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有智慧的台灣公民大家好:
疫情期間地方團隊近期在快打站關心協助,國會處理各團體紓困施打等陳情,基進也在全國服務不同的案件,政治工作就是穩扎穩打,讓民眾有感,辛苦而快樂著;無奈中國黨卻在疫情期間,不顧人民健康,不斷講幹話來博取鎂光燈焦點,因此,在這裡跟各位有智慧的台灣公民報告兩件事情。
1.【我從來沒有試圖影響投票日期】
2.【我是今日表決中唯一的當事人】
根據選罷法第 87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一般來講,已經進行中的活動,除非有危害公共利益,不會貿然立一個法來阻絕或增加活動的成敗,因此,中選會7/2成案後20-60內投票,是程序上的規定;然而,中國黨不斷扭曲法規,不只利用中國黨籍立委在全國人民的立法院召開公審試圖改變投票日期,同時,罷免案第一次出現8/28這個聲音的,正是中國國民黨爭取來的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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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繼1994年被罷免人 #韓國瑜 修罷免案後(不是2020),中國國民黨再次很嚇感的在罷免進行中修罷免法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支持興建核四的韓國瑜、洪秀柱、詹裕仁等立委,但連署期間,國民黨於立院提案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入「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的限制條款,並將罷免門檻「1/3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上修為「1/2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1/2」。」
一次是綁在一起、一次是不能綁在一起,左右搖擺,毫無立場可言,視中國黨與全國人民選票於無物,只為特定政治利益,可謂 #卸世卸眾。
#中國媒體【台海網】率先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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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反起反落、知法玩法,不顧防疫期間狂噴政治口水,領納稅人的錢,幹中國黨爽的事情,這種會下地獄的行為我做不到,因此我不會用任何方式影響投票日期,8/28也好,延期也好,一切以防疫指揮中心的指導原則為準,我不會在任何情況試圖破壞遊戲規則或改變日期,因為我是當事人。
輸不起要改規則不然就坐在地上哭的,從來就只有中國國民黨。
2.【支持移轉投票,反對重要議題用草率的方式解決】
也因此,今日立法院召開非正式會議的談話會,根據昨天的政黨協商內容,引述 #柯建銘 總召臉書:
「國民黨提出美其名為不在籍投票之「公民投票法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22個條文,除第22條、23條二條抄第24條原條文及 #選罷法66條延期要件 ,交待了事,其餘20個條文,全都是為「通訊投票」而寫的條文。」
今日並無決定任何法案,而是中國黨要將從第二屆到第十屆都無法處理,且有67個版本的法案在臨時會通過,此為疫情期間的政治鬥爭,連在中國黨嘴巴口中說出的防疫優先四個字都充滿口水。
這表決就是#中國黨要用來截圖打嘴砲 的,同意就鬼扯 #讓外地的支持者投票、反對就說我 #損害民主反對人權,只有缺席是 #保障選區民眾在現行法律最大的投票利益,但我溝通不全讓支持者誤會,在此向大家聲明解釋。
因此,不論未來中國黨會不會不要臉的餓飽吵,今日的表決是否召開臨時會,我是立法院裡面唯一一個當事人,因 #利益迴避 缺席今日投票,無涉不在籍投票的任何立場。
感恩,3Q。
一般成立要件 在 綠黨 Facebook 八卦
大法官:民法違憲 同婚兩年內需合法
大法官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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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Press Release On the Same-Sex Marriage Case)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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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
言詞辯論日期:106年3月24日
解釋公布日期:106年5月24日
事實背景
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本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3. 婚姻章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4.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5.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6.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7.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8. 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9. 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0.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11.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2.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黃虹霞大法官發表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
一般成立要件 在 BEN HSU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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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一昧的被洗腦些無知的歪理
不敢堂而皇之的說自己就是恐同
說什麼法案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多夫一妻」
「不是反對同性戀喔~是這個法案太爛~」
「我尊重同志朋友 但是我反對這個法案」
別笑掉人家大牙了
法案哪裡爛?
說清楚 講明白麻
頭腦是用來幹嘛的?!頭腦就是用來思考的!!!!
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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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nel3 (鼻)
看板lesbian
標題[話題] 你自己喜歡吃漢堡,人家就不能吃三明治嗎
時間Wed Oct 30 22:33:3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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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吃漢堡,就不准人家吃三明治?
最近一直有人打著基督教及教會的名義
成立「守護幸福家庭」的活動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
其中的理由有:
會造成「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況
然後在連署「反對多元成家」的活動當中說
「我們尊重同志,但是我們反對多元成家,
因為多元成家不是只有同性婚姻的問題,還會造成社會動盪,人類滅絕。」
接著會在各大場合,強調婚姻僅限於一夫一妻,
而且強調「家庭的價值」僅限於一男一女所結合而生的,
不斷強調一個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但是從來說不出「多元成家法案」不幸福在哪裡。
請問,漢堡好,三明治就不好嗎?
你喜歡吃漢堡,人家喜歡吃三明治,不行嗎?
一定要讓大家都跟你一樣吃漢堡才行?
我把整個法案看過了一遍
整個法案放在四個重點:(已經了解的人可以跳過)
「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收養制度」、「家庭概念」。
一、 同性婚姻:
法案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的「男女」拿掉,
等於肯認了「同性」之間也可以訂定婚約。
所以法條用語就將「夫妻」改為「配偶」、
「夫妻財產制」改為「婚姻財產制」、「父母」改為「雙親」。
二、 伴侶制度:
法案將親屬編增訂第二章之ㄧ「伴侶制度」,
在第1058條之一說明伴侶契約只要滿20歲、
沒有被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限性別都可以簽定。
但是不能跟直系血親或有配偶、伴侶者簽訂,否則會無效。
在接下來之法條規定有伴侶之間的扶養義務、分別財產制、親子關係、
重要的是繼承準用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三、 收養制度:
因為開放了同性婚姻,所以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小孩。
四、 家庭概念:
民法第1122條原先之概念是家屬須由親屬組成,
法案則是將「同居之團體」即可認定為家屬。
大概這四個方向,通篇沒有「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之狀況,
為什麼?
因為:
1.民法第985條有規定,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且一人不得同時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2.民法第1052條規定,結婚的人不能再與他人定伴侶契約,會成判決離婚之事由。
請問,如何一夫多妻又一妻多夫?
再來,所謂的伴侶契約,是不互負法定強制之性忠貞義務,
所以「伴侶契約」重視的是陪伴,不是「婚姻」,
不是我們一般對「婚姻」的觀念,不是「性忠貞義務」的觀念,
所以只要符合上開的條件,都可以締結。
會亂倫嗎?
怎麼「亂倫」?
符合上開要件的表哥跟表妹締結伴侶契約算亂倫?
喔,不好意思,那就是你用「性」來看待伴侶契約這件事了,
本身就不符合伴侶契約的定義,
何況,民法本身就禁止近親結婚,
近親不能結婚,只能締結伴侶契約,
是為了互相照顧,不是為了「性」,
這樣說吧,民法本來就沒有規定禁止表哥表妹之間的性行為,
難道會因為出現了「伴侶契約」,表哥表妹就會有亂倫的「性行為」?
沒有訂定「伴侶契約」前,就不會有?
我想,這應該跟「伴侶契約」無關了吧。
再來,訂了之後,表哥的媽媽本來要叫姑姑或阿姨,現在要叫什麼?
不就亂倫?
喔,不好意思,
草案也規定了締結伴侶契約並沒有締結姻親關係,
表哥的媽媽就放心的繼續叫姑姑或阿姨。
然後,同性配偶能不能收養小孩?
牽涉到所謂是否由一男一女所生養的小孩才會有健全的人格?
喔,不好意思,這個可是有歧視的字眼喔,
因為,有多少優秀的人才是單親家庭長大,
他們沒有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所照護下長大」,所以他們不「健全」?「
健全」怎麼定義?
我想這個交給哲學邏輯、健康教育的專家來評斷吧。
何況現在有那麼多需要照顧的小朋友需要大家伸出手來幫忙照顧,
如果放任一個小孩獨自長大,
還不如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來照顧他,不是讓他感覺到更多的愛嗎?
再來,家庭的概念,
只要同居之團體就可以成為家屬,哪裡不好?
只要他們願意,為何別人要反對?
正當的理由是什麼?
我實在想不透。
因為,就像「朋友」這個詞一樣,你認定他是朋友,他就是朋友,
你認定「家在哪裡」,家就在哪裡。
只要同居、互相照顧,就能成為家屬,
「守護幸福家庭」來「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
只剩下一個,就是反對同性婚姻,
其實,如果你是打著基督教的名義反對同性戀者,
那就直接說你反對同志,
不需要說你尊重同志,只是你反對法案,
這樣非常偽善,
因為你反對同志,你就反對,
不需要妖魔化「多元成家法案」會成為
「亂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亂源根據,
你只要大聲說因為聖經反對男人之間的性行為,
所以你反對同志,你反對同性婚姻,這樣就可以了。
跟多元成家法案根本沒有關係。
不需要以一根竿子(反對同性戀的竿子)打翻一船人(需要多元成家法案保障權利的人)。
如果一直強調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有多幸福,
只是告訴人家漢堡有多好吃,
但是人家要吃三明治(請恕我在這邊將多元成家法案比喻為三明治),
你卻說不出三明治哪裡不好,
就一直說沒比漢堡好,
我想你沒吃過三明治,你不知道三明治的好,
也許你會說「你沒吃過漢堡,你也不知道漢堡的好」,
對啊,我沒說漢堡不好,
只是我可以選擇我要吃漢堡或三明治,哪裡不好?
你在吃漢堡的同時,我也不會強迫你吃三明治啊!
你說,吃三明治的人多了,就沒人吃漢堡了,
我跟你說不會~
因為喜歡吃漢堡的人還是吃漢堡!
除非你承認三明治真的太好!讓人難以抗拒誘惑~!!!
其實,我覺得我需要「多元成家法案」,
因為,我的妹妹最近到天上當小天使,
我答應媽媽要照顧他到她含笑而終的那一刻,
我們在天堂與妹妹相聚。
如果我一直沒有遇到合適的男女(愛本來就不分性別)來結婚,
也沒生小孩,
我老了,父母及兄弟姐妹都不在了,
誰來幫我簽同意書?
誰可以分享我的財產?
這跟同性戀有關嗎?
多元成家法案所解決的絕對不是只有同性婚姻,
我如果一直沒有遇到與我情同意合的男生或女生,
我就不能跟我的室友有家屬關係?
我就不能跟一個一起同居共財、相互扶持的人締結伴侶契約?
這個法案立意良善,不僅可以解決社會上很多人遇到的苦境,
在將來也可以幫助解決獨居老人的問題,
卻被有心人士加以妖魔化。
這個法案,對於同志、單親家庭、跨性別者、
不想結婚的情侶、互相扶持的老朋友都有很大的助益,
促進社會整體對於少數族群和善的風氣,
這不是倫理觀念的淪喪,
而是把人們之間的多元感情以法律加以保障。
至於這個法案是否為一帖良藥?
良藥會不會苦口?
這都需要時間及台灣整體社會來見證。
絕對不會是因為你喜歡吃漢堡,別人就不能吃三明治這麼簡單。
不管你是連署或反對,你的一票會影響到你的未來及你的子孫的未來,
我們都不知道神的旨意為何,因為命運隨著時間在變化,
但是身為人的使命,就是讓周遭的人過的更好更幸福,
一個美意的立法,不需要把它妖魔化,可以提出具體反對的理由,
請不要再拿因為漢堡很好吃,所以你不能吃三明治這種理由
來霸凌、扼殺有可能會因此得到幸福的人也不要再盲目的未看法條就先審判這個法案死刑。
我的法律素養真的還不夠,
只就「守護幸福家庭」反對多元成家的理由作駁斥,
也許有很多沒看到的盲點,如果有法律大師的見解及提點,
只要是合理及良善的溝通,我相信可以讓這個立法更加完善,
改變更多不幸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希望,只要需要這個法案的人都應該站出來,
不要害怕被貼標籤,
因為這些標籤已經被貼的夠久了,
是時候該撕下來了。
如果害怕自己不能得到應有的幸福,
就應該挺身而出爭取你本來就應有的幸福。
一般成立要件 在 #請益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八卦
法律行為須具備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可是在契約附解除條件並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失其效力,好像沒有人說這時是一個成立但不生效力的契約,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