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就是我家的」?
大通砂石場非法占用國有土地相關文件
上午記者會,我已經講相當清楚了。沒想到,韓競辦總發言人王淺秋女士,繼續混淆焦點、胡扯撒謊,厚顏無恥的程度,令人不敢置信!
既然如此,就再讓「白紙黑字」來說話:
⛔️「韓李長期非法占用國有土地時序彙整」(見附圖1)
➡️2002年11月26日「2002年11月15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雲林分處國有土地勘查紀錄及照片」(見附圖2-1至2-4及封面)
➡️2002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雲林分處函請大通砂石股份有限公司繳交使用補償金282萬7136元,並要求勿再使用土地」(見附圖3)
➡️2002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雲林分處函覆大通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取得合法使用權源,使用國有土地,供作砂石碎選場等使用對使用補償金疑義案;仍要求繳交使用補償金282萬7136元,再次要求在未取得合法使用權利前,勿再使用土地,並回復土地原狀」(見附圖4)
⛔️至於韓競辦所出示的繳款收據,是在2006年時,李家為了能夠開發國有地而必須讓國有財產局解除列管,而不得不繳。但是,重點是,經過「十分神奇」的程序,國有財產局就「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如此長期非法占用,在2006年竟放水讓其只繳了47042元就沒事,簡直離譜至極,這是「庶民」能夠享有的待遇嗎?
退萬步言,即使不論前述的放水,請問韓國瑜與李佳芬:2000年3月到2002年6月非法占用國有土地,有沒有繳過任何一毛錢?為何國有財產局之後有催繳,但不僅沒有執行,還縱容李家繼續非法占用?
⛔ 附註:
2019-12-11 「國家的就是我家的!非法占用國地竟還拒絕賠償」記者會
https://reurl.cc/6gxaxV
2019-12-10 誰讓李家非法占用國有地、補償金擺爛不繳也沒事?
https://reurl.cc/Rdm0E9
2019-12-4 那天,站在西螺大通砂石場的舊址
https://reurl.cc/VaQyqY
2019-12-4 財政委員會:走私香菸有依法處罰嗎? 雲林大通砂石場坑洞用什麼回填?
https://reurl.cc/al8677
2019-12-4這些大洞裡面、回填了什麼東西?
https://reurl.cc/M7GRgL
2019-12-3 「誰在包庇權貴濫權牟利 全面徹查追究違法失職」記者會
https://reurl.cc/EKaGvm
2019-12-3 徹查權貴違法濫權、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W4VDY9
2019-12-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貪污通緝重趴趴走 & 保障檢方法警權益
https://reurl.cc/L1ZNzL
2019-12-2 財政委員會: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e5alOb
2019-12-2 針對NCC不作為、縱容旺中,我已數次公開批評,並具體提出修法草案。
https://reurl.cc/M7DgLn
2019-12-2 特權圈地牟利 掠奪國家資源
https://reurl.cc/pDX22r
2019-12-1 剛剛有人告訴我,韓國瑜發了「國瑜按鈴」採通,說明天要去按鈴告我。
https://reurl.cc/RdDD89
2019-12-1 前台水貪污董座徐享崑,終於落網了
https://reurl.cc/gvllNX
2019-12-1 看看李日貴家族,當年如何囂張跋扈!
https://reurl.cc/NaDDOp
2019-12-1 請韓國瑜勇敢面對、別想用濫訴恐嚇本人閉嘴
https://reurl.cc/1Qzz8V
2019-12-1 回應韓國瑜競選辦公室記者會
https://reurl.cc/RdDD2r
2019-11-30 不敢面對白紙黑字、選擇躲在罹於追訴時效背後的韓國瑜
https://reurl.cc/72llbD
2019-11-30 「請韓國瑜誠實面對 別再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2433zn
2019-11-30 不只是砂石場、重點在「濫用國家資源圈地牟私利」
https://reurl.cc/RdDDWe
2019-11-30 貪污沒有關到死、還在囂張趴趴走
https://reurl.cc/b6xxlv
2019-11-29 韓國瑜白天閃躲迴避,等到晚上媒體要截稿時,才由競辦發出可笑的聲明
https://reurl.cc/RdDDy6
2019-11-29 韓國瑜立委濫用權勢花納稅人錢、為李佳芬家族蓋堤防圈地當砂石場
相關文件
https://reurl.cc/lLXXDQ
2019-11-29 覆韓國瑜競選辦公室
https://reurl.cc/Qpm0E0
2019-11-29 請問韓國瑜市長:擔任立委時,是否關說經濟部,專案撥款6800萬興建幫李家圈地搞沙石場的新堤防?
https://reurl.cc/rlop3E
2019-11-29 「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記者會
https://reurl.cc/W4yjA5
2019-11-29 誰讓國家機器動起來 為韓李家族圈地搞沙牟利
https://reurl.cc/xDodNN
2019-11-28 特權掠奪國家資源、韓李家族發大財
https://reurl.cc/D1eaqN
回復原狀時效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八卦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回復原狀時效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真是一個有趣的案子,
律師在上訴最後一天的最後兩分鐘傳真書狀給法院,
傳真結束時已經超過凌晨12點了,
這樣算合法上訴嗎?
結論是上訴不合法!
這讓我想起來n年前發生的一件事情,
有一個律師同學在大學社團裡面發文詢問在途期間,
因為那個有點難算,司法院弄的那個表也是很難懂,
所以大家(一堆律師法官檢察官)紛紛加入討論,
原來那個案件是台南檢察官不起訴,
依法要在7天內再議,
可是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的是,
他的當事人住外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
在途期間加上去可以再拖一個月以上,
可是律師卻是住台北,
收到後依法是7天內再議,頂多加上台南跟台北的在途期間,
其實這個就很清楚,寧可從嚴,不要從寬,
反正就是7天內再議就對了!這是最保險的作法!
討論到後來才知道原來他問的當下,
已經是再議最後一天,且是晚上8點多,這位同學還在台北,
這時大家都暴動了(難得的情景阿),
紛紛叫他趕快訂高鐵票下去處理,不然就來不及了!
(這個時候怎麼有空慢慢討論呢?)
後來好像是用電子檔寄給台南律師同學幫忙處理,
才解決掉這個問題(不過用印部分怎麼處理呢?)
嗯,
總之律師這個行業,很少有事情是不做馬上會爆炸的,
不過如果涉及法定期間(上訴或再議或時效),
這可一點都沒辦法打馬虎眼的,
錯過了天時,就是爆炸了!
後面不管地利人和多強,都沒辦法救的!
#法律上的一秒鐘
#遲誤上訴期間
#律師責任
⏰⏰⏰大家可能都有趕三點半的經驗,法律上也是相當注重時間的,尤其像提起救濟這種「不變期間」,合法送達後錯過了、也沒有回復原狀的理由,就算說破嘴、人情再多、請出神仙來也沒用,法院就是只能駁回。如果委任的律師錯過救濟期間,也會有民事責任喔!
🇩🇪️🇩🇪️最近在德國發生一起上訴期間的認定問題,當事人因為前律師提供錯誤諮詢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邦法院判決當事人敗訴後,負責該案的新律師卻遲誤上訴及回復原狀期間,在期間屆至的最後一天半夜23:58才把上訴狀傳真出去,5頁的上訴狀,最後一頁傳真至法院時已經是隔天00:00:34秒了,律師是否合法提起上訴呢?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判決指出( Beschl. v. 27.09.2018, Az. IX ZB 67/17),律師必須證明他的上訴是在合法上訴期間提起,依其經驗,一般傳真所需花費的時間必須在午夜前完成,本案律師並無法證明傳真完成於午夜前,因此上訴不合法。
#小白小編
圖片來源: Stephen Jewkes, huffingtonpost.com/…/italy-earthquake-2012-aftershocks_n_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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