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測送分題——結婚的要件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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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中心今天宣布,由於大學學測社會科單選題第 4 題出現爭議決定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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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題目長什麼樣子:
民國初年新文化運動時期,曾有19歲大學生某甲寫信回家,表示自己與班上同齡女同學談戀愛,要求取消父母早為他訂下的親事。信中還說:儘管大部分人都接受父母之命的婚姻,但自己要和傳統勢力戰鬥到底。如果甲身處現在的台灣,當甲向律師諮詢時,以下何者最可能是律師的回答?
(A)如甲與女同學已辦理結婚登記,甲之婚姻未經父母同意無法生效。
(B)基於親權,父母之命的婚姻無須登記即有效,但甲成年後可撤銷。
(C)甲的年紀未滿二十歲,因為他尚未成年,依民法不能與他人結婚。
(D)甲可與由父母代訂親事的女方,共同合意宣告該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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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這檔事只能「自己來」
結婚依照民法規定,應由年滿 18 歲的男性與年滿 16 歲的女性,帶著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親自向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也就是結婚這檔事不能由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代辦。
所以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不足以擅自在你身分證的配偶欄填上任何東西,所以選項(B)淘汰。
民法規定男生 18 歲女生 16 歲就可以結婚, 19 歲的甲與其大學女同學自然沒這問題,選項(C)淘汰。
既然父母訂親事不會在法律上產生任何婚姻關係,自然也就沒有所謂有效無效的問題,選項(D)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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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結婚沒得到父母同意會怎麼樣?
由於我國民法上滿 20 歲才算是成年,所以甲要結婚依照民法規定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得到同意看起來就是要件有所欠缺,所以選項(A)乍看好像有些道理。
這題的真正重點在於「要件欠缺了會怎麼樣」?所以民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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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可能會有三種可能:
1⃣️「無效」
無效指的是欠缺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的不生效力。
2⃣️「得撤銷」
指法律行為有瑕疵,所以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在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歸於消滅,但撤銷之前仍然有效。
3⃣️「效力未定」
指已成立之法律行為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
回到民法規定觀察,結婚違反法定代理人同意這個要件時,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甲的婚姻,所以是「得撤銷」。
所以甲沒得到父母同意辦理結婚登記,是屬於上面提到的「得撤銷」類型,在父母請求撤銷之前,甲與女同學的婚姻是有效的,(A)選項雖然相對合理但依舊錯誤,因為不是「無效」,所以這題確實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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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成立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新車到手卻故障連連、怎麼修都修不好,這就是所謂的#檸檬車,2019年11月30日,包含#馬自達、#福斯、#Volvo 品牌的四百輛車、一千多位車主因為新車屢修不復,集體上凱道陳情。
蹉跎了快三年,經濟部終於在今年1月28日公告,增訂檸檬車條款的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7月1日生效。
先前我提到,檸檬車問題要解決,#明訂「車輛重大瑕疵」定義和安全性召回要件、#建立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定型化契約增訂檸檬車瑕疵擔保事項,缺一不可,現在解決了定型化契約中的檸檬車條款及「重大安全瑕疵」的定義,固然是前進一大步。
但是,交通部的安全性召回要件遲遲不修正,瑕疵車輛鑑定機制也尚未建立,就算現在車安中心在「車輛安全資訊網」公開安全性檢測的機構清單,若碰到檸檬車,車主和車廠恐怕17家機構都檢測一輪也難有共識。
就是因為對交通部和車安中心沒有信心,1月15日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廢除車安中心,並由政府建立車輛安全鑑定單位,短短十日就有3200人附議。
實際上,車安中心的量能不足不只導致了檸檬車鑑定問題到現在懸而未決,#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T-NCAP)也因此跳票,這個計畫自2018年至2021年度編列總經費約6億,原預計2020年完成被動安全測試能量建置,第四季公布3車型的T-NCAP評等結果,因為交通部執行力不彰,計畫一再延宕。
1月21日我在交通部的預算提案中就說明,就是因為交通部不具備瑕疵車輛及車輛安全相關鑑定能力、執行量能低落,台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及瑕疵車輛鑑定機制才會到現在連影子都沒看到。
交通部若再不扛起主管機關的責任,#成立跨部會平台、#加強鑑定能力,台灣的用路人要怎麼相信,每次開車出門,都可以平安回家?
生效要件成立要件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八卦
🌈《5/24後,關於同性結婚的3件事》🌈
108年5月17日,一個值得我們驕傲的日子,我們終於在婚姻平權上有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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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的三讀通過,雖然社會大眾反應不一,但畢竟是部已經通過的法律,尊重立場相左的彼此,才是讓我們繼續進步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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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指出,目前已有260幾對新人預約在5/24進行結婚登記(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7025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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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於5/24開跑的同性結婚登記,到底和現行規定有何不同呢?有沒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我們整理了以下3件實用的同婚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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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結婚的登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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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4條 明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 #書面 為之,有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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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同性結婚登記的要件有:
✅#結婚書面(結婚書約在這邊➡️https://reurl.cc/gpEDN)
✅#2個以上的證人簽名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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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與目前現行 #民法第982條 規定並無不同。而748施行法通過後,戶政機關也新增了 #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 的業務,可供有需要的民眾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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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外國人在台進行同性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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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點,目前內政部戶政司明確表示,只要國人是與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結婚,也可以台灣進行同性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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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如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國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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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是在524前在上述地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那5/24後可以再回台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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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結婚者,可以持經過驗證的結婚文件,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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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注意的是,因748施行法於5/24才施行(#748施行法第24條 規定參照),因此,若於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結婚生效日期,仍以 #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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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假設小明與大寶在108年元旦於美國結婚。現因748施行法通過,台灣於108年5月24日起也可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則小明與大寶,只要將當初在美國辦理結婚的文件在美進行驗證後,即可於5/24當日持相關文件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台灣結婚登記的生效日期,仍然以5/24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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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婚當年度贈與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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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24條前段 明白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的意思是:『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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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父母贈與子女每人每年可享220萬元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還有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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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同婚者雙方父母4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880萬元(計算式:220萬×雙方父母4人=880萬),加計上述婚贈免稅額400萬元(計算式:100萬×雙方父母4人=400萬),合計結婚當年受贈財產,最高可享 #1280萬元免稅額,若有節稅需求的民眾,亦可好好把握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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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祝福一路辛苦愛著彼此的你們!讓「愛與平等」傳遞出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