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昨天英國貝婆在商標法上,敗訴給台灣的安安後,今天再一起商標侵權案例,館長輸了!
館長又敗訴了!館長,相爭不曾輸,相告不曾贏!館長今天的敗訴,對安安可以說是雙喜臨門。可喜可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08/1827125.htm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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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侵權 網 拍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八卦
真假難辨!警查獲大批仿冒日韓化妝品
(湯寶隆、楊適吾/高雄報導)
2016年09月01日18:15
隨著日、韓劇在台走紅,新北1名王姓女子(26歲)就搶搭這股熱潮,在網路上賣起韓星代言的化妝品,不過她賣的卻是假貨,遭到警方逮捕,查近侵權市值約百萬元的仿冒品,警方初估她8個月來已輕鬆獲利50萬元,這是王女去年迄今,第3度被抓。
警方說,已婚林女租屋在新北市,原是髮型設計師,後來改行專職網拍,她從淘寶網進口多款劣質化妝品,如氣墊粉餅、眼霜及SK-II青春露及乳液,再以3倍不等價格賣出,她網拍時都推稱是從韓國代購或大陸進口。
保二總隊偵三隊是去年7月據報,發現她因違反商標法遭逮捕2次,但仍無悔意持續販賣,
http://udn.com/news/story/7318/1934773
商標法 侵權 網 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畫你的臉卻又不能是你?】
身邊有朋友很會畫畫,常常分享自己畫的明星Q版插畫,同樣喜歡那位明星的粉絲們,便紛紛敲碗求出紙膠帶、明信片、貼紙等商品,但他又擔心販賣繪製Q版明星的商品,不知道會不會侵犯肖像權呢?
🎸繪製販賣Q版公眾人物會侵權嗎?
繪製販賣Q版的公眾人物依繪製內容、參採方法的不同,可能會侵犯著作權、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1⃣著作權問題
繪製的Q版畫像,本身是屬於獨立創作的美術著作,繪製者是著作人,利用自己著作的行為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可能侵犯著作權的部分在於,如果是未經同意直接依樣畫葫蘆繪製成商品別人的攝影著作,即便是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的相片,例如明星寫真、劇照等,因為沒有經過拍攝者的同意或授權,會涉及侵害原攝影著作的重製權、散布權。
至於自己當主角的照片,沒有經攝影者的同意,也還是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2⃣肖像權問題
而肖像權和著作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繪製Q版的公眾人物圖樣,以文字敘述描繪的商品人物、標示姓名,沒有先經過本人或其所屬經紀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即便已經表示是非官方出品,還是可能涉及侵害人格權中的姓名權、肖像權。
3⃣廣告不實問題
除了著作權的問題以外,沒有經過合法授權或同意,就宣稱是公眾人物的商品並進行販售,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第22條仿冒的侵害問題。
4⃣商標問題
如果繪製的商品中還包含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例如球員所屬球隊的隊徽、明星的代表LOGO,沒有事先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販售商品的行為就可能違反商標法。
🎸肖像權是什麼?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將「肖像」當作是單獨的權利,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及學說都承認有這項權利存在,基本上都認為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的「人格權」。
依照法院判決,所謂的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公開自己肖像的權利,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在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判決)
🎸怎麼樣會侵害肖像權?
基本上未經同意,一定會侵害肖像權,而侵害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製作肖像
例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
(二)公開肖像
例如將他人的照片在網路、電視媒體公開傳播。
(三)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將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例如繪畫後作成紙膠帶銷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常見的問題是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但也不能作不當使用或改作,例如未經同意將照片上肖像權人所穿比基尼泳衣修圖去除,改為類似裸身供人拍照的照片,這已經不是當初當事人同意公開的照片內容,因此需要另外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也屬侵害肖像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
🎸可以請求賠償嗎?
對於公眾人物而言,尤其是知名影藝人員、運動員的肖像,肖像權具有財產上、商業上的利益,有具體量化的經濟價值,所以也具備財產權的性質,沒經過同意,就以公眾人物肖像為攝影、寫生、非以幽默為主旨的漫畫陳列、複製,或以肖像作營業廣告,都會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財產損害的賠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號判決、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23號判決)
另外法院認為肖像權是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屬於重要的人格法益,所以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但必須情節重大才可以。
什麼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明文,實務上也沒有定論,有法院認為判斷被侵害的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應該以客觀上社會的評價而論,並不是以被害人主觀上的感受為認定標準。例如,大家都覺得這樣很過分,那麼就屬於情節重大;只有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但一般人都覺得還好,就不是情節重大。
比較特別的是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肖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就將照片上的肖像供作營業上使用就屬於情節重大。
著名的案例,是全聯在2017年沒有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有吳念真肖像的照片作為DM封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簡上字第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0號判決)
🎸以我朋友的案件來說,繪製他人長相基本上就會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非經同意或授權就販賣繪製Q版公眾人物商品,除非有經過繪製者重新創作並加入高度創作性,做出「有點像但不一樣」的人物,否則就會侵害肖像權,還有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許多日本節目會將提到的明星照片或人物畫呈現在畫面角落,有時候會覺得畫的很不像甚至是模糊的長相,或是將雜誌封面挖空只留下人型,根本看不出來是誰,就是要避免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肖像權」是專屬於每一個人的權利,沒有經過同意,最好不要任意使用、改作他人的肖像,尤其是名人,畢竟沒有經過同意就被畫成商品販賣,誰都不喜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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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3個月前因家中整理出清
曾在露天拍賣賣出一只別人贈與且許久未用的米白色格紋包
商品名稱為"格紋側背包" 網頁內容除了敘述商品規格尺寸外
且有註明二手使用過且有小部分瑕疵故廉售200元
但今日卻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指稱我所販賣的包包經鑑定為仿冒品
今日仔細比對後才發現我賣的包包格紋
與B牌的註冊商標"經典格紋"相似
平時對名牌包的涉獵不深 對格紋花色也沒有留意
以為自己賣的就只是一般普通的格紋包
雖然在網拍上之商品敘述及商品本身皆未標明是B牌
但因格紋類似 故有混淆消費者的可能
對於侵害到B牌的商標權 我深感十分懊悔
如果當初拍賣時有仔細留意到商標權問題
今日就不會犯下大錯!
問題:請問我下週至警局做筆錄時需要列印當時的網拍頁面嗎?
證明自己真的不是有意侵權的
另外 是否需要帶悔過書?
畢竟侵權行為是事實 我願意接收法律的制裁
不知道接下來會如何? 希望有類似經驗的版友可提供寶貴的經驗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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