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對不起誰?》
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停航甚至解散,
震撼整個社會,
旅客固然唉唉叫,
之前旅展剛下訂單的客戶也是焦急不已,
最受傷的,
恐怕是一千多名員工丟了工作頓失倚靠~
面對各界質疑,
復興航空高層說法是,
每個月都虧損一兩億的情況下,
不得不停止營業,甚至解散,
特別是公司財務狀況,目前還是資產>負債,
這個時候處理,對員工比較好~
但是員工、旅客甚至媒體似乎都不買帳,
有的媒體還下標題:『不肖企業』!
我認為,
如果連復興航空這樣,
公司解散時已經準備好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撥的公司,
都要被稱為不肖企業,
負責人是黑心負責人的話,
那我們怎麼看待那些淘空公司資產後一走了之的公司及負責人?
對!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守誠信,
明明要倒了還在旅展賣機票給不知情的顧客,
你可以說復興航空不負責任,
臨時宣布停飛,導致一堆旅客無法出國或滯留海外,
但是在員工這一塊,
復興航空除了沒有在60天前通報大量解雇事件,
有行政瑕疵可以罰款之外,
你很難說他對員工不負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不能保證能夠永遠經營,
讓旗下員工做到退休,
復興航空前三季虧損22億,除以9個月270天,
幾乎每一天開門就燒掉800萬元,
我想任何一個老闆都沒辦法撐下去,
就算是做公益,
要求老闆一天燒800萬元做公益讓員工有飯吃,
也超出一般合理範圍,
以復興航空這樣的虧損程度,
倒閉是必然,只是時間問題!
那何時倒閉對員工最有利?
公司還有錢的時候!
公司還付得出資遣費的時候!
雖然復興航空董事長這麼說,大家聽了很刺耳,
但他講的是事實!
現在公司資產還大於負債,淨值還有幾十億時解散,
總比負債大於資產宣告破產來得好!
至於勞資協商部分,
目前公司立場是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勞工訴求則為:
1.資遣費以年資1年當作1個基數作為計算,另外加50萬作為補償
2.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司應於60日前預告員工,
因此離職日應為明年1月21日。
等於是要求一個比法律規定更優惠的條件
先說第2點,
基本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固然有
60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並公告揭示的規定,
但是這個條文並沒有取代勞基法第16條預告工資規定,
相關預告工資還是要回歸勞基法規定,
就是服務滿3年,在30天前預告,
公司沒有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就要給予30天預告工資~
至於第1點的部分,則是在勞基法外多要一點東西,
這個多要的程度,基本上是比勞基法多很多很多!
以一個新制員工而言,是資遣費double後再加50萬元!
如果你月薪6萬,服務8年,新制,
依照勞基法規定,資遣費你可以拿24萬
(6萬×0.5×8 = 24萬)
勞工現在要求的是24萬×2 + 50萬 = 98萬
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4倍,還有找!
那我真的不曉得是公司過份?還是員工要求過份?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下勞資協商機制使用的情況,
通常是老闆已經淘空公司並脫產,
再來跟勞工雙手一攤,說:「公司倒了,我沒錢!」
然後勞工很錯愕也很弱勢,
協商不成只能由主管機關出面喬一個"沒魚蝦也好"的方案,
讓勞工加減拿到一點東西~
復興航空這個案件,
則是公司說:「對不起我要解散了!
不過我有準備好錢,你的資遣費退休金提撥一毛都不會少!」
然後勞工說:「不夠不夠!
我還要多一點,資遣費基數比照舊制,再加50萬元!」
平心而論,復興航空處理勞工部分,算是有誠意的了!
至少離「不肖企業」,很遠很遠!
一昧的往公司或負責人身上潑髒水,實在沒必要~
如果願意負責的下場就是被緊抓不放,多索要東西,還要被潑髒水,
那每個老闆遇到這種事情就放給他爛,再一走了之好了!
反正只要公司經營不善倒了,你老闆就是該死,
至於老闆有沒有誠意有沒有拿錢出來,媒體或鄉民是不管的!
相關法條:
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
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八卦
<老闆請求59萬,會成立嗎?>
有網友希望我評論這個新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西餐廚藝系三年級兩名女學生,
去年七月到台中永采烘焙坊實習,每天工時達十四小時,
兩人不堪體力負荷,今年一月間辭職,
豈料業者指兩人未依合約在三周前告知,
向兩人及另兩名離職廚師各求償五十九萬元
好重點來了,
第一個,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
勞動基準法是有規定,
工作期間3個月至1年,離職前應該在10天前告知雇主,
至少做好交接,避免公司困擾,
其實就算法律沒這樣規定,還是應該做好交接,
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就是這樣,
很多小朋友在離職時最常犯這樣的錯誤,
覺得反正以後碰不到,
其實不然,你下一份工作的主管通常會打電話去前公司問一下,
離職前的擺爛,終究還是會迴向到自己身上的~
不過,上面這個準則,不適用於蟹老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當雇主提供的工作內容,
雇主對其有重大侮辱性行為時,
或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情況,經通知雇主後仍沒改善的話,
員工都可以不需預告立刻辭職!
以這個案件的情況,
工作時間長達14小時,老闆又動輒責罵羞辱,
應該已經構成得不需預告離職的要件,可以逕行離職!
所以老闆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不存在的~
第二個,老闆請求項目跟數額是否合理?
其實第一點討論後發現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後面就不用再討論,
不過還是講一下,
老闆請求項目有二:
1.因交接未完成導致公司人力要額外應付:每天1萬元,29天
2.老闆精神壓力大的精神賠償:每天1萬元,28天
合計59萬!
第一個,
從老闆的請求可以看出,
原來老闆的心裡,這兩個實習生每個人每天貢獻金額是1萬元!
那請老闆先就前面服務7個月(105年7月至106年1月)部分
補發約200萬元給每個實習生
(計算式:1萬*30天*7個月=210萬,
扣除已經給付的每個月1.6萬薪資*7個月=11.2萬元),
我們就同意賠償29萬回去!
第二個,
老闆精神壓力大,跟這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未明,
老闆精神壓力大→→舉證責任,約一萬公里→→每天1萬元精神賠償,
請老闆舉證吧!
(話說回來,都已經要獅子大開口了,怎麼不請求一億?)
結語:
其實老闆是很看重這兩個實習生的,一切都是誤會!
ps:
其實就建教合作是有一個法律,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不過這個案子的對象是大學生,就沒辦法適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同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同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 -上班族都該領悟的道理 Facebook 八卦
對於一位土生土長,在溫良恭儉讓的友善環境中長大的都市小孩而言,「狼性」是種令人感到害怕、卻又不得不去學習的生存技能。都市裡住的大部分都是被馴服的小動物,就像是小王子馴養的那隻狐狸一樣。而要讓狐狸變成狼的唯一方式,就是讓他回到野生的森林裡,為了生存,他終將改變。
老闆決定把我野放時說了一句話:你不夠狼性,沒法帶起整個業務團隊⋯⋯
◆
在決定轉身離開的同時,我開始跟進公司不久的人資阿零討論起了「資遣權益」,她長得真的很像新世紀福音戰士裡的凌波零,身上流露著一股獨特的氣質。阿零也是個北漂青年,我問過她為何決定一個人辛苦地留在台北工作?她只淡淡的回答我:南部沒有資源、更沒啥給年輕人機會的好工作。阿零到職後包辦起了公司除了人事之外的一堆奇怪工作,我覺得她很神奇,總是默默地幫主管們處理那些飛在天空的事,簡直無所不能。
在快速確認完法條內容後,我提出了以下五點要求:
1. 預告期薪資:依照勞基法規定,工作1年以上、未滿 3年需發放 20天。
2. 特休折算薪資:未休完的全部特休,得全數折算為薪資發給。
3. 資遣費:每滿 1年發給 0.5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實際年資計算。
4. 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領取失業給付使用。
5. 提供「服務證明書」:下一份工作時使用。
在阿零的協助下,隔天一早就收到了公司的回覆,順利且幸運的完成了勞資雙方的協商。換算下來,我除了幫自己多爭取到了一些接下來的生活預備金、也可依照每個月繳交勞工保險金的權益,在正式離職後至離家最近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1. 給付期間:最長發給6個月,但勞工離職退保時如果已經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則可以發給9個月。
2. 給付金額:依照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發給。如果申請人有受其扶養的眷屬(指沒有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有一人會依照上述的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最多可加給至20%。
3.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如果有找到下一份工作並且累積投保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領取尚未領取之失業給付金的一半,作為獎勵。
45歲的我依照以上的規定,最多將可申請到「平均月投保薪資」80% 的給付金額,並且最長可達 9 個月。這替我慌亂不已的心打了一針鎮靜劑,也讓我更有信心可以好好的度過未來這段找新工作的艱難時刻,從容地替自己找到人生的下一段幸福。
*如果您因 COVID-19 不幸跟我一樣失去了工作,需要支持協助或是諮詢討論,歡迎隨時留言與我聯繫
◆
被馴服的狐狸終究還是離開了渴望愛的小王子,離開前他微笑的說:
「一個人只有用心去看,才能看到真實,因為最重要的東西只用眼睛去看是看不見的。人們已經忘記了這個道理,可是,你不應該忘記它。你現在要對你馴服過的一切負責到底。你要對你的玫瑰負責⋯⋯」
【上班族都該領悟的道理】
所有的大人都曾經是小孩
雖然
只有少數的人記得
#倒數60天職場生存日記
#權益篇
#資遣 #失業給付
*圖:《小王子》電影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到職未滿三個月,可不可以不交接直接走人? - 工作板 | Dcard 的八卦
... 就直接不去了?我的建議是,最好不要如此,以- 工作,離職,交接,勞基法,試用期. ... 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 ... ... <看更多>
離職預告期間計算 在 Re: [心得] 離職預告期與薪水計算問題- 看板Salary 的八卦
※ 引述《tekeceke (ceke)》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在目前的公司服務已達5個月,因為找到其他工作機會而決定離職。
: 我在3/9提出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日期為3/19。
: 我的職位沒有什麼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但上週提離職時有和老闆
: 表示我願意做到離職日期當天,老闆也表示同意。
依照勞基法,你必須提前十天提出
於是你訂下的離職日期為3/19
所以提出日期03/09,離職日期03/19
: 然而今天下午老闆找我談話,他說他諮詢了解《勞基法》的人,
: 對方跟他說既然員工沒有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那麼就可以直接請員工離開
: 並且因為我不是被資遣或是開除,所以離職預告期間他可以不用付我這段時間的薪資。
: 雖然後來他說他願意支付3/9~3/15(還有一些工作需要明日才能完成)這段期間,
: 但3/16~3/19我就不能要求給付。
這一段我看到的是老闆想要提前你的離職日期
想從你提的19號提前到15號
如果你同意了,那麼他當然可以不用付你16~19的薪水
那如果你不同意呢?
1.你就繼續上班到19號。
2.你16號就不用來了,但他還是要付你薪水到19號。
: 我在離職前查詢了版上的相關文章,根據規定雇主應該是要給付
: 員工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即便我是自願離職。
沒錯
但這應該是指員工在預告期間仍在工作的情況
另一個情況是
例如老闆資遣員工,並要給予員工一定日期的預告期間
但老闆就不想看到這名員工,叫他明天就不用來了
這種情況就屬於老闆同意員工不用到公司上班,但仍然要給付預告期間的薪水
: 可是我剛才查詢了網路上的其他文章(法律事務所),也有版本表示員工
: 如果是自願離開的話就不能要求雇主給予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
我認為是這種情況
員工:老闆我要離職
老闆:那你裡就做到今天就好,今天離職,明天可以不用來了
員工:好!
員工:阿對了預告期間的薪水...
老闆:你剛剛自己放棄啦?
: 因為認知上有差距,所以我和老闆表示不然明天直接撥電話給台北市勞工局諮詢。
: 想請問版友我這樣的認知有錯誤嗎?還是說我應該就直接做到
: 明天就好,也不用打電話諮詢?
: 工作上的關係是蠻開心的,也不太想為了這個把關係搞僵,但我是覺得如果
: 是法律上保障勞工該有的,那麼就該爭取到底。
: 麻煩版友給予意見和解答了!謝謝!
總結來說,老闆的行為不違法,也很正常
但你也有拒絕的權利,你就自己衡量需不需要爭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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