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管轄權看送中條例(以美國法為例)
蠢覺青多數無力回答下述美國管轄權問題:
一、假設一 class suit,其中80名加州居民與592名非加州居民,共同聯合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於Delaware州登記設立,總部位於紐約州的某製藥公司產品造成傷害,試問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可否審理此案(有無管轄權)?
二、假設一華盛頓州居民長期透過書信向一德州登記營運的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該居民死後居住於加州的子女未拿到保險補償,於是在華盛頓州州地方法院控告該保險公司(該公司於華盛頓州無任何營業活動、辦公室或員工/代表),華盛頓州地方法院可否受理?
三、AB為紐約州人,C為德州人,三人共同於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XYZ(XY為佛州人,Z為德州人)common law的權益事項求償$100萬美元,德州聯邦地方法院可否受理?
四、A為加州人,在華盛頓州寫下誹謗B之文字,並於麻州被列印刊行,試問哪個州的法院有管轄權?
五、A在紐約州家裡反覆安排練習謀殺B的計畫,並於某夜開車到紐澤西州誘拐殺害B,並將之載回紐約州棄屍;但事實B被殺害未立即死亡,是被掩埋後才因無法呼吸死亡。試問紐約州或紐澤西州法院有管轄權?是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這些問題答案你都無力回答,甚至連問題癥結都看不懂,那其實你沒有啥專業資格談送中條例問題。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個純粹的法律技術操作的領域,關心的是「某個法院對於某個司法案件(無論民刑事或特殊領域相關)是否有『可以合法審判』的權力,以及該法院應該依照哪裡的法律審判 (conflicts of laws)」。
而「送中條例」本質其實就是個純粹的管轄權問題(姑且不管移送澳門與台灣這部份,單論移送大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此二條基本上與多數國家(無論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一樣,多是以「蒐集證據費用最低的『犯罪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這是說,如果有個上海人跑到北京殺人後,又躲藏到廣州被捕獲,依法是會被移送到北京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也說明,這種司法權對於個案管轄權的判定從來都是法院自己決定;且此判定本就是國家統治權(sovereignty)的展現。就像前述,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如何決定罪犯該移送往哪個法院審判,是美國一國自身絕對統治權的一部分,容不得他國干涉。甚至專屬於司法權,美國總統也不得干涉。
香港送中條例設計成由法院與特首共同決定,本身就已經夠好笑夠荒謬了,竟然還有一堆無知覺青質疑香港法院不應該有權力決定?拜託!全世界這種管轄權問題都是法院自己決定。
而香港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基本法本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一部分。如前述,一個國家對領土內司法管轄權本就有100%的決定權,且是法院決定即可。
所謂的「送中條例」,不過是把「原本有問題的管轄權制度修好成跟世界多數國家一樣的法律制度」。
以美國這麼複雜的管轄權制度,就我所知未曾見過任何人會因為這種純粹法律技術問題出來抗議暴動,可見覺青有多蠢。
PS 有讀者誤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國所有法律案件的終審法院,這是錯誤的。某些案件才是(而且範圍挺狹隘的),很多案件的終審法院就是州最高法院而已,特別是commom law領域的。
文章連結:
https://tinyurl.com/y2vaoc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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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跑跑鎮》玩複合字 🏃♀ by Ashley & Annie
💥 Class 1 【繪本共讀 + 學習單】
『有個小鎮,名叫跑跑鎮。
鎮上的居民都很喜歡快跑。
跑著跑著,哐!
免不了會撞在一起‧‧‧‧‧‧』
真是幽默又可愛的故事~
全班共讀時,我會停留在小鎮居民們即將碰撞的畫面,這時全班就開始大喊他們猜想的答案,待揭曉時又是一陣歡呼,超歡樂 XDDD
感謝共備神隊友 Ashley 設計了一份超棒的學習單,內容包含封面導讀、情節預測、word search、單字數獨、心得以及延伸創作。
這節課剩餘的時間大家就在心流模式中找單字、想數獨、延伸創作(出題給大家猜)。
💡 小提醒:
📌 在引導學生延伸創作時,我再三強調「之前有很多人都畫過 紅茶 + 牛奶 = 奶茶……這個已經是老梗了好嘛~~ 相信你們可以想出更特別、更有創意的、讓別人猜起來覺得很妙很過癮的~~不要給我老梗,OK? 」
📌 另外,我也特別提醒學生不要犯「骯髒、暴力、負面、色情」禁忌,特別是當已察覺到有人想借題發揮開同學不好的玩笑,也會在一開始就制止,避免後續更多麻煩。
📌 想題目+畫圖需要較多時間,所以讓學生可以帶回家完成,隔天再由小老師收齊交給我拍照後製。
💥 Class 2 【What happens next? 自創版跑跑鎮 + 認識複合字】
我將學生創作製成《香中版跑跑鎮》投影片,孩子們猜得更起勁了XDDD
到這時大家已經對於 A + B = AB 這種結合的邏輯有感覺了,接著我們就順勢認識英文裡常見的複合字~~
我利用翰林版《魔術單字變變變》的複合字學習單介紹概念,並且出了一個加分作業:查課本或網路,在學習單上再多寫出至少5個複合字,就可以獲得額外一次作業滿分!(這麼好康~ 他們當然很樂意寫囉XD)
正好最近教到許多食物的單字也是複合字,許多認真的孩子們順利地完成了加分任務,甚至有位孩子寫了滿滿一整面呢(嗚嗚嗚好感動✨✨✨)
#DoubleAPlus繪本 #DoubleAPlus學習單 #跑跑鎮 #複合字
class a b ab 在 寫點科普 Facebook 八卦
【Snapchat前所未有的投票權機制】
今年3月2日,Snap Inc. (Snapchat的母公司) 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IPO發行價每股 17 美元,3/3 一度飆到27美元,累計漲幅接近60%。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在於 Snap 對於投票權的設計機制:
上市後投票權為 0%、早期投資者拿少部分、90% 的投票權掌握在 Evan Spiegel 和Bobby Murphy 兩位創辦人手上!
(即使他們兩個的股權加起來只有45%)
也就是說,購買上市後股票的股東是沒有任何投票權的噢!
\\ 【科技公司常見的雙層股權架構】
一般來說,新創公司在招募早期員工時要出讓股份、融資時也要分股份給投資人,等到公司上市或被收購時,能持有的股份還剩下20%已經算蠻不錯了。
為了不讓創始人對公司失去掌控,在投票權的設計上便可以大做文章。
比如 Google —— 2004 年 IPO 時,投資人股票的投票權重、比創辦人投票權重為 1 : 10。也就是A、B股設計(或稱 Dual Class Share Structure )。
也正是如此,使得 Google 上市時,兩位創始人的股權雖僅分別佔15.6%,至今卻仍有過半的投票權。
後續許多科技公司 IPO 都模仿 Google 的 AB 股架構,以維持創辦人的主導權。像是 Marck Zuckerberg 在FB上市時的股權佔28.2%,卻也有過半的投票權。
相較於雙層股權架構,Snap又做的更猛、採取了三層投票權機制——分成創始人、早期投資人與大眾。
此舉能讓創辦人更專注在公司發展的長期策略上,而不用對只在乎短期利潤的一般股東負責。
當然,壞處就是 CEO 做得再爛你也沒權力換掉他。失敗案例包括了Zynga和Groupon。
\\ 【原因:能被投資公司太少】
會出現這樣一言堂的結果,你也可以想成是「能IPO的公司」與「投資人」之間供需雙方不平衡XD
去年是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公司 IPO 件數最少的一年。年初開始雖然有回歸到正常值的跡象,但仍遠低於十年前的水準。
「既然沒什麼好投的公司,你還不投資我嗎?太多人搶,如果你不聽我的話,你想投我還不讓你投咧。」
因為創始人方的話語權遠高於投資人,才會讓權力中心制越走越兇。
\\【股票市場和華爾街對此又是怎麼看待的呢?】
由於董事會的高度不透明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已經盯上Snap公司,不過還沒有什麼具體作為。
上禮拜有人去問 Nasdaq 的 General Counsel(中文應該翻法務長XD?)對此的看法,他回:
「我們的市場不該是『One-Size-Fits-All』,公司能依據自己最合適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股權架構。
如果他們覺得這是最好的設計,而且投資人也OK的話... Who Cares!」
至於你問 S&P 能接受這種設計嗎?因為 Snap根本還沒有盈利,
對於 S&P 來說還不用去理會 Snap。(S&P 只關注連續四季盈利的公司)
(S&P 的白話文:雖然沒看過這種股權結構,但反正他也還沒盈利,等他真的賺錢再說XD)
附上一張創辦人好基友的照片,結束這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