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好大的官威!
10月底的時候,陸續以正式公文的方式,行文給苗栗縣政府的一些單位函查一些資料,但後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或回覆。
因為這樣,所以特別和縣府的單位聯繫以確認狀況。
結果,直接拍了兩張照片當回覆!!
而這兩張照片的內容大意大概是說,以後議員不能直接向縣府的各機關函詢調閱資料或文件;就算要,也要透過議會的決議後,並由議會來調,而理由大概是根據釋字325號解釋及內政部函釋。
因為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議員都遇到相同的狀況,於是和議會改革連線的其他議員聯繫,詢問的結果,至少我們都有遇到類似不給的狀況。
而且,不管是問跟預算相關的、跟一些民眾陳情的問題有關的、或是問政所須的資料,都用相同理由,不給!
我們轉個鏡頭來看台北市,台北市政府早在100年時就已經針對「議員文件調閱權」部分作出解釋,北市法規會認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以公開外,原則上有關公益事項「都應該要公開亅。
而我們苗栗縣政府便宜行事,拿出釋字325號以及內政部函釋,雞毛當令箭。此種舉動是要告訴民眾,大家所關心的事務都不具有公益性,所以都不能公開嗎?
苗栗縣政府現在是在開玩笑膩!!
你確定有先了解當時以及現在各種規範的背景。
特別是,苗栗縣財政惡化,預算20多年來未刪,在許多人關注下,就在要審預算的這一次定期會開會前的禮拜五,突然用這種理由告訴大家,資料都不給。
更誇張的是,我們之前也正式發文過去函調資料,就算你縣府的機關不能給,也應該正式敘明理由函復吧!
結果呢!
我們還要一一去請縣府的單位函復,有些單位原本連拒絕的函復都不想回?
真的是完全不當一回事,好大的官威呢!!
先予敘明公文 在 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 Facebook 八卦
[屬於一種自己的公文自己批]
簽 於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
主旨:為屋裡寶寶的紙膠帶訂單事宜,急尋小夥伴,詳如說明,請鑑核。
說明:
一、依屋裡寶寶105年5月9日開放訂購的調查表辦理。
二、紙膠分享事宜係屬寶寶一時興起,數量並不多,已填寫詳細資訊並匯款的小夥伴今皆已收到旨揭紙膠。惟尚有2名小夥伴似未登入信箱致漏掉後續訂購詳情,先予敘明。
三、因購買和填單的小夥伴踴躍,擬於3天後(即5月16日星期一)將尚未回復郵件的紙膠釋出,讓其他小夥伴得以登記。
擬辦:本案如奉核可,擬依說明三辦理。
敬陳 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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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裡寶寶
0513/1210
(是一種公文中毒的狀態 :poop: )
(沒想到這款紙膠這麼好玩哈哈哈哈樂此不疲了😁)
👉紙膠帶的登記網址在這:http://goo.gl/forms/YoO2ZYutCs
#如果小夥伴放棄的話就多了幾卷可以給大家登記
#忽然發現寫這種公文蠻好玩的
#大家要記得去收email
#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
先予敘明公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八卦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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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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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先予敘明公文 在 Re: [問題] 關於「先予敘明」、「合先敘明」 - 看板Examination 的八卦
引述《winu (受監護宣告ing)》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先予敘 ... A.E2F.html : → jwestay: 聽他再亂講普通行政公文也很常看到好嗎考試我也很 ... ... <看更多>
先予敘明公文 在 [問題] 關於「先予敘明」 -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在解題書上常看到這類用字用詞,本來沒有特別注意,
但剛剛在某法警書記官討論群組,有人特別交代這類用
語不能出現在國考作答時,否則必扣分,因為此種用詞
是判決書在用的。
果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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