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平權,安心使用道路】
黃捷主張:
👉推動車速分流、車向分道
👉檢討待轉區劃設,試辦不強制兩段式左轉
👉增加車道標線摩擦係數
👉檢討停車格政策,還人行道給行人
👉推人行道、騎樓無障礙通行
#試辦不強制兩段式左轉
台灣目前道路使用方式是「車種分流」,導致機車左轉時在待轉區時常需要閃避其他汽車右轉、機車直走,高雄劃設的待轉區也常在汽機車行車路線上,機車待轉更有待轉時方向燈難以辨識,各路口是否需待轉的標示不明確、不一致的問題存在,使得「待轉」的危險性造成意外事故。有鑑於此,身為機車族的黃捷認為,推動車向、車速分流,試辦取消兩段式左轉、禁行機車道及待轉區,是目前高雄必須推動的方向,逐步解決目前政策上導致車輛路權獨大、機車族車禍率高的問題。發明兩段式左轉的日本已取消相關政策,台灣也有幾個縣市包括桃園、台北等開始試辦,也有一定成效。
#增加路面標線防滑係數
高雄擁有近290萬輛的機車(106年5月高雄市政府統計),標線防滑也對機車族有很大的影響。根據交通部規定,台灣路面防滑係數是45BPN,而日本、台北以65BPN為標準。道路標線一直是機車族面對的危險之一,下雨天時更是時常有自摔事故。黃捷主張,推動高雄重繪標線,抗滑係數標準由45BPN提升到65BPN。
#無障礙道路_宜居好城市
現今高雄的騎樓及人行道都有遭到佔用或是機車違停的現象, 騎樓在法律定義上是人行道的一種,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也規定「屬於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騎樓本是人行道的一部分,騎樓更是有減徵或是免徵地價稅、房屋稅的優惠,騎樓本具讓行人通行的義務。黃捷主張推動人行道及騎樓無障礙通行,還給行人行走的空間,要求從交通要道開始推動,逐步打造更友善行走的城市。
#完善的停車格規劃
要清空人行道和騎樓,勢必會影響機車停車不便。但高雄全市僅有六萬機車停車格,要如何滿足近290萬輛機車的需求?交通局過去曾經表示「大部分機車仍可利用未禁止停車的路邊、人行道、騎樓、路外停車、退縮地及建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但不明確的規劃,只會徒增執法及人民守法的困擾。因機車違停嚴重,根據高市警交通大隊統計,全巿2017年1至8月共取締33萬2175件,平均1天1384件,以紅線違停、違規占用人行道或騎樓為大宗(2017,中國時報)。黃捷主張以民為本的政策方向,檢討現行停車格規劃,完整調查停車位需求,不再壓縮現有機車所能使用的空間。
除了用路人教育、宣導外,政府更應該帶頭,平等的讓用路人使用道路,汽機車和行人都應享有道路平權,解決目前汽車路權獨大、人行道違停的現象!
改革,從地方開始;投票,投最用心最給力的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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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捷 鳳山最❺力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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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教育、婚姻平權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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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酒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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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誓約
https://goo.gl/5ro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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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398號(鳳山西站步行1分鐘)
☎ 07-7101230
📧 voteforfongshan@gmail.com
騎樓退縮規定 在 黃捷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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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退縮規定 在 Facebook 八卦
#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汽、機車停放路邊、騎樓或退縮地遭開單、拖吊情事屢見不鮮,執法單位是否合於規定,又中央與地方法條不同,都引發民怨及議論!昨天,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昨天(13日),高雄市議員陳玫娟於議會中,針對民眾將機車停放於騎樓、大馬路旁,被警察開單或遭拖吊是否合乎違規標準,以及退縮地是否等於騎樓等問題提出質詢,且先PO出幾張機車停路旁或騎樓照片,請教市長陳其邁、交通局長張淑娟、警察局長黃明昭等人,但答案都是從照片看起來合乎停車規定,但必須依據交通法條規定。
陳玫娟議員指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項條文為,騎樓地未經市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害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並以一排為限;但民眾將機車停放於不影響通行地退縮地、騎樓地,卻經常被開單且連續告發或遭拖吊,引發民怨。
此外,部分民眾常把轎車停放在住宅前的退縮地上,雖不會影響交通,又土地所有權是自己的,也繳了稅金,但仍然被開單告發或遭拖吊,讓車主感到憤怒及不服氣。
警察開單或拖吊大都是民眾檢舉,執法機關都必須前往處理,卻未能依據車輛停放的法條規定處理,出現爭議,讓百姓不知所措,抱怨不已!另警力不足,因打擊犯罪及為民服務已忙碌不堪,而檢舉的用意原在分擔警察勞務,卻因檢舉達人的過度恣意行為,不僅誤警也擾民。
陳玫娟議員建議,陳市長應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寬從檢認定只要人行道加退縮騎樓地大於1.5公尺,即採取勸導方式,研議修改法規,才不會出現爭議與民怨。
#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https://fb.watch/4TudHGYXfk/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386253
騎樓退縮規定 在 角地退縮建築的疑問 - Mobile01 的八卦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退縮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計畫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計畫 ... 以下計畫道路,1F建築時要從建築線退縮45CM建築,2F以上可突出,還有騎樓構造規定, ... ... <看更多>
騎樓退縮規定 在 [東森新聞HD]車停家門前也罰都發局:退縮區屬公共空間 的八卦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 是公共空間,也就是跟 騎樓 一樣不能停車,這樣的答案住戶無法接受。 ... 這條法規開單,都發局給的答案是,當初蓋房子,就有所謂的 退縮 區,雖然 ... ... <看更多>
騎樓退縮規定 在 Re: [問卦] 台灣的騎樓是拿來幹嘛的? - 精華區ck54th122 的八卦
先講四點結論:
1.騎樓的所有權是屋主的,可以拿來作為買賣標的。
但是大法官解釋以及相關法律規範都認為屋主沒有排他使用權,
騎樓必須供大眾通行。
所以認為屋主有騎樓產權,以為屋主有權限制行人通行,這是錯誤觀念。
2.騎樓屋主可以申請減稅優惠,
可是如果不去申請減稅優惠,屋主同樣要把騎樓空間讓出來。
因為減稅優惠是給屋主的權利,屋主不去申請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但是騎樓供大眾通行是屋主的義務,屋主沒有資格選擇要不要收回騎樓空間。
3.騎樓屋主可不可以把自己的車停在自家騎樓?
如果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原則上是可以停。
但是各地縣市自治規則有不同標準,某些縣市連自家騎樓都不能停車。
4.騎樓屋主不爽讓人通行,可不可以自己把騎樓封起來?
不行,這樣是違建,可以報建管處拆除。
看完結論
先來看看明文法律規範吧:
首先是對騎樓使用限制最直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關於財產權部分,民法物權篇的使用權規範: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關於騎樓租稅減免部分,規範在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0 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然後法理的部分,大法官在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講得很清楚了,
強調騎樓屋主對於騎樓的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而且騎樓屋主負有忍受讓行人通行的社會義務。
然後不要忘記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的位階: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
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
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中略)
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
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
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64
至於騎樓權狀要怎麼寫,這篇倒是有個教學
https://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0510/35822334/news/
民眾可在1樓登記簿謄本內的建物標示部,查詢是否包含騎樓,若有,會以以下方式顯示
,例:(1)層次:1層+騎樓。(2)面積:60.00平方公尺+32.00平方公尺。
不過這裡是台灣,不要期待這些法規範會有多少人遵守,呵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6.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079809.A.37B.html
不會很複雜啊,只要記住「產權私有、通行權公有」這個原則就好
至於台灣未來該不該繼續容許騎樓的存在?
目前因為台灣地價一直上漲,新建房屋越來越少蓋騎樓了,以大樓居多。
至於有些新蓋的透天厝,也幾乎不會蓋成騎樓的形式。
但即使如此,老舊的騎樓建物還是會繼續存在跟交易啊,
所以這些法律規範還是必須存在。
現在即使是南部,新蓋的透天厝也很少很少蓋成騎樓。
像是有車位的透天,大多是車庫在房子前面,車庫跟馬路相接,
雖然行人要走到馬路上,但是並不會有障礙物擋路。
921地震後,大家都學乖了,因為騎樓是921地震時最多倒塌的建物形式。
騎樓柱對於地震左右搖晃時產生的剪力,抵抗力非常脆弱。
所有權一直都不是完全排他的啊,
尤其是土地利用,因為台灣人口密度高,土地利用就變成帶有公共色彩的議題。
下面再貼大法官釋字400號讓你瞭解一下「被限制的私有產權」是什麼概念:
「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
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
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
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
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0
前提是有法律明文,我上面提的都已經立法了有法律效力。
你也可以去試試看連署提出修法,要求台北市都要提供空房間收容遊民,
如果這個法案過了,我沒有意見。
從建築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個人認為騎樓應該從台灣消失,理由上面已經講了。
如果要遮雨,用遮雨棚就好。
但不要忘記的是,門口前面那塊土地還是要供大眾通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ffyna0Zk
也成為921地震時倒塌最多的建物。
921以後,建築法規修正,後來蓋的騎樓結構上就比較安全。
但是921以後,隨著台灣寸土寸金,騎樓也越來越少蓋。
目前台灣的騎樓絕大部分仍是921地震前蓋的。
但只要滿足建築技術規則的話,這應該沒有違法的理由。
只是後續問題在於,從原本的騎樓變成一般樓房,
那門口土地還有沒有供大眾通行的義務。
從公用地役關係來看,我認為是有。這部份看有沒有高手要補充。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0:55:26
你好可憐,連高中生程度都不如
釋字第185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
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
,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看不懂這裡還有白話版
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338
放個高中公民題目給你看,讓你瞭解自己程度比高中生還差
https://goo.gl/vGBGgT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2:06:0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