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法官知道邱毅看待「適當評論」的對己與對他人的差異與標準是什麼,呂律師找了很多邱毅曾經在臉書與微博公開評論別人的記錄,問問邱毅何者是適當評論,何者又是義憤之詞,哪些用語又是他所謂的公然侮辱,標準到底是什麼。
雖然,邱毅曾在2011年的微博上言之鑿鑿,說微博上所有的文章都是他自己寫的,但今天卻一下子說他不清楚,一下子又說大部分是他自己寫的,支支吾吾,非常窘迫,到底什麼是真話什麼是假話,到底他有沒有批評過別人腦殘智障畜生孬種到底有沒有罵過法官是混蛋,常常不敢承認,也不正面回應,還幾度腦羞,反問呂秋遠的腦袋到底有什麼問題,最後再度開了山窮水盡大絕「叫你去讀書之術」逃避,乾脆叫呂律師去上他的課,滿臉通紅結束了呂律師的質問。
至於邱毅這種辯詞有沒有觸犯偽證罪,我們要好好再研究一下。
最後。
如果我評論:「鄭捷在捷運站屠殺那麼多人的行為,非常冷血!根本就是一個冷血的殺人魔!」
那麼,鄭捷在社會大眾的眼中是否是一個冷血的殺人魔,並非我的評論所能影響,而是鄭捷自身的所作所為,終究形塑了他在社會大眾眼中的形象。
同理,邱毅在公開發表的言詞中,連結了太陽花學運與鄭捷屠殺事件的因果關係,是否是一種充滿惡意的赤裸裸政治性抹黑,其行徑是否為冷血的政治垃圾,並非我的評論所能影響、所能詆毀。
一個人會贏得什麼樣的名聲,會得到什麼樣的社會評價,是他的人格,是他的行為舉止言詞,而非任何人的評論所能貶抑。
真正詆毀邱毅人格的,正是他自己。
(以下引述呂秋遠律師的臉書。我相信我們認真發表過的東西,都會認真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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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結束以後,我覺得深切的悲哀,但是這次的訴訟,我認為是有意義的,至少在公民教育上是如此。
這個訴訟對我而言,其實是一場極難拿捏分寸的案件。我認為,九把刀對於邱毅的言論批判,絕對屬於對於公共事務評論之保障,與妨害名譽罪完全不相關。「怕熱,就不要進廚房」,誠如我在庭上說的,刀大跟我,無時無刻在網路上都被批判,比起垃圾更難聽的字眼都有,難道我們都要一一提出告訴嗎?否則邱毅今天在庭上指稱我是沒有腦袋的律師,我豈不是也可以對他提告?如此一來,法院光是處理這些瑣事就好,哪裡來的精神處理貪污、強盜、殺人等重罪?
但是,為什麼難拿捏?因為我不想讓這件事情變成任何人作秀或宣傳的工具,又得指出是非標準,所以我今天採取的策略,就是把邱毅過去的言行整理出來,然後好好的請教他,為什麼他可以這樣罵人,別人不行評論?這也是我們國家的問題,為什麼「只准邱毅放火,不許刀大點燈?」這樣的雙重標準,處處在我們的國家中出現?這個訴訟,我想彰顯的意義其實在這裡。
所以我準備了若干的資料,也就是邱毅在臉書與微博上的文字,想請教他對於這些謾罵別人文字的看法。畢竟,別人不告是一回事,但是有沒有犯錯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在辯論時就提到通姦的例子,如果配偶通姦,另一半要不要提告,是另一半的自由,不提告,自然不會成罪,但是行為上是不是違法,總該提出自己評論別人的標準何在?
這個社會,部分的人實在太偽善。自己的言行如何醜陋,都會也都能合理化;別人的言行只要不順己意,就把人打入十八層地獄。剩菜二人組是如此、邱毅也是如此,這就是我所謂的雙重標準。
邱毅在微博與臉書上,罵過的人不勝枚舉。他罵過趙天麟、謝長廷、陳致中「畜生」、徐佳青「小人」、陳菊「忝不知恥」、湘瑩「冷血」、梁文傑「囂張嘴臉」、洪奇昌案的三個法官「混蛋」、楊仁壽法官「最黑」、蔡丁貴「暴徒」、林飛帆「暴力弱智」、洪崇晏「標準孬種」、柯文哲「無俚頭弱智腦殘」、九把刀「小人」。
而九把刀只是針對他將學運與鄭捷連結在一起,認為這樣的言論沒有價值,所以是「垃圾言論」、「冷血」,他竟然就提告!就像他在法庭上作證時強調,他只有對九把刀自訴,但是對其他網友提起告訴,高達數十位,這樣的心態是什麼?他在法庭上說,「誰沒有孩子,誰無父母?柯先生對他這樣的說法很過份。」但是我把這段話原封不動還給他,他辱罵的人當中,誰無父母子女?他有,別人都沒有?
再說一次,因為很重要,所以只說第二次,難道他的價值觀就是,「只許邱毅放火,不許刀大點燈」?況且刀大是針對他的言論做評論,既然是公眾事務的評論,就應該接受別人的主觀意見,不是嗎?即使這樣的意見極端無禮。1988年,在《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媒體有權模仿嘲弄公眾人物,即使這種嘲弄「極端無禮」,甚至造成精神痛苦,遑論先前指標性的1968年的「蘇利文」案。
最讓我覺得悲哀的,其實不是今天的過程,而是邱毅竟然偽證。當我問他,這些言論是不是出自他手,他一概以「不清楚」帶過。我心中納悶,明明是你寫的,為什麼你不清楚?所以我跟他確定,「微博上的文章,究竟是不是你寫的?」結果他竟然還是回答,「不清楚,大部分不是我寫的。」這種很難讓人聽懂的說詞。
事實上,邱毅先生在2011年1月22日回答網友的問題時,就已經明白表示,「這幾天有朋友在問我,微博是不是我自己發的啊?答案是:當然是我本人親力親為,很用功吧?」,一個政治價值跟我們不一樣的人,我們尊重;一個雙重標準的人,我們嘆息;但是一個在法院上說謊的人,我們不知道要如何評價,這就是我覺得悲哀的原因。
我們的國家要進步,絕對不會是建立在雙重標準與作證說謊的基礎上,我希望這個訴訟,可以帶來所有人這樣的省思。至於九把刀有沒有罪,我說過了,真正的罪,在每個人心中。
大法庭裁定整理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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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房慧真:那是公民社會最美麗的景色】
12月31號在後勁跨年,我遇到 詹順貴 律師,他和子凌姊姍姍來遲,來得早不如來得巧,午夜十一點多,正好是生祥樂隊《圍庄》專輯的首演,舞台後方投影著鐘聖雄《南風》的照片,彰化台西村捧著遺照的零餘者,誰人懂得?
詹律師懂得,他在台下聽著生祥的歌,一定特別有感觸。此行南下,他當然不是特別來參加後勁跨年晚會,29號早上九點半,他在雲林,台西居民向六輕求償的第一次開庭,結合三家律師事務所菁英的台塑陣容龐大,台西這邊只有包括詹律師在內的兩位義務律師。
我曾在台北地院旁聽過詹律師為莊秉潔老師辯護,對手也是台塑華麗的律師團,莊秉潔因為六輕附近居民的罹癌研究,被台塑以妨礙名譽求償四千萬,〈俠客行〉的 一開頭,紀錄下來的就是這個場景。私底下的詹律師,其實有點木訥,不善言辭,法庭上的他,因著一股浩然正氣打通任督二脈,辯才無礙,反而是那原本華麗的陣容,理虧氣弱,結結巴巴了起來。
2015歲末,29號上午開完六輕的庭,下午繼續往南,到高雄開撤銷茄定濕地開闢道路環評的庭,高雄市執意在黑面琵鷺的第二大棲地開路,詹律師用「開腸破肚」形容,說什麼也要擋下。隔天30號,繼續在高雄開撤銷市政府通過電鍍、酸洗公司在路竹建廠的環評案,結束後,少不了又要安撫當地農漁民自救會的焦慮。
31號繼續往南邊去,去到南方之南,到屏東恆春探訪有百年歷史的張家古厝,為劃進重劃區,可能被強拆的古厝提供法律協助。傍晚和屏東反殯葬園區、保護台鐵 舊鐵橋自救會見面,久旱逢甘霖,每一雙渴切的眼,都捨不得這場及時雨的離開,詹律師拖著深夜才趕到後勁,聽一曲林生祥,在五輕關廠的倒數中跨年。
不是跨年的夜裡,沒有煙花,而是烽火連天。從南到北,從西往東,不計其數的自救會,拔根,飄盪在被徵收、飽受污染的惡水中。這些年,詹順貴、 徐世榮、 廖本全,就像將溺之人能捉到的幾根浮木,無數雙手搭上來,短暫浮起,吸一口氣,喊一聲冤。
我確實看到,這些如樹木一樣正直不屈的人,終究也不堪負荷。採訪徐世榮時,常看他累到嘴唇發黑,他錯過生命中每一個大日子,小兒子參加大學指考時,他好幾 天沒回家,都在凱道陪著抗爭者一起守夜。他的研究室門上始終貼著一一張「100」的號碼牌,那是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土地徵收案,他不以教授自居,同一般居 民一起排隊陳情,對面坐的官員是他地政系的舊識,大把等待的時間,讓他更看清楚權力的真相。
先前已經病倒的廖本全老師,我在2013年的臉書找到這個,那是「818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廖本全說:「其實我昨天有一點擔心自己,因為太久沒熬夜,也有點年紀了,根本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撐過那個時間。但昨天還不錯,看了兩個紀錄片,結束後五點就躺下來看星星,然後想起再早之前在凱道我一直在看月亮,我在舞台後面看著每個人講話的背影,上方就是月亮,那是公民社會最美麗的景色。」
我當時的感想是:「昨天早上六點寫完稿,趕去內政部。經過一夜的折騰,有許多人體力不支,就地和衣而睡。但我看見一頭白髮的廖本全老師,猶然坐得直挺挺 的,接近中午時,廖本全老師站起來,和還留守的幾百人一一道謝,他也走到我面前,他不知道我是誰,他跟我說謝謝,那個時刻,我真的快哭了。」
大家幫忙把詹順貴律師送進立法院好嗎?不要再折損這些正義之士,廖本全老師已經病倒,別讓詹律師繼續疲於奔命好嗎?讓他能進入立法院,從源頭治本修法好嗎?
詹順貴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政黨票13號)不分區的第三席,前兩席是工運前輩張麗芬、深耕環運的李根政,都是我非常敬佩的人,至少把他們三個都送進去好嗎?
要不然,我真的真的會哭。
俠客行──詹順貴律師專訪
(照片攝於阿里山,由蔣煥民先生提供)
法庭上,一邊是原告者台塑集團,另一邊是被告的環工系教授,因為提出六輕造成罹癌人數增加的學術研究,被台塑以「毀損名譽」提出告訴,求償四千萬。兩造的強弱判然分明,小蝦米眼看著就要被大鯨魚吞噬。危急之際,有人冒險殺入重圍,拔劍擋在弱小前頭,咻咻咻咻,瞬間扭轉情勢,削鐵如泥,原告一方的財團被逼得節節敗退。幾乎忘了身在嚴肅的法庭,武林大會的觀眾忍不住擊掌叫好。
這人是誰?「我喜歡讀《史記》的〈遊俠〉和〈刺客列傳〉,嚮往行俠仗義的瀟灑,無形中也讓我難以坐視社會上的不公不義。」下了法庭,擔任被告辯護律師,四十八歲的詹順貴收起劍拔弩張的銳氣,身形削瘦戴著金邊眼鏡的他,又像個文弱書生。不像印象裡的律師總提著黑色公事包,身著黑白律師袍的他,卻背了一個綠色登山包,莊嚴與草莽,很混搭跳tone,卻有一種輕騎上路的瀟灑,像大隱於市的俠。
這不是第一次了,詹順貴總是選擇站在弱勢這一邊。近幾年幾項獲得注目,牽涉到社會公益的案子,均是由他擔任辯護律師:士林文林苑都更案,他站在被強拆的王家這邊,在今年五月底聲請釋憲;台東美麗灣BOT開發案,他站在世居於杉原海灘的原住民刺桐部落這一邊,和台東縣政府打行政官司,目前均是縣府敗訴;中科三期、四期科學園區的農地徵收案,他站在台中、彰化農民這一邊,二○一○年中科三、四期先後被法院裁定停止開發。
美麗灣案,中科三、四期案且都是義務辯護,詹順貴分文不取律師費,「農民、原住民的經濟條件並不好,而我至少還有一些可以收費的商業官司能cover過去。我所接的case中,商業案件和環保案件的比例目前大約是3比1,曾經有一段時間是接近1比1。」我忍不住問:「這樣能賺錢嗎?」大概時常被問到這類問題,詹順貴答得直接,沒有一絲遮掩:「我的收入講出來很多人都不相信,不瞞你說,在台北生活了二十幾年,我到現在都還在租房子。我大概是年資相當的律師中,最不會賺錢的一個。」
不會賺錢也就罷了,有時送上門來的錢還會往外推,「有一家上市公司因為廢棄物處理的問題來找我,開出來的律師費是百萬元。還有在台北一個規模很大的BOT案,環保團體都反對,而這家公司曾經開高價要我當他們的顧問,只需開記者會時出來為他們背書即可,但這些案子我都不會接,因為理念上我己經選邊站了。」
「另一半怎麼想,不會希望你跟其他律師一樣賺大錢嗎?」此時,辯才無礙的詹順貴幾度欲言又止,「ㄟ……如果能夠賺很多錢最好,要不然至少要有很多時間可以陪她……金錢和時間兩樣我都沒辦法給,我們因為個性不合離婚了。」濟弱扶傾的崇高理念不是人人都能理解,或許遊俠注定仍然要孤獨上路。離婚後,讀小學的兒子跟著前妻生活,「今年夏天我打算帶他到台東美麗灣走走,讓他自己到現場觀察,在靠海那麼近的地方蓋大飯店,適不適合。」
之所以總是能關懷弱勢,卻顧所來徑,詹順貴有個藍領背景,出生於中部鄉村,祖父是佃農,身為長子的父親很早就要到工廠做工幫忙家計。詹順貴也是長子,下有兩個妹妹,「大學時我就開始兼家教,賺自己的生活費。我原本對文史比較感興趣,但大學聯考時,家裡希望我讀比較有出路的法商,以前台大法律系並非第一志願,我只是剛好分數落在那裡。但即使讀了法律系,我還是花很多時間去旁聽文史的課程。」
來到詹順貴的辦公室,整面的書牆,地上還有一落落待整理的剪報。同事務所的律師李明芝說,「律師的養成系統很封閉,一般律師只注重法律上的專業,不像詹律師的閱讀十分廣泛,他非常忙碌,但每天都要讀好幾份報紙。」詹順貴從書架上隨手抽出兩本書,說是正在看的:《雜食者的兩難》、《欺騙的種子》,都是最近才出版的科普新書,可見他常逛書店。
始終醉心文史,志不在法律,因此大學畢業後,詹順貴沒有馬上去考律師執照,而是在銀行擔任法務工作。「一開始不覺得非考執照不可,一九八八年我進銀行的起薪已經有三萬五,優渥的薪水,輕鬆的工作,很容易安於現狀。但在銀行裡比較大的法律案件,上面並不會聽我們的意見,反而要額外聘請知名大律師來裁決,所以我被刺激到了,才發憤圖強準備律師考試,考上就離開了。」
不甘於示弱,對於俠客而言,激將法往往奏效,「刺激」改變的不止是從安逸日子歧出的人生跑道,詹順貴的賞鳥興趣也是一次「刺激」的促成:「我國中時是童子軍,常接觸大自然。大學時就參加了登山社,征服了很多大山。有一次社團邀請鳥會的解說員來演講,他帶來好多鳥的照片,這些地方都是我登山時走過的,但我不曾發現有這麼漂亮的鳥,『是可忍,孰不可忍』,於是我就跑去參加鳥會,後來也變成解說員。」
剛當律師的那幾年,詹順貴假日帶隊去賞鳥,平日也沒閑著,上班午休時他還抽空到心路基金會當志工,協助學齡前智能障礙的兒童吃午飯、飯後刷牙,等這些孩童午睡了,他再回事務所上班。「會去當志工和賞鳥是同樣的原因,因為和律師的反差很大。到了法庭上,律師就是要繃緊神經地爭辯,賞鳥的時候卻要靜下來,同樣地,智能障礙的孩子表達能力弱,去那邊就是陪伴他,不必一直講話。」
一開始接觸到的都是商業案件,律師好辯善鬥的嗜血生態和詹順貴的體質不合,賞鳥、當志工都是平衡的方法,怎知柳暗花明又一村,從當志工進而注意到智障者的法律弱勢,他擔任智障者家長總會的律師長達十年。而賞鳥更是讓他才開始關注環境議題,「一座山征服後就不會再去,賞鳥的話就會同個地方重複去,才會注意到環境被人為破壞。從一隻鳥,看到周邊與牠相關的自然:灌木叢、一棵樹、整片山坡地,慢慢地放大放大,再到整個台灣土地。」
隔幾天,我們來到阿里山,三天兩夜的行程,由詹順貴帶隊,同行的都是關注環境議題的年輕律師,去年原班人馬的行程是台東美麗灣加上屏東阿朗壹古道,今年則是針對阿里山三合一BOT案而來,一同前來的李明芝說:「法律人最常紙上談兵,但詹律師很重視律師要深入當地暸解情況,特別是環境的案子,這樣才能感同身受。」另一位同行的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說,「受到詹律師的影響,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年輕律師願意投入環境議題的案子,不會一味只想要賺錢而已。」
「〝to-meet-you〞,冠羽畫眉的叫聲聽起來也像〝吐米酒〞;當牠遇到危險時,就會發出像機關槍〝噠噠噠〞的警戒聲。」於萬木參天的森林裡,詹順貴聽聲辨位,在樹梢的是白耳畫眉,三點鐘方向的是青背山雀,藏在灌木叢裡的是栗背林鴝,在我耳裡盡是無差別的鳥叫,於他卻是高低音快慢板合奏的交響樂。
脫掉西裝領帶與律師服,詹順貴的肩膀鬆了,步履輕了,但肩上的綠背包,猶然是我在法庭裡看到的那一個,仔細一看,可能因為時常負重,背帶接縫處已有些脫線起鬚,還用著,可見他的惜物。一般賞鳥者通常配備昂貴的攝影設備,詹順貴手上只是一台陽春小數位,攝下一枝草一點露,也攝下八八風災後掏空的鐵軌、大飯店超限利用的山坡地。
連著兩天詹順貴身上穿的都是貓頭鷹圖樣的T恤,同行者有一個人連兩天跟他穿得一模一樣,很明顯是情侶裝,那是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秘書長林子凌。林子凌是環保界的社運悍將,揭露北投纜車在內的多起弊案,讓許多官員丟了烏紗帽,有「處長殺手」的稱號。許多環境案件,都是林子凌在第一線先上山下海查弊,再由詹順貴就法律層面切入,兩人合作無間,曾一同成功阻止澎湖吉貝沙尾的違法開發案。
林子凌個性豪邁,她背了一個印上周美青名言「奇怪耶你」的書包,笑稱自己是「流氓婆子」,在她身旁,詹順貴顯得溫和多了。兩人都是中年人了,各自有過一段婚姻,但在人前不避親密。書中自有顏如玉,詹順貴至今仍是武俠小說重度嗜讀者,千里獨行之後,真有這麼一天,真有個現代俠女會從書裡走出來,像是憨直的郭靖終於遇上了懂他的黃蓉,倚天劍遇上了屠龍刀,雙劍合璧,所向無敵。此後行俠仗義的路上,詹順貴不孤獨了。
後記:
除了打官司(義務或維生所需的)、參與環境相關的社會運動,詹順貴為了理念,還投身許多無償無酬的民間版修法,其中的「土地徵收條例」民間版草案,在2011年底官方通過的版本就有部份被採用。我問詹順貴是否打算結婚,他說:「我一直有結婚的打算,但是子凌說要等我參與修法的《溼地法》通過了才能結婚。但我想不行呀,要是十年八年才通過的話怎麼辦?」
大法庭裁定整理 在 2021年刑事大法庭裁定與裁判憲法審查/吳燦最高法院院長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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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介紹:https://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220【簡介】 大法庭 作為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 在2021年作出9件 裁定 , ... ... <看更多>
大法庭裁定整理 在 [考題]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為讓同學多讀些大法庭制度內容,故篇幅較長,不適用考題篇幅配置)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有何規定?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有何規定?
【擬答】
一、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之規定:
(一) 判例之意義:判例,乃相同或類似案件之判決先例。本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不同事務不同處理」之原則,最高法院對於某一案件所作成之裁判,因該裁判所持法律見解得作為日後其他相同或相類似案件判決之先例,經最高法院依一定之選編程序採為判例,報請司法院備查者。
(二)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二、判例之法律效力:
(一) 理論上,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 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而判例並非法律,僅係最高法院之判決透過選編程序,由全體法官參與內部會議決議作成之實例及慣例,若法官認事用法受判例所拘束,即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主旨不符。
2. 釋字第374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二) 實務上,判例具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拘束力:
1. 實務上,下級法院法官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與違背司法院解釋相同,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均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對此,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顧慮其裁判經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或廢棄,導致法官績效下降影響法官個人評價,仍多以尊重判例而為裁判之方式判決,故判例仍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2. 惟有學者認為現行判例制度可能違憲,判例之拘束力將造成法官無法完全依照法律及自身判斷為審判,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憲法保障,應有條件限縮判例之拘束力。
三、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一) 目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制度之決議是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作成,但決議並非裁判權的作用,僅具內部統一意見的功能,而對外公布的決議實質上已具備一般法律規範的實質內容與外觀形式,並於個案審判上被援引為規範依據,有招致權責不相符的質疑。
(二) 對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為避免法律適用有所歧異導致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司法院擬具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及於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取代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成為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三) 大法庭審理之組織: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法官九人、十三人合議行之,其審判長均由最高法院長擔任,而合議庭成員,除其中一人為原案件之受命法官外,其餘由民、刑事庭分別票選產生的法官代表擔任,任期二年,並以來自不同庭為原則。
(四)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事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所持之法律見解與各庭或大法庭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者,於書面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認有歧異,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判。
(五)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程序:
1. 法院職權發動: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認審理中的案件或事件具備移送大法庭之事由時,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前揭事由,經大庭許可後,裁定將案件移送大法庭審理,而至於大法庭應否許可移送,屬於依法裁量之審判事項,爰規定許可之基准由最高法院定之。
2. 當事人聲請發動:為兼顧當事人之程序主體,當事人亦得以案件或事件所涉及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先前裁判間已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向受理案件之該庭聲請移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裁判之;前開聲請之准駁,應以裁定為之,但為准許之裁定前,應徵得大法庭許可。
(六) 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由於所涉法律問題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公益性,故律師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具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又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必要時得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法律問題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機會。
(七) 大法庭受理案件審理後,應自為終局判決,除顯有必要外,不得將案件移回民、刑事各庭或發回、發交其他法院審理。
(八) 刪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選編判例制度,先前已選編判例,為兼顧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並符合判決先例拘束力源於「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法理,得選取各該法院或下級法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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