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還在狡辯
王如玄正式成為國民黨的副總統候選人了。針對關廠工人案,她解釋,當初之所以動用兩千多萬來告工人的原因,是希望透過訴訟,來讓工人有勝訴的機會,以推翻勞委會原有的勝訴判決,最後讓此案完滿落幕。並辯解說,若不提出訴訟,勞委會的公務員將被認定失職,受瀆職、糾正、彈劾的懲戒。
聽了令人氣憤。
如果王如玄真的如他自己所說,提出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讓關廠工人勝訴,以讓本案完美解決,這樣的話,怎麼在本案訴訟的過程中,逼得關廠工人又臥軌、絕食、到處抗爭,許多工運人士、關廠案的律師從台中、苗栗、桃園到台北疲於奔命?事實真的如王如玄所說的嗎?
首先,本案王主委花了兩千多萬,聘請八十個律師,對一千三百個關廠工人寄發支付命令。換句話說,只要接到支付命令的關廠媽媽們,不知道二十日內要提出異議,這個案件關廠工人就確定敗訴。請問以全面寄發支付命令這樣的訴訟方式,藉著以政府預算聘請律師,通曉法律的優勢,對付一群又老又病又窮的工人媽媽,真的是要讓關廠工人「贏」嗎?
第二,王主委提出的訴訟,原本可以合併為一案來處理,但她卻把它拆解成六百三十件案件。範圍從台北、桃園、苗栗到台中,讓這些關廠工人每一個人獨自面對自己的案件,也讓來幫忙的工會人士與義務律師疲於奔命。
第三,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關廠工人主張本案是公法案件,而非一般民事借貸案件,並且聲請將本案交由法學院的專家來做法律鑑定,也聲請傳喚多位國內著名的法學家,希望能夠讓這些專家到法院陳述意見。
然而,勞委會的訴訟代理人不斷阻撓,除了堅持不願撤告,主張本案是民事借貸官司,堅持關廠工人必須還錢外,更反對法官將本案囑託法律鑑定,也不願法官傳喚法律專家出庭,種種行徑,根本是要置勞工於死地,怎麼會是想要讓勞工贏?
第四,在桃園地院法官勇敢的認定本案為公法案件,將本案裁定移送到行政法庭後,勞委會的訴訟代理人,仍然不斷主張本案為民事案件,根本不願尊重法院的裁定,也不對本案作為公法案件後,為何關廠工人仍需還錢做實質辯論。一直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委會敗訴,勞委會才願意對其他法院繫屬中的案件撤告。
第五,在歷經關廠工人突襲總統官邸、臥軌抗爭,社會輿論對勞委會大加批判之後,勞委會仍堅不撤告,反倒提出所謂「妥協版本」的「七八九方案」,前提是關廠工人必須承認勞委會的債權存在。換句話說,就是告訴你:現在認輸,還能夠少還點錢。這種作法,又是要讓工人「贏」,還是分化招降?
由上述的訴訟過程可知,王主委從頭至尾,就是花了這麼多的國家預算,追殺這些沒有錢請律師,又老又病又窮的關廠工人。即便在關廠工人跳下月台、絕食幾百個小時之後,仍然不為所動。
這個案件因為這些關廠工人老媽媽不斷的抗爭、工人運動者不懈的努力、許多的學者挺身而出、極具勇氣的法官做出令人敬佩不已的判決、以及關廠律團的協助,讓本案可以獲得勝訴。然而許多老阿嬤,已經看不到勝訴的一天。
這當中,王如玄絕非他自己所言,希望關廠工人贏的一方。反而,在她的作為下,許多老阿嬤在深夜暗自哭泣,在化療療程中含恨而終。
這是王如玄再怎麼狡辯,也改變不了的事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4月08日 (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YV0wr8Wd2RQ 請各網友支持,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人,把入數收據WhatApps至:94515353) -恆生348 351289 882- 中銀012 885 1 08691...
大法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八卦
【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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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大法庭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八卦
#即時【理大示威者多次衝鋒失敗 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香港理工大學攻防戰進入第二天,在防暴警察與速龍小隊多次圍攻下,理大校園已成為孤島。留守校內的示威者從上午開始不斷試圖衝鋒離開校園,但多數以失敗收場。下午接近2時,部分示威者再度嘗試闖關離開校園,多人舉起雨傘組成傘陣突圍,防暴警察隨即發射催淚彈,水炮車亦出動阻止示威者離開。部分示威者成功離開,多數示威者則退回校園內,其中一名女性示威者更被兩名防暴警察沿途拖行離開,並且有警察一度舉起真槍向逃跑的示威者示警,現場氣氛相當緊繃。
從昨晚留守理大至今的《報導者》記者現場觀察,黑衣人受困理大圍城,外援也無法進入,校園內氣氛非常低迷。有示威者在校園內噴漆:「年青人死了,你卻生活。」理大名譽顧問廖建鈞與學生董事李傲然今天清晨告知媒體,校園內有不少傷者,除了至少3人眼部受傷,還有約40名傷者被水炮車擊中後出現低溫症。但由於多名醫護被警方帶走,目前無足夠能力協助傷者。直到下午 2 時許,警方指揮官終於讓 14 名紅十字會人員進入理大救援傷者。
另外,香港高等法院在下午1點左右對外宣布,針對民主派提出的兩項覆核案做出裁決。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長官以「危害公安」的理由啟用《緊急法》違反了特區《基本法》。另外,政府必須宣布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之後,才可以透過相關措施來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在沒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之前,訂立的《禁蒙面法》過度限制人民自由,同樣也違反基本法的精神。
此案是由24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並頒令《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高院經過兩日審訊後,今日裁定《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 ,《緊急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判泛民獲勝。
不過,對於香港市民是否有權在參與示威活動時蒙面不公開身分,還沒有最後定案,高院表示將進一步聆訊,讓興訟各方陳詞,預定11月20日開庭處理。
理大攻防戰成為香港反送中運動當前焦點,今天上午開始,除了警民不斷爆發衝突,警方要求若有新聞記者需要進入理大「換班」,必須舉起雙手任由警方檢查與搜身,更有警員用防暴槍要求在場記者雙手舉高。有民眾在網路上號召人手前進理大救援,但警方控制現場,外援完全無法進入。上午9點左右,防暴警察在尖東道一帶搜捕,數十名市民被拘捕,他們有人身穿黑衣,有人是淺色上衣,數十名被捕市民被帶到人行道上,以索帶反綁雙手。港媒推估,至少80人遭到拘捕。稍早時亦有民眾試圖靠近理大,但遭警方發射催淚彈阻擋。
在尖東行人天橋封鎖線外,有許多圍觀民眾,其中多位理大學生父母情緒激動,有母親哭喊放過孩子,一度哭倒在地。目前現場暫時恢復平靜,家長們在港晶中心外爭取到靜坐空間,雙方議定只要不挑釁警方,警方便不會釋放催淚彈。有網友則發起今晚聚集尖沙咀,救援理大學生。
理大反送中關注組在facebook的粉絲頁則公布一則「理大留守學生致全港市民書」。內容描述:「我們被圍困校內,外界手足為我們萬分焦急,然而我等心境平靜坦然......不自由毋寧死,同學不怕被捕與死亡,因為歷史將判我們無罪。」文末署名則為「理大留守學生絕筆」。
(文/楊智強、陳怡靜;攝影/陳朗熹、劉貳龍)
#延伸閱讀
【香港反送中專題】http://bit.ly/2IRtz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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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反送中 #香港理工大學 #理大 #禁蒙面法 #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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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打擊經濟,各行各業勒緊褲頭,行政長官與問責團隊應否減薪,在「疫境」下惹來不少議論。高官薪酬調整機制的存在,本意是確保薪津安排有規有矩,避免濫加薪酬自肥等情况,然而現在談的是高官減薪共渡時艱,非常時期應有非常處理,只要有心做,技術問題總可解決,政府一再強調按機制處理,予人觀感是墨守成規甚或找藉口推搪。社區防疫措施影響大,人人要付出,行政長官與問責團隊帶頭減薪,呼籲他人忍痛犧牲也可更加理直氣壯。從政者並非一般打工仔,危難當前,公眾期望他們對社會有更大承擔,權力愈大承擔應更大,問責高官應作為表率,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一樣應該按比例減薪。
蘋果頭條
轟動全城的「暗角七警」案,由2014年佔領運動案發至今五年半,終塵埃落定。七警原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上訴庭早前改判兩警脫罪,另外五警減刑但維持定罪。已刑滿出獄的五警尋求終極上訴,惟終審法院昨日聆訊後拒批上訴許可,最後一搏落空。有立法會議員指出,五警的所作所為必須革職。
終院作出裁決後,押後以書面頒佈理由。上訴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和關嘉豪已經服刑完畢。昨只有最高職級的黃祖成到庭旁聽,早前脫罪的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亦沒現身。黃離開法院時,沒回答記者他是否堅持自己沒錯、會否道歉等問題。
東方正論
執法變犯法,七警涉襲擊案其中五警申請終審許可失敗,意味翻案無望,淪為階下囚,帶着罪名過餘生。另外兩名上訴得直的警員,也曾飽受牢獄之苦後才獲釋,生命留下不能磨滅的傷口。七名執法者的下場,對迷信法治的香港人無異是當頭棒喝,法治已死,又一鐵證。
這七名警務人員在二○一四年「佔中」爆發期間,執行職務抗暴,被指涉嫌在金鐘添馬公園襲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造成他身體受傷害,在一七年被裁定罪成,全部判監兩年。七警上訴求清白,其中兩人得直脫罪,其餘五人只獲減刑,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可是昨日終院的判決,把他們推向絕望的深淵。對比九名佔中搞手禍港殃民,竟獲法庭輕判,現在全部離開監獄,法律的天秤向哪邊傾斜,不問可知。
星島社論
經歷七十六天封城,武漢今天終於正式「解封」,逐漸恢復正常生活秩序。這是中國戰疫取勝的重大標誌,但武漢防控形勢依然嚴峻,仍須嚴陣以待。在這場抗疫戰鬥中,上千萬武漢市民飽受煎熬,付出犧牲,值得敬佩。解封之後全社會應善待武漢人,國家也應加大心理疏導工作,推出系列「惠武」措施,讓他們早日走出陰霾。
春節前夕,面對新冠肺炎在武漢井噴式爆發,而且證實人傳人,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中央政府採納了專家意見,毅然作出一月二十三日起武漢「封城」的決策,湖北省亦對人員外流實施全面嚴格管控。這樣封鎖一座一千一百萬人口的大城市,在公共衛生史上「前所未有」。
這是一個艱難的決策,需要巨大政治勇氣。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該出手時必須出手,否則當斷不斷、反受其亂。」當時「封城」也曾遭西方一些學者、輿論批評,認為是「過度反應」、「侵犯人權」,但回頭看來,如果不採取這種果斷措施,大量人員從武漢流出全國、全球,後果不堪設想。根據鍾南山的研究,如果「封城」推遲五天實施,疫情規模或擴大三倍。事實上,疫情在歐美蔓延後,不少國家也仿效武漢「封城」。
經濟社評
新冠肺炎肆虐全球,際此百年一遇的艱難時刻,究竟誰人還能幸運加人工?盡管多國領袖主動減薪,與市民共度時艱,但特首林鄭月娥卻「疫市」加薪,輿論不禁譁然,要求林鄭聯同所有問責官員和議員一起減薪,展現政治承擔,與市民同甘共苦挺過難關。
特首辦日前在回覆立法會議員查詢時,透露林鄭在2020-21年度加薪12萬元至521萬元。
林鄭昨天強調,自己和問責班子都是按年、按通脹定期調整薪酬,絕非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加人工,並指立法會議員去年10月亦按機制加薪。
林鄭強調按既定機制加薪,但機制是死的,人卻是活的,尤其是當前疫情嚴重衝擊經濟,官員加薪絕對是無法接受。
疫下各國封關,訪港旅客大跌逾96%,旅遊業停擺,零售餐飲業生意大減,不少企業要員工放無薪假或減薪,甚或索性結業裁員,令2月份失業率升至3.7%的9年新高。在市民收入大減,生活頓陷困境之際,林鄭與一眾問責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卻反其道照加人工,明顯是欠缺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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