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被北檢起訴後的案情說明:
一、檢方偵辦有幾個方向:
1、背信侵佔中影公司減資款
2、背信侵佔阿波羅公司資金
3、背信侵佔領航基金會
4、違反商業會計法71條
5、洪菱霙、洪信行列共同被告
二、「背信侵佔中影公司減資款」:
1、台北地檢署已作過不起訴處分
2、羈押被告蔡正元的事由不是背信侵佔中影公司減資款
3、偵訊過程及內容也無關中影公司減資款
4、本指控僅存在於對媒體發布的訊息
三、「背信侵佔阿波羅公司資金」:
1、阿波羅公司百分之百股權都是被告蔡正元一人所有,蔡正元從阿波羅公司取得資金,不構成背信侵佔問題。
2、阿波羅公司是受蔡正元委託才持有該項資金,並非阿波羅公司的原有資金,蔡正元以委託人的身份取回資金,不構成背信侵佔。
3、阿波羅公司持有該項資金早已列入內帳要支付給蔡正元、莊婉均、羅玉珍三人,但因三人另有合約爭議,蔡正元要求阿波羅公司將該項資金先信託給蔡正元,由蔡正元自行與羅玉珍、莊婉均會算,這不構成背信侵佔。
4、合約到期前,蔡正元會算取得應可取得的資金,縱使羅玉珍、莊婉均有不同意見,仍只是民事爭議,不構成背信侵佔阿波羅資金。
5、信託契約屆期,蔡正元將會算結餘款返還給阿波羅公司,再由阿波羅公司返還給委託人蔡正元,亦不構成背信侵佔阿波羅資金。
四、「背信侵佔領航基金會」:
1、絕無此事,只有蔡正元借款給領航基金會,絕無領航基金會付任何款項給蔡正元。
2、105年5月蔡正元入住基金會的房宅,因爲105年2月主管機關教育部指示蔡正元買回該房宅,不要讓基金會積欠蔡正元高額負債,蔡正元才入住,並依教育部指示完成產權轉讓事宜,這不涉及背信侵佔。
五、「違反商業會計法71條」:
1、阿波羅公司部份資金出入未列帳,是當時聽從會計師的意見,認為等民事訴訟結果出來再補列帳,只是沒想到部份訴訟到現在還在更二審,並無違法之故意。
六、「洪菱霙、洪信行列共同被告」:
1、洪菱霙當時只是蔡正元的助理,不知蔡正元的資金管理事宜,僅替蔡正元跑銀行,辦手續,不構成背信侵佔。
2、洪信行是蔡正元的債權人,蔡正元還錢給洪信行,洪信行不構成背信侵佔。
七、檢方用「中影股款」指涉蔡正元取得莊婉均7.5億元債權,再蒙受兩次黑道槍殺之風險,要回的5億元款項,這筆款項是蔡正元的資金,不是中影的,蔡正元用於處理各項契約債權債務,蔡正元本人也是債權人,用於投資房產、股票、支付費用,沒有侵佔背信及洗錢防制的問題。
商業會計法71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八卦
這是朋友對於馬王之戰的分析
我覺得頗有見解就轉貼過來了,請大家看看:
1. 特偵組指控王金平關說, 理由是柯建銘打電話給王金平, 然後柯建銘的案子就沒有上訴了。
問題出在哪你們發現沒? 王金平向曾勇夫關說的關鍵證據在哪? 特偵組居然拿出王金平和曾勇夫的通聯紀錄, 說他們兩個有通過電話, 所以有關說。 哇操, 那馬英九每天和五院院長通電話都是在關說了? 馬英九弄這麼大動作開記者會開考紀會, 偏偏就不上法院, 拿出來的證據居然只是通聯紀錄, 如何服人?
2. 特偵組說他們有監聽票, 是在監聽柯建銘的途中發現王金平有關說嫌疑。首先, 監聽票是3年前核發的, 每次核發的效期是30天, 而且僅限於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或屬於貪污、金融或組織犯之類的重罪。柯建銘這案子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姑且不提最後裁定無罪, 就算有罪好了也是易科罰金, 根本不符核發監聽票的標準。試問特偵組手上的監聽票是怎麼來的? 三年來每隔30天的延期許可在哪? 連續監聽三年卻沒發現全民電通案的實質犯罪證據, 其怠惰職責的責任有沒有人追究?
再者, 監聽票有規定監聽目的, 縱使發現與監聽目的不符之內容也必須刪除, 但是特偵組不止沒有刪除還洩密!
3. 特偵組取得監聽譯文後沒有送地檢署, 居然逕自呈遞總統。2009年在追查扁案時, 馬英九追殺陳水扁的其中一項理由就是葉茂盛向陳水扁越級報告, 有洩密之嫌, 結果現在黃世銘搞一樣的花招他就見獵心喜? 這合理嗎? 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會不懂這程序正義的問題嗎?
綜合以上, 我認為特偵組根本一開始就是在監聽王金平, 但礙於拿不出合法的監聽票, 只好託辭是在監聽柯建銘, 而特偵組當然是直接由馬英九授權處理, 他們拿出來的證據既然未經合法程序,則不可信, 誰知道他們拿出來的是不是他們自己偽造的? 這個案子正是馬英九意圖以行政干涉司法走向警察國家的明證
商業會計法71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八卦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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