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
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罕有地就香港情況,聯合發表聲明!
英國外相藍韜文(Dominic Raab)、澳大利亞外長馬里斯佩恩(Marise Payne)和加拿大外長商鵬飛(François-Philippe Champagne)就中國提出的香港新安保法,聯合發表聲明。
我謹譯如下:
* * *
就中國提出在香港實行的國家安全立法建議,我們深表關注。
中英兩國簽署的《聯合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香港享有高度自治。《聯合聲明》還規定,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身、新聞、集會、結社和其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將受法律保障,而聯合國兩條㆟權公約(分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在沒有人民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的參與下,以香港之名來制訂並通過這種法律,顯然會破壞「一國兩制」原則。而在這原則下,香港本應享有高度自治的保證。
2020年5月22日發佈
* * *
原文連結:https://www.gov.uk/…/joint-statement-from-the-uk-australia-…
Joint Statement from the UK, Australia and Canada on Hong Kong
2 minutes
Joint statement by UK Foreign Secretary Dominic Raab, Australian Foreign Minister Marise Payne and Canadian Foreign Minister François-Philippe Champagne, responding to China’s proposed new security law for Hong Kong.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at proposals for introducing legislation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in Hong Kong.
The legally binding Joint Declaration, signed by China and the UK, sets out that Hong Kong will have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It also provides that rights and freedoms, including those of the person, of the press, of assembly, of association and others, will be ensured by law in Hong Kong,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e two UN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hall remain in force.
Making such a law on Hong Kong’s behalf without the direct participation of its people, legislature or judiciary would clearly undermine the principl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under which Hong Kong is guaranteed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Published 22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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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zu 薯伯伯開通了 Patreon 頻道,謝謝認同我的態度及觀點:http://patreon.com/pazu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萬的網紅城寨 Singj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彌敦道政交所」 主持:湛國揚 嘉賓:楊岳橋 立法會議員 (公民黨黨魁) 題目:《時空錯對 惡法回魂 VAMPIRE RESURRECTION》 逢星期四 9:00 ~ 10:00 pm Facebook: https://facebook.com/NathanRoadPoliticsEx...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推薦目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八卦
這幾天收到許多私訊,每一個我認真回答都超過半天,因為有重複的提問,所以我想說我來整理問與答,排程在每天中晝發文(✪‿✪)ノ
(為了怕文章太過冗長,我會掌控一下篇幅字數不超過一千五,可能問題排序1、2、3,也可能一篇文只有一則問答)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 如果中華民國並不是正在合法合理的統治台灣,那我們如果要進行台獨公投是要依哪一國的法律來進行呢?另外,執政黨是不是無權針對台灣進行宣傳,諸如將護照上放上Taiwan字樣?
A1:
台澎人民必須先覺醒認知到正確的歷史、國際法法理,才能促使中華民國政權承認代管的身份,終止代管,再透過國際法「去殖民化」程序行使外部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所謂的「外部住民自決權」不是 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公投,而是依《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及人民獨立宣言第五點,在託管領域及「非自治領域」或「其他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域」內立即採取步驟,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按照此等領域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志,將一切權利無條件無保留移交彼等,使能享有完全之獨立及自由。
將台澎定性為「在盟軍戰後安排下,由盟軍成員為盟軍設置的佔領代管機構治理中的佔領地」,屬於「非自治領域及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地」。透過《聯合國大會第1514號決議》可讓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協助台灣取得獨立地位,透過《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公約》內明訂的「自決權」,讓聯合國會員國、公約簽約國無法否認原殖民地台澎的住民有權「舉辦自決公投」,且聯合國不能否認自決結果的效力。
(上面說的去殖民是指台澎住民有日本國籍的這一段,而金馬始終是中國的領土,從未被割讓出去,所以台澎地位跟金馬地位,在國際上不一樣。)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授權自1945年合法合理治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做錯的地方是利用這個機會圖利自己,謊稱台澎主權屬於它,進而將台澎捲入它自身的問題。簡單說:有合法治理權限,但做法及手段有很大的問題。
護照上更名,放上Taiwan,就像是暱稱,不會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很常聽到「正名、修憲」這兩個方法只要是在中華民國政權底下實施,都不會變更台澎主權未定的事實。
———
Q2. 如果依照目前實際情況而已,台灣應該是事實上正由中華民國統治的吧…國際法對於土地的歸屬有這麼重要嗎?還是實際的統治權更重要呢?例如中國或過去二戰的德國就隨意棄毀國際條約,所以是不是有實際政治或軍事實力比國際法的制約更重要?
A2: 有空的話,這個演講探討台澎國際法理觀點說的很詳細,供參。可以回答你許多疑問❤️
https://youtu.be/-a_qHXh_URM
我的答案是,沒錯國際法理很重要。
國際法上領土主權歸屬極為重要,尤其是在二戰結束後,行使武力基本上已經成為非法行為,唯一的例外就是自衛。而領土被侵犯就是行使自衛權最正當的理由。因此,是否具有領土主權,跟遭侵犯時是否能行使自衛權有直接關係。
二次世界大戰就是德國侵略他國領土,侵犯他國領土主權所造成,領土主權當然重要。
擁有領土主權會衍生出對該地的治理權限,如果沒有領土主權,除非有其他合法依據,否則即使能進行事實上治理,也會不斷被挑戰、質疑,甚至引來國際制裁。
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依據是1945年盟軍授權佔領代管,所以雖然沒有領土主權但仍能進行治理。
而中華民國政權這個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金馬東沙沒有問題。
二戰過後國際間的共識已經不是靠武力在比誰更有實力了,這時候台澎更不可能再周旋於中國內戰中的困境,只要台澎住民自決建國以後,PRC政權就無法再依據ROC政權台灣光復的主張說台灣是他的來武統台灣,而台灣在國際法上也可以成為真正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照片系列都是雙馬尾,比較好找文章)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 聶永真 Aaron Nieh Facebook 八卦
通篇就是歧視
通篇就是用爛邏輯包裝的護家盟個別立場
轉貼文:(版主覺得寫得值得參考,所以經護家盟同意轉貼,請不用那麼憤怒,每天看新聞,總有各自喜歡或不喜歡的新聞,請尊重我們也有自己的自由選擇權)
護家盟秘書長臉書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
【護家盟秘書長 張守一】針對阿妹邀請歌手開演唱會倡議婚姻平權新聞的回應︰
第一, 在此,是我們邀請大家共同來看一個問題,不是護家盟的個別立場,或站在對立的立場去訴說或訴求什麼。這是在此首先要說清楚的。所以不要用個人立場去看大家的看法或分析。
第二, 針對演唱會的口號:「愛最大~其實我們都一樣(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首先,應該完全贊同「愛最大」,毫無保留的給予支持與擁抱。
其次,對於「其實我們都一樣」語句,顯然是一個模糊的、語意不清的詞句。雖然標題沒有指出我們是誰?誰應該一樣?但是顯然是指「異性戀與同性戀的人格權,或同性戀的婚姻權」應該一樣。我們也完全贊同如果指的是人的生存權利等等人權,「我們都一樣」是站得住腳的。
可是人與人哪會一樣?身高、長相、聰明才智、出身家庭、命運、男女性別…等等「現實」都不一樣,如何「其實」呢?
如果是指同性戀與異性戀的生存權要一樣,則從來就沒有人說過同性戀的生存權或人格權不一樣,其實不必刻意去強調「我們都一樣」,還說「其實」,如果是這樣想,顯然是自我對應與自我矮化。
如果指婚姻權要一樣,則等等說明,其實這不是一樣的。其三,英文上看到了一個邏輯的連結,(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愛是王(最大),所以讓我們全部平等」,這個邏輯的因果關係有問題,我們平等並非因為有愛才讓我們平等,我們是「天賦人權」,生而平等,是在生存的條件上,社會應該給予平等待遇,有存在、受教育…等等的權利與平等。
我們也應該明白,同性戀者只是性行為上與一般人有差異,並不妨礙他們的生存權、人格權…等等。
一個語句要讓大家去猜,而且有邏輯上的含混,這個口號有問題。
第三, 認為婚姻平權法案代表了同志可否在台灣被視為「正常人」,這個邏輯有問題。
其一,同志是否被視為正常人,不需要去爭取婚姻的平權,兩者的邏輯關聯沒有必要性。多年來同性戀者訴求婚姻平權,是架構在錯誤的邏輯連結上。
異性戀結婚是因為要負責照顧、養育下一代,而有婚姻的制度,同性戀者只是自己覺得沒被當成正常人,而去主張異性戀的婚姻權,從而企圖模糊或破壞傳統婚姻的定義,這既不負責任,也會是歷史的罪人。
社會上絕大多數頭腦清明的人,不會去支持「同性戀者為了自我的肯定,而去模糊或破壞傳統婚姻的定義」。目前民調確實有人贊同,應該是粗糙認知或未能清楚議題下的一個立場或選項。
附註:在此只說同戀者的訴求,首先,同志一詞是一個語意不清的模糊名詞,國際上用LGBT代表四個族群,台灣只用一個名詞企圖代表模糊的族群。其次,實際上有婚姻訴求的只有同性戀者,雙性戀與跨性別者並不會在婚姻上做訴求。為了避免名詞定義混淆,以及敘述邏輯上的含混,必須分開說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等等。
其二,社會上一直有人強調「同志是否被視為正常人」?我們分析起來,包括護家盟或社會人士,應該從來就不會把同志當成「不正常的人」吧?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同志的性行為,應該說同性戀者的性行為,並非被視為常態或正常。
即使今天同性戀者獲得婚姻平權,也無法改變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是無法認同的事實。因此同志費盡心力去爭取「婚姻平權」,也不會改變社會對「同性戀者性行為是異常的」的認知與態度。
第四, 針對「婚姻是基本人權」,這是錯誤的認知與推論。首先,包括國際上的認知: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容並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內,該公約第23條,「(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二)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三)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已指明婚姻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項。
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一)成年男女,……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結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 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也明確指出婚姻是男女之間的事情。
三、1.歐洲人權法庭2010年的判決指出,歐洲人權公約並未賦予成員國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2.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在2013年的手冊上指出「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p.51,同時再次重申人權宣言的男女之間的婚姻。3.歐洲人權法庭在2014年的判決中又再次指出「一男一女結婚及建立家庭是基本權利」、「應將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傳統觀念納入保障」。
因此從人權觀念與國際法來看,正確的是「婚姻不是基本人權」,也無同性婚姻的根據。
其次,如果婚姻是基本人權,同性戀者的婚姻必須被平等對待,則
1.包括同性性行為在內的非常態的性行為有50多種,包括戀物、戀童、偷窺戀、雙性戀、屍戀…甚至是同志遊行在街頭拿標語吶喊的「人貓爽爽,跨物種成家」的人獸交…等等,這些非常態的性行為也都有結合或結婚需要,都是基本人權嗎?
2.異性戀的性行為,包括一夫多妻、亂倫結婚…,等等,是否也都應該是基本人權? 如果是,美國一男子要求與自己的50部汽車結婚、澳洲一男子申請和摩天輪結婚,都應該予以核准,何以都被駁回呢?
婚姻是男女雙方的身心靈多層次的結合與享受(個人),是養育與教育下一代的責任(下一代幸福),也是國家社會穩定的基石(社會發展價值),最根本的架構是在能夠生育自己血緣的下一代為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後天制度,並非先天就有。
從來,婚姻就是一種社會制度,是在人類文明發展上逐漸形成的,並非人類天生就有的權利。也因男女雙方的情感依戀、排他性、血緣純度等等,絕大多數國家都發展成為一男一女的婚姻文明制度,並且用法律予以規範。
男同性戀者可以長期住在一起,但是各自玩各自的,互不干涉;女同性戀者雖有情感依附,希望有長期穩定的關係,但未必要求婚約束縛。既然需求不同,何以同性戀者卻要去破壞、改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呢?
第五, 同性戀要求婚姻去肯定自己,除了在邏輯上不通之外,根本上最重要的是,同性婚姻之所以不宜納入法制化的原因,在於法制化代表背後的性行為的公開認可。
這是國人應該予以反對的。當國家或社會對於非常態的性行為給予法制上的依據,會對下一代孩子在性行為產生認知錯亂,從而嘗試非常態的性行為,將遺害下一代,男生因為需要生理反應,尤其受害最大。
許多人對同志議題的認知不是非常清楚,很容易因為簡單口號「人權、平等」、「因為愛所以要給予婚姻平權」的影響,去倡議並附和同性戀婚姻平權,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開去倡議、推動婚姻平權,則等同推動同性性行為,這是有「因果」的,因果不是宗教用語,是原因會造成結果的自然規律,當你的推動同性性行為,造成別人家男孩子嘗試同性性行為,成為同性戀者,無法生育,斷了家族煙火,這難道不是不道德的嗎?難道不是在造因果嗎?
第六, 人的頭腦會因為一個基本連結而予以邏輯上的擴大,例如身邊有娘娘腔的同學,就以為是同志,擴大為這個人應該被尊重,應該有人權,應該給予婚姻平等權,誰不贊同就是沒有愛。
這是邏輯上的錯誤跳躍,實際上,每個環節都有細目,並非一個連結一個,同志議題不複雜,卻很繁雜,需要邏輯清明與詳細理解,例如娘娘腔不一定是會去與同性產生性行為的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未必娘娘腔,目前同性戀者完全找不到任何天生造成性傾向如此的依據,來自後天影響的研究成果卻非常多,頭腦的邏輯認知往往容易產生錯誤推論與不容挑戰的立場,我們自己必須小心,凡事都應該仔細去研究、認知與理解,切莫因為簡單直覺與簡化反應,就公然去倡議不宜的事項,製造不良的後果。很多事情不是「本來就理所當然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 城寨 Singjai Youtube 的評價
「彌敦道政交所」
主持:湛國揚
嘉賓:楊岳橋 立法會議員 (公民黨黨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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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 The World TODAY Youtube 的評價
我們在11月30日談了 #法國 的《#整體安全法》(Sécurité globale)草案,許多人就批評,#香港國安法 上路後,法國就以人權為由中止了跟香港的引渡條約 ,但現在自己卻推出保護警察跟憲兵的法律,這不是雙標什麼才是雙標?
今天就來談談兩者有什麼不一樣?法國真的雙標嗎?
★ 延伸閱讀 ★
拍警察要罰154萬?法國「整體安全法」草案 遭批剝奪自由萬人上街抗議
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9G8E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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