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民主的定義改了!
唐湘龍 撰
在台灣,
定義民主是一件困難的事情。
民主的定義變來變去。
國語說:
「嘴是兩張皮,正反都有理。」
閩南語說:
「江湖嘴,糊累累。」
都是差不多的意思。
吊個書袋子,
連孔老夫子都忍不住出來說:
「巧言令色,鮮矣仁。」
就是一個人分飾兩角,
或是更誇張點,
一個黨分飾兩個黨。
官字兩個口,不同的時間,
把完全相反的台詞都講完了,
各自完整,然後。
不敬禮解散。
現在,
民主最新的定義出來了,
比較清楚了,比較容易理解了,
「民主,就是民進黨做主。」
這幾乎沒有任何歧義與模糊。
幾十年來,
台灣的民主路都白走了。
原來,跟著民進黨走就可以了。
不跟也不行。
司改會議,
分組結論不符蔡總統意思,
表決,再表決,表到合意為止。
立法院,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
不必表決,逕付二讀。
數人頭?不必。
打人頭,也不必。
民進黨多數,民進黨負責。
這已經是「罐頭語言」。
聽起來對。
但民進黨居絕對少數時,
絕對不是這樣講。
痛罵「多數暴力」還只是小菜。
文章篇幅有限,話繁不及備載,
自己去網路上隨便搜
都是數以萬計
民進黨政客的「前言不對後語」。
但是,這個黨「活在當下」,
一切為當下的政治正確服務,
「橫材入灶」都可以。
雞嘴、鴨嘴都是同一張嘴,
偉大的台灣人民竟然埋單,
無知無感到這種地步,
也算一絕。
在野時,少數暴力。
執政時,多數暴力。
其實,
民進黨唯一的議事態度就是暴力。
選票,成了一種暴力授權。
最近這一年,
多少重大法案
都是用各種名為「議事技巧」,
實為「議事暴力」,霸王硬上。
一例一休?算了。
前瞻計劃?算了。
促轉條例?算了。
現在,連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
都可以逕付二讀。
佩服。
以前有沒有過「逕付二讀」的法案?
當然有。
但前提是:朝野共識,不浪費時間。
現在不是,
現在是只要民進黨喜歡,
沒什麼不可以。
水利會的存在價值是一回事。
水利會的功能異化是一回事。
水利會的水權佔比是一回事。
這都是可以討論、爭辯、調整的事。
但重點是:
這都是水利會的家務事。
水利會是公法人,
法人相對於自然人。
但法律上,都是「人」。
古代,皇帝看上的人,直接帶回家。
皇帝喜歡的東西,直接打包,
這有什麼稀奇?
現在的民進黨也完全一樣了。
水利會犯了什麼錯?
也沒什麼,
不過就像古代商人太富、女人太美,
在一切民進黨做主的「民主」之下,
就是個錯。
錢不是我的?沒關係,充公。
人不是我的?沒關係,官派。
人也要,錢也要,
違反亂紀到這種地步,
還要把當年「反官派」的
那套冠冕堂皇的說辭
全部倒過來講一遍,
順便把十七個水利會
講成「既得利益」,
「寡頭把持」。
贏賭還要贏話,
官逼民反的時代真的到了。
人「官派」、錢「充公」、
組織「國有化」,
然後,利用程序上的多數暴力,
這幾乎成為民進黨執政後
「效率」的代名詞。
布袋戲裡的反派常常恫嚇
形單勢孤的好人說:
「人抓、厝拆、雞仔鳥仔
劄死到嘸半隻」,
原來是真的,
翻成官話就是
「官派、充公、國有化」。
我還挺了解水利會的。
坦白說,
有些水利會之有錢、福利待遇之好,
我超嫉妒,超眼紅。
但去跟著討論水利會怎麼這麼有錢?
水利會職工的福利怎麼這麼好?
為什麼民進黨一直想插旗都敗多勝少?
這就完全掉進民進黨的鬥爭邏輯裡。
跟檢討這商人怎麼可以這麼富?
這女人怎麼可以這麼美?
是一樣的邏輯。
富到犯法?美到犯法?
一個民主國家
可以調查商人有沒有違反商業紀律,
可以八卦美人有沒有整型美容,
但不可以
「把自己的懷疑當認知,
把自己的認知當法律」,
一切依法,但不可以無法造法。
違反憲政精神的立法、修法,
根本不是表決問題。
就是不可以。
接下去,
民進黨會說:不服?去釋憲吧。
然後,
把這些受到「民主迫害」的人們
丟給那些「英派大法官」去料理。
民進黨不好意思講的話其實是:
水利會「官派、充公、國有化」,
其實也是「轉型正義」的一部份。
是「促轉條例」的漏網之魚。
再下去,
還有幾條大魚:漁會、農會。
從陳水扁時代就肖想好久了。
我唸書的時候,學校是教我:
立法委員是為人民的權益把關。
一例一休,
一群立委可以動輒表決。
水利會通則更誇張,
連表決都嫌麻煩。逕付二讀。
我想,是民進黨「進步」太快,
政治學教科書修改不及,
我落伍了。
表面上,我都以為民主是常識。
都以為自己很有民主素養。
但其實,不如成龍。遠遠不如。
成龍以前嘲弄
「台灣的民主根本是個國際大笑話」,
結果,
被追殺到好久不敢回台灣。
他比黃安更早、更有遠見。
不要指望在野黨。
我是說國民黨。
孔老夫子說完
「巧言令色,鮮矣仁」之後,
還跟著一句「剛毅木訥,近於仁」。
這個黨到底是「木訥」,
還是根本就是個「木頭」?
根本就是個「植物黨」?
腦斷層檢查應該快要出來了。
民進黨是動物。
國民黨是植物。
這是台灣政治全部的不幸。
https://tw.mobi.yahoo.com/news/%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5%94%90%E6%B9%98%E9%BE%8D%E3%80%91%E8%99%9F%E5%A4%96%EF%BC%81%E6%B0%91%E4%B8%BB%E7%9A%84%E5%AE%9A%E7%BE%A9%E6%94%B9%E4%BA%86-015735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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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Sir射炮 唔洗你教】
周日民陣九龍遊行,香港警察再動用水炮車清場,被拍到將藍色催淚水炮兩度射向清真寺。眾目睽睽下,警方將「命中」說為「誤中」,將「攻擊」扭曲為「保護」,國際嘩然。被藍色水射中嘅印度商會前主席毛漢,怒氣沖沖咁向警察投訴,但全港各界都預計投訴唔會有結果。除咗因為無獨立調查委員會,同警察「同袍文化」會死撐到底外,仲有個好關鍵嘅原因:毛漢根本投訴無門。
毛漢可以基於咩具體嘅理據,投訴警察亂射水炮?違反水炮車使用守則?警方一早拒絕公佈水炮車使用守則【註1】,毛漢根本無具體理據投訴。警察大可以講當日企係街上所有嘅市民,無論有冇衝擊行為,都係「暴徒」,以合理化發炮嘅行為(後來有警察內部不鹹不淡的英語錄音流出,若屬實,警察的確未根據現場環境就視毛漢等人為「暴徒」(rioters))。
經過此一役,更顯得警察藉「戰略部署」之名拒絕公佈水炮車使用指引,實質係要增加大家投訴嘅難度。同唔展示委任證一樣,犯錯後無人知,「執法」者就能夠「無後顧之憂」。正所謂「阿Sir 射炮,唔洗你教」。
-使用水炮車的國際慣例-
咁點樣可以有力指出香港警察亂用水炮車?目前3部水炮車由德國廠商生產,同樣喺德國購入水炮車嘅英國警察,就「乖乖咁」將水炮車訓練手冊(training manual)放上網【註2】,可作分析之用。
首先,英國嘅水炮車手冊嚴格訂明使用水炮嘅現場環境條件(criteria for use):
-有嚴重公眾秩序事件(public disorder),例如現場有明顯升級的暴力行為(an escalation of violent behaviour)、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武器使用(use of weapon)等;
-有可能導致生命損失(potential for loss of life),嚴重受傷(serious injury),或廣泛破壞(widespread destruction);
-在現場環境使用水炮車,能夠減低以上嘅風險。
當日清真寺外嘅狀況,大家一目了然。根據以上標準,警察根本無需開炮,若有準則,該駕駛員已經違規須作懲處。
早前就香港警察使用水炮車提出過關注嘅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註3】亦有詳細水炮車操作指引【註4】供各國參考。使用原則為「有節制地使用」(should exercise the greatest possible restraint and resort to force only when strictly necessary),例如已無法再制止暴力行為,須使用水炮車為最後一着(only when all other means have failed to contain the violence)。使用前,亦要給予警告、同埋畀在場人士足夠時間離開。若現場無適當嘅離開路徑,就唔可以開水炮。即使用水炮也不應該在短距離,或直接向人體發射。
顯然地,喺襲擊清真寺事件中,警察無按國際通用指引,觀察清真寺外實際情況(例如有冇民眾聚集、有衝擊行為、屢勸無效等等)而直接開炮攻擊,而且係不只一次直接向人體發射。
-無公開指引 「攻擊」都可變「保護」-
咁究竟咩情況下,香港警察先可以用水炮車?係記者不斷追打下,警方只聲稱當「公眾騷亂」出現「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通過佔用主幹道擾亂或非法堵塞交通,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時」【註1】, 並在助理處長(行動)批准後先會使用水炮車。
但記者會上嘅言論,同白紙黑字嘅守則唔同,前者並唔係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無法強制下屬遵守,違反承諾,亦無法以進行內部紀律聆訊(disciplinary action)處理;警方所描述嘅條件,亦不具體,例如咩叫「公眾騷亂」?如何具體定義和評估「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指引一日唔肯公佈,公眾通通都不知道,咁警察大有空間唔跟規矩、捩橫折曲,將企係清真寺外面嘅市民形容為「暴徒」,將水炮車「攻擊」,講成「保護」清真寺。
-公開資料 制衡警權-
缺乏公開資料,市民同警察就無一套客觀準則參考執法嘅規限,出現爭議嘅時候,自然雞同鴨講。無公開資料,就無監察和制衡(check and balance)。不幸嘅係,香港未如外國般,並無《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現行嘅《公開資料守則》並不是法律,係一隻無牙老虎,市民根本無法根據守則獲取有意義嘅政府資料,政府亦無法律義務,公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嘅資料(如市民無法透過《守則》索取速龍編號,【註5】)。無資訊開放下,難以期望警察會自律,警暴亦唔會有停止嘅一日。
【註1】頭條日報 2019年5月7日 議員促公開水炮車使用指引 保安局:涉警方戰略不宜公開 http://bit.ly/32OVauU
【註2】College of Policing UK (2013). National Police Public Order Training Curriculum Module E4- Water Cannon in Public Order. http://bit.ly/2JjaoAk
【註3】Hong Kong: Water cannons pose real danger in hands of trigger- happy police
https://www.amnesty.org/…/hong-kong-police-water-cannon-da…/
【註4】Amnesty International (August 2015). Use of Force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Firearms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http://bit.ly/2o9ZcP8
【註5】蘋果日報 2019年6月29日 【引渡惡法】市民以公開資料守則索速龍小隊編號 警方以損害調查及安寧為由拒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article/20190629/59770925
#開放政府研究
#公開資料
#資訊自由法
#水炮車
#警暴
#hkpolicebru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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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Sir射炮 唔洗你教】
周日民陣九龍遊行,香港警察再動用水炮車清場,被拍到將藍色催淚水炮兩度射向清真寺。眾目睽睽下,警方將「命中」說為「誤中」,將「攻擊」扭曲為「保護」,國際嘩然。被藍色水射中嘅印度商會前主席毛漢,怒氣沖沖咁向警察投訴,但全港各界都預計投訴唔會有結果。除咗因為無獨立調查委員會,同警察「同袍文化」會死撐到底外,仲有個好關鍵嘅原因:毛漢根本投訴無門。
毛漢可以基於咩具體嘅理據,投訴警察亂射水炮?違反水炮車使用守則?警方一早拒絕公佈水炮車使用守則【註1】,毛漢根本無具體理據投訴。警察大可以講當日企係街上所有嘅市民,無論有冇衝擊行為,都係「暴徒」,以合理化發炮嘅行為(後來有警察內部不鹹不淡的英語錄音流出,若屬實,警察的確未根據現場環境就視毛漢等人為「暴徒」(rioters))。
經過此一役,更顯得警察藉「戰略部署」之名拒絕公佈水炮車使用指引,實質係要增加大家投訴嘅難度。同唔展示委任證一樣,犯錯後無人知,「執法」者就能夠「無後顧之憂」。正所謂「阿Sir 射炮,唔洗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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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點樣可以有力指出香港警察亂用水炮車?目前3部水炮車由德國廠商生產,同樣喺德國購入水炮車嘅英國警察,就「乖乖咁」將水炮車訓練手冊(training manual)放上網【註2】,可作分析之用。
首先,英國嘅水炮車手冊嚴格訂明使用水炮嘅現場環境條件(criteria for use):
-有嚴重公眾秩序事件(public disorder),例如現場有明顯升級的暴力行為(an escalation of violent behaviour)、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武器使用(use of weapon)等;
-有可能導致生命損失(potential for loss of life),嚴重受傷(serious injury),或廣泛破壞(widespread destruction);
-在現場環境使用水炮車,能夠減低以上嘅風險。
當日清真寺外嘅狀況,大家一目了然。根據以上標準,警察根本無需開炮,若有準則,該駕駛員已經違規須作懲處。
早前就香港警察使用水炮車提出過關注嘅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註3】亦有詳細水炮車操作指引【註4】供各國參考。使用原則為「有節制地使用」(should exercise the greatest possible restraint and resort to force only when strictly necessary),例如已無法再制止暴力行為,須使用水炮車為最後一着(only when all other means have failed to contain the violence)。使用前,亦要給予警告、同埋畀在場人士足夠時間離開。若現場無適當嘅離開路徑,就唔可以開水炮。即使用水炮也不應該在短距離,或直接向人體發射。
顯然地,喺襲擊清真寺事件中,警察無按國際通用指引,觀察清真寺外實際情況(例如有冇民眾聚集、有衝擊行為、屢勸無效等等)而直接開炮攻擊,而且係不只一次直接向人體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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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究竟咩情況下,香港警察先可以用水炮車?係記者不斷追打下,警方只聲稱當「公眾騷亂」出現「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通過佔用主幹道擾亂或非法堵塞交通,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時」【註1】, 並在助理處長(行動)批准後先會使用水炮車。
但記者會上嘅言論,同白紙黑字嘅守則唔同,前者並唔係行政指引(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無法強制下屬遵守,違反承諾,亦無法以進行內部紀律聆訊(disciplinary action)處理;警方所描述嘅條件,亦不具體,例如咩叫「公眾騷亂」?如何具體定義和評估「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指引一日唔肯公佈,公眾通通都不知道,咁警察大有空間唔跟規矩、捩橫折曲,將企係清真寺外面嘅市民形容為「暴徒」,將水炮車「攻擊」,講成「保護」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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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公開資料,市民同警察就無一套客觀準則參考執法嘅規限,出現爭議嘅時候,自然雞同鴨講。無公開資料,就無監察和制衡(check and balance)。不幸嘅係,香港未如外國般,並無《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現行嘅《公開資料守則》並不是法律,係一隻無牙老虎,市民根本無法根據守則獲取有意義嘅政府資料,政府亦無法律義務,公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嘅資料(如市民無法透過《守則》索取速龍編號,【註5】)。無資訊開放下,難以期望警察會自律,警暴亦唔會有停止嘅一日。
【註1】頭條日報 2019年5月7日 議員促公開水炮車使用指引 保安局:涉警方戰略不宜公開 http://bit.ly/32OVauU
【註2】College of Policing UK (2013). National Police Public Order Training Curriculum Module E4- Water Cannon in Public Order. http://bit.ly/2JjaoAk
【註3】Hong Kong: Water cannons pose real danger in hands of trigger- happy police
https://www.amnesty.org/en/latest/news/2019/08/hong-kong-police-water-cannon-danger/
【註4】Amnesty International (August 2015). Use of Force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Firearms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http://bit.ly/2o9ZcP8
【註5】蘋果日報 2019年6月29日 【引渡惡法】市民以公開資料守則索速龍小隊編號 警方以損害調查及安寧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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