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出席由立法院國民黨團所舉辦的「反滲透法公聽會」,這是我第一次參加立法院公聽會。今天是世界人權日。10年前,2009年5月,我以總統身分批准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兩個人權公約,立法院院並配合制定兩公約的施行法。在擔任總統前,我曾擔任法務部長三年多並在大學法律系任教十八年,所以當我看到一項侵犯人民自由、傷害民主法治的違憲惡法「反滲透法」將被強行通過,我有責任站出來反對,以捍衛中華民國立國的自由民主價值。
首先,由立法的必要性來看,現行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公民投票法》及《遊說法》等法律,都已明文禁止境外勢力在國內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民進黨也才剛剛修訂了《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等「國安五法」,對於需要防範的不法行為,都已經有詳細規定,也能有效執行。這證明現有法律的規範已經足夠,實在沒有必要再疊床架屋,另訂《反滲透法》。而且這樣一部涉及「國家安全」與「人民權益」衝突的法案,只有民進黨版,沒有行政院版,更是大大不妥。因為這個法案未來要由行政院各部門執行,相關部會當然應該參與法案的制定,才能避免侵犯人民權益或影響政府機關運作。 民進黨破壞這個程序,毫無正當性。
第二、再從法案的內容來看,對於「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等名詞的定義空泛模糊,幾乎所有中國大陸的公、民營機構組織,都可被解釋為「滲透來源」。未來任何人與這些機構組織往來,就可能觸法入罪。這不僅包括在大陸的臺商、臺生、臺眷、或每年訪問大陸約五百萬臺灣旅客,都面臨極大的風險。由於法案還規定,「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都要受罰,因此即使是一般臺灣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委託,在臺灣從事合法行為,也將面臨刑責。這種無所不包的立法內容,在「滲透」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下,賦予《反滲透法》過大的權力,使人人都可能成為虞犯或預備犯。任何人或團體都有可能被扣上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的罪名。
《反滲透法》表面上是為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入侵,實際上卻將成為掌權者羅織罪名,對付人民與政敵的工具。這簡直讓臺灣社會回到有《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舊《刑法》一百條的戒嚴與動員戡亂時代。三十年前,黨外人士因為反對這些法律而奔走呼號,創立民進黨。現在臺灣解嚴已經33年,臺灣的民主曾被美國小布希總統在2008年3月我當選總統當天,來電稱道為「亞洲與世界民主的燈塔」現在,民進黨立委竟然大開倒車,在總統大選前突然提出這一部令人大發思古幽情的惡法,寧不予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嗎?民進黨的委員們:午夜夢迴,你們難道沒有一點愧對先人的內疚嗎?
第三、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民主自由的價值也不容毀棄,兩者要取得平衡,就必須堅守憲法的「法治國」原則。但令人痛心的是,蔡英文總統執政三年半以來,心中只有選舉算計,沒有憲法正義。她領導的民進黨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黨不當財產處理條例》,沒收《公民投票法》、強修「國安五法」,乃至於不顧民主程序將《反滲透法》逕付二讀,肆無忌憚地摧毀民主政治賴以存在的「法治國原則」,為打擊異己而不擇手段。蔡總統說,臺灣的言論自由正被侵蝕;但最大的侵蝕者不正是蔡政府炮製的種種惡法嗎?她怎麼對得起當年追求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臺灣民主先進?
《反滲透法》形塑「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臺的恐共氛圍,製造紅色恐慌,就像是釋放出《哈利波特》一書裡阿茲卡班監獄的「催狂魔」,催化人民的恐懼感,說穿了,就是要藉此騙選票,奪取政治利益。這樣的法律一旦通過,何止是綠色恐怖,更將使得臺灣籠罩於新「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幽靈之下。1950年代初期美國的「麥卡錫主義」,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就可輕易指控他人親共、顛覆、叛國。1954年,美國參議院因此通過決議,譴責麥卡錫(McCarthy)參議員,批評他「違反參議院的倫理,使參議院陷入恥辱和惡名、妨害參議院的憲法程序、傷害參議院的尊嚴。」 這是多麼嚴厲的譴責?! 今天民進黨提出的《反滲透法》版本,不就是正在迫使立法院做同樣卑劣無恥的事嗎?
民主是臺灣傲人的成就,我們不該再犯70年前美國曾犯的錯誤,我們反對這項法案,也要呼籲支持這項法案的民進黨委員牢記,當年黨外前輩爭取臺灣言論自由,推動民主改革的歷史,民進黨許多大老昨天不就在臺北市圓山飯店紀念美麗島事件40週年嗎?懇請民進黨委員放下意識形態與黨派私利,發揮道德勇氣與血性良知,停止推動「反滲透法」的立法工作,以免讓惡法傷害臺灣的民主,讓國會蒙羞-陷入恥辱和惡名。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 在 馬英九 Facebook 八卦
昨天總統府舉行「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這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來,第一份由政府設立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所發表的人權報告,饒富意義,我深感欣慰。
我認為,「人權是天賦的權利,不要讓它睡著」,雖然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我國一直努力讓人權保障跟上世界腳步。我主動以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並辦理國際審查會議的方式,履行締約國的條約義務,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例子;我也呼籲聯合國要正視中華民國2300萬人民的權利。
憲法第141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我曾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因此,尊重聯合國憲章是我不能逃避的責任。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重要部分。中華民國雖於1967年就簽署這兩項公約,卻因局勢變遷,直到42年後(2009年)才由我完成批准程序,並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把它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這麼做,是因為我知道就算簽署了批准書,聯合國祕書處也不會接受我們存放,因此,兩公約經內國法化後,還是對我們有拘束力。
為了貫徹人權立國的理念,我已在2010年12月10日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這是一個任務編組的單位。我們根據諮委會建議,依照聯合國規定報告格式與內容的要求提出報告,其中諮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言都非常有價值,使政府機關對於國際人權標準和國內人權現況有更進一步省思的機會,我也希望政府機關能加速進行人權保障的檢討與改進。
我們發表第一份國家人權報告,絕對不是為了好看,而是真正的要把國內人權標準跟世界接軌。我認為,這需要一點壓力,因為侵害人權的案件,不少是政府所為,所以,政府要自我檢討,提供公務員相關的教育訓練,訂出國際接受的標準,這樣才能提升我國人權水準。
「仁民愛物」是儒家對當政者的期許,這與西方的人權觀念相輔相成。我們能夠在華人社會,把國際級的規範變成生活一部分,這是跟我們實踐民主的重要成果。
此外,中國大陸也簽署了兩公約(只批准了第二個公約)並發表人權報告。我對大陸的人權始終關切,每年6月4日,都會發表聲明。我已多次強調,兩岸拉近彼此距離,人權保障是重要指標。舉例來說,台灣最近和大陸協商投資保障協議時,就碰到當台商在大陸若因案被逮捕,如何讓家屬在24小時內得到通知;兩岸投保協議本來不是一個談人權的協議,但剛好碰到了,就會在這個議題上和大陸溝通,爭取讓台商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認為,未來兩岸還要簽許多協議,難免也會有這種狀況出現,我們會毫不猶豫站在人權保障的立場,為臺灣人民爭取最大權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 在 馬英九 Facebook 八卦
昨天總統府舉行「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這是中華民國建國百年來,第一份由政府設立的人權諮詢委員會所發表的人權報告,饒富意義,我深感欣慰。
我認為,「人權是天賦的權利,不要讓它睡著」,雖然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我國一直努力讓人權保障跟上世界腳步。我主動以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並辦理國際審查會議的方式,履行締約國的條約義務,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例子;我也呼籲聯合國要正視中華民國2300萬人民的權利。
憲法第141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我曾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因此,尊重聯合國憲章是我不能逃避的責任。
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重要部分。中華民國雖於1967年就簽署這兩項公約,卻因局勢變遷,直到42年後(2009年)才由我完成批准程序,並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把它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這麼做,是因為我知道就算簽署了批准書,聯合國祕書處也不會接受我們存放,因此,兩公約經內國法化後,還是對我們有拘束力。
為了貫徹人權立國的理念,我已在2010年12月10日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這是一個任務編組的單位。我們根據諮委會建議,依照聯合國規定報告格式與內容的要求提出報告,其中諮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言都非常有價值,使政府機關對於國際人權標準和國內人權現況有更進一步省思的機會,我也希望政府機關能加速進行人權保障的檢討與改進。
我們發表第一份國家人權報告,絕對不是為了好看,而是真正的要把國內人權標準跟世界接軌。我認為,這需要一點壓力,因為侵害人權的案件,不少是政府所為,所以,政府要自我檢討,提供公務員相關的教育訓練,訂出國際接受的標準,這樣才能提升我國人權水準。
「仁民愛物」是儒家對當政者的期許,這與西方的人權觀念相輔相成。我們能夠在華人社會,把國際級的規範變成生活一部分,這是跟我們實踐民主的重要成果。
此外,中國大陸也簽署了兩公約(只批准了第二個公約)並發表人權報告。我對大陸的人權始終關切,每年6月4日,都會發表聲明。我已多次強調,兩岸拉近彼此距離,人權保障是重要指標。舉例來說,台灣最近和大陸協商投資保障協議時,就碰到當台商在大陸若因案被逮捕,如何讓家屬在24小時內得到通知;兩岸投保協議本來不是一個談人權的協議,但剛好碰到了,就會在這個議題上和大陸溝通,爭取讓台商得到最大的保障。
我認為,未來兩岸還要簽許多協議,難免也會有這種狀況出現,我們會毫不猶豫站在人權保障的立場,為臺灣人民爭取最大權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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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7 陳同佳自動投案的合理性?
02:19 到底誰有司法管轄權?
04:10 陳同佳要怎麼來?
05:47 司法互助到底可不可行?
07:48 我們的觀點:林鄭月娥出招
09:07 我們的觀點:蔡政府回應
10:33 提問TIME
10:5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Pookie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https://bbc.in/32TqjNG
→ 陳同佳案台港互推:從司法升級至政治角力https://bbc.in/2otkl7i
→ 陳同佳案:台灣要求派員押解嫌犯 香港政府嚴辭拒絶:https://bbc.in/32T4k9t
→ 台灣殺人案疑犯自願到台自首:http://bit.ly/2PqHL8u
→ 法務部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http://bit.ly/2NmCP1u
→ 陸委會回應香港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之聲明:http://bit.ly/32T4AFt
→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http://bit.ly/2BMj8ec
→ 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http://bit.ly/2PoSmAx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http://bit.ly/2NvDT3t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bit.ly/2Nmt1ot
→ 陸委會致函港府 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http://bit.ly/2BPgdkV
→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http://bit.ly/34e29xL
→ 港府凌晨回應!陸委會欲赴港押人 這是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http://bit.ly/2PpdI0Q
→ :台灣請求赴港帶人 法學者:港府拒絕最好:https://reurl.cc/lLgmKA
→ :5個QA看陳同佳案爭議:港府有什麼政治考量?為何被港、台政府「踢皮球」?https://reurl.cc/6g7onr
→ :深度評論:陳同佳「被自首」後的台港司法角力(王智盛):https://reurl.cc/9z7e8n
→ :陳同佳案爭議 國安局: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https://reurl.cc/W4R69y
→ :陸委會:陳同佳來台無障礙 港方無須多言只要付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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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陳同佳赴台安排 已與台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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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港首合作! 港封屍案3嫌桃機空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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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百科:陳同佳送台案:https://reurl.cc/drLN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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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貞:兩公約保障「和平的非法集會」
張文貞認為,台灣不能自外於國際公約的規範,尤其是台灣已於幾年前實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同有國內法的效力。
張文貞指出,公政公約第21條清楚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參與者沒有武裝、石頭、棍棒,以聚眾行進的方式表達意見,都算是和平集會。張文貞並強調,重點是和平,而非合法,一般的合法集會各國內規就已經有保障,但國際公約拉高層次,保障針對非法但和平的集會。張文貞也說,一旦政府使用武力對付抗議者,當抗議者受到挑釁而不得不使用武力,違法的也是政府。
張文貞說,雖然保障集會自由,但政府依然可以有適度的限制,但必須在民主社會脈絡下依照比例原則審查限制範圍,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張文貞說,許多國家的限制步驟,第一是限縮範圍,第二是換到其他地方,最後才是驅離,但台灣卻直接跳到最後一步。
此外,雖然也會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安寧以及公共秩序,但是張文貞認為,因為集會自由是很高層級的權利,限制它的公共秩序不能太隨便、低階,例如只是要求安靜、特定人物的人身安全、少花五分鐘上班等等,這些都不行。張文貞說,連在中國統治範圍的香港,都曾在2005年作出判決,認為政府驅散違法集會,應該要放在合乎憲政秩序的公共目的來進行。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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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 在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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