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為止「內湖保護區違法開路運送檜木」一案相關疑點,整理如下,有待大家幫忙提供專業意見釐清:
一、 檜木變杉木?
林務局3月12、3月13日在內湖現場證明有紅檜、扁柏、杉木等價值不斐的珍貴木材,警方3月12日下午5點放行後,這批木材連夜被運送到了三義加工,變成「李宏」木材行口中不值錢的杉木。
疑點:若全是不值錢的杉木,為何從台東送到內湖藏匿,被發現後又連夜送到三義?用什麼車連夜運送?有沒有調沿路監視器、高速公路地磅資料證明這批木材真的到了三義?還是已經被調包?
二、 木材數量到底幾支?
林務局說當天在內湖發現一輛拖吊車有3支紅檜,直徑60公分,長約5公尺,另一輛卡車有3根杉木、4根闊葉樹,直徑也是60公分,長度不明。內湖分局警方查扣的卻是20塊木頭。
疑點:內湖現場林務局只看到10支木材,到了三義變成20支?
三、 送抵木材場的時間兜不攏?
據蘋果報導相關單位都說在3月12日,但「李宏」木材行昨卻一下說「12日」、「13日」,一會又說「放好一陣子了」。內湖分局說到苗栗查扣木材時間是3月13日上午7點,苗栗警方說是3月13日下午,到底抵達木材行的正確時間是何時?還是根本沒送到木材行?
四、為何警方只憑一紙公文,未請示檢察官、查證合法來源即放行?
3月12日當天上午嘉瑜在場時,興善宮主委王朝卿都說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甚至警方還陪同王朝卿回家拿證明,消失了20~30分鐘,都提不出來源證明,到嘉瑜離開後15分鐘,王朝卿突然拿出台東縣政府2012年開放撿拾漂流木的公文。警方未先查證木材來源是否合法,僅憑一紙公文讓業者離開,至嘉瑜詢問後要求應先請示檢察官,警方才至當天晚上20:30請示檢察官,檢方認為沒有問題,但要求查扣木材。
疑點:警方辦案SOP為何?有刑事犯罪嫌疑是否應先請示檢 察官再放行?是否應先查扣證物?為何會憑一紙公文就相信 紅檜是撿拾來的?為何到場的羅東林務局提醒應先向台東林務局查證,內湖分局卻沒有查證?
五、認定合法與否、決定放行是林務局還是警方的責任?
林務局官員告訴嘉瑜說有提醒分局這些都是價值不斐的珍貴木材,包括紅檜、扁柏,不知內湖分局為何沒查證就放行。內湖分局說林務局查木材後表示是漂流木,公文也沒問題,認定權限在林務局。
疑點:林務局有告知公文是真的,但也提醒不能保證現場珍貴的木材是當時撿拾,也不能保證是合法來源。到底查證的責任在林務局還是內湖分局?沒有查證清楚之前可以視為合法嗎?
六、到底紅檜、扁柏漂流木能不能自由撿拾?
林務局表示,2011年6月底修法通過後,不問樹種,只看是否註記漂流木,有註記就不能撿拾,沒註記就可,但還是要看地方政府的撿拾公告。
台東縣府農業處林務科長葉正霖說,縣府在2012年開放撿拾公告強調,漏標註大徑一級木,依法皆要繳回。撿拾公告有特別強調烙印、註記一級木均不得撿拾,另末端直徑20公分以上的大徑一級木,即使漏標未註記,撿拾後也要通報台東縣府或林管處,占為己有會以侵占罪論處。
疑點:如果2011年後已開放一級木可以自由撿拾,蘇中山怎麼還會在2012、2013年兩度因趁颱風撿拾國有紅檜漂流木被判侵佔漂流木罪呢?
七、檜木到底是何時撿拾的?當天放行的公文是2012年。
3月12日當天新北市汐止興善宮主委王朝卿在場說沒來源證明,嘉瑜離開後15分鐘提出公文聲稱是友人蘇中山2012年在台東撿拾,3月20日蘇中山弟弟蘇中福說是2009年八八風災撿到,3月22日蘇中福又改口說,2012年天秤颱風過境時,他向卑南溪主管機關第八河川局申請清運,拾得漂流木均是大徑、未註記的林木,估計每年清運量達1、200噸。
疑點:不僅說法一日數變,啟人疑竇,而且當時蘇中山提供給警方的公文寫得是2012年泰利颱風申請機具進場,怎麼又變成是天秤颱風時撿拾?而蘇中山就是因為天秤颱風侵佔紅檜20支被判決有罪,難道這批木材是當時的漏網之魚,藏到現在?
八、蘇中山、蘇中福、王朝卿的背景?
號稱捐贈者蘇中山先生被證實分別在101天秤颱風、102年蘇力颱風先後因侵佔不能撿拾的一級木紅檜等漂流木有兩次判決確定前科,地點都是在台東。與此次提出公文說是101年在台東撿拾而來的時間、地點都吻合,是巧合還是根本是同批木材?
蘇中福是蘇中山弟弟,先說是2009年88風災撿拾,又改口2012年天秤颱風撿拾。
有鄉民提供興善宮主委王朝卿與新北市退警協會副理事長王朝卿同名同姓,http://www.vop.org.tw/310/2-3.html,兩人是否為同一人?但興善宮主委又自稱是礦工?真相待查。但如果他真的是退休警察,那案情恐怕又更複雜。
九、為何主委要說謊說運檜木跟內湖區公所違法開的路不是同條路?
興善宮主委說放置木材的產業道路,與區公所違法開闢的是兩條不同的路。事實上是3月12日當天我們到達現場發現是在同一塊地、 同一條路上。為何主委要說不是一同條路?
自從柯文哲市長宣布撤換內湖分局長以來,深深感受這幾天「內湖山老鼠案」急轉直下,忽然之間警察、山老鼠、木材業者都是同一陣線,不斷透過媒體放話,矛頭紛紛指向嘉瑜,雖然孤軍奮戰,但我還是堅持內湖分局未在第一時間請示檢察官、未先查證木材來源是否合法即放行木材,有很大的疏失。
再者,若非嘉瑜一再要求請示檢察官立刻查扣木材,這批木材可能已經被加工成桌、椅了,今天根本死無對證。也因為警方未在第一時間查扣木材,現在三義被查扣的木材是否已被調包更是個問號。一切的真相雖然有待檢方釐清,但也希望更多專業人士提供意見釐清疑點,星期一嘉瑜也會主動聯絡士林地檢署,希望能把手上的資料提供給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游儒倡,讓真相早日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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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會被關嗎 在 歷史哥澄清唬 Facebook 八卦
【尊重判決】
這整件事實在轉折太多了...令人膛目結舌...
#台灣的司法真是寬大為懷?
#尤其是對待綠色的政治人物?
#respect
#過失致死徒刑六個月易科罰金
#侵占罪獲緩刑
#小老百姓如果是你能有這樣的待遇嗎?
摘要:
擔任高雄市議會民進黨團總召的議員韓賜村(61歲),今年5月7日傍晚5時22分許,開車行經小港區長興街口時,遇紅燈號誌未停車,直接闖紅燈,撞擊當時綠燈通過路口的余姓騎士(55歲),余男被撞噴飛重摔倒地,因重傷搶救5天後不治死亡。
韓賜村肇事後,一度不承認闖紅燈,轄區小港分局警方一度礙於韓賜村議員身分刻意噤聲,直到媒體揭露報導此事,才被迫說明。
余男家屬治喪期間,越南籍妻子因悲痛欲絕,曾從喪宅4樓跳樓,所幸被靈堂帳棚緩衝才落地,腿部骨折開刀,保住一命,後來傳出韓賜村重金賠償家屬,雙方還因此簽下保密條款,
檢察官後來根據交通局「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認定韓賜村是闖紅燈肇事,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韓賜村,但認為韓犯後還當庭狡辯,建請法院不得緩刑。
法官審酌韓賜村已和家屬和解,今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韓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韓賜村只要付18萬罰金,就不用坐牢,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判決指出,韓賜村於2011再年擔任市議員期間,曾因邀約友人投資林園區土地,疑收了1000萬元的支票卻拿來償還自身債務,事後和解分3期賠償完畢,2019年遭高雄地院依侵占罪判2年、緩刑5年確定,雖韓賜村在緩刑期間,又犯下過失致死罪,但過失致死屬過失並非「故意」犯罪,不影響原判決,因此侵占罪的緩刑不會被取消。
#緩刑 #非故意 #易科罰金 #保有議員資格 #韓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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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會被關嗎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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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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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會被關嗎 在 [問題] 請教關於侵占罪與業務侵占-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友人在超商工作至今約一年,12月左右時撿到一張悠遊卡,裡面有三百多元
一禮拜前開始心事重重常發呆,在我詢問之下他才說了這件事
他的老闆跟他說客人回來要求要調監視錄影器,說他確定在該店遺失悠遊卡
還說該客人很懂法律,要告他侵占最高可處該物品罰金一百倍(疑問一)
另外如果不想要有案底,就拿出五萬和解金(疑問二),不然就等被告
他說老闆挺好心的跟那個客人談,不想讓他(當事人)出面,
因為不想讓那個客人知道是店內員工拿走,怕他被告也怕店裡出問題,更甚者
怕變成業務侵占(疑問三)
老闆幫他交關最後變成只要拿出三萬和解金就可以和解
我現在問題是剛剛上網查了一下真的超級疑惑的..
找不到侵占罪最高可處該物品的罰金多少?還有,該物品的罰金若是一百倍
那那個客人要拿五萬和解金不是太誇張了嗎??
然後業務侵占的問題,我的認知裡應該是員工拿老闆的東西這樣才叫做業務侵占吧???
還是我認知有錯..?
因為他以後想考公職怕有案底,三萬也不多他很想趕快和解
可是12月掉的悠遊卡現在失主才跑出來,我總覺得怪怪的會不會是釣魚..
目前我是要他別那麼衝動馬上把三萬交出去,還有提醒他若真的要和解一定要寫切結書
不知道現在他還能做什麼?
跪求法律版的各位解惑了,我對法律一知半解的(ORZ 先謝謝回答的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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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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