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96: 有人主張中華民國1949年底滅國了,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A96: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國與國之間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若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可與日本簽訂子約,其條件不能優於母約(舊金山和約)。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最後,中華民國是中國流亡政權,1912年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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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一下《中日和約》⚠️文長可略
中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Peace_between_Japan_and_the_Republic_of_China)
先從《舊金山和約》開始談起,第 26 條:”......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意即:如果日本跟沒簽《舊金山和約》的盟國成員簽約,條件優於《舊金山和約》的話,其他盟國成員全都可以一體適用。
因此,沒簽署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中華民國政權),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此約於 1952年8月5日生效。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子約,子約效力無法超越母約,母約沒把「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國家,子約也辦不到。換句話說,若條件更優渥,則同盟國成員皆可享受其條件。所以,如果日本真的有辦法依照《中日和約》將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中華民國政權)的話,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的規定,台澎領土主權現在會變成45個最終批准和約國家共有喔!
中華民國政權作為當時的中國代表,若想透過子約《中日和約》得到台澎領土主權是不可能的,因為《舊金山和約》對台澎處置就是主權歸屬未定。
再來,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當時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表示中國代表ROC也同意《開羅宣言》中「臺澎主權歸屬」的部分要依《舊金山和約》處理。
這就表示中英美三國都同意以《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取代《開羅宣言》中關於台澎領土主權的約定,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以下舉例大家比較有疑慮的部分:
《中日和約》第4條:”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有人主張因為第4條之前簽約的馬關條約就失效,正確應該來說是停止這個條約的狀態。但領土主權不會透過,你停止了這個狀態以後就會達到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國際法不存在割讓條約終止後,自動回復給原本領土主權國的狀態,因為割讓條約是已經完成的事情,條約只剩下法律的形式而已。更何況大清帝國對台澎領土主權的掌控實際上只有西半部而已。
領土主權移轉必須簽訂另一個條約;馬關條約失效回歸到原本的狀態,這是不對的,舉個例子:「A國 跟 B 國打仗,A 國輸,A 國把甲地割讓給 B國;B 國跟 C 國打仗,B 國輸,B 國把甲地再割讓給 C國;後來A 國又跟 B 國打仗,這次A國反敗為勝打贏了。雙方將之前割讓甲地給 B 國的條約廢除。如果廢除割讓領土主權的條約會讓領土主權回歸原位,那甲地領土主權會回歸 A 國嗎?但明明領土在 C 國手上,是要如何回到 A國呢?難道 A 國、B 國或聯合AB國要再去跟 C 國打一場,而且還要打贏才能把甲地搶回來?這樣戰爭永遠打不完了。
所以,依照法律的安定性原則,廢除條約讓領土主權回歸是不可能的。」
《中日和約》第10條:”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意即:「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另外,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在 1952 年作成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https://www.facebook.com/794597360633322/posts/1405108306248888/?d=n中,也明白承認中日和約無法解決臺澎主權未定問題:「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由此可知,即使是中華民國政權外交部也知道台澎主權歸屬問題根本無法依《中日和約》來處理。
戰敗國日本針對「日華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於1964年2月29日在「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由「日本條約局局長-中川融」表示:「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內閣總理-池田勇人」也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華和平條約。即使是依據日華和平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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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提《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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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在進行法律效力的解釋時,有一個很重要的基本解釋原則叫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也就是說,假設今天有好幾個項目可以寫在法律文件裡,但只有其中部分被提及,此時表示對建立這份法律文件的當事者來說,他們決定排除掉那些沒寫進去的項目。
如果仔細觀察《開羅宣言》、說要實施《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宣言》,以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的話,會發現在《開羅宣言》裡提到的讓朝鮮獨立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但在《開羅宣言》裡提到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卻「沒有」出現在《舊金山和約》裡。那麼,在運用前述的「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律解釋基本原則之後,就可以知道,《舊金山和約》全體當事國雖然有在讓朝鮮獨立上達成共識,但對讓台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並沒有達成共識。要不然為何不像「朝鮮獨立」那樣明白寫出來?
由此可知,《舊金山和約》絕非單純為《波茨坦宣言》的內容背書,如同橡皮圖章的存在。事實上,從美國在 1950年12月27日出具的外交函文可知,美國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等戰時宣言應該要受到考量更完全的和平條約的拘束,而不是顛倒過來,讓只有少數國家參與的戰時意向聲明凌駕於各參戰國皆能參與、表示意見的和平條約。
US Aide-mémoire 1950.12.27:
"The Cairo Declaration of 1943 stated the purpose to restore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Declaration, like other wartime declarations such as those of Yalta and Potsdam, was in the opin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ubject to any final peace settlement where all relevant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ccept the view, apparently put forward by the Soviet government, that the views of other Allies not represented at Cairo must be wholly ignored."
意即:「1943 年的開羅宣言提到將「滿洲地區、福爾摩莎及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依據美國政府的看法,該份宣言,就和雅爾達及波茲坦等戰時宣言一樣,必須受到將所有相關因素皆納入考量後作成的任何最終和平條約的限制。」
(🔗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
也可見1954年12月1日關於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對台澎主權歸屬的處理方式,以及台澎與金馬法律地位的差異,美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嚴】格按法律來說,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從未確定過。這是因為對日和約僅涉及讓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與(主權)權源。但對日和約並未決定其未來的(主權)權源,這在中華民國與日本訂定的和約中也沒有決定。因此,這些島嶼(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的法律地位和始終是中國領土的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Remarks at News Conference on the Purpose of Treaty with R.O.C. (Dec. 1, 1954), in DEP'T ST. BULL., Dec. 1954, at 896.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Quemoy and Matsu] which have alway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意即:「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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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reurl.cc/ZQynqW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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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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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原文 在 Facebook 八卦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61:跟法理建國派立場比較相近的DPP都說服不了,卻企圖說服全台灣人,有點不太實際。更何況,什麼是「正確史實」?又為什麼台澎人立場說的才叫做事實?又如果人民反思後,共同否決了台澎人立場的論述,那到底是誰在夢中夢中夢?民主自由的年代,這樣的論述不是不能講,而是持續證明統獨只能爭論卻無法執行的事實,畢竟連完全執政的DPP也還是無法做到台澎人的理想。
A61:
(承上一題Q&A60)
我在自己版上展開對話,是我自己的言論自由,目前我的粉專還沒辦法讓兩千三百萬人看到,但我會想想別的平台來增加觸及率,感謝你的關心:)
我不是用「企圖說服」的方式,我是從了解國際法才開始展開對話的喔!當然別人有別的辦法,也許是抬高公民意識加入公民團體,而我用自己喜歡的方式,這不是不切實際,是我能力所及範圍全心投入的真諦。
正確的史實可以被檢視,真理可以越辯越明,我也從不逃避對話。
人民放下中華民國教的一切,真正來反思的話,也許會經歷自我厭惡階段、仇視政治階段、無感政治階段,各種情況都有,這就是多元的民主社會,但台灣未來的方向,卻是不同意見的台澎人要一起面對的,要繼續維持不正常的國際地位,也是要共同承擔。
三十年前爭取民主與言論自由的人,肯定是被大家冷眼看待,但現在我們能享有的這些自由,難道我們回到過去可以斬釘截鐵地酸爭取自由的人不太實際嗎?
民主自由的年代,有了言論自由,還原真正的歷史不需要害怕,也不需要擔心人民去挖掘。我從來沒有在論述法理建國目標時,將我們的目標寄託在DPP上,所以你也不用覺得這就是終點。
再者,所謂的「正確史實」並不是沒有客觀標準的,什麼事情曾經發生、什麼事情不曾發生,就是有客觀標準。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就是客觀史實。
依照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佔領無法移轉領土主權」,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口中的「台灣光復」並不存在,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1946年行憲後第一任總統蔣介石於1949年親筆寫下「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告誡陳誠,白紙黑字有憑有據,這就是客觀史實。
48個同盟國成員跟日本在1951.9.8簽署《舊金山和約》,和約內只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跟日本在1952.4.28簽署《中日和約》,和約內只提到承認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跟美國在1954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美國參議院在批准該和約時,明白聲明該和約不會影響台澎法理地位,這就是客觀史實。
並不是「台澎人立場講的才是史實」,而是法理建國派以「足以佐證歷史發展脈絡的事證」為根據發言,而我們的「台澎人」身分則是依據這些事證來認定。
換句話說,我們並不是「因為我是台澎人,所以我說的這些是史實」這種我說了算的霸道態度;而是「依據這些事證,實際上發生的狀況應該是這樣,因此,看了這些才知道其實我們是台澎人,並不是中華民國人。」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網站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選「文獻連結」可以看到相關條約文件的原文;也可選「各國意見」了解國際間怎麼看待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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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原文 在 Facebook 八卦
每天一直留言按笑臉一直鬧版,一直貼連結告訴我你寫了一篇截圖我的文章,然後呢?是要引起我關注嗎?還是要阻止我推廣法理建國?我在這說清楚了,我基本上不會按你期望的去做。
這是我的粉專,我有我的言論自由,但我也尊重來留言的人,所以我都很認真的回覆(˶‾᷄ ⁻̫ ‾᷅˵)
特地發一篇是因為文字太多了無法一次回。
#文長
我有開一本相簿備份你來留言的截圖: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6195634233787422&type=3
你公開留言沒有論述只有一股腦地批評,我還是很耐心地回應你,並歡迎你私訊來討論。
結果你私訊一開頭就說:「我本身唸國際法。 如果妳有相關台灣國際法地位的問題,也歡迎妳私訊來討論。公開討論其實常常各不相讓,效果不好。我只想提醒『法理建國派』對台灣國際法地位問題真的有許多誤解或曲解。如果妳有需要與興趣。 歡迎妳私訊。 祝好。」
明明是我邀請你私訊討論,怎麼你私訊來的態度根本反客為主啊?你的說法就是反對我作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
你自始至終就是認為法理建國派對台灣國際法地位有錯誤,法理建國派揭露客觀史實就是「台澎地位未定」,所以你直接就是否定了這個客觀史實,你根本就不認同台澎地位未定,因為你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亡台灣建國了」,你說我扭曲國際法,你要不要看看你自己扭曲了《一般命令第一號》、《舊金山和約》的存在,你甚至還扭曲了《中日和約》把它當作日本與台灣簽約。
我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不是為了「政治宣傳」,只是把客觀史實告訴大家,我的目標寫在這👉🏻 https://wp.me/pd1HGm-3U
我目前推廣走在法理建國三步驟的第一步👉🏻 https://wp.me/pd1HGm-7P
上面網站說的非常清楚,透過客觀史實推導出的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步驟。而你鍥而不捨的來我的粉專抹黑扭曲我的倡議,你把台澎建國的倡議給扭曲。
我們開直播有說明清楚👉🏻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為什麼是台澎人才可以行使去殖民化程序的住民自決。這是為了避免出現法律瑕疵👉🏻 法律瑕疵的例子:德奧公投以及克里米亞公投 https://wp.me/pd1HGm-as
法理建國派倡議的並不是血統論,這篇說過了👉🏻 https://wp.me/pd1HGm-45
而金馬住民,之前有說過金馬東沙屬於中國領土,所以金馬東沙住民相比之下無法影響到台澎住民的法律資格。
因為有權行使住民自決的法律資格是原日籍台澎人及其後代,包含混血後代。
台澎人的使命就好比一個開門的人,大家住在地窖中,這個門只能被台澎人打開,因為台澎人握有KEY,就是法律資格可以行使去殖民化。
開門以後,大家都可以走出去,走出去的人是大家,所以我們不是只為台澎人而建國,我們是希望現在居住在台澎上的所有人都可以獲得自由,透過了解客觀史實,有了共識認知,一起前進,所以法理建國派並沒有要割捨任何人,也不是為了某些人的私利。
台澎住民要意識到這個行使自決權是為了大家,也為了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其他人。
沒有經歷日本殖民的人,沒辦法行使住民自決,但仍舊可以了解這個目標,來支持台澎人握著KEY。
就好比參加運動會,班上會派出選手去比賽,其他同學在場下會為上場的同學加油,獲得勝利時,榮耀是整個班級,並不只限於選手,大家各司其職,都可以知道目標是什麼。
你認為法理建國論述嚴重偏離現實,毫無實現可能性,我尊重你,但你若來我的版指控我撕裂台灣族群,那你這行為就是對言論自由的汙辱。
將「1949年前後從中國移到台灣的中國人及其後代」排除在住民自決的參與資格,並不是對特定族群的歧視,也不可能違反國際法,換句話說,正是為了不要出現國際法上的法律瑕疵才必須要定義清楚住民自決的法律資格。
有關【軍事佔領】概念的界定,主要規定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和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中。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四十九條,禁止了強制大規模人口遷出或遷入占領國之領土:
凡自占領地將被保護人個別或集體強制移送及驅逐往占領國之領土或任何其他被占領或未被占領之國家之領土,不論其動機如何,均所禁止。…… 【占領國不得將其本國平民之一部分驅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領之領土】。
綜合《英國內閣外交部提交內閣密件》內容及《日內瓦公約》規定,身為代替盟軍組織佔領台灣澎湖地區的佔領者中華民國政權,其實就在1949年,是違反此一規定,中華民國政權將其想代表的中國國家的人民移送至其所佔領之領地地-台灣澎湖。而所謂的「佔領國國民」,也就是1949年非法移民至台灣的那些中國人。
身為被盟軍委任單位中華民國軍事佔領的台澎地區,我們這些在現況下立場是被佔領地居民,要依照住民自決原則及去殖民化精神,啟動外部自決公投,而公投投票需要排除身為佔領國身份的1949中國非法移民者及其後代,以避免造成法律瑕疵。
你軍事佔領我,如今我要終止代管狀態啟動外部住民自決,卻要把軍事佔領我的人算進來一起決定,那還要不要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中華民國不是台灣的國家」,不只是反對中華民國政權暴政的一個口號,而是自客觀史實延續至今的台灣法理地位回歸正軌而已。
再來,你的主張這裡已經充分地回應過了👉🏻 駁斥大錯特錯之 1949 無意識建國論 https://wp.me/pd1HGm-do
國際法學界普遍接受的「國家四個特質」亦即,領土、人民、政府、與他國交往的外交能力。原則上就是告訴大家主權國家會具有這四個特質,但不代表「看起來」有這四個特質就是主權國家唷!這邊有說👉🏻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你主張的1949中華民國滅亡台灣建國,但此時的台澎領土主權仍屬於日本。結果你卻在我的粉專上不斷扭曲我推廣法理建國論述。你也不要扭曲國際法上所存在的普遍判斷國家成立的標準好嗎?
你個人認為只要有成立中央政府,其實就是在自我宣稱國格?好喔我知道你的認為了,但成立政府不等於建國^_^
國家法人格這邊有說:
👉🏻Q&A92國家法人格不是國家要素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8373022744586/?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讓法律可以發揮規範功能的基本原則之中,有一個原則叫做「安定性原則」,法律規定之所以會有公信力,人們之所以會去遵守法律規定,就是因為有「安定性原則」的存在。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而沒有寫台澎領土歸屬給誰。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然而你在我的粉專否定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你主張的1949中華民國因為流亡而滅亡後建立的台灣國更是削弱台灣人的建國意志,你要以國家四個特質來判斷台灣已經在1949建國,只是你以為,國際法上沒有人認為你說的1949建了台灣國,而且你還主張1949建國的國家與在聯合國中坐在中國席次上的中華民國無關,哈囉?平行時空嗎?那美國與「中華民國政權要代表的中國」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跟後來美國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政府代表而與「在台灣治理的政權」維持良好關係、美國國內通過《台灣關係法》都明確說明了「台澎領土主權未定」的立場。👉🏻 美國的立場 布瑞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你的主張自己留著,你要倡議隨你高興,不要來我這邊討拍:)
一直對我進行的人身攻擊、說我邪門、沒學歷沒資格、沒唸書多讀書、又擔心我原文書看不懂、要我快清醒,指控我要做政治鬥爭,還有你的朋友來嘴我不知名網紅莎莎、說鄭小姐勸你不要變成土條、要我去發台灣國車牌什麼鬼等等言論都超煩的,但我還是很耐心的回應,單純因為我個人喜歡正面回應而已。
#我是法理建國派的皮筋兒
#頂置文的傳送門給大家自由取用
😡延伸閱讀一中兩政權的影響:
談疫苗購買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6533996595155/
評論WHA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6280020953886/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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