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 江啟臣 Facebook 八卦
紓困發放的亂象是國民黨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我們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啟臣擔任主席後開始地方縣市的拜訪,許多縣市首長都跟啟臣反應,中央的紓困政策沒有與地方政府合作,窗口混亂,紓困的預算根本看得到吃不到。
聽到這樣的意見,啟臣也多次公開的呼籲民進黨政府應該強化與地方政府的連結,地方政府才是第一線,最了解在地的情況,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才能讓紓困到位,協助國人共渡疫情難關。
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最簡便的紓困方式「排富後廣發現金」,民進黨政府已讀不回,就是要設下繁複的手續,對於已經因為疫情受到影響的民眾,毫無同理心,中央政府高高在上的心態,不跟地方溝通,執行的結果當然造成一國多制!
行政院胡亂決定,地方政府只能扛起責任,在執行的細節事項盡量便民,沒想到行政院一日內又是大轉彎,宣布簡化程序。
由此可見,行政院對於紓困執行細節沒有完整的配套,現在引發的後續效應我們難以想像。
蔡政府說不會把壓力放在承辦的同仁身上,依照過去民進黨的慣性,出錯基層扛的作法,基層同仁如何相信政府會負擔責任?更嚴重的是若是民眾提供「切結書」,嗣後政府計算結果與民眾不同,難道要民眾承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是「詐欺」的刑事責任?
這些延伸的問題就是出在一開始制定政策的源頭,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錯誤的紓困比不紓困更難過!若是民進黨一開始就採納國民黨的建議強化與地方政府的連結,接收國民黨所提的「排富後廣發現金」,完全沒有這些問題。
錯誤的政策方向在細節上的調整仍然不會變成有效的政策,沒有同理心又沒效果的紓困政策,請問民進黨誰要出來負政治責任?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 麻的法課 - 邱豑慶醫師 Facebook 八卦
朋友傳了這個給我。
我老婆看到以後:
『還好這不是公家醫院』
『不然你就觸犯了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靠北
#為什麼我好像無力反駁
我只是胖了一點,老了一點,
留了一點鬍子,多了幾根白髮...
其它不是一模一樣嗎?
然後我又發現醫院印錯字了...XD
『豊弟』,不是『豐弟』
#所以以後門診手冊上面要加註警語?
#圖片僅供調理參考
#實際內容請參照實物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評價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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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 講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實務見解|廖震說法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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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在 Re: [問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看板LAW 的八卦
證人甲於警詢時,故意向司法警察乙為不實之陳述,並經記載於警詢筆錄。關於證人
甲之行為,依據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據說是警大92二技的考題)
(A)甲無罪。
(B)甲成立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C)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想像競合犯。
大家先想一下,解答在下面。
答案是(A)無罪。
理由:
一、不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在警詢筆錄時不實陳述,並不觸法。因《刑法》偽證罪成立要件,是要在法官或檢察官
開庭時,經簽名具結後,被查出陳述不實才可能觸犯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警詢筆錄尚須為實質審查,故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意旨
,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3年台上字第1710號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
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
,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
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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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35.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0118060.A.2F9.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2.35.90 臺灣), 05/04/2021 16: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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