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2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2題】
甲女於醫院甫產下一子。因丈夫乙長年於外地工作,甲擔心無法獨自勝任養育責任,便連夜離開醫院。在尋得甲女之前,由醫院之醫師與護士照顧該嬰兒。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事實上仍由醫師與護士照顧,並無生命危險,甲因此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B)甲離開醫院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93條遺棄罪
(C)醫師與護士對嬰兒並無扶養義務,因此甲離開醫院,即應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D)除甲之外,因丈夫乙亦有扶養義務,甲離開醫院即不成立刑法第294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C)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之性質,目前實務已定調為「抽象危險犯」,故甲只要離開醫院,該嬰兒之生命即具有抽象危險,甲成立本罪。白話來說,最高法院對於抽象危險犯的認定,只是單純從形式觀察,也就是在危險犯的類型中,如果立法者在條文裡沒有具體危險犯的文字規定,那就是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揭示的態度即如此。當然,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容有爭議,不過一試就按照實務見解選吧!
此外,醫院的醫師與護士對該嬰兒有無扶養義務?能否認為當下已有其他義務人扶養該嬰兒,而讓甲脫免有義務遺棄罪之罪責?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來看,應採否定見解,充其量只是(類似)無因管理而已。
綜上,答案選(C)。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 #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
2、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
3、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 #暫時性,充其量為 #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
(編按:編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 #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同時也有10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2萬的網紅cheap,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根據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香港與九龍是永久割讓的 那為何要在1997主權移交給中共呢? 而1945年與1949年,蔣介石與毛澤東都有機會收回香港 那為什麼他們都要放棄呢? Bellwoody 路過隨手寫點廢話. 0:35 這不只是港府的問題, 是英國整體的政策問題, 此時英國首相為"張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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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條文爭點分享
一、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乃是出於過去有判例曾認為詐欺行為與恐嚇行為係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行為,詐欺罪所稱之詐術乃指未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恐嚇取財之恐嚇則是包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即屬之,不論其是否為真實內容(例如詐騙集團謊稱子女被綁架,要父母匯款)。因此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係屬構成要件互斥,僅論第346條即可。惟103年增訂加重詐欺罪後,若仍依照這樣的解釋路徑將使得該新法被架空許多,因此現行實務見解在解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時,皆不在當成互斥構成要件,而是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重罪吸輕罪,論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判決參考:
84台上1993判決:「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其犯罪手段採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科技化,受騙民眾多,其不法內涵顯較恐嚇取財為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亦比恐嚇取財罪重。而法定刑輕重係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自有相當的客觀性。是以,集團詐欺與恐嚇取財競合之情形,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名。」
二、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近期實務見解皆認為乃抽象危險犯,因此縱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之人棄置於現實上無危險之場所仍會成立本罪,這個問題老師覺得是近年來頗重要的刑分條文,不過近期似乎較少出現,考生們需多加留意!
判決參考:
104台上2837判決:「就實務所見觀察,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107台上1362判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94 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三、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判斷,這個條文看似冷門,但千萬別忘記警特才剛考過包庇賭博這種也頗冷門的條文阿,所以千萬不要隨便放棄刑分任何條文的解釋,除非真的是極度冷門到老師也說了絕對不會考的條文!
有關於本罪之著手時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時點,一虛偽遷徙戶籍之時,二取得投票權之時,三投票日領取選票之時,四圈選完選票即將投入票匭之時。
實務上一向認為本罪著手時點為取得投票權之時,這個部分大家要特別留意虛偽遷徙戶籍與取得投票權之時係不同時點哦,根據不同選舉會有不同的遷入戶籍地時間長短之立法設計,因此並非一遷入該戶籍即取得投票權哦,這點老師前幾天自己也誤會了😅
另外學說上則有認為以取得投票權作為著手時點,處罰時點有些過早,因此至少要到達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始屬著手。
判決參考:
101台上392判決:「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
另外再附上該罪近年來也頗有趣的一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決!
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本罪行為人支持自己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但是不得將身分關係擴張至第167條所指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刑法第167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167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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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香港與九龍是永久割讓的
那為何要在1997主權移交給中共呢?
而1945年與1949年,蔣介石與毛澤東都有機會收回香港
那為什麼他們都要放棄呢?
Bellwoody
路過隨手寫點廢話.
0:35 這不只是港府的問題, 是英國整體的政策問題, 此時英國首相為"張伯倫".
1:10 後來還是有華人自願軍, 香港駐軍的增援是一個加拿大旅, 在日軍幾個師團眼前什麼都不是.
對英國來說更糟的就是, 早年不成立太平洋艦隊, 後來又由於馬來亞海戰的結果, 英國已經喪失了遠東的海權, 駐港英軍根本不可能得到來自海上的援救.
2:20 邱吉爾和蔣介石兩者互信基礎薄弱. 蔣介石記恨邱吉爾封閉過滇緬公路, 而邱吉爾也沒忘記蔣介石差點加入軸心國.
2:29 日本投降時英國首相為"艾德禮", 邱吉爾已經因為保守黨選舉失利而離開首相職務.
2:41 蔣介石此時還有求於英國, 重建海軍需要英援船艦和英訓官兵.
3:01 耍賴本性而已, 沒錯, 拳頭大可以耍賴. 但別人會記得你耍賴食言的記錄........
3:10 已經不算在邱吉爾的帳上了.
3:33 漏談了一件事: 周恩來提出"英國不對香港實施民主政治, 中國就不武統香港"
3:39 這是類似國家政權繼承的問題, PRC終於被聯合國承認繼承了ROC的地位.
當時美國本來可以保ROC在聯合國內的一般會員國資格, 卻被蔣介石敗人品敗掉了, 結果當然是弊大於利
現在不用分擔聯合國會費, 養裡面那些貪官廢物, 算是少數的優點吧? 不然又被國內的鯛魚們說閒話, 就是當凱子繳錢給聯合國.........
3:50 1982年有一件事不可以漏掉, 英阿福克蘭戰爭.
4:23 雖然靠拳頭講話, 但是條約在國際法上還是有最高的地位. 拳頭不夠大的時候可能無法履行條約義務, 但在未來將可以給"更大的拳頭"師出有名.
想一想為什麼"俄羅斯不直接把烏克蘭車掉", 只能用蠶食的方式策反俄羅斯人多的區域, 也是有考慮到外交和統治的問題; 單純比拳頭, 俄羅斯還是世界第二大, 東半球第一大.
4:48 被斷水斷電不只是管理成本上升, 是連生存都有困難.
大概會有些英國史學家或海軍將領認為, 當時應該直接收下台灣, 雖然港口條件比較差, 但自給能力比香港好的多, 還有產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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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特蘭提斯 #轉世 #Atlantis
【亞特蘭提斯】 亞特蘭提斯人的轉世?勁爆!還獨家接受訪問,究竟亞特蘭提斯是怎樣的?Part 1,HenHenTV奇異世界 39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大家有聽過亞特蘭提斯嗎?我在以前的一個影片:十個失落的文明國度裡面曾經有提到,它是一個傳說中的國度,沒有人能證明它存在過,也聽說它是沉在海底了。今天這個主題非常勁爆!有個人私訊我,他問我相不相信他就是亞特蘭提斯人的轉世,我當然開始是不信啦~就問了他很多關於亞特蘭提斯的事情,但是我收到他的答案時,有點嚇了我一跳。到底我問了他什麼問題呢?
如果你是第一次看我的影片,我的頻道主要是說一些奇異,稀奇,古怪,靈異的事件,包括一些科學無法解釋的主題,如果你也喜歡這些主題,歡迎你訂閱HenHenTV,先謝謝大家了!
好!我們開始吧!
亞特蘭提斯,在英文裡面叫Atlantis,這個傳說的高文明城市是在古希臘學者柏拉圖的【對話錄】裡面提到,在【蒂邁歐篇】Timaeus首次出現它的描述,還有過後在【克裡特拉斯】Critias,原本他要用這三部曲來探討人性,世界的起源,和一些亞特蘭提斯的故事,但是寫到一半就去世了。幸運的【蒂邁歐篇】傳了下來,他說:開始的傳說是源自於埃及,但過後經古希臘學者傳了下來.
裡面有提到:在梭倫九千年前,在海格力斯之柱(直布羅陀海峽)的對面,有一個很大的島,在這些島嶼的對面,有一個被海洋包圍的大陸,稱之為亞特蘭提斯,在希臘傳說中,這是海神波塞頓所建造的城市,他把這個島分成了十個區,分別給五對雙胞胎管理,而且把最高管理權交給長子大力神阿特拉斯Atlas,所以這個城市就叫亞特蘭提斯Atlantis。
當時的亞特蘭提斯人十分奢華,他們不需要工作,因為一切都是自動化,他們可以透過水晶來吸取知識,一個小孩子也可以有學者的知識,亞特蘭提斯人也用腦近90%,可以和動物溝通,也製作了機器人,還製作了半人半獸的動物,例如說獨角獸和美人魚等等。在裡面最吸引現代科學家注意的莫過於他的能源系統。
能源系統的中心是磁歐石,它是個六面體的巨大圓柱體狀的玻璃樣物質,它能吸收陽光,把陽光轉成能源,它設置在波塞迪亞(就是亞特蘭提斯的首都)裡面的太陽宮中央能源所裡面,不只是可以供整個島的能源供應,更可以讓亞特蘭提斯用來治療,再生和返老還童。
但是卻在一萬年前,這個裝置發生爆炸,使地球的地基搖動,這個巨大的島嶼就此沉沒。
這就是傳說中的亞特蘭提斯的簡介,那現在讓我們來問問這個亞特蘭提斯人的轉世,關於亞特蘭提斯的一切吧!以下的內容有點深,大家準備好了嗎?
1. 你說你是亞特蘭提斯人的轉世,為何你會記得?真的有輪迴嗎?
有輪迴,宇宙基於業力法則運行,呈現螺旋狀,一些順應宇宙靈性進化形成的生物大多也是螺旋狀,比如,海螺,蝸牛。
能否記得前世的記憶,取決於兩點。
一:意識的強度,萬物的本源是意識,沒有人知道意識到底是怎麼來的,只知道它永恆的存在於超時空狀態中,然後由中心向外散發,中層是星光層,邊緣層是物理層。意識頻率越高,則越星光化,頻率越低則越固體化。所以意識以光的形式呈現,每一樣東西其實都是光點(用尼古拉特斯拉的方式進行理解的話,就是每一樣東西其實都是電子),互相連接在一起。
肉體只是意識的體驗工具,當肉體死亡,意識回歸超時空狀態,能否適應超時空狀態的高頻意識能量,取決於個人意識的強度,無法適應,則被螺旋狀的宇宙推送到星光層,在星光層還無法適應,則繼續被推送到頻率低的物理層,然後進入新的胚胎發育。
意識頻率高則可以保留大部分記憶。
可以把意識理解為靈魂。
二:取決於意識與新胚胎的契合層度,契合層度好則能夠保留大部分記憶。
業力法則:宇宙順應靈性進化,宇宙的奧秘是1,永恆的一,這個一是純潔的愛。人類的基因遭到削弱,無法感知互相的能量,失去了心靈感應能力,所以現代人類無限地走向自私。
2. 你是幾時知道自己的亞特蘭提斯人的?
大概6~9歲的時候,聽到別人說亞特蘭蒂斯時,激活了我靈魂中一股強烈的熟悉感,19~20歲時,漸漸回想起所有的事情。
3. 還有其他的亞特蘭提斯人嗎?
有,沉入大海之前大部分乘坐飛船離開了地球,少部分留在北美洲與埃及地區,協助這些地區的人類進行進化。
4. 亞特蘭提斯究竟是如何沒落或消失的?或者因為什麼事情而沉入海底?
地球一開始並沒有人類,而且地球當時是一個水蒸氣世界,充滿了霧,火星與馬爾加塔星上有天琴座類人族逃亡到太陽系的後裔,蜥蜴向天狼A購買了一個行星推送裝置,把金星作為武器,推送到太陽系撞擊馬爾加塔星,但是偏離了一點軌道,導致馬爾加塔星被巨大的引力撕裂,馬爾加塔星變成了木星的環形帶上的碎片,地球也因為引力偏離的原來的位置,使得地球不再是一個充滿水蒸氣的霧世界,火星的地表世界也被破壞,則到內部世界進行生存,每一顆星球都是空心的,內部有大量的綠色世界,蜥蜴則在金星與地球殖民,準備與火星開戰。
但是這時候昴宿星團的議會,要求彈劾亞特蘭蒂斯,認為亞特蘭蒂斯人,驕傲自大,生性自負,則投票要求亞特蘭蒂斯搬離到地球去,投票通過了,亞特蘭蒂斯的軍事水平也無法抗擊好幾個議會代表的聯手,只要同意搬離到地球,當亞特蘭蒂斯全體到地球時,蜥蜴人當時則停止了對火星的進攻。
蜥蜴殖民的是太平洋地區(姆大陸),亞特蘭蒂斯殖民在百慕大三角區,當時都沒有沉入大海。
蜥蜴創造了恐龍作為食物,蜥蜴本身是爬蟲族,所以創造出來的生物形態都是他們的大腦中的意識映射,類似于他們。亞特蘭蒂斯則創造了哺乳類動物。亞特蘭蒂斯人認為恐龍肉食性,破壞生態平衡,則大量屠殺恐龍,這件事成了蜥蜴與亞特蘭蒂斯第一次開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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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 Bruce Lu
腳本: Jason Liu
監製/編輯: 黃豪瑞 (Jas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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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部要解析的,我相信也是大家最期待的壓軸影集——史上最性感的反派...洛基
明顯可以看出這是終局之戰後,洛基所另外創造的時間軸.
第一個畫面,我們就看到在復仇者聯盟4中洛基拿走空間寶石偷跑的畫面
但接到下一幕的特效卻是阿斯嘉彩虹橋的特效,
接到下一幕,看到躺在沙漠中的洛基時,
他嘴巴與手上的鐐銬都不見了,更重要的是空間寶石也不見了。
接著我們看到洛基來到了TVA,也就是時間管理委員會。
時間管理委員會是由羅志祥創造的組織。
是漫威宇宙中管理多元宇宙秩序以及時間的一個組織,
他們甚至有權利可以修剪掉過於危險的多元宇宙,
但他們在時間軸上不是無敵的,之後將會出現在蟻人與黃蜂女3之中的征服者康
就是一個TVA無法處理的例子。
TVA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其中的特工都是不斷地由自己的上一代基因所製造出來的複製人,
這樣才能確保效率以及品質。
洛基可能就是因為擾亂時間線,而被這個組織逮捕,被迫幫忙出任務來贖罪。
而洛基身旁站的白髮老頭是Mobius M Mobius,
(不知道這邊Owen Wilson還會不會說他的招牌: WOW)
他是TVA的中階主管,特別想以TVA的法律將驚奇四超人繩之以法。
所以他的出現,也有可能會接到之後的驚奇四超人電影。
他們所在的電梯內可以藉由選擇不同樓層前往不同的多元宇宙。
這裡我們看到時間警察走入一個帳篷裡,
從帳篷的縫隙中可以看到外面的人穿著都十分復古,這幕可能是發生在比較古老的時間線。
這邊出現了一個穿著連帽斗篷的人,
可能是由Sophia Di Martino所飾演的女版洛基,或者是漫威最有名的斗篷人物-
驚奇四超人的大反派末日博士。
這裡洛基被帶到法庭準備受審,
後面的三個頭像可能是正義和平、正義之愛、以及正義善意,對,剛剛那三個都是人名。
都是TVA的重要成員,前兩位是探員,第三位是法庭保全。
或者,也有可能是「生命法庭」,
也就是超越一切,維護多重宇宙平衡的存在。
洛基這裡似乎是看到了自己的時間線,
他也有可能看到了在原本的多元宇宙中自己的死亡。
因此,洛基在《無限之戰》對索爾說的「老哥,太陽會再度照耀在我們身上」
可能就是因為他看到了另外一個自己還活著
這裡我們看到了時間特工們與洛基正在進攻一間大賣場,
畫面旁邊的橘色方框可能就是他們穿越多元宇宙所用的傳送門。
有趣的是這裡的招牌寫著Roxxcart,
而在漫威的主宇宙之中,Roxxon是一個著名的化學公司,
在許久之前,漫畫之中甚至設定是這個公司派人殺害了鋼鐵人的父母。
而Roxxon在這個宇宙之中可能變成了類似家樂福的大賣場公司,才會叫Roxxcart。
這裡洛基看起來受到了衝擊,
他有可能是想逃脫TVA結果失敗了,也有可能是在接受成為特工的測驗,
因為可以看到旁邊有另一個員工正在紀錄。
在這個畫面中可以看到Möbius把某個東西給了一個小女孩,
這個小女孩可能就是之後會出現的女洛基,
而後面彩繪玻璃上紅色臉孔的惡魔也神似在汪達與幻視中提到的梅非斯托。
這一幕中出現了看起來很像黑寡婦的人坐在瓦礫上,但他亦有可能是前面所提的女洛基。
你們想要黑寡婦回歸嗎? 我是覺得一直復活會讓漫威角色的死變得挺廉價的啦
這裡洛基從很明顯是毀滅後的紐約站了起來,
後面可以看到倒塌的復仇者聯盟大樓,可能是復仇者聯盟徹底失敗的一個宇宙。
飛機的這一幕致敬了有名的一個劫機事件,劫匪叫做Dan Cooper,
亦被稱為D.B. Cooper。
他於1971年11月24日狹持了一架波音727型的飛機,
並要求20萬美金的贖款,在拿到錢後穿戴降落傘跳下飛機,就此失蹤。
這裡影集讓洛基作為D.B.Cooper,並在跳下飛機時被彩虹橋接走,
不禁讓我們期待漫威會不會利用各種懸案玩出不同的花樣。
最後我們可以看到這群人身上都帶著洛基參選總統的徽章,
這也是取自於漫畫的一條分支故事,
而且可以看出他們身上的裝備質感有點像是玩具而非真正的防具。
同時也聽到洛基對索爾與海姆達爾說話,所以幾乎可以確定他們的出現。
類似無因管理 在 民法Civil law_七大請求權基礎檢查順序The basic ... - YouTube 的八卦
(2) 類似 契約之請求權:此種類似契約之請求權都與契約之締結有關,因此放在契約之後檢討。 (3) 無因管理 之請求權: 無因管理 又有稱為準契約, 無因管理 得 ... ... <看更多>
類似無因管理 在 [課業] 民法如何請求最有利-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忘記在哪裡看到的題目 大概是說:
甲飼養了若干經濟動物,某日被乙全數偷走
乙將這些動物宰殺加工 提升其價值並販賣
甲該如何向乙請求最有利?
印象中好像是用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搭配
不過不太確定
有大大知道類似的題型能稍微講解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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