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醫資訊>新藥族群 重掌多頭大旗
#藥證 #新藥臨床進度 #授權里程金 #跨國樞紐性臨床試驗
新藥族群儘管去年因浩鼎解盲風暴陷入低潮,不過,2017年起,隨著中裕、順藥、永昕將取藥證;智擎、太景授權里程金入帳,加上藥華藥、逸達可望申請藥證,杏國、生控前進大陸,類股在利多消息一波波中,預計仍將重掌多頭大旗,引領產業向前衝。
就初步統計,2017年至少有18家公司在藥證、新藥臨床進度和授權里程金取得,有機會報佳音,而可望有外資入股的金樺,則將是大黑馬;另外,景凱開發的非酒精性脂肪肝炎(NASH)新藥,也在國際矚目該議題中,增添授權利基。
以基本面看,中裕、智擎、順藥和永昕藥證在握,被視為是「勝利組」。
中裕愛滋新藥TMB-355靜脈注射預計第1季下旬送件,力拚第3季取得藥證,搶攻美國約90億美元愛滋(HIV/AIDS)藥物市場。
永昕類風溼性關節炎相似藥TuNEX,最快今年3月即可取得藥證,搶攻國內約20億元市場;順藥除了長效止痛新藥LT1001,力拚今年取得藥證外,急性缺血性中風新藥LT3001亦有機會在上半年第1季進入美國FDA一期臨床。
另外,由葉常菁領軍的智擎還是2017年最突出的指標。除了胰臟癌用藥安能得ONIVYDE,2017年預計取得亞洲藥證,並將啟動新適應症和可望有來自於歐、亞的銷售分潤外,與授權合作伙伴法國Nanobiotix開發的PEP503,針對罹患軟組織肉瘤的病患,共同進行跨國樞紐性臨床試驗,亦可能在今年取證,並加速授權機會。
申請藥證的族群中,則以藥華藥開發的PEG長效型干擾素P1101,用於治療真性紅血球增生症(PV)新藥,第1季將向歐盟提出藥證申請,下半年向美國遞件最受關注;而逸達治療前列腺癌新劑型新藥FP-001,也因全球多國多中心三期臨床療效指標數據佳,將積極向歐美以505(b)2核准途徑申請新劑型新藥藥證,目前也積極與美、歐、中、韓等地廠商深入探討行銷合作及授權活動,布局未來產品上市推廣。
授權金部分,由許明珠創辦的太景,授權大陸浙江醫藥的全新型抗生素太捷信,則已正式開賣,最高銷售額上看人民幣10億元(約合新台幣48億元),太景可分潤淨銷售額的7%~11%權利金(royalty)收入,加上與東陽光合作開發C肝新藥,2017年初估也可望有4千萬美元的授權金可入帳。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201000096-260210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萬的網紅Bryan We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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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alty權利金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八卦
David Kappos:「專利箝制」並不存在
自從2007年史丹佛法學院教授Mark Lemley發表「專利箝制與權利金堆疊(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論文後,專利授權與競爭法之間該如何調和就成為科技與法律界方興未艾的議題,也間接促成了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授權原則。但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David Kappos經過實證資料的研究後,卻認為真相可能剛好相反:所謂的專利箝制現象根本不存在!
#專利箝制 #權利金堆疊 #標準必要專利
royalty權利金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八卦
專利合理權利金計算不可因協商結果而包含未侵權產品:2018年Enplas Display Device v. Seoul Semiconductor案
美國法院在以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時,可以一次給付之「總額型權利金」(Lump-Sum Royalty)權利金代替依未來銷售額比例計算之「浮動型權利金」(Running Royalty)。然而,CAFC在2018年Enplas Display Device v. Seoul Semiconductor案再度指明,雖然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有部分是基於「假設性協商法」,但專利損害賠償僅止於合理的侵權補償,因此合理權利金不得涵蓋未被起訴的專利侵權行為或產品。換句話說,在總額型權利金的計算上,法院必須基於被控侵權產品的未來銷售預估,而不得因雙方在磋商過程的議定內容而將其他潛在侵權產品的銷售額一併算入......
royalty權利金 在 [問題] 關於專利授權中權利金給付的問題(稍長- 看板Patent 的八卦
大家好,初次在本版發問,手機排版
其實不知道這篇適不適合在這裡發
前陣子手上在處理一件專利授權案件(本案已和平落幕,為保護當事人已就部份資訊馬賽
克處理,也依約不提供當事人最後和解方案,但有獲准可作為案例討論)
由於當初幾位當事人締約時都沒有找律師看過合約、自己也對授權很陌生,因此現在遇到
要付錢時就遇到許多法律上的問題
這些問題就來到了本人手上(默)
雖然最後大家是願意坐下來一起大家談和解,不過裡面遇到很多問題,想看看版上專利人
出自於專利視角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會先就背景和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說明,請益的問題會列在最下方,不想看背景的人
可以直接拉到最下XD
案件事實背景說明如下:
1. 授權人是A公司
2. 被授權人是B公司
3. 專屬授權,授權標的有5項「已經核准」的專利、3項「審查中」的專利以及2項「PCT
申請案」(尚未進入國家階段,但也未逾最早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有趣的是該5項「
已經核准」的專利在和B公司專屬授權前已有非專屬授權給其他被授權人(稱C公司)
4. 權利金給付僅約定給付一筆Upfront payment,並無milestone payment與royalty(銷
售分潤),未約定權利金給付條件(如「審查中專利核准後按比例支付」等語)
5. 當初約定可再授權,A公司可拿再授權權利金的一定成數。現在B公司真的再授權給D公
司,但BD雙方因為稅務等種種原因,BD雙方的合約約定「權利金為零」(royalty-free)
,D僅給付B一筆簽約金。
事件的開始是這樣的...
先前A公司去函B公司要求給付權利金
1. 權利金的計算方式:照比例/一次性給付
B公司的法務認為,這一次權利金應該只要支付50%,後續審查中的專利每一個專利核准再
支付10%權利金。理由是因為授權是一種專利侵權免訴保證(不作為義務)的對價,侵權
的前提理應是權利存在,審查中的專利既未拿到專利權,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專利侵權的情
況,更遑論免訴保證等。
A公司的法務則表示若是「權利金」都依比例支付,那PCT申請案假如進入十個國家,那十
個國家都要核准才要支付權利金嗎(我:「這還是沒有分割案的情況呢(遠目)」)。言
下之意就是照比例計價有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難,不如就比照簽約金一次性付掉。
2. 專屬授權前與他人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影響專屬授權效力
此時B公司抗辯因為有5項專利先前A公司已經非專屬授權給C公司了,因此專屬授權合約應
自始不存在、或是對市場價值產生折損因此應該折讓部分權利金作為補償。
A公司則是回覆因為A、C當初非專屬授權未有登記,根據台灣專利法,未經登記之授權不
得對抗第三人,B公司此時就是那位沒有受到對抗的第三人,理應全無損失XD
*專屬授權前的非專屬授權是否對於專屬授權效力有影響,目前沒有找到台灣法律有表示
過意見(美國有判例,但說到底合約的準據法是台灣嘛...)
3. 再授權的權利金=0
A公司表示依A、B之間的合約,B公司既然與D公司談了再授權,應該支付一定比例的再授
權金
B公司此時拿出和A的授權合約與和D的再授權合約緩緩的說
「AB合約是說:
若B有再授權,則B應給付A”再授權的權利金”*x %;
BD合約是說:
本授權合約無權利金,D應給付B簽約金yyy元;
所以依據兩份合約,B應給付A “0”*x%=0元再授權權利金。」
A公司氣炸XDDDD
只能抗辯簽約金在這裡實質上等同權利金云云。
—謝謝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發問—
1. 未核准的專利能夠當作授權標的嗎?未進入國家的PCT申請案也可以當作授權標的嗎?
如果當作授權標的,合約中對於這些專利權利金的給付是不是應該增列條件?
2. 專屬授權前和他人的非專屬授權,在專屬授權後效力是否存在?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可
對抗非專屬被授權人?
3. 若授權人希望再授權可以獲得分潤,是否在合約中就不應該以「權利金」作為計算基
準,而是以收益、淨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為計算基準會較適合?但又怕這
樣不是基於專利權而來的對價會有約因的問題。
文長,真的很謝謝大家看到這裡
有任何意見都歡迎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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