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監察院去年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審、檢、調、警人員與商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重啟調查翁所涉及的四大刑事案件,即「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前兩案承辦人員依目前的調查可知,與襯衫飲宴團成員有關。
而最後一案,翁涉及「#應華炒股案」,更是疑點重重。
翁在此案與他的特助、共謀炒作股票的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拉抬炒作應華股票,被台中地檢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第2項起訴(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一審台中地院判刑8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然維持原判。
誰是蔡漢凱?自稱「臥底小蔡」的他,原本是調查局的調查官,2001年離職後,開始配合「古董張」張世傑炒作多檔股票。對於應華炒股案,他也有一套說法,一併提供參考。
http://www.i-undercover.com/2013/07/371-4000.html
回到案件本身。這個案子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部分的認定沒有問題。至於犯罪所得到底有沒有超過一億元,這個計算的標準有疑義,因此發回更審。
案件再度回到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院突然就證券交易法炒股的部分,改判無罪,#只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的主要理由是,翁應該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我們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顯見被告翁茂鍾、王嘉賓委託被告蔡漢凱出售該集團持有之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確係為在短期內籌措資金清償債務。
是被告王嘉賓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及被告翁茂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然其等既同時供述係為於短期內籌措資金而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即難認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前開本款犯罪之主觀上之構成要件相符,而成立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金上更(一)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因此,即便翁跟他的特助,曾經在原審有認罪的表示,法院在更一審,#竟然判處無罪。
接下來的發展更加詭譎了。
這是一個檢方以重罪起訴的案件(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審、二審都判有罪(8年),到了更一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居然對此案並沒有上訴!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這恐怕是相當罕見的情況。
眾所皆知,不論大案小案都上訴到底,這是檢方一貫的態度。即便連眾所矚目的冤錯案獲得無罪平反(如后豐大橋案),檢察官尚且上訴。在應華炒股案,#檢察官竟然自動放棄上訴,實在非比尋常。
到了2019年4月,監察院接獲署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匿名檢舉。
檢舉函說,最高法院發回後:「翁茂鍾不斷透過台中高分院同事向承辦法官關說,稱其與石木欽多年好友,炒股案發回更審是長官在最高法院服務時的精心傑作。」
「台中高分院法官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罔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完全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僅對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發回稱審,竟於2014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判決太荒唐,為百分百的司法弊案。」
「更可疑的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亦未主動上訴,致該案確定,可能是檢察官受賄或受上級關說的司法弊案。希望監委一併詳查,以免由媒體揭發而使審判機關蒙羞。」
當時承辦的高鳳仙委員調查後,認為查無不法,未獲監察院通過,目前案件還躺在監察院業務處,#尚待新任監委重新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124/QJKGX72TKZHGHBR2MB6CUBB35U/
疑點重重的「應華炒股案」,最高檢察署已經表示會重啟調查。
但是,把調查報告列為密件的高檢署,真的能徹查此案嗎?我會強力要求法務部,#務必給全民一個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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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第一篇 緒 論
第一章 商業會計法的概念與發展
第一節 商業會計法的性質
第二節 商業會計法的立法理由
第三節 商業會計法之效力
第四節 商業會計法之沿革
第二章 商業會計法的適用與解釋
第一節 商業會計法的適用
第二節 商業會計法之解釋
第三章 商業會計法之規範架構
🔺第二篇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商業及商業會計事務
第二節 商業會計事務之適用範圍
第三節 商業會計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節 商業之負責人
第五節 商業之會計人員
第六節 會計年度
第七節 記帳本位及文字
第八節 大額支出應使用之支付工具
第九節 會計基礎
第十節 會計事項
第十一節 會計制度
第二章 會計資訊的製作程序
第一節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帳簿
第三節 會計項目
第四節 財務報表
第五節 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訊
第三章 資產、負債及權益之認列與衡量
第一節 資產之衡量原則
第二節 存貨之衡量
第三節 金融商品之衡量
第四節 債權之評價與揭露
第五節 資產之折舊與折耗
第六節 無形資產之評價
第七節 資產重估價
第八節 商業支出之評價
第九節 遞延資產之評價
第十節 負債之評價
第十一節 非現金出資之評價
第十二節 併購及清算財產之評價
第十三節 會計方法之一致性
第四章 損益計算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二節 收入認列之時點
第三節 退休金費用
第四節 課稅所得之帳外調整
第五節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項目
第六節 商業會計法對員工獎酬制度的影響
第五章 決算及審核
第一節 決算之期限
第二節 決算報表之編製
第三節 決算報表之承認
第四節 決算報表之備置、查閱及檢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一節 構成要件要素
第二節 競合關係
第三節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第七章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影響
第一節 IFRS的起源、導入及影響
第二節 相關法規的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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