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工房要對我們 #提告 了!拒向惡勢力低頭,我們將公開業者欺騙民眾的證據並 #全面反擊,提起台灣第一個由網路發起的 #消費者團體訴訟!懇請大家分享、tag你身邊親友,一起關注。要扭轉台灣誇大不實廣告、不肖業者欺負百姓的亂象,我們必須一起打贏這一仗!現在我們需要:
🙍♂️ #受害者名單▷ 如果你或親友是受害者(曾因誤信話術購買但沒有療效),請私訊與我們聯絡。台灣需要你勇敢站出來!沒有 20 個人願意站出來,這個訴訟就無法提出了。
👩💼 #訴訟律師團▷ 如果你是律師,請來信 info@medpartner.club 信箱,加入這場保護民眾的戰役!
🙋♂️ #法務費用支援▷ 我們不打算讓律師無償工作,我們自己是專業人士,我們最清楚專業有價。如果你願意支持,歡迎以訂閱的方式,提供我們打仗的糧草。訂閱支持: https://tinyurl.com/yak2hmkw
正面對決不肖廠商,我們這次一定要贏!!!這世界不是有錢有勢就是對的啦!科學是怎樣就是怎樣,不容你們黑白亂講還拿這個賺不懂民眾的血汗錢!
#太和工房欺騙民眾的常見流程
目前我們已經掌握太和工房的伎倆,只能說很厲害,但也很糟糕!他們絕對是經過精心的設計,來規避誇大不實廣告被檢舉的風險。
他們可能會對民眾做些很不科學的檢測,或者是提及民眾發生率極高的症狀(失眠、高血壓、糖尿病...etc),接著暗示他們的產品可以預防甚至是解決這些問題。例如他們會給你看一本書,說血液循環好,95% 的疾病自己會好,然後跟你說負離子產品可以解決血液循環問題。或者是給你看一本書,說氫氣可以改善、治療、預防幾乎所有的疾病,然後說他們的氫水機多棒多棒。
但請注意,他們多數狀況下,不會直接說出「療效」,而是叫你去看「明示療效的那本書」,只有少數狀況下會說溜嘴。
接下來一條說會產生負離子的毯子,就要賣你 12800,一個氫水製造的瓶子就要賣你 12000,今天如果不是因為相信產品會有疾病預防、保健,甚至是治療的效果,會有哪個人願意花一萬多塊,買一條看起來普通的毯子或者是水瓶?但許多民眾因為相關的知識不足,特別是長輩,或者是腦波弱一點的人,在他們高超的話術引導下,就買單了。
有關證據部份,我們現在不宜公開太多,避免對方在法務上預作準備。但我們已經準備好了錄音檔以及店內的照片。現在我們需要更多的受害者,願意站出來與我們聯絡,提供你遇到的狀況,最好的狀況是願意站出來提告。
這不只是為了還你一個公道,而是還整個台灣社會一個公道。如果我們就這樣忍氣吞聲,想說被騙就算了,他們就會繼續這樣騙下去,而且在台灣的百貨公司跟鬧區開出七、八十家的店,擴大他們為惡的規模!
#懇請有志律師與我們共同上場作戰
我們也希望有更多有正義感的律師朋友們一起站出來,對方有權有錢可以請律師來告說出真話的人,我們也要拿出勇氣和這些不義對抗!我們會用醫療專業在法庭上幫他們好好上一堂理化課,也要請律師用法律的專業,跟我們一起在法庭上並肩作戰!
#不要以為沒騙到你就沒你的事這是我們共同生活的社會
最後,我們知道很多我們的讀者都很聰明,根本不會被騙,但別認為這樣就事不關己。一個社會能不能進步,取決於有多少人願意為其他人付出,願意追求真理公義、願意一起改變錯誤的制度。
我們都知道,不肖廠商技術性地降低自己被罰錢的機率,再加上台灣的罰則很低,而且台灣消費者被騙就是摸摸鼻子,沒人會提起訴訟,所以這些廠商才會猖獗到這種程度。但我們只要勇敢一次,在法院出現一個真正的判例,就有機會對許多不肖的廠商起嚇阻作用,讓台灣社會往更正常的方向去前進。
我們已經沈默太久,忍耐太久,當作沒看到太久,但這次我們不能再沈默了!
請加入我們的行列,協助分享、tag 給更多親友知道,如果可能的話,給我們一些小小的支持 https://tinyurl.com/yak2hmkw,讓我們一起打贏這場仗吧!!!
今天晚上九點,我們也會有一場 #直播,更完整一點告訴大家到底發生什麼事?以及我們可以怎麼做?廠商可能會動員人來攻擊,我們沒錢請網軍,只能靠大家來支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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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PNN livehouse.in頻道 ( ...
大法庭判例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八卦
館長槍擊事件十項重點整理。
一、兇手的行凶過程
依照媒體目前所揭露的訊息,兇手是之前性騷擾事件後,這次帶著幾分酒意來行兇,即使你沒有開過真槍,玩過射擊類遊戲的人都懂,手槍的瞄準度極低,加上改造手槍通常後座力會較大,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歹徒是雙手持槍,相當迅速的在十秒鐘內開三槍,且精準的打在四肢。
若非受過特殊訓練的一般人,這是不可能辦到的。
喝酒加上短時間開槍,卻還能剛好不偏不以的打中四肢,我只能說館長該慶幸自己沒有生命危險。
補充說明 : 根據媒體報導,打中館長的手槍疑似是「傑里科941」,是由以色列武器工業製造的半自動手槍,雖然容易攜帶,但威力不容小覷,被看作是「沙漠之鷹」的兄弟版本,也被稱為「小沙鷹」,在許多電影中都有出現過它的身影。
二、第一時間選擇投案
犯案後立即帶著槍枝投案,在律師到達前不接受任何偵訊,這一切的一切都太過順遂,一般如果是衝動行事的人,在犯下如此大的事件時,應該第一時間先躲起來,等到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後,才透過親友說服後出面投案或跑路。
但他卻第一時間帶槍枝去投案,這彷彿是寫好的腳本。
三、館長第一時間選擇直播
直播一直以來都是館長與粉絲溝通的橋樑,第一時間留下影片紀錄,如果真的有三長兩短,可以看的出來館長是真正在交代遺言的,一個願意守護台灣的軍人,即使身受槍傷,還能這樣我個人是相當敬佩的。
至於有人攻擊他還抽菸這件事情,我個人覺得管太多了,在當下只要有任何能夠讓他舒緩的事情,無論生理或心靈,我認為問題不大。
四、不該檢討過去館長的言行
無論過去館長說過甚麼,談論過政治,還是商業上有與人產生衝突,如果有糾紛法律自然會介入處理,但不應該透過任何暴力手段,甚至買兇的方式來讓其感到害怕進而退縮,這是不被社會大眾允許的。
至於那些冷嘲熱諷的人,我覺得一個連基本道德值都有問題的人,真的不配稱之為人,今天我們身在台灣這片土地,治安的事情都與我們切身相關,沒有人希望台灣治安不好,沒有人希望台灣防疫漏洞。
除了那些不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
五、無端檢討心理疾病患者
有非常多的留言在下方指責說,到時候兇嫌又自稱有精神病就可以逃過一劫,首先我要說,精神疾病不是自稱就可以算數,而是要有完整的就醫與用藥紀錄,且透過專業精神科醫師判定後,透過法官依循法條後做出判決,無罪強制就醫,並不等於無罪釋放。
我看到這些留言會嚴重感受到不舒服,我哥哥去年才因為憂鬱症與思覺失調離世,這些留言會讓我感到被冒犯。
六、警告意味相當濃厚
進到法庭上,兇嫌如果堅稱並未攻擊要害,並未要惡意使人致死,過去的確有因此並未判殺人未遂的判例,但相關細節還是仍等待警方與司法調查。
七、槍枝來源
在台灣買槍沒有這麼容易,也不會隨便在路上就撿到一把槍,還剛好有子彈你又會用,這必然是預謀犯案,一切就是像是劇本一樣通通走完,直到現在這一步。
八、檢討身旁助理
有人指責助理為何沒有去擋子彈,或是第一時間去追擊兇嫌,這都是不切實際的說法,任何人遇到事件的當下都是一片空白,館長一定也不希望無辜人士捲入其中,在醫護人員到達時也表明,館長的助理傷口處置的相當好,去抨擊他們真的太莫名。
九、藉機做政治鬥爭
無論藉著此事件,要鬥爭民進黨中央政府,或是國民黨侯友宜地方政府,我認為都是無辜增加事端,今天沒有人樂見這種事情發生,但相信也沒有人能夠阻止這樣的犯罪,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查明真相,並且思考如何來加重懲處或是防範後續又有這樣的事件發生。
十、打擾館長
現在館長在醫院休養,所需要的就是安心的療傷,並且讓身體恢復到狀態,這次兇嫌瞄準的是四肢,也是館長平常訓練相當重點的部位,如果一但傷及要害,幾乎可以說讓館長的職業生涯就此告一段落。
還是那句老話,無論你喜不喜歡館長陳之漢,都不應該花費時間心力去檢討受害者,也更不應該去冷嘲熱諷,這是做人最低的道德界線,我對於這種事零容忍,一但有這種情況發生就是直接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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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判例 在 Facebook 八卦
momo親子台對智財局提告到最高行政法院的訴訟結束,「焦糖哥哥」的商標之爭我方大獲全勝。沒有其他狀況的話,這代表我正式廢止momo親子台十多年前搶註「焦糖哥哥」的兩類商標成功,原本被電視台控制的「焦糖哥哥」商標,未來將全部回到我身上。
換句話說,按照momo親子台與台長陳景怡先前寄給我的存證信函與電視台粉專發文的法律見解,從此刻起,如果momo親子台、粉專、YouTube頻道有再出現「焦糖哥哥」的畫面、名字都屬於侵權盜用,請五天內找焦糖哥哥本人商討賠償事宜。
如果按照台長陳景怡之前超譯法律說連「焦糖」兩個字我都不能用,同理可證,現在momo親子台連「哥哥」兩個字都不能用喔,因為會混淆誤認我的「焦糖哥哥」裡「哥哥」的商標。😉
我們怎麼贏的?官司結束了所以我可以說了,但更專業的法律討論就留給顏律師。還在那邊因為我支持民進黨所以能贏的人,我是蠻羨慕這種人的——因為無知讓他們更能無拘無束好好地活著。
一、申請廢止時
顏律師問我:「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能證明焦糖哥哥是你自己取的?」我就找出前十年來我錄過的節目、新聞報導有提到我為什麼取「焦糖哥哥」,而不是巧克力哥哥、黑糖哥哥。除了我愛衝浪🏄當時曬成焦糖色的皮膚,還有當時跟我同公司的布丁姐姐(她當時已經是藝人了),經紀人安綺姐想將來可以用焦糖布丁🍮一起表演跟主持。
在法庭上,也因為安綺姐出庭作證的證詞直接打爆momo親子台說謊,所以他們又傳了一個跟我們短暫同事,後來在momo親子台錄製歡樂谷的製作助理出庭作偽證。
她的目的就是捏造「焦糖哥哥是自己一人試鏡,當時安綺姐並沒有來。」這樣的偽證目的是要讓安綺姐的證詞失去或削弱效力,結果顏律師一反問「妳怎麼確定焦糖哥哥是自己去的,妳當時有在門口迎接他嗎?」
但給智財局最有力的證據是我剛到momo親子台時,蘋果日報就幫我做了半版的收藏玩具公仔的介紹,當時我就在使用焦糖哥哥的名字了。momo台當然也提出反駁說如果我沒有在momo親子台怎麼可能有蘋果日報專訪。我聽到真的笑到肚子痛,我就請律師跟智財局說,那為什麼只有電視台討厭常封殺的「焦糖哥哥」有半版專訪,而其人沒有XD。
所以我常說是momo親子台需要我幫他們曝光,而不是我需要momo台來曝光,看看那悲戚的0.01收視率🙄️
我們也提出google搜尋「焦糖哥哥」證明全台灣前十幾萬筆資料都只有我「本人」,僅此一家絕無分號。
另一方面的助力不在預期中,這一點我要感謝酸民、黑粉、噁爛政客、收錢網軍、紅色媒體,這些人及組織為了黑我只能不斷用「焦糖哥哥」才能指涉陳嘉行本人。所以不論是智財局裁判人員,或智財法院法官都知道講到「焦糖哥哥」就是在講我本人。
雖然那些栽贓言論非常噁心、惡質,但我能大獲全勝這些網軍功不可沒。我真心想為他們獻唱一首「感恩的心」。
二、鋼鐵人、哈利波特、PlayStation
大家還記得商標大戰剛開始時,有一票自稱智財權威的律師論述「鋼鐵人」,來類比「焦糖哥哥」推衍出momo親子台會勝訴。如果真的是純粹法律討論,我認為這是好事讓大家更了解著作權保護。但我個人感覺帶風向的成分大於討論法律啦,而且還有人投稿到法律期刊帶風向。
我當時告訴自己要忍住,等momo台在最高行政法院失敗後,我再來發文打臉這些人。簡單說焦糖哥哥不是角色,就跟豬哥亮一樣,因為演出後被廣為人知。鋼鐵人、哈利波特都有清楚的角色設定,兒童台的哥哥姐姐哪有什麼設定,連衣服都能互換、主持棒都能輪流了,這樣能叫「角色」??你們是能看到鋼鐵人跑去霍格華滋嗎⋯⋯
我直接講啦,兒童台不給哥哥姐姐角色設定,就是方便資方能控制哥哥姐姐,誰不聽話他們就換掉誰,反正大家都是免洗筷,電視台認為誰主持、誰表演都一樣。
我原本要去註冊焦糖哥哥,結果momo親子台當時製作人威脅我「你敢自己去註冊我就把你換掉」。當時我在兒童台時就常跟資方對抗,我常被他們封殺外,連當初談好的活動都能一句「口頭約」不算而不付錢。
跟請泡芙姐姐編舞然後不付錢一樣,不付錢的理由我說出來給大家笑笑——電視台忘了編預算,所以不能給妳錢,可笑的是這種不給錢的事還不是只有一次兩次而已。
但也因為這種多行不義必自斃的行為,當智財局與智財法庭請momo台提出他們有在使用「焦糖哥哥」商標時,他們完全沒有證據,但倒是製造了一堆資料(大概一次六公斤),結果,智財局與法院認定這些資料與本案無關。momo台律師為何罵智財法官沒有國際觀?因為他們舉了很多國外判例,其中一個是PlayStation的例子,但焦糖哥哥根本沒有任何節目啊,不論是momo歡樂谷、歡樂谷DVD,甚至桃園燈會都不是掛上「焦糖哥哥」四個字。白話說我不是主角,那些不是我的主秀、個人演唱會,我只是PlayStation遊戲光碟中裡面的一個環節,我不是PlayStation本人。
為什麼momo親子台完全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使用「焦糖哥哥」商標,答案就是他們封殺我不給我機會,我沒有任何個人的節目、專輯、活動。當然代表momo台從頭到尾是搶註焦糖哥哥商標,但不使用就算了還拿這個寄存證信函要我賠他們錢。顏律師希望我別用「商標蟑螂🪳」形容他們,所以我就算了。
momo親子台就是自食惡果而已,沒有幹那些壞事,今天就不會全部敗訴。
三、焦糖哥哥談政治
這在momo親子台接受風傳媒獨家專訪但又不敢具名的報導中就提過了,台長批評我為何離開了還要用「焦糖哥哥」名義聊政治。
大家可以回憶一下momo親子台對中國市場的野心,當時四川地震發生時,我們還要拍影片支持。但看看台灣發生這麼多事情,momo親子台有要哥哥姐姐拍影片嗎?因為不能聊台灣政治、不能講中華民國、不能講新疆血棉花,但可以支持中国。
momo親子台想去中国掏金能理解,畢竟當時我因為「康熙來了」在中國的知名度比電視台還高,我也去了幾次中国做沒有酬勞或低到可笑的工作,還要陪那些長官應酬。其中有些人真的好相處我也聊得開心,但有的會在那邊吃豆腐(物理與精神上的),講說我不配合就很難在這邊發展。笑死,我就沒有要去中国發展啊,況且真的想紅我靠自己絕對比靠momo親子台快。
如果不信,媒體還可以去問問momo親子台跟他們的委任律師,在法庭上是不是又提到焦糖哥哥為什麼要公開講政治的事情。
事實上不是不能講政治,是不能講跟momo親子台立場不同的政治。
我都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要講什麼是我的自由,這裡是台灣、是中華民國,你們要言論跟思想審查去中国發展吧,那邊很適合你們。
最後送給大家一段話:
「你不能自由地講 你就不能自由地想」
——大法官許玉秀
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大法庭判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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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判例 在 大法庭制度重點說明與爭議問題探討 林明昕教授 元照出版 的八卦
我國的 大法庭 ,自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於2019年7月4日開始施行後,正式取代 判例 、決議等舊有模式,一舉成為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 ... ... <看更多>
大法庭判例 在 [考題]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為讓同學多讀些大法庭制度內容,故篇幅較長,不適用考題篇幅配置)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有何規定?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有何規定?
【擬答】
一、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之規定:
(一) 判例之意義:判例,乃相同或類似案件之判決先例。本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不同事務不同處理」之原則,最高法院對於某一案件所作成之裁判,因該裁判所持法律見解得作為日後其他相同或相類似案件判決之先例,經最高法院依一定之選編程序採為判例,報請司法院備查者。
(二)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二、判例之法律效力:
(一) 理論上,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 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而判例並非法律,僅係最高法院之判決透過選編程序,由全體法官參與內部會議決議作成之實例及慣例,若法官認事用法受判例所拘束,即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主旨不符。
2. 釋字第374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二) 實務上,判例具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拘束力:
1. 實務上,下級法院法官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與違背司法院解釋相同,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均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對此,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顧慮其裁判經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或廢棄,導致法官績效下降影響法官個人評價,仍多以尊重判例而為裁判之方式判決,故判例仍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2. 惟有學者認為現行判例制度可能違憲,判例之拘束力將造成法官無法完全依照法律及自身判斷為審判,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憲法保障,應有條件限縮判例之拘束力。
三、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一) 目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制度之決議是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作成,但決議並非裁判權的作用,僅具內部統一意見的功能,而對外公布的決議實質上已具備一般法律規範的實質內容與外觀形式,並於個案審判上被援引為規範依據,有招致權責不相符的質疑。
(二) 對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為避免法律適用有所歧異導致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司法院擬具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及於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取代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成為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三) 大法庭審理之組織: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法官九人、十三人合議行之,其審判長均由最高法院長擔任,而合議庭成員,除其中一人為原案件之受命法官外,其餘由民、刑事庭分別票選產生的法官代表擔任,任期二年,並以來自不同庭為原則。
(四)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事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所持之法律見解與各庭或大法庭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者,於書面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認有歧異,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判。
(五)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程序:
1. 法院職權發動: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認審理中的案件或事件具備移送大法庭之事由時,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前揭事由,經大庭許可後,裁定將案件移送大法庭審理,而至於大法庭應否許可移送,屬於依法裁量之審判事項,爰規定許可之基准由最高法院定之。
2. 當事人聲請發動:為兼顧當事人之程序主體,當事人亦得以案件或事件所涉及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先前裁判間已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向受理案件之該庭聲請移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裁判之;前開聲請之准駁,應以裁定為之,但為准許之裁定前,應徵得大法庭許可。
(六) 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由於所涉法律問題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公益性,故律師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具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又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必要時得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法律問題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機會。
(七) 大法庭受理案件審理後,應自為終局判決,除顯有必要外,不得將案件移回民、刑事各庭或發回、發交其他法院審理。
(八) 刪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選編判例制度,先前已選編判例,為兼顧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並符合判決先例拘束力源於「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法理,得選取各該法院或下級法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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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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