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勞權 不容退讓】
基層醫師過勞的問題存在已久,不只是住院醫師,甚至有的主治醫師都要值班。平均每週工時超過88小時,每天超過14小時以上。這不僅傷害醫師的身體健康,也對於患者的就醫品質,帶來很大的折損。
根據衛福部的規劃,要到2023年,才有可能把醫師納入勞基法。勞動部去年所說的「啟動勞基法修法研議小組」,到現在也沒什麼具體進展。對於勞動部長陳雄文所說:「捍衛醫師權益可能會傷害到病人權益,這非勞動部片面可決定」。我想要告訴部長,我們當然了解病患權益的重要,保障基層醫師的勞動條件,才能夠維護我們的醫療品質,才能夠保障台灣人民的身體健康。
再來就是「縮短每周工時並刪七天假」的議題。去年12月9日勞動部發布勞基法施行細則後,同月16日即送交立法院排入院會報告事項,但因為具有強烈爭議,乃由「備查」改「審查」,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當時第八屆國會屆期將至,本應延續至下一屆第一會期審查,期限為三個月(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然至今仍未排入審查。
勞動部的說法是,工時改為40小時,能更完整給予勞工週休二日。實質上,一週工作40小時,正常週休二日,是立基在勞工一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基礎上才會成立。但依據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勞工的例假日每週僅有一天,雇主可以合法的利用工時分配,將40小時平均分攤至六天,一天帳面上的工時仍達6小時40分鐘,以台灣的勞動現狀,並無法達到勞動部所說的,能夠順利讓勞工擁有週休二日。若是勞動部真正有心要讓勞工週休二日,那就應該明文規定入勞動基準法裡,而非玩弄數字遊戲。
再者,勞基法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雇主應給予勞工加倍工資,假設勞工依法一週工作42小時,於國定假日上班8小時,能夠獲得一般薪資的加倍加班費,等同可以多領取8個小時的工資。但在國定假日被刪除後,於原本的國定假日加班僅能在超過每日正常工時之後,依照平日加班費的規定計算薪資,勞工當日實際領取的薪資是減少的,尤其針對計時的打工族和低薪藍領階層的勞工,他們原本犧牲假日加班就是希望能夠多領取加班費,現在他們工作的工時可能與先前一致,但卻不能領取加倍的加班費,反而損害勞工權益。
我也在質詢尾端遞交臨時提案,希望勞動部能夠重新評估考量對於勞工權益的實質影響,盡快修正這個行政命令。同時也請召委儘速將本案排入,讓這個憑白消失在委員會的待審法案,進入實質審查。
主治醫師勞動權益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醫師節沒有快樂
#血汗奴工契約
#600萬天價違約金 #二週185小時過勞班表
#36小時往返4家醫院82.8公里
#醫師勞權完整入法保障
明天是醫師節,是大家感謝醫師的節日,尤其在疫情肆虐下,所有醫事人員為了守護台灣在前線作戰,十分辛勞。
但是,今天我參與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召開的記者會: #求償天價違約金 #醫師節沒有快樂 ,發現有些醫療機構會運用與醫師 #不對等的議價權力 ,讓醫師簽訂有 #天價違約金 的契約,並仗勢排給醫師 #血汗過勞班表 。
跟工會申訴的這名醫生,被雇用的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600多萬的違約金,而這位醫生,離職前的過勞班表是 #兩週185小時 ,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總共 #82.8公里 的不合理工作。
這位醫師不是單一個案,事實上,台灣醫師的勞動權益相當堪憂,有不少血汗過勞的醫師。
政府在去年九月將住院醫師納入了勞基法,享有勞基法的保障。然而,根據我的辦公室所整理的資料,住院醫師僅佔全體醫師的10%。
而其中勞動權益最為不保的是私立醫院的醫師,因為私立醫院的醫師只能自己跟多數由財團經營的院方談判,簽立勞動契約。
我的國會辦公室初步整理公、私立醫院醫師的勞動現況如下:
根據衛福部統計處的資料,2017年台灣平均每萬人執業西醫師數為19.7人,比起OECD主要會員國的中位數(平均每萬人執業醫師數33.0人)低很多。換言之,台灣的醫師平均要負擔的服務量相對而言是很重的。
台灣引以為傲的醫療品質,其實是靠醫師的過勞撐起,這是亟待改善的問題。但是 #醫師的勞動權益保障 目前相當不完善。
1⃣如果受雇於公立醫院,依 #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的公職醫師,可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如果有軍職,則有軍人相關法制保障。
2⃣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以往一直欠缺保障。直到去年的9月,這些醫師中的 #住院醫師 才終於適用 #勞基法 。
3⃣但是,受雇於公立醫院但沒有軍公職,或是受雇於私立醫療機構的 #研修醫師 或 #主治醫師 ,目前完全沒有保障,只能回歸一般私法自治原則。
以記者會所提到的醫生為例,該名前義大醫院的A醫師當初與義大醫院簽了切結書,接受為期兩年的次專科訓練。兩年期間A醫師到外院服務並受訓,由義大醫院給付A醫師薪資以代替給外院的培訓費用。切結書中約定完訓後要回到義大醫院服務兩年,否則要賠償 #進修期間所支領一切費用兩倍 的違約金。
結果A醫師受訓完回到義大醫院工作後,義大醫院安排了 #兩週185小時 的過勞班表,其中甚至包含 #36小時內開車往返4家醫院 的不合理工作安排,A醫師身心不堪負荷,而冒著鉅額違約金離職。目前被義大以違反契約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00多萬的違約金。
從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所接觸到申訴可以發現,這種利用鉅額違約金迫使醫師接受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情形並不是個案。包括A醫師以及其他私人診所等不是受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因為缺乏 #勞基法第15-1條 的保障,只能被迫接受僱主所提供的契約。
事實上,衛福部去年就已經提出了《醫療法》醫師勞動權益專章草案,並在去年4月送行政院,迄今已經過了 #20個月 ,但行政院尚未把草案送進立法院審查。我呼籲行政院要加快腳步, #醫師勞權不能等 ,儘速送案完整保障醫師勞權。
在法律修正前,我也要求衛福部不能拖延,應研訂契約範本或辦法,來杜絕這類不合理的奴工契約。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勞基法第15-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必須要在合理範圍內,否則該約定無效: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主治醫師勞動權益 在 洪慈庸 Facebook 八卦
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推動已經拖了好多年。林奏延準部長前幾日承諾,「住院醫師4年內納入勞基法」,但「只有住院醫師,卻沒有主治醫師」以及「4年的等待時間」,都讓長期爭取勞動權益的醫師團體無法接受。今天中午黨團協商時,我也再次重申醫師朋友的立場。
我明白任何提案的推行,一定會有連帶及相互的影響,但既然大家已經有明確共識,要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醫師勞動權益,那就應該攜手協力,儘早來推動並研擬周延的配套措施。我們不能在「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上停滯不前,來遲的保障也無法再等4年。
今日協商決議,為了讓討論結果有實質影響力,將在520新政府執政後,即刻由衛環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邀請各團體,以及屆時已正式上任的衛福部長、勞動部長、教育部長,一同聚焦討論。來遲了,這次趕快讓它實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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