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現在已經全面改成法定限定繼承責任,所以我父親留下的債務,我就算沒有辦拋棄繼承也不用還囉!」
在網路上看到這樣的言論逐漸散播,著實讓人覺得憂心,這真是個不大不小的誤會。
其實沒這麼簡單!很多人誤以為從現在開始不管父母有沒有負債都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有任何債務清償的責任,而讓法定的聲明拋棄繼承期間三個月就這樣過去,等到有一天收到債權人或法院來函的各項法律文件,才知道原來是不美麗的誤會一場,甚至有人歷經重重地被訴清償債務訴訟程序後,拿到敗訴判決,還被強制執行,才來問律師:「怎麼會這麼嚴重呢?不是聽說現在是法定限定繼承,為什麼爸媽的債權人可以對我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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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一帝:秦始皇(二) | 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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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總方針
秦始皇親政後,聽取李斯進獻的滅六國的建議,著手規劃統一六國的大業。其總的戰略方針,是由近及遠,集中力量,各個擊破;先北取趙,中取魏,南取韓,然後再進取燕、楚、齊。
【首稱皇帝】
秦王政在他登上秦國王位的第二十六個年頭,終於統一了中國。天下初定,39歲的秦王政第一件急著想做的事,就是要重新給自己確定一個稱號。
春秋戰國,各國諸侯都被稱為「君」或「王」。戰國後期,秦國與齊國曾一度稱「帝」,不過這一稱號在當時並不同行。已經一統天下的秦王政,以為過去的這些稱號都不足以顯示自己的尊崇,「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他下令左右大臣們議稱號。經過一番商議,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廷尉李斯等人認為,秦王政「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功績「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他們援引傳統的尊稱,說「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貴」,建議秦王政採用「泰皇」頭銜。然而,秦始皇對此並不滿意。他只採用一個「皇」字,因有「三皇五帝」而在其下加一「帝」字,創造出「皇帝」這個新頭銜授予自己。
從此以後,「皇帝」就成為中國國家最高統治者的稱謂。
「皇帝」稱謂的出現,不僅僅是簡單的名號變更,還反映了一種新的通知觀念的產生。在古代,「皇」有「大」的意思,人們對祖先神和其他一些神明,有時就稱「皇」。「帝」是上古人們想像中的主宰萬物的最高天神。秦始皇將「皇」和「帝」兩個字結合起來,第一,說明瞭他想表示其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是上天給予的,即「君權神授」;第二,反映了他覺得僅僅是做人間的統治者還不滿足,還要當神。
可見,「皇帝」的稱號,乃是秦王政神化君權的一個產物。
秦王政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皇帝,自稱「始皇帝」。他又規定:自己死後皇位傳給子孫時,後繼者沿稱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以至萬世。秦始皇夢想皇位永遠由他一家繼承下去,「傳之無窮」(《史記·秦始皇本紀》)。
為了使皇帝的地位神聖化,秦始皇又採取了一系列「尊君」的措施:
取消謚法。謚法起於周初,是在君王死後,依其生平事蹟,給予帶有評價性質的稱號。但秦始皇認為,像這樣「子議父,臣議君」,太不像話,更沒意義。他宣佈廢除謚法,不准後代臣子評價自己。
天子自稱為「朕」。「朕」字的意義與「我」相同,以前一般人均可使用,但秦始皇限定只有皇帝才能自稱為「朕」。
皇帝的命令叫作「制」或「詔」。
文字中不准提及皇帝的名字,要避諱。文件上逢「皇帝」「始皇帝」等字句時,都要另起一行頂格書寫。
只限皇帝使用的、以玉質雕刻的大印才能稱為「璽」。
以上這些規定,目的在於突出天子的特殊地位,強調皇帝與眾不同,強化皇權在人們心目中的神秘感。秦始皇幻想借助這些措施,使他的皇位千秋萬代地在其子孫後代中傳續下去。
【中央集權】
為了有效地管理國家,也為了替子孫萬代奠定基業,秦始皇吸取了戰國時期設置官職的具體經驗,建立了一套相當完整的中央集權制度和政權機構。
【泰山封禪】
公元前219年,秦始皇率領文武大臣及儒生博士70人,到泰山去舉行封禪大典。封禪是古代統治者祭告天地的一種儀式。所謂「封」,是指築土壇祭天。所謂「禪」,是指祭地,即在泰山下小山的平地上祭地。由於長期不舉行這種活動,大臣們都不知道儀式該怎樣進行,於是秦始皇把儒生召來詢問。儒生們眾說紛紜。秦始皇聽了覺得難以實施,便斥退儒生,按照自己的想法開闢車道,到泰山頂上立了碑,舉行封禮。之後又到附近的梁父山行了禪禮。
(三之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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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雖然才站兩個禮拜的路口,但已經目擊了兩次車禍啦~~~所以一直很想來說說車禍發生,嚇到吃手手該怎麼辦??
※車禍發生當下該怎麼辦?
【你應該做!】
1.報警!記得將車上隨時都有準備的三角號誌放在30公尺外,提醒其他車輛有事故發生。
2.警察到現場後會開始填寫道路事故調查表,就事故內容簡單整理,最後由現場當事人簽名。這就是初判表的依據哦!
3.注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事故現場可以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哦。
4.請警方協助取證,包含雙方行車記錄器檔案、道路監視器檔案、目擊證人等等。
5.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是俗稱的「初判表」),上面會簡單記載車禍責任歸屬。記得!如果不服初判表的內容,可以另外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哦!
【你不該做!】
1.不論認為自己有無過失都不可以離開現場,否則將涉及肇事逃逸罪!
2.原則上都不可以移動現場車輛及任何跡證。但是,如果並沒有人員傷亡而且有可能阻塞交通的時候,可以在畫記現場車輛及跡證的位置後,再做移動。
※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呢?
【可能涉犯的罪名?】
1.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罪名是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
2.為什麼是過失?因為刑法上的故意必須行為人有認知或不違反他的本意而仍執意為之,而一般車禍事多屬意外,因此只討論過失。
3.又如果事故中並未有人死亡,那麼只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請在「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即派出所或各地檢察署)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
※如何申請保險理賠呢?
【保險理賠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1.請準備好下列這些文件:
A.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B.行照、C.駕照。
2.保險公司應該會幫你申請:
A.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B.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如果保險公司沒申請,自己就必須去申請哦!(然後記得換一間保險公司XD)
【要怎麼申請那些文件呢?】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ex:你的保險公司),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有這個才能請保險公司出險喔)。
2. 於事故7天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30天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麼要如何請求對方賠償損害呢?
【我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1.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主張的權利有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的權利可以主張,這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主張前者,那麼行為人的故意或是過失要自己去舉證證明;但如果主張後者,那部分要件就不用自己去舉證。也因此,主張後者的權利會比較有利哦!
2.必須注意的是,這部分的權利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在知道自己受有損害而且也知道應賠償的義務人是誰之後,就要盡快提出請求哦!
【我還能向誰請求賠償?】
1.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那麼依民法第187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向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2.如果對方明顯是在執行業務中,比方說是在送貨、載客,那麼依民法第188條的規定,也可以向他的雇主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於車禍死亡,那麼該向誰請求賠償?】
如果行為人死亡,那麼應該向他的全體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注意的是,我國民法是採限定繼承制,所以只能在行為人的遺產限度內獲償哦。
【哪些損害可以請求賠償呢?】
1.財產上損害:財物部份,我國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可以請求對方將財產上的損害回復至事故前的應有狀態。又或是與對方協議後估定價額,直接賠償相對應的金額。人身受傷部分,因車禍減損的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例如醫療費用支出、看護費用等,也都可以請求。必須注意的是,相關的的單據要準備好作為證明!
2.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慰撫金,而法院則會在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的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核定相當的慰撫金額哦。
【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要怎麼做?】
可以直接請律師幫忙,或是至新竹時代力量黨部來找我做進一步的詢問吧。
#竹北女漢子
#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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