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強制納保 澎湖漁民「虛累累」
雙全主張修改漁業法 納入商業保險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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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漁船雇主長期為僱用的外籍漁工繳納勞健保費;不僅雇主負擔部分,連投保人的自付額也都是由雇主繳納。長久下來,造成漁民沉重的額外負擔。尤其勞保部分,外籍漁工不可能待到勞退年資,更顯得無理。但當「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在立院提出時,卻遭到民進黨林淑芬等立委反對,未能成案付委。
外籍船員在澎工作的時間,大約在2至3年左右;期間難保不會生病,因此納入健保對象,還算合理。但是那麼短的工作年資,根本無勞退給付可享;工作時間一到,他們就離澎了,這些勞僱雙方的保費等於白繳。事實上,就是漁民的皮又被剝一層罷了。
外籍漁工都是短期工,而勞保的年金要滿55歲才能領,多數外籍漁工返鄉時才30多歲,無法申領,不符合現實需求。若外籍漁工身亡,其配偶離異,也不能領傷亡給付。因此,若修改法令,轉向可選擇商業保險,較能滿足意外、職災及醫療給付短期內請領的需求,比較實際。
因為勞健保主管單位,對未投保勞健保的漁船主追討罰款,且不願修改規定,讓商業保險成為投保選項。因此,應該修改漁業法,希望納入商業保險成為投保選項,不受勞保法第6條應參加勞保的規定所限制。這樣的方向在行政與立法機關討論時,一度形成共識;同意回溯自98年起,聘用外籍漁工可選擇投保商業險或社會險,並可免除只購買商業保險的漁船主受罰。但最後因民進黨林淑芬等立委杯葛,無疾而終。
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保費主要是支付老年給付;外籍漁工需自付百分之20保費。但其難以成就老年年金條件,因此參加勞保意願不高,無端增加漁船主的負擔。如果規定漁船主得以商業保險取代勞工保險;將能使外籍漁工發生事故時得到足額保障。此一來,外籍漁工不必自行負擔保費,漁船主的保費負擔,也較繳交勞保費減輕許多。
澎湖的漁民近年來面對海洋資源枯竭的情形,謀生本已不易;漁船造價動輒上千萬,更是他們沉重的負擔。且又無力轉業謀生,可說是典型的靠天吃飯。既然民進黨的立法委員不支持這項法案,雙全如果當選立委,一定再提出此案。希望讓這項關係澎湖漁民權益的法案,成功翻身。
雇主未投保勞保罰款 在 Phew!好險網 Facebook 八卦
勞保、就保、勞工退休金
都是勞工的基本社會保障
雇主應依照規定在員工到職第一天辦理加保
無論是工讀生還是試用期間的員工都一樣
一名女孩剛轉職到新公司
公司在試用期還沒滿就將她開除
她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公司未確實幫她加保勞就保
導致無法領到給付
勞保局則指出,如果強制投保單位沒確實為員工加保
不僅會被處以罰款
也該賠償員工因此遭受的損失!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3CjoSct
看更多新聞:https://bit.ly/3zoHHJK
#勞保 #就保 #失業給付 #試用期 #勞工
雇主未投保勞保罰款 在 Re: [問題] 提出檢舉為何無法得知罰款金額? - 看板Salary 的八卦
※ 引述《bubblefish94 (泡泡魚)》之銘言:
: 老闆沒給我勞健保,一開始答應說要賠償我,在要給錢那天突然又聲稱勞保局剛好抽查
: 到他的店,已經對他開罰了,所以不用賠給我任何一毛錢。我要求老闆給我看罰單證明
: 他已被開罰,他只用手機拍下罰單,放大螢幕讓我看到罰單上有寫我的名子,我偷瞄了
: 下一行字,寫罰款金額1200元,覺得有問題,請老闆將該罰單的圖傳給我,老闆說那是
: 他的個資,不能給我看。我在那家公司待一個多月,沒給勞健保隨便開罰也要兩三萬,
: 只罰個1200元顯然低得離譜,且才剛說要賠我勞健保,馬上就被政府抽查勞健保然後被
: 開罰,時間上也太剛好,於是我認為那罰單說不定是老闆自己偉造的,或他鑽了什麼法
: 律漏洞,讓政府只對他罰那麼少的金額,後來我便親自到勞保局檢舉他沒給我勞保,過
: 幾天勞保局打電話來,跟我說他們先前真的已對那老板開罰過了,至於罰多少錢是老闆
: 的個資,他們不能告訴我。我覺得很奇怪,今天我會走到檢舉這一步,是因為不想再跟
: 老闆私下和解了,想用罰金讓老闆付出代價,結果政府機關說不能告訴我們資方被罰多
: 少,那我們檢舉者怎麼能夠安心?要是就真的只罰個1200元,那我們去檢舉有個屁用?
: 且犯了哪些法,該罰多少錢就多少,有什麼好不能透漏的?想問各位大大難道我們檢舉
: 者真的不能過問政府對資方開罰多少嗎?不行的話,原因是為什麼?既然不能過問,真
: 的不知道檢舉有什麼屁用。
真的要讓老闆付出代價 並不是要走勞基法 而是要走其他法條 總是有人說台灣的
法律對老闆太好啦 沒刑責 老闆當然不怕 但現在愈來愈多的案例是直接讓老闆
受到刑責 先說喔 不是我教的 免得又說我要亂點戰火 以下都是單純新聞跟學者
見解而已 不參雜個人意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228/37943730
勞健保投保薪水短報有刑責
日前發生在台南地區某家公司的老闆及會計兼人事兩人,將公司僱請的一位員工月
總薪資4萬5000元,為了節省公司負擔的保險費支出,竟然高薪低報這位員工的薪
資只有3萬3300元,以不實的薪資總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
健康保險,後來東窗事發,被法院認定這家公司老闆與會計共同犯了《刑法》的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2個月。
https://goo.gl/puCxDv 承上
『曹新南專欄』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三則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 107/01/30
雇主與人資共同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貳月
另外,我們又看到類似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574號 106/11/30
雇主指使不知情之會計,故意以「以多報少」,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
不只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也是觸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10號 96/07/31
雇主偽造出勤紀錄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703
勞保以多報少,雇主之責任?
(三)刑事罪責:
1.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
雇主以多報少謊報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及健保投保薪資,將不實薪資總額登載於其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實已構成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另外雇主據此文書
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勞、健保費用之支出
,足生損害於勞工可得之保險給付利益及勞、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
之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由於其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登載不實罪。
2.刑法詐欺得利罪:
而雇主會因不實申報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致陷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健保局於
錯誤,而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雇主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
罪。
關於競合的部份,雇主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
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
以上相關資訊隨便在網路上找都一堆 本人就不再多加評論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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