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恆天詩退貨退款須知
一、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均享有產品到貨7天鑑賞期之權益,商品退貨時必須回復原狀,亦即必須回復至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 (包含封條勿拆除、附件、內外包裝、隨機文件、贈品等),若為部分商品退貨則針對您已使用或保留之商品應另以市價計價,否則將影響您退貨的權限。
二、 凡是商品在未配送過去情況下 已先更改戒圍與開立證書 後續恕不退貨(請先考慮清楚再告知是否要更改戒圍與開立證書)。
三、本公司所銷售的食品,在14日內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益。特殊情況:請私訊至粉絲團給客服人員詢問(或撥打至電話04-25122125 #31 #32)
四、 以下屬於正常非瑕疵範圍:
*1-3公分以內之測量值誤差,極小汙點、些許線頭、輕微脫線、新品染料味道、下水後染色或掉色,直播上些許顏色上落差、人為造成之損壞等。
以下屬於商品瑕疵定義:
*大範圍破損或髒汙、綴飾脫落、版型歪斜等嚴重影響穿著之情形!(若無法判斷是否為瑕疵範圍,請先將瑕疵部分清楚的拍下來務必在七天內私訊到粉絲團至客服人員告知)
五、 到自取點取貨,請在現場檢查好商品再帶離現場,實體店面取貨無7天鑑賞期
退款方式及退款時間:
*完成商品驗收後的退貨退款,請您填寫銀行/郵局帳戶資料,我們將於7個工作日內,依您申請的帳戶資料完成餘額轉帳(不需扣除手續費),也可將轉成紅利金至在您的個人帳號中,日後購買商品,則款項可直接抵扣。
林揚竣粉絲團於該次檔期售出時提供的試吃、試用之商品可以於商品購買14日內向客服人員提出不適用退貨辦理申請,退款之價格我司將會扣除勞務費用NTD200圓整,客服人員將查證該商品購買時林揚竣粉絲團是否提供購買試吃、試用,若購買檔期並無提供試吃、試用則以商品個人衛生、拆封問題拒絕退貨。
我司在個人衛生用品以及高單價、易受掉包之商品將會於出貨之前商貼我司封條,退貨請勿將商品封條做任何損壞、拆封以及不必要拉扯,封條只要不是出貨前狀態我司將不予以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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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定義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騎樓停車,引爆檢舉,有解決方案嗎?
昨天傳出高雄市警局,為了處理近期檢舉案件暴增,要將部分的交通違規行為,改為「勸導,不舉發」,引起廣大網友討論之後,警局澄清「沒有這樣的事」。
但,這樣的聲音,從去年底到現在,已經多次出現在民眾及民代的口中;以我自己的選區為例,有民眾因為習慣把車停在騎樓,兩的月內被開30幾張罰單,不少民眾因此對基層員警出現責難,另外,有民眾因頻繁被檢舉,懷疑是鄰居「挾怨報復」的檢舉,跟鄰居產生糾紛,
這讓我反思一件事 (並在4/16交通委員會提出建議):
如果台灣的停車文化要改變?當下除了檢舉之外,還能做什麼?
💊騎樓違停被檢舉後,會怎麼樣?
我跟團隊家戶拜訪,做了實地調查之後,發現,很多時候,被檢舉後,車子短期內會暫時開走,但是一段時間後,又會回復原狀,追根究底的原因,是民眾「習慣」把車停在自家門口;
另一方面,民眾也主張,騎樓屬私人地,但在道交條例中卻被定義為「行人通行道路」,這在執法上,也造成第一線人員不小的壓力,
所以,我在跟住戶溝通時,多半用喚起同理方式,請住戶想想,如果真的有行動不便、老人家需要在騎樓行走(畢竟不是到處都有人行道),但是被車擋住,會不會很不方便?
住戶多半也能夠理解這種狀況,很多因而會希望我去推動,是不是把騎樓把保留一定通行空間留給行人,但開放部分空間的彈性停車?
💊這個問題,回到根本,我的想法是:
1⃣如果有人行道,其實真正應該推動的,是 #淨空人行道 的強力執法
2⃣如果沒有人行道,那麼騎樓作為行人道路,政府能提出什麼配套的停車政策?怎麼跟民眾溝通?(目前有騎樓提供公用的 #地價稅減免 方案)
3⃣有沒有方法,改變「把車停在家門口」的習慣?
於是,我想到高雄交通局在推動智慧停車的規劃時,試圖要建立【感應式停車柱】、【電子收費】、【停車位監測】資訊
如果,我們把【停車格(場)資訊 + youbike點位資訊系統整合】,讓住家周邊停車位不足的市民,有辦法把車停好後,利用停車格(場)周邊的youbike,騎車回家,在家裡最近的youbike站停好後,走路回家。甚至是,推出結合停車的ubike月租方案,讓民眾能夠利用停好車之後,將ubike直接騎回家。
當然,這個前提是家裡附近有youbike站的情況下。
不過,用現有的資源,去媒合【停車後,轉換公共運輸】的使用,一定是高雄未來要智慧交通的重點!
我會持續跟交通局一起努力,來推動高雄交通的便利,安全為主,便利為輔,是城市交通發展應該要的方向!
回復原狀定義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八卦
謝謝今天來旁聽聲援的朋友們,我們繼續一起加油!
運動比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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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法庭紀要】 反同公投第10案、第12案撤銷訴訟
今日第10案(民法婚姻定義)與第12案(專法公投)準備程序終結,預計將於2/13 下午2:30 及2:50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法庭)。
✅本日開庭,公投提案領銜人游信義與曾獻瑩分別經法院裁准以獨立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程序,其委任律師首次出庭表示意見,主張依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同性伴侶不得直接依釋字第748號解釋以民法登記結婚為由,主張本件原告不具備得以民法登記結婚之「主觀公權利」,從而不得提起本件訴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主張,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是同志伴侶在大法官釋憲後要求即刻登記結婚的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請求,是因為認為大法官解釋所稱兩年修法期限未到,尚無法律依據立即允許同志登記結婚,但不能據此推論同志不具備「平等的婚姻自由」此等「主觀公權利」。
✅參加人另主張公投已經投完了,本件訴訟已無實益(無權利保護必要),伴侶盟律師團回應,依據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投結果公告3個月內,行政院須提出草案,本件公投雖執行完畢,但允許交付公投的行政處分仍有規制力,因此本件撤銷訴訟目的在去除違憲違法的行政處分效力,目前也還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自仍有實益與必要。
✅中選會主張四月通過提案的審議結論並非行政處分,而十月公告公投案成立雖屬行政處分,但堅稱公投法無從結合伴侶盟律師團所主張之「保護規範理論」來肯認同志是適格的當事人,主張本件原告等人不得爭訟。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當庭請法院審慎考量:在憲政法治、權力分立的體制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當然應受司法審查,如貫徹中選會上開主張,那麼在中選會通過公投提案、允許公投案成立的狀況下(如本件情形),其所為行政處分將根本不會有司法介入審查其合憲性與合法性的機會,因為在中選會允許交付公投的狀況下,提案方自然不會爭執,而中選會自己作為處分機關也必然自認合憲合法,難以期待其自行撤銷,如此際仍不許受公投結果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爭訟,顯將形成人民權利保護之重大漏洞。
伴侶盟律師團將進一步針對中選會昨日送到之答辯狀,以及參加人今日庭呈的書狀,再以書面表示意見,後續案件有新的進展,也會再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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