循訴訟救濟,並沒排除司法審查,因此並無侵害司法權,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在個案立法方面,《黨產條例》雖以國民黨為主要對象,然而是其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目地在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不違背平等原則。
以「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雖然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已明訂是根據「人事、財務、業務、經營」面向判斷,無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就算現今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但只要曾經實質控制,但沒有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仍需認定為隨附組織,因其源自威權體制下黨國不分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扞格,信賴不值得保護。
最後,關於溯及既往與法秩序的矛盾,大法官認為是為了認定附隨組織,進而調查、處理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乃《憲法》追求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合憲。
■下一個釋憲案戰場:性侵犯強制治療
此件釋憲案反映出台灣面對歷史、檢討過去時,與當下法秩序所產生的扞格與衝突,最後由代表國家機關,負責憲法解釋、定義什麼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大法官給予合憲性解釋,確立台灣追求轉型正義的價值座標。
司法院網站日前也公布,將於2020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針對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就《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進行言詞辯論,將針對服完刑期的性侵犯是否可以治療為名拘束人身自由,做出《憲法》上的解釋,預期將掀起一波激辯。(文/張子午;攝影/張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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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YJOC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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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釋憲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八卦
#最新【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791號解釋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警察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5月29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因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以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即日失效,讓這個由1935年起訂正的法條,正式走入歷史。同時變更18年前,認定通姦罪合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
此次釋憲案討論的另外一個條文,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僅起訴第三者的《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宣告違憲,即日失效。
這是台灣史上第二次針對通姦罪釋憲,2000年,時任高雄地院法官葉啟洲首度挑戰通姦罪的合憲性,當時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夫妻忠誠義務是社會基本規範」,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宣告合憲。
■司法院長親自宣示:國家刑罰不應用於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
此次最新的釋字第791號解釋,由自18位基層法官(加1位人民),在5年內對各自承審的通姦案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提出釋憲的法官人數創下空前紀錄。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宣示第791號釋憲文指出,國家刑罰應有謙抑性,應處罰危害重大法益行為,而非用來懲罰損害個人感情的婚姻關係,否則就會干預人民隱私,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核心,且通姦、相姦通常發生在私密領域,國家刑罰若長驅直入調查人民隱私,最後反而影響婚姻關係。
《刑法》第239條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法令即日失效。意即,台灣從今日起,國家司法強制力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檢警機關即起不再受理通姦告訴案件。
■憲法辯論鑑定人:重新釋憲象徵社會對婚姻關係看法轉變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同時是3月底通姦罪言詞辯論鑑定人之一的薛智仁接受《報導者》訪問,分析此次通姦除刑化重新釋憲的主要意義,象徵社會對於婚姻的理解已有改變了,婚姻是兩個有情感的人的自由結合,而不是外在的枷鎖。而重新釋憲也需要契機,主要有3個客觀因素:
(1)20多年前法學界開始討論通姦罪的廢除,由法學者黃榮堅教授借鏡德國廢除通姦罪的修法考量,撰文質疑通姦罪保護婚姻的效果。這不僅可說是學界的主流見解,也是此次聲請釋憲的法官在法學養成過程中所接收的觀念。
(2)兩公約國內法化,國外專家的審查報告兩度指出,通姦罪有違反公政公約17條的問題,應予以廢除。法務部亦因此開始研議,是否廢除通姦罪。不過,法務部考量民意的反對,並未提出廢除的草案。學界也重啟通姦除罪的討論。此時值得注意的是,通姦除罪的論調,已經不再限於通姦罪對於性自主決定權的過度侵犯,而是引進了婦運團體或學者的平等論:通姦罪的處罰不利女性。
(3)在科技進展之下,通姦罪的蒐證及調查手段日新月異,這在實務上造成通姦配偶的隱私受到高度侵犯。不只配偶通常必須違法蒐證(提出通姦證據,也使自己承受被告發犯罪的危險),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調查這些性愛畫面。如此難堪的蒐證及調查,會讓承審法官懷疑通姦罪的存在意義。
■釋憲案下一個可能的戰場:「侮辱公務員或官署」、「煽惑他人犯罪」
薛智仁認為,面對法官聲請釋憲、學者認定通姦罪違憲,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角色。他推測,法務部在面對民意壓力下,並不願意自行廢除通姦罪,以符合兩公約的要求,交給大法官來宣告通姦罪違憲,這剛好是法務部從民意枷鎖中解套的最佳途徑。法務部在憲法法庭裡的答辯,也可以做如此的觀察:法務部並不是真心反對除刑,但是在民意壓力之下,也只好做出不違憲的答辯。
至於為何大法官在此刻受理通姦罪釋憲,可能是為了幫實務法官解決問題。釋字777號肇事逃逸罪違憲,同樣是有很多法官聲請釋憲,因為這個條文已經被最高法院擴張到令人覺得處罰不合理的程度,又難以期待最高法院自我糾正,大法官只好出手宣告違憲,打開新局。
直到目前,尚無與通姦罪類似的其他《刑法》條文可能被宣告違憲,因為其他涉及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實務上的重要性不高。倒是在歷經馬政府執政後期的各種公民運動,以及318學運的經驗,「侮辱公務員或官署」或「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名,可能對於言論自由構成過度干預,說不定是大法官會面臨的問題。(文/張子午;攝影/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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