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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了,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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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林女及蔡女在同個派遣看護的群組,從群組裡可接收到工作的相關訊息,但林女卻突然把蔡女踢出群組導致蔡女無法收到訊息,蔡女於是對林女提吿,罪名是 #刑法第359條 #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 ,而最後檢察官作出 #不起訴處分。
💡成立與否的重點在於
1. 把別人踢出群組會 #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嗎(又區分成聊天訊息及群組相簿功能討論喔)
2. 是否 #無故 刪除電磁紀錄(無故是什麼意思呢)
3. 有無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完整推論過程底家啦👇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72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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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嗎 在 [抱怨] 有人爆料長官要求同仁刪除民眾提供的檔- 看板TPC_Police 的八卦
轉自八卦板
https://tinyurl.com/52n62kbx
靠北police
有人爆料
長官要求同仁刪除民眾提供的檔案,以免洩漏給媒體
這樣難道沒有違反刑法第 359 條嗎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在連民眾的檔案也要黑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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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74.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71684104.A.1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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