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於4日下午啟動《緊急法》,讓特首林鄭月娥具有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同時火速發布《禁蒙面法》,內容規範上街遊行示威不可以蒙面或用各種方式遮蔽面部,以及各級機關學校教職員學生不可以戴口罩。
這個禁令在5日午夜生效。
許多人提出問題(真心的疑問,或者護航皆有):世界上許多民主國家,包括美國的一些州,都有類似的禁令,為什麼香港的這個法會引起反彈??
講到美國,那就當然是本站的守備範圍了,讓我們來解釋一下這有什麼不一樣(推薦 菜市場政治學 的說明 https://pse.is/GTLRP)。
1️⃣ 禁令的頒布繞過一般立法程序
首先要知道的是,香港政府這次用的是《緊急法》,上一次動用的時間是1967年文化大革命的時候。這個法令的性質跟「戒嚴」已經有87%相像,賦予政府領導人具備繞過一般立法程序的行政與立法權限。想想看,美國的相關禁令是用戒嚴方式頒布的嗎?
在民主國家,要限制人民的權益必須要符合許多要件。首先必須是由法律來授權,也就是必須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然後內容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手段與目的要相符,而且對人民侵害的程度必須最小(如果有其他方法達成目的,必須選擇最不侵害人民權益的一種)。
2️⃣ 立法機關沒有民意代表基礎
在民主國家要通過法律一定是由各地的議會所審議通過,但香港來看,不管是民意機關(立法會)或者行政機關(特區政府),都不是經由普選產生,不只中共隨時都可以把你DQ(disqualified, 解職),而且在候選人階段其實就已經層層篩選。也就是說,這樣的民意基礎跟美國類似法令產出的民意基礎完全不同。
3️⃣ 權力分立不彰
民主國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權力分立」,也就是行政、立法、司法各機構的監督與制衡。行政機關的政策需由立法機關審議及通過法案;當行政機關濫權的時候,司法機構可以踩煞車、調查並制裁違法行為;當立法機構訂出過度侵害人民權益的法案時,法院也可以行使「違憲審查」,看有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權益。但是在香港,司法到底還是不是完全獨立的,這已經大有疑問,例如這次的蒙面禁令,有立法會議員聲請法院緊急處分,但法院馬上就判決合法,完全沒有踩煞車的功能在。
由第二和第三點來看,在全世界民主國家出現的相關禁令,至少都是經由立法程序、且各級法院的攻防之後才得以存在,符合最起碼的程序要求,香港的蒙面禁令的正當性大有問題。
4️⃣ 港府無法回應人民訴求
再回頭來看香港特區政府這次推出法令的理由,是要「制止暴動」。然而,香港民間抗爭的關鍵訴求包括:啟動「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的違法暴力行為、釋放被捕的示威參加者、要求林鄭月娥辭職下台,以及爭取真正的「普選」等等。
香港人之所以這麼生氣,最主要的理由是警方濫權,我們已透過各種報導以及網路影片看到警察這幾個月不斷秀下限(包括:請黑道來打人,濫用催淚彈和胡椒水,直接衝進地鐵站打人,把記者的眼睛打瞎,甚至已經出現使用真實子彈開槍的案例),而現在林鄭政府使用近乎戒嚴的方式來推出這個禁蒙面令,顯然是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當林鄭月娥一面呼籲抗爭者要尊重法治時,自己卻端出「緊急法」外掛,直接越過正常立法程序頒布一個會限制人民權益,且在「比例原則」上也絕對無法通過考驗的禁令。作為特區最高的行政長官,到底治理標準何在?
這陣子以來,很多人常常把「要是美國,早就如何如何」放在嘴上。但可曾想過,在美國,警察濫權或過度的執法,一定會受到司法機構的「獨立調查」,而且通常你逾越比例原則去使用武力,下場就是天價賠償。而且在美國,政府的政策讓人們不開心的話,人們有選擇的權力把政府換掉,在香港有嗎?更直白一點說,要是在美國,在這場運動延燒到6月的200萬人上街時,相關行政單位早就被調查、問責了,根本不可能像今天這樣,香港警方的暴力程度還可以一再升級,甚至被中共政府奉為英雄,根本是在鼓動公權力的暴力行為。
香港人到底在爭什麼?「光復香港」意思就是要爭取原本就享有的自由權利、法治、以及獨立的司法機構,這些元素就是「國際金融中心」的最重要基礎。中共原本承諾香港50年不變(一國兩制的內容就是這些),現在才不到一半時間就全都變了。現在,香港特首又啟動了性質相當於戒嚴的緊急法,這真的是讓全世界都覺得緊急了起來。
說到這邊不得不再反觀一下寶島台灣,還有許多政客成天講說中共愈來愈開明、中共已經改邪歸正、這是人家的事情不要去大小聲、警察處理陳抗難免會擦槍走火這很正常,大家想想看這些說法有道理嗎?再問更直接一點,大家想要跟這樣子的政權「一家親」嗎?
一般生效要件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八卦
香港特區政府於4日下午啟動《緊急法》,讓特首林鄭月娥具有發布緊急命令的權力,同時火速發布《禁蒙面法》,內容規範上街遊行示威不可以蒙面或用各種方式遮蔽面部,以及各級機關學校教職員學生不可以戴口罩。
這個禁令在5日午夜生效。
許多人提出問題(真心的疑問,或者護航皆有):世界上許多民主國家,包括美國的一些州,都有類似的禁令,為什麼香港的這個法會引起反彈??
講到美國,那就當然是本站的守備範圍了,讓我們來解釋一下這有什麼不一樣(推薦 菜市場政治學 的說明 https://pse.is/GTLRP)。
1️⃣ 禁令的頒布繞過一般立法程序
首先要知道的是,香港政府這次用的是《緊急法》,上一次動用的時間是1967年文化大革命的時候。這個法令的性質跟「戒嚴」已經有87%相像,賦予政府領導人具備繞過一般立法程序的行政與立法權限。想想看,美國的相關禁令是用戒嚴方式頒布的嗎?
在民主國家,要限制人民的權益必須要符合許多要件。首先必須是由法律來授權,也就是必須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然後內容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手段與目的要相符,而且對人民侵害的程度必須最小(如果有其他方法達成目的,必須選擇最不侵害人民權益的一種)。
2️⃣ 立法機關沒有民意代表基礎
在民主國家要通過法律一定是由各地的議會所審議通過,但香港來看,不管是民意機關(立法會)或者行政機關(特區政府),都不是經由普選產生,不只中共隨時都可以把你DQ(disqualified, 解職),而且在候選人階段其實就已經層層篩選。也就是說,這樣的民意基礎跟美國類似法令產出的民意基礎完全不同。
3️⃣ 權力分立不彰
民主國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權力分立」,也就是行政、立法、司法各機構的監督與制衡。行政機關的政策需由立法機關審議及通過法案;當行政機關濫權的時候,司法機構可以踩煞車、調查並制裁違法行為;當立法機構訂出過度侵害人民權益的法案時,法院也可以行使「違憲審查」,看有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權益。但是在香港,司法到底還是不是完全獨立的,這已經大有疑問,例如這次的蒙面禁令,有立法會議員聲請法院緊急處分,但法院馬上就判決合法,完全沒有踩煞車的功能在。
由第二和第三點來看,在全世界民主國家出現的相關禁令,至少都是經由立法程序、且各級法院的攻防之後才得以存在,符合最起碼的程序要求,香港的蒙面禁令的正當性大有問題。
4️⃣ 港府無法回應人民訴求
再回頭來看香港特區政府這次推出法令的理由,是要「制止暴動」。然而,香港民間抗爭的關鍵訴求包括:啟動「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的違法暴力行為、釋放被捕的示威參加者、要求林鄭月娥辭職下台,以及爭取真正的「普選」等等。
香港人之所以這麼生氣,最主要的理由是警方濫權,我們已透過各種報導以及網路影片看到警察這幾個月不斷秀下限(包括:請黑道來打人,濫用催淚彈和胡椒水,直接衝進地鐵站打人,把記者的眼睛打瞎,甚至已經出現使用真實子彈開槍的案例),而現在林鄭政府使用近乎戒嚴的方式來推出這個禁蒙面令,顯然是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當林鄭月娥一面呼籲抗爭者要尊重法治時,自己卻端出「緊急法」外掛,直接越過正常立法程序頒布一個會限制人民權益,且在「比例原則」上也絕對無法通過考驗的禁令。作為特區最高的行政長官,到底治理標準何在?
這陣子以來,很多人常常把「要是美國,早就如何如何」放在嘴上。但可曾想過,在美國,警察濫權或過度的執法,一定會受到司法機構的「獨立調查」,而且通常你逾越比例原則去使用武力,下場就是天價賠償。而且在美國,政府的政策讓人們不開心的話,人們有選擇的權力把政府換掉,在香港有嗎?更直白一點說,要是在美國,在這場運動延燒到6月的200萬人上街時,相關行政單位早就被調查、問責了,根本不可能像今天這樣,香港警方的暴力程度還可以一再升級,甚至被中共政府奉為英雄,根本是在鼓動公權力的暴力行為。
香港人到底在爭什麼?「光復香港」意思就是要爭取原本就享有的自由權利、法治、以及獨立的司法機構,這些元素就是「國際金融中心」的最重要基礎。中共原本承諾香港50年不變(一國兩制的內容就是這些),現在才不到一半時間就全都變了。現在,香港特首又啟動了性質相當於戒嚴的緊急法,這真的是讓全世界都覺得緊急了起來。
說到這邊不得不再反觀一下寶島台灣,還有許多政客成天講說中共愈來愈開明、中共已經改邪歸正、這是人家的事情不要去大小聲、警察處理陳抗難免會擦槍走火這很正常,大家想想看這些說法有道理嗎?再問更直接一點,大家想要跟這樣子的政權「一家親」嗎?
一般生效要件 在 謝立聖插畫 Facebook 八卦
本票千萬不要亂簽,分享一篇律師寫的文章:
《本票千萬不可以亂簽》
記得很久以前還受雇時,我老闆他是當了刑事庭法官20年退下來做律師的。
當時有個案子牽涉到本票,我去問他如果有人請你簽本票,你會不會簽?
結果他頓了三秒後,直接跟我說他不會…
到今天,或許還是有很多人不懂,有必要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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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票,在法律上只有一種名稱,就叫本票。至於所謂「玩具本票」、「商業本票」等等都是一般俗稱,「玩具本票」指的是文具店就買的到;「商業本票」是指公司開出去(非個人名義)的本票。
二、 「玩具本票」一點都不玩具!因為一張票只要上面有五個東西就生效:
1.有寫「本票」或「商業本票」兩字。
2.金額有填。
3.有寫「無條件擔任支付」或「無條件擔任兌付」這句話。
4.發票日(開票日),就是最下方那一欄中華民國○年○月○日。
5.發票人簽名、蓋章(手印也可)。
三、 以上1-4的要件,通常都已經印好,就是從文具店買到綠綠 長方形的那種(有興趣的網路上隨便參考都有,就不拍照了)。重點是,只要具備上面的要件就有效,所以如果有買賣房子或和銀行借錢的經驗就知道,代書或銀行常直接打在A4一張大大的紙,那也是本票,而且不論直寫、橫寫都有效。本票絕對不是只有市面上看到的那種文具店印好的!
四、 其它還有四個欄位,分別是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有填沒填都可以,沒填票還是有效。個人強烈建議,因為會開本票或願意在對方寫好的本票上簽名,通常就是借錢,這時「到期日」就建議要填上,位置在本票上方「憑票於○年○月○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那一欄。因為如果到期日沒填,法律上會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債主可隨時向你要錢,變成沒有借款期限。
五、 本票之所以效力強大,指的就是它的「追討程序」。舉例來說,小明欠小瓜160萬,要打官司,除非一方沒上訴,否則一審一審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打到判決確定為止(俗稱的「定讞」),這時候小瓜才能拿著法院確定判決書,來強制執行小明的財產(也就是凍結銀行帳戶、查封房屋、扣公司薪水、扣車…等等)。通常,所有官司打完,一年到十幾年都有可能,曠日廢時,而對方應該也早就脫產了。但本票不用,只要時間到沒還錢,小瓜馬上就可以拿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執行小明的財產,跳過打官司的程序,又快又狠!
六、 本票可怕的另一點在於,法院只會就本票作「形式上」的審查 ,也就是外觀上有無符合上面所說的那五點,有,就會准強制執行!完全不會去管到為什麼要開票?小明有無欠小瓜錢?還了沒有?是被逼得還是騙才簽的…等等事由,也就是「只認票,不管原因」。
結論:
1.不要小看薄薄一張紙,它的追討執行威力很強,所以很多地下錢莊、賭場都要求借款人簽本票,簽了跑都跑不掉,連銀行信貸、房貸部門也會要求簽本票。
2.如果向人借錢,本票能不簽就不簽;借錢給人,一定要準備本票給他簽!
文章來源:
https://www.bojin.com.tw/cases_detail/28.htm
所以無論是誰,要你無故簽本票,請直接拒絕也無視他的要求。(除非你要跟對方借錢)
一般生效要件 在 成立要件生效要件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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