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人權委員會舉行2021年酷刑防制國際運作暨漁工人權專業論壇,邀請各方專家透過視訊針對國家酷刑防制機制(NPM)的運作與漁工相關的權宜船、仲介、勞動條件、健康醫療及社會保障等漁工人權專題進行探討。
雖然台灣已不再有威權時期的殘忍刑求及酷刑情形出現,但酷刑還包括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等各種行為,當然也包括對人身自由受限的機構住民或外籍漁工的不當對待。我們期待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能夠儘快通過,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依法發揮酷刑防制專責機制的預防性功能,讓國家酷刑防制機制的運作更加完備。
錯過直播的朋友,歡迎到以下網址收看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gKLyjCDO_U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Dr. May 美博士」合作播出 痘痘都不會消,卻不知道怎麼辦嗎?🧐 或許你可以試試「B3專業抗痘精華」! 👩⚕️百位皮膚科醫師有感推薦 出油、粉刺、痘痘 OUT! 一起擺脫痘痘危肌,有效煥新肌膚!✨ 🔗 https://drmay.tw/E4SFY #DrMay美博士 #危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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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事前預防事後補救
#有立委違法還企圖掩蓋
#主管機關也不清楚法規
我今天和 婦女救援基金會 、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 以及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與性侵害被害人A小姐一同召開記者會。A小姐作為性侵害受害人,現身說法,當時遭遇立法委員服務處主任性侵,加害人雇主林奕華委員不但卸責還對媒體陳述不實訊息。而當A小姐向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申訴時,卻求助無門,被踢皮球。
婦女團體跟我,希望以實際案例指出,現行性侵害案件,雖然有法律規定 #雇主 和 #場所主人 有防治責任,但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對於這個規定 #幾乎完全不知道,因此會發生被害人欲申訴加害人雇主防治責任時 #求助無門處處碰壁 的情形。
#A小姐的案例
2019年4月28日立法委員林奕華服務處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志工的案件,台北地院今年8月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
但性侵害事發之後,A小姐向加害人雇主林委員辦公室求助,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林委員甚至直接切割表示加害人已離職,應該是想藉此規避雇主責任。但依據加害人的勞保資料顯示,案發當時加害人仍是由立法院人事處以委員助理身分投保中。
而後,A小姐又向臺北市家防中心、勞動局、社會局申訴雇主責任,也都被告知非其業務範圍而不受理。
長期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及勵馨基金會今天都參與記者會,分別說明雇主不作為以及說謊切割對A小姐帶來嚴重的二次傷害、民意代表應知法並守法,就法律面解析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性防治責任,並強調應儘速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以及加強被害人保護機制。(👉與會者的詳細發言,請點進圖片裡面閱讀)
#性騷擾防治雇主有責任
#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的 #雇主或場所主人責任,指的是就算被害人不是自己公司的員工,但 #行為人的雇主 或 #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必須要維護場域安全,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在事件發生後,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並採取措施以防範行為人再犯的可能。
這個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雖然訂在性騷擾防治法內,但在第26條第1項有特別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地方政府不知道一般性騷擾也有雇主責任
#更不會知道性侵害案件也準用
#統計顯示被裁罰案件連續四年掛零
A小姐受害後,向雇主、家防中心、社會局申訴林委員的雇主責任都碰壁,顯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今15年,卻仍落實不彰。
從事實上的統計數據來看,近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地方政府裁罰性騷擾加害人的案件量及總金額持續增加(案件量從2016年的223案到2019年的408案;總金額從2016年的427萬到2019年的700萬)。但其中違反第7條違雇主或場所主人防治責任的裁罰件數連續四年掛零;可見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或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幾乎毫無認知。
當然也對於性侵害犯罪同時準用本條的規定更不熟悉,地方政府甚至連業務分工也搞不清楚。A小姐的案例發生後,臺北市社會局和家防中心先是雙方都說無法受理性侵害的雇主責任申訴,彼此推託;經過一再溝通後,才表示那就先送申訴案進來,市府內部會再協調看看這是家防中心或社會局應該受理的業務。
這是我今天記者會的重點,希望能夠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檢討法律機制的落實。警政及社政單位於接獲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訴時,應 #建立SOP,能夠連帶協助被害人,如有需要可以申訴雇主或場所主人應負之防治責任。
#台灣性暴力防治法制已施行23年
#觀念仍然不足 #機制尚未落實
#需要繼續努力
台灣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對性別暴力有一系列立法,至今已施行23年,但公部門對於性別暴力防治的權管責任卻仍然認知不足。
我會在立法院性平會內持續推動強化立法委員及團隊的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觀念及作為。並持續監督警政、司法、醫療等體系加強性別敏感度及被害人協助措施,包含各地方法院設置刑事性侵害專業法庭。最後,對於能補足性別暴力法制的最後一塊拼圖《跟蹤騷擾防治法》也會盡力加速立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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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的雇主責任有什麼不同?
(👉有一個比較圖表可以點進圖裡看哦)
性工法處理的是職場裡雙方都是公司成員的性騷擾案件,比如說雇主對員工、員工對員工,主管機關是勞動局處,最主要就是在處理雇主有沒有善盡防治責任,做出的行政罰也只會處罰雇主而不會處罰加害人。
所以大部分稍微瞭解性騷擾議題的,都會以為雇主責任只有在性工法裡面才有。
但其實不適用性工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案件裡,也已經在性騷擾防治法訂有雇主或場所責任,比如說員工對客人、雙方互為陌生人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加害人的雇主或發生事件的場所負責人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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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不是不處罰】
先tag一波 徐國勇 王定宇 徐永明 NPA 署長室 侯友宜
929台港大遊行上,香港歌手何韻詩接受媒體採訪時,統促黨自忠黨部主委胡志偉朝何韻詩潑灑紅漆,當場被壓制送警。
昨天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胡志偉及梁太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羈押,而今天地院也發布了新聞稿,說明為什麼不能羈押,喜歡看圖的趕快往下滑,喜歡看字的歡迎看下面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23321
- [ 什麼是羈押 ] -
👍網頁好讀版:https://plainlaw.me/2015/02/03/detention/
每每媒體報導對於重大矚目的刑事案件被告竟然僅只以多少錢交保而免於羈押,就會招致如潮水般的社會大眾批評謾罵法院的裁定如此誇張,那什麼是羈押呢?什麼時候會被羈押什麼時候不會呢?
其實「羈押」跟「有罪判決」真的是兩件不同的事,以多少錢交保而免羈押不就代表無罪、沒事了,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行實體判決。
刑事案件要先被起訴(通常是檢察官)、法院才能進行審判,法院審判決定被告有沒有罪、有罪才可能判刑、然後執行刑罰(例如被抓去關起來的有期徒刑) 。
但是檢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有犯罪(偵查)可能是須要時間的、同樣的,法院審判是須要時間的,不是一起訴就可以馬上判決出來,例如證據調查等等。
「羈押」就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怕他在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可能而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才會先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所以羈押真的不是讓被告服刑喔。
羈押處所是在看守所,也不是監獄。也因為羈押不是服刑,所以有期間限制,不然被告都還沒被判有罪,就被關好久也不好。因此有羈押期間的限制。而且若之後被告受到有罪判決,羈押期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而之前的保釋金在判決之後,被告沒有落跑,也應該歸還給被告,所以就很像押金的意思。
但既然羈押是先行限制未受有罪判決的被告在憲法上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所以應該有相當高的標準,一律由法院決定是應該予以羈押(也是學理上所謂的「法官保留」,不能由警察或是檢察官決定要不要羈押)。
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必須是被告可能會偷偷落跑(逃亡或逃亡之虞)、或是把犯罪的證據破壞影響之後判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可能在執行刑罰前可能再次犯相同的罪(也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等等情況,法官才可以予以羈押。
但是若法官認為即便有上述情況,但是即使不羈押也不至於會影響審判產生影響,也是所謂的無「羈押必要」,可以要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因此交保候傳,就只是法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了,而不是認為被告無罪。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條第三款有所謂的「重罪羈押」,但是大法官在第665號解釋認為,重大犯罪的被告還應該要具備逃亡之虞或湮滅證據、串供之虞才可以羈押,對此款要件採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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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ay美博士 #危肌處理專家
本集節目內容由志祺七七頻道製作,不代表 Dr. May 美博士 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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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騷行為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36「美博士抗痘精華」廣告段落
03:10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04:27 現行法令無法保護被害人
05:54 民團的訴求
07:25 2021年政院版《跟騷法》草案內容
09:06 對《跟騷法》的各種疑慮
10:30 我們的觀點
12:28 提問
11: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黑毛
|腳本:黑毛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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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命案 凶嫌曾性騷擾死者:https://bit.ly/3blQinc
→立委曾推「跟蹤騷擾防制法」 因認定、執行困難遲遲未過:https://bit.ly/3hgWYH3
→愛慕者死纏爛打逼交往 跟蹤騷擾防制法卻撤回! |行動法庭 第13集:https://reurl.cc/ramkk1
→一次看懂跟騷法!呂秋遠直指要落實可能出現的問題:https://bit.ly/2RgmjWN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公聽會:https://bit.ly/2QavWWv
→假車禍真擄人!屏東女慘遭殺害!跟蹤騷擾該立法防制?(公共電視 - 有話好說):https://reurl.cc/DvRYeO
→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總說明:https://bit.ly/2RNGyLC
→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https://bit.ly/3hrYwOe
→重案重啟/台大宅王情殺案!當街砍女友47刀、逃死判無期:https://bit.ly/3hh5d5S
→世新情殺案定讞 男大生5年不斷纏戀學妹判刑6年須入獄:https://bit.ly/2RQ2JAz
→台南長榮女大生命案 兇嫌梁育誌性侵殺人棄屍今被起訴:https://bit.ly/33PBYiN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4/22政院版草案的回應 :https://bit.ly/3vZA5Md
→政院通過跟騷法草案 8種跟蹤騷擾行為全入罪:https://bit.ly/2R3zz17
→政院版跟蹤騷擾防治法全文:https://bit.ly/3tGwGjR
→【新聞稿】說好的母親節禮物在哪裡?給我反跟騷法 記者會:https://bit.ly/3ydZDaD
→警政署防制跟蹤騷擾案件宣導資料:https://bit.ly/33BoKpx
【 延伸閱讀 】
→《跟騷法》引PTT仇女發言還扯生育率 王婉諭:一點都不好笑:https://bit.ly/3fe5lQS
→「跟騷法」草案立院初審通過 預防性羈押等9條文待朝野協商:https://bit.ly/3w0TQTH
→V太太:從跟蹤騷擾到少子化,「進步台灣」的厭女反撲?:https://bit.ly/3w3r0BZ
→假車禍真擄人!屏東女慘遭殺害!跟蹤騷擾該立法防制?:https://bit.ly/3o7k9F8
→構築社會安全防護網 :《跟騷法》困境如何解?:https://bit.ly/3uI2K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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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 刑 求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評價
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例,美國在911之後針對少數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可能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者的羈押,也遭致人權團體的批判,具高度爭議性。痛批法務部長此時針對既非重刑罪、也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動輒以預防性羈押的強制處分來恐嚇,「是在挑釁人民,更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此,要求未來研擬在立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法。
▶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網路上有人說要舉牌慢速過馬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那中國觀光客旅行團舉牌慢速過馬路也是煽惑他人犯罪嗎?這是什麼認定標準?警政署的作為已經超乎比例原則。警政署應該多查緝網路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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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 刑 求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評價
立法委員李俊俋針對行政機關未來採取預防性羈押措施,質詢內政部長陳威仁對預防性羈押的見解。李俊俋委員表示,上從行政院長,下至內政部長、次長,一群法律外行人拼命對外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重點不在於相關言論的次數,而是在有重複犯罪的情況下,警方只能建議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必須法官才能決定。李俊俋委員強調,網路上這些的群眾號召行為根本還未構成重複犯罪的要件,也沒有經過司法判決,內政部憑甚麼自行認定抗爭民眾已是累犯?!
李俊俋委員更指出,許多藍營政治人物在2004年總統選舉及2006紅衫軍事件中的言論比這些公民更加激烈,還透過媒體不斷放送。按照內政部標準,這些人物也應該被羈押!李俊俋委員最後要求,內政部在處理集會遊行或民眾抗爭,必須審慎思考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不要因為身分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李俊俋委員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Y_vpxMEHlW0/hqdefault.jpg?sqp=-oaymwEbCKgBEF5IVfKriqkDDggBFQAAiEIYAXABwAEG&rs=AOn4CLBdH8MEcLV4_rXSGcgy9FOADhRkOw)
預防性 刑 求 在 【精選】兒子陸正下課後遭人綁走「主嫌是誰?」犯罪自白全是 ... 的八卦
刑求 逼供關鍵影帶曝光25:08 獨家專訪退休警踢報警界潛規則36:35 史上最久 ... 兩年,他們夫妻希望政府藉由這起案件擔起犯罪 預防 責任,但兩年過去了,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