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判決】
這整件事實在轉折太多了...令人膛目結舌...
#台灣的司法真是寬大為懷?
#尤其是對待綠色的政治人物?
#respect
#過失致死徒刑六個月易科罰金
#侵占罪獲緩刑
#小老百姓如果是你能有這樣的待遇嗎?
摘要:
擔任高雄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的議員韓賜村(61歲),今年5月7日傍晚5時22分許,開車行經小港區長興街口時,遇紅燈號誌未停車,直接闖紅燈,撞擊當時綠燈通過路口的余姓騎士(55歲),余男被撞噴飛重摔倒地,因重傷搶救5天後不治死亡。
韓賜村肇事後,一度不承認闖紅燈,轄區小港分局警方一度礙於韓賜村議員身分刻意噤聲,直到媒體揭露報導此事,才被迫說明。
余男家屬治喪期間,越南籍妻子因悲痛欲絕,曾從喪宅4樓跳樓,所幸被靈堂帳棚緩衝才落地,腿部骨折開刀,保住一命,後來傳出韓賜村重金賠償家屬,雙方還因此簽下保密條款,
檢察官後來根據交通局「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認定韓賜村是闖紅燈肇事,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韓賜村,但認為韓犯後還當庭狡辯,建請法院不得緩刑。
法官審酌韓賜村已和家屬和解,今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韓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韓賜村只要付18萬罰金,就不用坐牢,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判決指出,韓賜村於2011再年擔任市議員期間,曾因邀約友人投資林園區土地,疑收了1000萬元的支票卻拿來償還自身債務,事後和解分3期賠償完畢,2019年遭高雄地院依侵占罪判2年、緩刑5年確定,雖韓賜村在緩刑期間,又犯下過失致死罪,但過失致死屬過失並非「故意」犯罪,不影響原判決,因此侵占罪的緩刑不會被取消。
#緩刑 #非故意 #易科罰金 #保有議員資格 #韓賜村
🔗相關資料連結在留言處
侵占罪和解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微罪不舉?>
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女大生發現放在宿舍公用冰箱的食物時常不異而飛,
日前還誇張到
連一瓶剛買不久的75元鮮奶,竟然被偷喝到見底,
陳女氣得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畫面,
才驚覺小偷竟然是住在同一個宿舍的林姓女大生。
北檢收案後傳唤2人到庭,
提告的陳女表示無法原諒林女,
認為林女未來的工作可能是作育英才的老師,
如果無法以身作則,做這些偷雞摸狗的事,
未來一旦教壞學生該怎麼辦,要求對方賠償她3000元,
而被抓到偷喝牛奶的林女,則坦承偷喝,
並且當庭拿出3000元給陳女,
檢察官檢察官考量林女並無前科記錄,
犯後也坦承犯行,因此予以緩起訴,
條件是上法治教育6個小時。
姑且不論前面偷幾次,
單就這一次而言,
被偷的東西是一瓶75元的鮮奶(關鍵字:75元),
然後警察要找被害人製作筆錄(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要去調監視器(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不得不移送地檢署(打哈欠~),
然後檢察官還不得不開庭(我睡了!)~
檢察官:「我靠!你當我什麼?
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無緣無故跟你們幾個廢物開庭!
不好意思啊,你知道我這人就這麼直啊!
我無緣無故的還要去幫你們協調和解!
你原諒我就是這麼直啊!
最後還要無緣無故地給你一個不起訴,
這或然率低過零啊!」
(如果是我,我會說:「我給你1000元,你不要來煩我!」)
當然,偷一塊錢也是偷,
不過,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為了一個75元的竊盜案件,
警察要(放下手邊那幾個強盜案件)製作筆錄調監視器,
檢察官要(放下手邊那幾件性侵案件或殺人案件)來開這個庭,
花費成本,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
怎麼看,都不划算!
特別是司法體系人力配置有其極限,
如果都把時間拿去處理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情,
那重大案件怎麼辦?
(k的os:不要跟我說正義不容打折,正義是有時間成本的~)
為了處理這樣的情況,
刑法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
就是偷一張衛生紙、或偷摘路邊芭樂之類的小事,
刑事上允許檢察官職權認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起訴!
什麼條件勒?
第一個,特定犯罪,
這裡講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
比如:竊盜侵佔詐欺之類的罪(輕罪)
第二個,刑法第57條的10個因素,
比如:犯罪動機是已經快餓死了去偷麵包,
比如:偷的東西價值很低,一個麵包15元,
比如:犯後態度,有沒有認罪?有沒有跟對方和解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面幾個要件,
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的(就是無罪的意思)!
結語:
一般說來只要有
「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和解」,
就有機會換到不起訴,
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對檢察官而言,起訴通常比較省事
(要交代為什麼符合微罪不舉的理由太麻煩了~)
所以職權不起訴的情形,實務上不太常見。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侵占罪和解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員工補助公司代領,#員工看得到拿不到
最近處理紓困陳情,很多應該要給勞工的,都需要雇主主動去申請,這部分的”理想性”之前就已經談過,不再贅述。
今天早上開記者會,要強調的是兩個離譜案例,都是雇主拿到補助,沒有轉給員工;其中一件是我自己參與:
高雄的倫永計程車行,連續兩年,用不實領據清冊、加蓋員工私章的方式(蓋章當下並未取得員工同意),跟交通部申請要給予計程車司機駕駛的補助款,兩年的補助總額,總共177萬,並未完全發給司機,一直到今年該公司駕駛發現後,才揭露這筆類似侵占補助款行為。
該雇主在事情被接露後,還使用各種「補簽名」的手段,要司機駕駛簽名背書,更離譜的是,當初補助款發送時,主管機關高雄監理站,居然沒有查核司機到底有沒有領到,就直接讓雇主用涉嫌偽造的名冊核銷,
我委託 立法委員 陳椒華 調閱了內部公文,裡面清清楚楚就寫明:「請於2020年5月29日前,”逐一”查核業者已轉撥付駕駛人帳戶之證明」,結果,一直到2021年6月,駕駛人其實根本沒有領到這筆3萬元的補助!
這個案件,雇主涉及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侵占罪」,這部分要由駕駛人提出告訴,如果私下和解,其實政府無法介入,這也凸顯目前各機關對於「由雇主申請補助,再轉發勞工」的紓困方案,沒有對這類行為有任何規範的缺漏。
依據 時代力量高雄黨部 副執行長 #黃思學 及 辦公室主任 #湯茹婷 的調查,
除了教育部及經濟部部分紓困項目有明載「未轉發員工涉嫌侵占罪」,其他並沒有告知雇主相關刑事責任,當然也沒有罰則,交通部的方案中提及「應載明撥付員工之薪資補貼證明」,但事實上的查核,卻是出現巨大疏漏!
立法委員 陳椒華 及 邱顯智 立法委員,皆有提出行政院應該要全盤檢討員工薪資補貼綁定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避免雇主以不同手法規避發給員工薪資補貼;陳椒華委員在上午記者會提出具體建議:「如果要由雇主造冊,補助要直接匯到員工帳戶而非雇主帳戶再轉發」
我可以理解,讓雇主代為申請補助的設計,在行政工作上可以減量,但是,如何防堵不肖雇主利用員工名義申請補助卻中飽私囊,這是相關行政機關要在源頭防範的,第一線的抽查、查核要要求落實,否則政府美意,經過雇主一手後,就變調,#勞工看得到拿不到!
如果有上述這種情況的勞工朋友,請跟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各地方黨部及議員、立委服務處陳情,我們會協助大家來處理這樣的問題,並且保護勞工的個資安全。
侵占罪和解 在 被告業務侵占罪了(第4頁) - Mobile01 的八卦
告你刑法業務侵佔無非以"刑"逼"民",藉由民事上的和解,換取你刑事上的輕判,例如判緩刑或易科罰金雖然這是公訴非告訴乃論,對方一但提告是無法測銷 ... ... <看更多>
侵占罪和解 在 [其他] 侵占罪不能和解嗎?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今天有一則新聞報導. 三年前代人簽威力彩, 卻侵占九億頭彩獎金的張姓夫婦
已經判刑定讞並入獄. 但獎金遭侵占的涂姓台商也因六年前侵占其公司四千萬,
而遭判刑四年多. 見 https://tinyurl.com/6qd9cyy
既然涂姓台商已可追回彩金, 有能力將所侵占的款項還給公司, 即使必須附加額外的
賠償金, 應該也付得起. 那麼, 該公司為何不與涂姓台商和解?
是不是侵占罪不可和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3.14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