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請衛福部明確表態,疫苗接種受害救濟,不會縮小保障範圍
施打疫苗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 #讓社會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
然而,即使疫苗的安全性已通過審驗機制的檢視,仍然無法排除全部的風險,在大量使用緊急授權(EUA)的COVID-19疫苗更是如此。
#為了不讓接種者概括承受,#盡可能由群體來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給予補償救濟。這就是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VICP)的基本精神。
趁著大家都很關心COVID-19疫苗的時刻,來跟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的 #疫苗救濟制度,近期出現了什麼爭議。
‼這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大家可能都會碰到,請分享給更多人知道‼
1⃣疫苗救濟有什麼爭議?
事情發生今年在二月,衛福部修正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在「無關」的類型下,除了既有的「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之外,增加「#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情形,引發擴張「無關」範圍(相對的,就是縮小救濟範圍)的爭議。
修正條文對照表:
👉https://bit.ly/3pjz1Rv
2⃣我們的疑慮
今年四月初,台灣女人連線和台灣人權促進會邀請我參加「讓民眾安心接種COVID-19疫苗完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記者會,提出對於相關修正的疑慮。
民團質疑: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並不是「反對」關聯性,#可能只是因為缺乏相關研究,#所以無法支持關聯性。
尤其是新疫苗,可能因為研發時間不夠長或後續的研究資源不夠多等因素,根本還無法確認,接種後的不良事件,究竟與疫苗有無關聯。
中研院法律所的邱文聰研究員也指出,疫苗在一般取得藥證的程序上非常嚴謹,必須通過安全性評估。但緊急授權(EUA)的情況下,對疫苗的知識可能累積不夠充分。同時,制度設計上,具有研究與資訊蒐集能力的藥廠,#並沒有累積因果知識和追尋真相的誘因(未支持關聯性就是無關)。
如果沒辦法給與民眾充分的保證,大家最擔心的狀況,就是重演十幾年前的H1N1疫苗爭議,影響民眾的接種意願,延遲達到群體免疫的時間。
聯合新聞稿:
👉台灣女人連線:https://bit.ly/3vDUczL
👉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s://bit.ly/3fD2dPZ
我的臉書貼文:
2021.04.10「打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但是不知道和疫苗有沒有關係,國家要不要補償呢」
👉https://bit.ly/2S339Ea
2021.05.12「完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制度」
👉https://bit.ly/3p80HbA
延伸閱讀:
2010年學者劉靜怡、邱文聰「這樣的疫苗政策如何服人」投書:
👉https://bit.ly/34BYXOp
3⃣官方怎麼回應
1.衛福部薛瑞元次長(5月12日)
在5月12日,我針對疫苗補償救濟問題,質詢衛福部薛瑞元次長。
質詢中,次長推測,之所以會修法,是因為證實「有」很簡單,但證實「無」很困難,所以才會多這一段規定,在所有醫學實證都未支持的情況下,認定無關。此外,WHO規定要有"strong evidence against",在很多的案例中都會有困難,因此如果所有醫學證據都不支持關聯性的狀況下,就當作無關。但在個案上,#仍然會綜合相關情事予以審酌。
國會頻道質詢影片(00:59開始):
👉https://bit.ly/3fVxNYk
質詢投影片:
👉https://bit.ly/3fDvzhi
2.疾管署拜會說明(5月14日)
質詢後,因為有疾管署專業人員反映,我也想再次確認官方的觀點,因此安排了一場拜會。
會議上,#疾管署的專業人員修正了質詢時次長的說法:這次修法所增加的「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並沒有放寬「無關」的範圍。此外,該規定以「有醫學實證」為前提。如果「沒有醫學實證」,也不會直接判斷「無關」,而是會 #綜合相關資料進行研判。
4⃣後續追蹤
為了確認衛福部的正式說法,究竟是哪一種,我也請同仁在上個星期五,再次函請衛福部解釋下三個問題:
1.「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是否與WHO評估準則之判斷方式與標準相同?
2.「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是否包括「不存在醫學實證」或「存在醫學實證但關聯性不足」之情況?
3.關於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證明(包括「無關」、「相關」及「無法確定」三類),應由請求權人或主管機關負擔舉證責任?
辦公室函文:
👉https://bit.ly/34xcjLW
等衛福部後續有正式回應,我會再和大家報告最新進度。
‼再說一次,這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大家可能都會碰到,請多多分享給身邊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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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舉證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一個關於質詢權的故事】
▌故事是這樣的
感恩讚嘆韓總,總是為大家提供素材。從黃捷議員一個美麗的白眼,我們開始愛上看質詢影片,因為總是可以知道常理限制了我的想像力。包括答非所問地「你愛高雄的心不會比我多一分,我愛高雄的心也不會比你少一分」等等。而最近,國瑜先生甚至到最後爆氣,對議員說你即使問我1+1我也不回答你。
乖乖隆叮咚!面對議員的質詢,可以不回答嗎?今天我們就來談談 #質詢權。
▌沒有質詢權,議會就輸了?
這就牽涉到政府體制的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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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閣制國家(aka英國),內閣們是由議會選出來的,為了知道內閣們都在做些什麼,有沒有違背我們的授權,就要求內閣們要定期來議會接受我們的詰問,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對人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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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倒是在總統制國家(aka美國),由於總統跟議會分別都是直接由人民選出來的,兩邊人馬都有直接民意,因此兩方都是直接對人民負責,兩方都一樣大,所以總統是不用去議會接受議員質詢的,他只會去議會做國情咨文(跟你講一下我做了些什麼),不會留下來接受議員的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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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質詢權能不能作為立法權的核心其實很難說。因為立院最主要拿來制衡行政權的手段應該是立法、預算,質詢只是讓議員、人民能夠瞭解到作為執政者對於他的施政是不是清楚、透過質詢立即找到缺失,其實相較於立法跟預算,尤其是預算審議權比起來,質詢權真的很難說是立法權去制衡的核心手段。
▌那行政院是不是有答覆的義務?
先來看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這條規定並不只是規定了答覆的範圍,更是以有答覆義務為前提。而且參考 #釋字461號解釋 也明確有提到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於立法院邀請備詢時,有應邀說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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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答覆義務的範圍,釋字461號解釋似乎是認為應該限縮在 #施政方針 及 #施政報告 內。其實依照 #責任政治 的法理,質詢權也應該是針對行政院負責領域的相關事務。而依照前面說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可以知道答覆義務是有界限的,有學者整理出可能被認為可作為拒絕答覆的正當理由,包括將造成國防、外交立即明確的損害、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行政核心領域(如政府做出決策前的準備資訊,應限於政府目前持有或可期待他有的資訊)、第三人值得保護的利益(如人格權跟個資的保護),還有濫用質詢權的情況。最後這種情況要舉證其實可能也是有困難的,因為什麼資訊對於議員來說是重要的,行政權不應該擅自介入去斷定,所以應該從寬認定,尊重議員也尊重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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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類似的規定在 #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第9條 也有:「市長及所屬列席人員,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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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韓總爆氣回應「問我1+1等於多少也不回答」,恭喜市長,按照上面的脈絡,這題不回答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跟市政真的沒關係!但下次我們針對跟市政有關的問題,還是要回去做好功課啦!團隊的分工合作是建立在領導者的帶領下,市長應該要了解自己提出的政見會怎麼落實,知道各部門正在做的事是不是符合施政方針,才能繼續帶領全市往「發大財之路」前行呀!
▌請文章作者回答,法白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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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舉證責任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園區勞動好生活—避免過勞與無薪假、落實工會機制與薪資透明化】
我從全國關廠工人案、華隆案與各大勞工運動以來認識了許多為了勞工權益奮鬥的夥伴們,也與他們一起努力著想要解決勞工所遇到的困難。而有別於國民黨籍候選人鄭正鈐的勞工政策僅僅只是「建議」政府增加失業補助金,我更注意到了看似光鮮亮麗的新竹市園區科技業背後所面臨的血汗與剝削,也是這個城市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我認為科技業主要面臨的問題首先是高工時過勞,園區勞檢權目前在園區管理局手上勞檢成效不彰,因此我將推動「勞檢權回歸地方政府」並配合「增編勞檢人力」與「勞工匿名檢舉單一窗口」和「恢復勞工原有國定假日」,進而落實勞檢與解決過勞問題;而針對無薪假氾濫今年11月實施人數5292人創三年新高的問題,我也主張透過修訂勞基法強制規定「無薪假需經工會及個別勞工同意」來避免單一勞工無法抵抗公司決策的窘境同時促使企業能有工會組成,並配合修訂「大量解僱勞工與集體減薪保護法」與「就業保險給付無薪假津貼」以保障勞工遭受無薪假期間的權益與生活水準。
對於勞工普遍不敢爭取自身權益的問題是源自於工會成效不彰與法規沒有完善保障所導致的結果,因此我更主張要「下修工會組成與達成協商資格的門檻」,並將「不當勞動行為舉證責任倒置為雇主」讓勞工參與工會有保障,同時搭配建置「就業受雇資訊平台」來公布與開放查詢薪資和「禁止企業約定薪資保密條款」,使勞工瞭解目前的薪資水準並促進勞工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最後我也要提出修法讓勞工同意但雇主不同意勞資調解方案時「勞工得以逕行申請交付仲裁法庭裁決」,讓仲裁法庭更加快速與專業的做出裁決避免勞工進入冗長訴訟程序的困擾。
一同和我參加記者會的竹產總代表謝聖松常務理事也表示科技業工時過長導致猝死的案例時有所聞,現任竹科劉姓工程師則面臨到同工不同酬卻無法向公司爭取的問題,前任佳邦科技工程師陳祺忠則表示公司以福委會來搪塞勞工不需要組成工會,工研院資通所退休工程師曾國治則說工會法與勞資糾紛處理是從過往至今持續存在的問題。
記者會後聽著大家一致呼喊著口號「拒絕過勞、拒絕無薪假、科技勞工要團結、團結力挺邱顯智」給了我十足的動力與信心,我承諾未來進入國會以後要將基層科技業勞工真正的聲音,反應在實質的勞動法規修訂來改善科技業的勞動困境。
劉明生舉證責任 在 [試題]1042 劉明生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看板NCCU_Exam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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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舉證責任 在 [考古] 982 劉明生師民事訴訟法期末考- 看板LawService 的八卦
98學年度第二學期 期末考 劉明生
考試科目:民事訴訟法
一、 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開車不慎撞到路人乙,救護車乃將乙送往丙醫院急救,
丙醫院之實習醫生丁於進行手術時因消毒不完全導致乙細菌感染而受有重傷。事發後,記
錄手術過程之A病歷由丙醫院執有,丁醫師為避免其責任,乃將與該手術過程直接相關之B
文書帶至國外。乙將丙、丁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試問就可歸責之事由與
因果關係之事實各應由哪一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得採取何種舉證責任減輕之措施
?於起訴前當事人有何有利之證據收集手段可以使用?(50%)
二、 乙無權占有甲之汽車,甲乃將乙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法
院審理後於判決理由中認定甲為該汽車之所有人,並判甲勝訴。於該判決確定後,甲再對
乙提起確認該汽車之所有權屬於甲之訴訟,而被告乙則否認該汽車所有權屬於甲,甲則主
張後訴法院受前訴法院關於汽車所有權屬於甲判斷之拘束,試問於此種情形後訴法院應如
何處理?如甲為所有人並為出租人,乙乃為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至,乙拒絕返還該汽車
給甲,甲乃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返還該汽車於甲,而於訴訟繫屬中,乙乃將該
汽車轉讓並交付於丙,試問如甲取得本案勝訴判決且確定之情形,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30%)
三、 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開車時不慎撞到正在開車之乙,乙乃將甲列為被告,向
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於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新台幣(下同)60萬元。於
訴訟進行中,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進行式行和解之程序,甲與乙願互相讓步達成
訴訟上和解,約定甲僅須賠償乙40萬元,並將此記明筆錄,如乙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
發現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乙有如何之救濟方式?倘若甲與乙於前述之損害賠償訴訟中
,就另一筆交通事故,達成訴訟上和解,約定由甲賠償乙30萬元,如事後甲仍不願付款,
乙又有何救濟方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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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3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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