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擊出滿壘全壘打
豈容國民黨抹黑成打假球】
本次空污修正是91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本次修法,除了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及有害污染物管制,並且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可建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然而經委員會4天審查、2次委員會協商及院長8次協商及署長拜訪委員或辦公室助理40次以上,國民黨仍用噴口水的抹黑方式,污衊本黨打假球,實與事實相違。
「空氣汙染防制法」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修正通過,本法從64年5月23日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法以建構台灣防制空氣汙染之法治內涵。近年來由於整體環境劇烈變遷導致汙染管制需求增高,且空氣品質不佳已經變成重大民怨之一,現行法規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次修正由原條文86條,修正後條文共計100條,修法重點包括四大面向,首先是「擴大固定汙染源管制」,包括了訂定既存汙染源應削減汙染排放量的準則、訂定一致性汙染削減準則和許可審查原則、加強有害空氣汙染管制、增加燃料成分規範和化學製品管理等項目。其次是「增加移動汙染源管制」,包括了增加了空氣品質維護區、增加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汙染源管制、對10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等項目。此外本法亦「加重罰金、提高罰鍰、鼓勵檢舉不法」,以及將相關資訊對民眾公開,可以說是一部非常進步有效的法案。明明是滿壘全壘打,豈容國民黨污衊成打假球。
本席在此必須鄭重說明:本案經衛環委員會4天詳細討論審查及2次的委員會協商之後,扣除91條朝野共識條文,僅剩下9條爭議條文移送院會協商,本法9條爭議條文歷經院會協商達八次之多,幾乎創下歷史紀錄,茲將朝野爭議部分說明如下:
第9條「抵換機制」對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汙染源,得以改善移動汙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抵換機制。本條文實為空污「質」「量」雙降的有效方法,但考量產業轉型的考量需要時間,在總量管制減量的規劃下,在野黨質疑的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機制,其實現行條文即有此機制,但為鼓勵二行程車輛早日更新且給傳統產業改善的緩衝時間,讓企業得以藉較低轉換率的抵換機制來達到雙降的目的。且配合政府政策將施行期間控制在10年以內,以督促產業加速改善與轉型,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第12條及14條究竟是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或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的條文,一直被在野黨污衊成是執政黨在打假球的條款,政府是一體的,環境維護是重要的議題但國家產業發展也是國家生存的命脈,現在政府各單位不能再各自為政,會同是雙方責任的共同承擔,其具體的表現是預算的分擔與編列,因此,空氣汙染的總量管制與緊急防制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經濟部(有關機關)共同決定公告實施。協商過程中在野黨不斷的抹黑政策,誤導民眾好似用會同就是經濟部凌駕環保署之上、是經濟部的霸王條款。其實,國家發展要整體考量,縱然環保署會商經濟部或有關機關制訂總量管制或緊急防制措施,若無共識仍須由行政院就國家整體發展需要考量,決定相關政策。因此,將12條及14條的條文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以符合行政運作的實際狀況也希望藉此解除在野黨的疑慮。
時代力量主張24條及28條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的需要,以自治條例制定較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更嚴格之審查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基於政府一體的原則,中央負責設置許可的審查、地方政府負責操作許可證的核發,相關的審查均經專家學者與居民代表的參與及公開程序,實在不宜再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自治條例加嚴審查條件的方式來審查相關申請,否則可能發生中央核發設置許可但遭地方政府否決的情事發生,如此不僅會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也可能造成國賠事件。
第53條有關固定汙染源排放超過標準限值的行為原本處分原本採具體危險的超過標準值1000倍才開罰的原則,但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改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因此今年五月會期結束前通過的刑法190條之1即採行抽象危險的立法方式開罰且處罰過失與未遂犯相當嚴苛。考量想像競合的法例(一行為犯數罪時,從一重),原本53條的處分輕於刑法190之1,雖然空氣汙染防制法相對於刑法環境汙染章是特別法,但基於想像競合後會被架空,全部會被依刑法190之1處分。因此,再召急環保署、經濟部、法務部及司法院刑庭等相關單位會商後,決定將53條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轉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讓本條相對於刑法190之1可以形成特別法,法官得本法處分違法的公私場所,讓業者得以遵循而避免誤觸法網。也讓產業有健全的發展空間。
抽象危險犯 在 顏寬恒 Facebook 八卦
《酒駕、毒駕,零容忍!》
日前一名毒駕嫌犯為逃避警方攔查,導致新北市薛姓員警不幸殉職,但因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能以毒駕規定究責,只能以較輕的過失致死論處,完全無法符合社會大眾的法感情!
寬恒認為毒駕應該將目前法條明文規定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去掉,將原本的「具體危險犯」改為與認定酒駕的相同「抽象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上的危險結果發生,即能以危險駕駛論,也才能不讓這些心存僥倖的毒蟲逍遙法外,寬恒曾在106年在立法院提出「毒駕零容忍」的修正案,要求將「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刪除,可惜未獲執政黨立委的支持。
「致不能安全駕駛」在實務上的認定,現在還用土法煉鋼的「平衡測試」,平衡檢測不外乎走直線、單腳站立、閉眼摸鼻、畫同心圓等項目。
酒駕者已經是全民公敵,每每看到酒駕肇事造成傷亡,就是造成受害者家庭的破碎,雖然立法院在上個會期已經再次加重針對酒駕的罰則,但還是有許多不肖人士抱持著僥倖心理,因此酒後駕車的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寬恒已經多次在立法院質詢時提出毒駕的危害性甚至比酒駕更嚴重,吸毒造成的症狀,莫過於服用毒品等會產生焦慮、興奮、嗜睡、意識模糊及昏迷等狀況…等,光憑平衡測驗要來判斷是否能夠安全駕車,是否過於草率?
吸毒本來就不允許,更何況是服用毒品後還駕駛車輛,更是罪加一等,此問題值得司法與行政機關儘速研商對策因應。
🔗新聞連結:「立法兩套標準/酒駕零容忍 毒駕輕縱 吸毒撞死暖警 毒駕無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5673
抽象危險犯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史上最荒謬的提案 陪審參審混合制又有兩制併行拼裝車】
主席、各位委員同仁,第五條之一,是立法史上最荒謬的一刻,是完全不負責任,而且不知道是在講什麼,剛剛林為洲講了兩個理由,我只講一個理由,就是說所有在野黨,都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假如這條可以通過的話,臺灣的司法制度全部破壞,第一個,它是一個混合制、一個拼裝車,加蔥加料,所以想像的到的通通加進去,有參審、有陪審。陪審是要什麼?我們知道陪審是要一致決,假如有一個人反對,那就是Hung Jury(僵局陪審團),都沒有了,羈押的被告就要放出來。
國民黨引進訴因制度,最重要的是,國民黨的陪審制是有類型的,這些類型就是剛剛林為洲、李貴敏所講的四大類型,這些都是最爭議的罪名,也是最政治的議題,第一個,包括貪污、選罷法、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這些政治性很高的案件,都要一致決,這個非常危險。這還不打緊,第二個,國民黨還引入所有金融法規,包括保險法、證交法,所有都要一致決。
第三個,我希望勞團仔細聽,他把工會法、勞動事件處理法全部引進,第四個,環團請注意,他們引進空污法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空污法我們引進抽象危險犯的概念,這些高度爭議的案件,通通包在陪審制裡面,在審判的時候,只要有一個人說無罪,所有羈押的被告全部釋放。
各位啊,邱顯智、陳椒華,你們是很挺勞團跟環團的人,你可以這樣做嗎?李貴敏,你們可以這樣做嗎?你們還要當立法委員嗎?所以這些沒有一致決的,全部放出來,臺灣的司法就破產,完全沒有配套,簡直是為了拼裝車而拼裝車,只是為了對外面的人交代,立法委員要負責,人民這刻正在看著你們!
#國民法官法 #民進黨 #蔡英文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國民黨 #民眾黨 #時代力量
抽象危險犯 在 2021學稔小私塾主題串流班刑法講座1 抽象危險犯與適性犯相關 ... 的八卦
師資簡介:連芯政大刑法組碩士律師考試及格補習班教學經驗10年課程主題:近幾年來有多位刑法學者透過文章介紹「適性犯」的概念,然而對許多同學而言, ... ... <看更多>
抽象危險犯 在 [請益] 行為犯v.s. 抽象危險犯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八卦
例如:169條誣告罪抽象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不問已否發生具體之危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 <看更多>
抽象危險犯 在 [請益] 行為犯v.s. 抽象危險犯-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請問這兩個有無不同: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條誣告罪
抽象危險犯:
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不問已否發生具體之危
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例如: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謝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29.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1311040.A.009.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