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遭起訴 柯建銘:我送給他最好的情人節禮物
2013年9月因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被懷疑關說,進而爆發馬王政爭,前總統馬英九則被控教唆洩密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通保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等罪將馬英九起訴。柯建銘表示,台灣憲政終於在今天重生,更是送給馬英九的白色情人節大禮。
3年前爆發馬王政爭,源自於柯建銘與王金平一通電話,馬英九指王柯涉嫌關說法務部,柯建銘表示,他的全民電通案搞了5年,他只是把這些心路歷程講給王金平聽才通電話,那時他早已被判無罪,況且該案若有罪,最重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18萬,「我會為了18萬關說,還大費周章打給法務部長?」
柯建銘直指,馬英九就是利用全民電通案,想辦法弄他跟王金平,「這是政治鬥爭基本款」,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跟前法務部長曾勇夫不對盤,黃世銘用監聽到的內容向馬英九報告,藉此一箭三雕,馬英九可以除掉他跟王金平,曾勇夫也一起下台,黃世銘給馬英九的報告書,說難聽點就是「政治鬥爭計畫書」。
柯建銘回憶,馬王政爭爆發後,特偵組9月6日先開記者會,9月8日終於換馬英九親上火線開記者會,那天正好是自己的62歲生日,早上他還在新竹陪媽媽,中午看到電視新聞說馬要開記者會,心裡想「終於引蛇出洞了」,馬英九在記者會上抨擊稱「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譴責他與王金平,「馬當時送了我難忘的生日禮物,今天是白色情人節,起訴也是我送給他最好的情人節禮物」。
柯建銘說,他自己是走過戒嚴、威權體制的人,相當清楚國民黨在威權時期怎麼鬥爭,2008年民進黨失去政權,先是前總統陳水扁被上銬,下個目標就是自己,所以才長期監聽他,但如今馬英九自己摔一大跤,不但監聽國會、介入個案操縱司法,更直言,這個案子馬不會贏的,至於要被關多久都好,只要判有罪就是馬英九自詡清白一生的奇恥大辱。
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2095
商業會計法刑法 在 黃暐瀚 Facebook 八卦
檢評會的報告,確認兩件事情:
1 黃世銘洩密
2 王金平關說
輿論反應兩極,一者批王:【被抓到了吧】?一者罵黃:【早該請辭下台】。
我看到一個最被拿來對比的論述,是【洩密者(黃世銘)建議撤職;但接受關說者(陳守煌 林秀濤),卻只建議警告】,被批荒謬,毫無公義。
這個對比非常易懂,但卻有根本上的錯誤。因為在台灣:【關說無罪,洩密有罪】。
王金平電話都打了,陳守煌也接了,這個【事實】,一直都沒有改變過。不管他有沒有影響司法結果,在台灣,【關說】並沒有罪!除非這個過程有【對價關係】。或者打電話的人送錢,或是接電話的人收錢,如果有,王陳曾林,豈能全身而退?但過程有沒有? 沒有。9/6號的特偵組記者會早就宣布:【全案無刑事不法】。
所以王金平、陳守煌以及林秀濤全都沒有【不法】,因為沒有不法,所以被【建議警告】,這很奇怪嗎?
至於黃世銘,他被檢評會列出七大罪狀(文後列舉),有耐心的人,可以好好看一看。簡單歸類,黃世銘涉犯洩密與違反通保法,各自都會讓他吃上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司【事實上黃已經被起訴】。
再說一次:
黃世銘涉不法 → 建議撤職
陳守煌、林秀濤無不法 → 建議警告
這樣會很奇怪嗎?
暐瀚 2013-12-15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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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評會新聞稿:
壹、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部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等三人於該組辦理100年特他字第061號陳榮和法官貪污案件時衍生之一連串作為,有違反下列法官法等情事:
(一)、濫權監聽:鄭深元檢察官未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違法向法院聲請監聽與陳榮和案無關之人士,而黃世銘檢察總長竟予核准,違反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而情節重大。
(二)、違法公開監聽譯文:經黃世銘總長核准,由楊榮宗組長於民國102年9月6日以特偵組名義召開記者會時,就鄭深元檢察官所擬新聞稿,將監察對象柯建銘與他人電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載於新聞稿內,並將該新聞稿上傳於官方網站首頁,供不特定人下載、瀏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8條而情節重大。
(三)、洩密: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於該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尚在偵查未結案之前,基於偵查秘密,檢察官不可洩漏偵查所得內容,黃世銘總長竟攜帶監聽所得之內容及林秀濤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前往總統官邸,親向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專案報告。黃世銘總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7條而情節重大。
(四)、違反行政倫理紊亂體制:憲法並未規定總統為立法院或法務部、行政院之主管機關,本件關說案件亦非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之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爭執,且與總統職權無涉。該關說案件縱有涉及行政不法,至多僅涉及個人,並非院際爭執,故檢察總長直接向總統陳報行政不法案件,顯無法理或憲政規範上之依據,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而情節重大。
(五)、濫權召開記者會:特偵組既以刑事案件先對林秀濤檢察官監聽,繼則又以證人身分傳喚林秀濤檢察官,雖以訊問完畢後認定上開關說案無金錢對價關係,屬「行政責任」範疇,卻仍以刑事案件方式處理,並決定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布上開關說一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8條而情節重大。
(六)、新聞稿內容未經查證而不顧他人權益:鄭深元檢察官及黃世銘總長未依先前辦案計劃,即呈送總統馬英九先生之專案報告中所載,傳喚柯建銘立法委員、王金平院長、曾勇夫前部長、陳守煌檢察長到庭說明,僅憑該組片面指控、監聽柯建銘委員之通話內容,以及王金平院長與陳檢察長、曾前部長之通聯紀錄等證據,由黃世銘總長指示楊榮宗組長大動作召開數次記者會,指稱柯建銘委員有向陳檢察長關說且曾前部長有與陳檢察長連繫,經事後查明上述說法捕風捉影且張冠李戴。渠等未善盡查證即將上開資訊公諸於世,不顧他人權益,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第8條而情節重大。
(七)、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事後亦未查證即公開託詞辯解:鄭深元檢察官偵辦100年度特他字第61號案,其依法定程序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法院聲請監聽0972***235號立法院總機電話,所附聲請監聽之該門號基本資料申登人記載為「立法院」,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鄭深元檢察官三人就此監聽國會之重大問題,仍態度輕忽,查證不力,對最高法院檢察署公信力造成嚴重傷害,有違法官法第95條第2款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9條之規定而情節重大。
貳、陳守煌、林秀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因立法委員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無罪(101 年度上更 (一)字第92號)後,處理是否上訴之問題,有下列違反法官法等情事:
(一)、陳守煌檢察長接受王金平院長之關說:柯建銘案件於102年6月1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後,由林秀濤檢察官於同 (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收受判決之送達。陳守煌檢察長於柯建銘案件經判決無罪後之某日,接獲立法院王金平院長來電稱:「有許多二審檢察官對於一審有罪、二審改判無罪之案件,經常為了避免責任濫行上訴,希望檢察官能有道德勇氣,同時希望檢察官對於柯建銘委員的案件是否上訴,應詳予審酌」、「這個案子……如果沒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你們檢察官不要隨便就找一個理由,然後就隨便上訴,讓案件拖延不決」等含有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讓該案可以就此確定的意思之關說電話後,因其之前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在預算等公務上常向王金平院長請益,為感念王金平院長之協助,竟接受上開關說,且未依規定辦理關說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
(二)、 陳守煌檢察長向林秀濤檢察官為關說:陳守煌檢察長於林秀濤檢察官收受判決之當日(即102年6月27日)下午2時許,在其檢察長辦公室約見林秀濤檢察官,對林秀濤檢察官提出:「國會傳來1件案子,是柯建銘違反商業會計法案子,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一審)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妳自己依法辦理,如果可以的話,無罪不必硬要上訴」等意謂希望林秀濤檢察官不要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之關說。
(三)、林秀濤檢察官接受陳守煌檢察長之關說:林秀濤檢察官於陳守煌檢察長提出上開無關行使檢察一體職權,而且有違法之虞 (即倘若柯建銘案件之無罪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林秀濤檢察官會有因此而違法不上訴的可能)之關說後,亦未辦理登錄,以避免其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且受此關說而打消其原來為了避免困擾,傾向對柯建銘案件提起上訴的意念,但因其同辦公室之同事陳正芬檢察官之建議,其仍於102年6月27日收受該案判決當日,經調取該案卷證,並審核無罪判決的內容後,認該判決尚無違背法令的情形,遂於同日下班之前,檢送判決連同其認該案「核無違誤」(即擬不上訴)之意見,循序經由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核閱,並由檢察長陳守煌於同年7月1日核可,該案在同年7月8日因檢察官未提上訴而確定。
(四)、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二人均未能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受懷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二人分別接受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之關說;陳守煌復向自己所屬之檢察官為關說,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1條之規定。陳守煌檢察長位高權重,一切言行均須審慎,以為檢察官之表率,前開違失已嚴重損及檢察體系公正、獨立之形象,情節自屬重大。
林秀濤檢察官對於柯建銘案件雖無法證明有應上訴而不上訴之違法,但其違失行為已然使其未上訴之公正性,遭受各界懷疑,損及檢察機關公正行使職務之信譽,情節亦屬重大。惟審酌其二人均已坦白、誠懇陳述事發經過,衡情予以行政懲處為已足,而無移送監察院之必要,爰認均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法務部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之規定核處,林秀濤檢察官部分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守煌檢察長之懲處,依法官法第90條第1項規定,非屬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並均建議為警告之處分。
至於請求評鑑機關法務部及民間司改會認為陳守煌檢察長另有接受柯建銘委員之關說,及打電話告知王金平院長林秀濤檢察官之姓名,並請王金平院長轉向曾勇夫前部長關說,以及林秀濤檢察官有廢弛職務等違失行為部分,本會認為尚無確切證據以資證明,附此敘明。
商業會計法刑法 在 李俊俋 Facebook 八卦
統促黨總裁張安樂(白狼)父子等六人遭到北檢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公司法、刑法之業務侵占、偽造文書,以及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銀行法等罪,乍看之下像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或組織犯罪,但實際上並不尋常。
第一、檢方查到統促黨成立時尚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張安樂與前任黨主席李新一、黨工張陳淑媜即收受209萬7800元個人捐贈的政治獻金,涉犯2008年3月修正前的政治獻金法「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現金」罪。但,這些政治獻金究竟從何而來?
第二、向友人借款600萬元充當登記資本,登記完成後立刻把錢歸還,涉驗資不實,違反公司法。這筆借貸從何而來,有沒有問題?
第三、身兼統促黨總裁的張安樂與其子張瑋、媳婦王姝茵等人把中國觀光客生意的華夏大地旅行社,以及韜略公司當作私產挪用,涉業務侵占,這些錢從何而來,又往哪裏去?而檢方查到華夏租車給統促黨無償使用的部分涉漏稅,且該黨未申報,這部分是否說明錢是往統促黨流去,兩者的資金關係為何?
第四、接受黃姓台商非法匯兌1507萬1055元涉犯銀行法的部分,這筆非法匯兌資金的來去,不涉其他特殊調度,或者有政治性的目的?
看圖也許有點複雜,但只有一個重點:如果這些用來用去、挪來挪去的錢屬於中資,這就涉及國安法和刑法外患罪章的層次,也絕對不是張安樂講的「雷聲大,雨點小。太扯了。」那麼簡單!就看後續要怎麼辦下去。
本案起訴的複雜性也再次提醒我們:儘速修法禁止中共代理人活動,避免用各種手法來掩人耳目、危害國家安全,已是刻不容緩。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82732
#不只是查非法匯兌會計程序
#查背後的政治目的才是重點
#修法禁止代理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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