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賜給你的才是你的,#朕不給的你不能搶?
「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是因為爸爸愛你,所以樂意主動給你……➡️就像這世界是上帝造的,祂愛我們,所以讓我們享受一切。我們應該很感激很高興,不是生氣祂為什麼這樣做那樣做。我們只有感激的義務,没有生氣的權利。」
這段文字是節錄自網路上一位頗有名氣的育兒作家的文章,相信看到的人應該都很詫異,我們來把幾個詞彙抽換一下,就知道整段隱含的價值是有多麽可怕。
「有法律規定人民必須擁有自己的房子嗎?或是國家必須給人民隱私?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人民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是因為國家愛你,所以樂意主動給你……➡️就像這國家是毛澤東/史達林/希特勒(你可以隨意帶入任何的獨裁和威權者)打下來的,他愛我們,所以讓我們享受一切。我們應該很感激很高興,不是生氣他為什麼讓警察或軍隊進來我們家調查。我們只有感激的義務,没有生氣的權利。」
這段文字白話就是在說:
「你們這些沒權力也沒有資源的人不該隨意質疑,你們沒有資格有隱私,有也是我賞給你們的,我想收回就收回,你們只能感謝,不可以不開心。」
如果今天獨裁者要找國中小老師,我相信心跳媽媽一定可以第一個錄取。
我們就來談談為什麼「隱私」重要:
1.他們對於「好人」與「壞人」的錯誤假設。
壞人才會害怕自己做的事被發現,才會需要隱私,好人行得正做得當,沒有什麼好隱藏的,根本不需要隱私。
這當然是「不合理」的假設。
我們假想一個例子好了,今天你參加一個三天兩夜的夏令營,到達營地當天早上,小隊長告訴你接下來的三天整個營地包括小木屋都會有錄影,然後第三天營火晚會我們會播出一些片段來跟大家檢討這三天活動的缺失。
請問,你的行為會不會跟沒有任何錄影的情況有差?
當然有!
你可能睡前就不會跟你的小熊娃娃聊天說話道晚安,看電視的時候不會邊摳腳邊吃爆米花,洗澡的時候不會拿著蓮蓬頭在嘴邊「巴巴巴 巴巴巴咧」
這些行為都不是壞事啊,都很坦蕩啊,為什麼因為會錄影而不敢做呢?
因為你會覺得不舒服,你可能因此感覺到羞恥或者精神上的傷害。
這無關乎好人與壞人,任何人都會屬於自己非常私密的行為不想公諸於大眾。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都是該被保障的。
2. 隱私權是個人面對群體和組織的重要保護。
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不是看這個社會和法律對那些服從當權者或是主流價值的公民是多麽的優待和保護,而是看這個社會是怎麼包容和尊重那些擁有不同意見和想法,還有反駁當權者的人們。
而這些尊重和包容都需要有隱私權的存在才行,如果一個國家擁有廣泛而且高度密集的監視裝置,那我們的自由就會被以各種方式限制,我們不敢說出心裡想說的話,不敢做想做的事,隱私權的消失就會讓挑戰和質疑權力的人們從此噤聲。
3.隱私權讓人認知到人與人應該要有的基本界線
小孩不會從小就知道什麼東西是自己的又或是什麼東西是別人的,所以父母應該要從小就把孩子視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
你擁有任何身為人的基本權利,小孩都應該要擁有,每個人都不屬於誰也不是誰的所有物。
我們都是平等而且獨立的,每個人都應該要擁有自己的空間,不受他人侵犯的自在空間。
這個時候也可以同時教導小朋友去認識自己身體的隱私權,只要是自己身體的任何一部分都是自己的。
不論是胸部、嘴巴或者性器官都不可以隨意讓人觸摸,讓小朋友從小就懂得與他人之間的份際,了解屬於自己的隱私權,避免受到侵害時還不自知,就可以學習怎麼樣去保護自己。
近年來,因為社群網路的發達,有越來越多的人將自和小孩的日常生活都放到網路上和別人分享,但其實這對小朋友可能不是一件好事,畢竟所有在網路上發的資訊可能會備份難以消除。
如果有一天小朋友長大了,知道自己平常的生活就像在演實境秀一樣地被放在鏡頭下評論,我們很難確保這些孩子的身心會不會受到不好的影響。
因此歐洲開始有國家的法院判決禁止父母上傳兒女的私生活照片。
有些案子甚至認為子女可以對父母申請損害賠償,就是因為這些舉動並沒有經過兒女的同意,屬於個人隱私的私生活不應該被隨意公開討論。
這些過於公開的資訊,也容易讓孩子的行為產生偏誤,而過於頻繁地發布動態也會讓有心人士易於掌握孩子出沒地,對小朋友來說也不是一件安全的事情。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的隱私權是這麼說的:「保護兒童的隱私權,包含:家庭、住家、信函,不可因年紀小,而恣意或非法干涉,尤其信譽與名譽,更不能隨意破壞。」
所以家長們就放過孩子吧,給他們一個自在不受他人打擾的環境才是真正愛他們的表現。
孩子從來就不是父母的東西,他們是完整獨立的個體,生下孩子不是父母給的恩典,相反的,生下來的生命是父母的責任。
孩子不能選擇要不要出生,更不能選擇要降臨在怎樣的家庭,他們是被動被大人帶到這個世界的。
父母應該尊重每個孩子獨特的樣子,陪伴他們長大而不是掌控他們的人生,他們不是父母實現理想的工具,更不是父母炫耀拿來解人生成就的標誌物。
每個孩子的隱私權,是我們每一個大人必須一起創造和維護的責任。
所以就讓我們以身作則,從小讓他們認識身為人應該要擁有的基本權利,不要再讓錯誤的育兒觀念殘害到更多家庭的小朋友了。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心跳媽媽讓我心跳好快看一字顫抖一次
#公文比賽天庭規矩隱私權利人間法律
#自己兒時的照片要不要po我自己決定😂
#你們要不要借我看你們小時候不強迫😂
#雖然想看
#黃靖芸律師
#Ig追蹤➡️ 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人性尊嚴例子 在 許毓仁 Facebook 八卦
【保有身為人最後的尊嚴,我們是否有權決定離去的方式?】
根據主計總處發布統計,2016年國人健康平均壽命為71.2歲,但 #不健康的存活年數 卻高達8.8年。所謂不健康未必是臥床,只是指「需要依賴他人照顧」。當我們思考人應該怎麼活,就不可避免的也需要面對我們應該怎麼走完人生的最後一段路。
在去年,資深體育主播 #傅達仁 先生飽受疾病所苦,曾上書總統蔡英文,希望推動安樂死合法化。2017年受訪時,他說:「我都已經痛成這樣,沒有活的條件,你說我還不安樂死嗎?」最後,於2018年6月7日傅達仁先生遠赴瑞士接受協助自殺善終。傅主播的故事,讓很多國人了解到,追求帶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是多麼勇敢與值得佩服的一件事。
依據現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與 #病人自主權立法 兩部法規,臺灣現況僅允許自願消極安樂死,但尚未開放醫生協助自殺和積極安樂死,而且協助他人自殺也違反刑法第275條的規定。因此,我提了兩個重要的問題:
1.從憲法的觀點,個人是否擁有決定自己如何死亡的權利?
2.現行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禁止受囑託或得承諾幫助他人自殺的規定,是否違憲?
呂秘書長對於我們回答表示,未來若是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應該要設置一部嚴謹的「(安樂死)特別法」。安樂死不能把減輕醫療負擔作為重點,反而應從人性尊嚴的觀點來看。
對於秘書長的回應,一方面肯定呂秘書長對於此議題抱持開放的態度,另一方面,很遺憾秘書長還是不大清楚「醫生協助自殺」和「自願積極安樂死」的差別。
#醫生協助自殺 (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是指醫師經病患要求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行使用。
#積極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投放致命藥物予病人。
#消極安樂死 (Passive Euthanasia):是指醫師不施予或撤除病人的維生器材。
而呂秘書長以植物人的例子反對刑法 #加工自殺罪除罪化 並不恰當,因為不論是上述哪一種安樂死,都能夠區分「自願」、「非自願」與「違反意願」。
「每個人從出生那一刻起,就開始學著要面對死亡。」對於安樂死議題,我樂見台灣能夠擁有更多開放討論的空間,讓大眾好好來思考,該怎麼有尊嚴地走完自己人生的最後一步。
#安樂死
#Euthanasia
#人性尊嚴
#死亡不應該是避談的禁忌
人性尊嚴例子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八卦
【哪天你失智了,讓我照顧你】
農農是一個隔代教養長大的單親小孩,從小媽媽忙碌於工作,把他丟給鄉下阿嬤後,甚至不聞不問,一年也看不到媽媽一兩次,日常生活都是由阿嬤照顧。
而同樣的媽媽對阿嬤一樣也是漠不關心,所以到阿嬤身體日漸衰弱之間,甚至失智了,也全部都是由農農在照顧。
媽媽關心的始終都只有能不能分到遺產……。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阿嬤也這樣希望,有沒有方法讓農農而不是媽媽成為阿嬤的監護人?
🎸監護制度是什麼?
監護制度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因為意外而失去溝通能力的成年人。人擁有把想法表現於外的能力,言語、動作都是其表現方式,如果我們喪失了這個能力,那便會成為法律上需要被監護制度照顧的人,比較常見的例子是植物人、長期昏迷者、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等。而法定的監護人必須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的法律權益,避免被其他人任意侵害。
🎸意定監護的好處
在修法之前,必須等到成年人出了意外,才會由法院從一定的親人、親密朋友當中從最大利益的角度去挑選監護人。
有人可能會困惑,難道監護人不能在還健康的時候自己決定嗎?去年五月的修法回應了這個問題。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讓我們可以預先自己決定,哪天出了意外,要由誰來幫我們管理財產,畢竟法院在判斷時,因為已經失去表達能力,所以自己的意見是很難被參考的。
此外,幫忙管理也是一種工作,因此是可以要求報酬的,這點也可以先行溝通,就算沒約定,也能夠請求法院適當判斷合宜的報酬。
🎸監護人可以對我的財產毛手毛腳嗎?
在財產的處分上,新法(意定監護)與舊法(法定監護)也有差別,原則上都要基於被監護人的利益,但是意定監護對此的限制比較少。
舉例來說,法定監護人對於不動產的購買、賣出、租借是需要經過法院同意的,而且基本上不可以從事投資行為,除非是公債之類的例外。但意定監護在這一塊因為與被監護人有特別的信賴關係,所以是不會被限制的,更不用經過法院同意。
目前台灣的人口結構已經進入高齡社會,可想而知監護案件只會越來越多,這次修法則進一步完善了監護制度,達成「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的目的,更加尊重每個人的意願,即使人失去了表達能力,也盡力維護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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