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疫情重點【新增401例本土,校正回歸266例,死亡13人,創疫情以來單日新高;台大等醫院強調病患量超載,指揮中心調度醫學中心共同承擔;陳時中首次說明1月BNT疫苗破局細節;莫德納15萬劑明天下午扺台,6月底還有185萬劑;41萬劑AZ疫苗今天開始施打】
台灣今(27)天新增401例本土COVID-19(又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確診個案,校正回歸266例(新增人數與回歸數共667人),4例境外移入,13例死亡,創下疫情以來單日新高,最年輕死者僅40多歲,尚不清楚有無慢性病史。重症使用呼吸器的人數也從昨晚的101人上升到139人。
為了減少醫護負擔、空出病房和檢疫所,指揮中心今天宣布最新的解隔離標準,如果是PCR確診的輕症、無症狀患者,同時符合退燒一天且症狀緩解,以及距離發病日10天以上,無需採檢就可以解隔離。而快篩陽性的無症與輕症者,則可一人一室居家隔離17天。
今天有2起死亡案例死於集中檢疫所,1起死於防疫旅館,為了降低患者病情急速變化來不及送醫,指揮中心也緊急採購3,000多台血氧機,發送給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定期測量集中檢疫者的血氧量,血氧量小於95%時就要警戒,詳細回報方法、後送醫院作法指揮中心正在討論。
晚間指揮中心臨時加開記者會表示,15萬劑莫德納疫苗5月28日凌晨從盧森堡起運,預計明天下午3點50分抵達台灣,衛福部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希望2週內完成檢驗,施打順序仍以醫事人員優先。
■新增401本土個案,病例規模上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今日新增的401個案例,男性190位,女性211位,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100多歲,發病日介於今年4月26日至5月26日;個案分布以新北市177例最多,其次為台北市130例、桃園市18例、基隆市15例、高雄市14例、彰化縣10例、台中市7例、花蓮縣6例、宜蘭縣和新竹縣各5例、台東縣4例、屏東縣3例、嘉義市和連江縣各2例、苗栗縣、南投縣及雲林縣各1例。
校正回歸個案266例中,140位男性、126位女性,年齡介於未滿5歲至90多歲,發病日介於5月15日至5月26日,以新北市146例最多,其次為台北市101例、宜蘭縣5例、桃園市4例、彰化縣及台中市各3例、基隆市2例、嘉義市及台南市各1例。
針對今天新增數與回歸數的667名確診者的疫調情況,指揮中心表示,其中萬華活動史相關152例、茶藝館相關25例、某社團相關6例,其他已知感染源222例、關聯不明145例、疫調中117例。相關疫情調查持續進行中。
台灣流行病學學會理事長許光宏接受《報導者》訪問時曾表示,持續發生社區感染時,建議將一段時期內的確診數加以平均、將不同時間的平均值連接起來,形成「移動平均線(moving average)」──也就是採用疫情確診人數的「波動曲線」來預測疫情的走向,而不只看確診病例數字增減。
若依照上述方法,7天移動平均值,由5月19日進入全國三級警戒的單日286例,持續陡升至最新的430例,顯示目前疫情尚未獲得緩解。陳時中也坦言,加上回歸案例,5月17日會高一點,需要再看看未來發展。
■傍晚傳出好消息,15萬劑莫德納明天抵台,6月底共200萬疫苗到貨
而民眾最關心的疫苗採購進度,今天傍晚也傳出好消息。陳時中表示,先前和美國訂的505萬劑莫德納疫苗,首批15萬劑將於明天(28日)下午3點50分到貨,後續將進行檢驗封緘,上週莫德納已經送來檢驗試劑、標準品,因此食藥署相關準備也做好了,希望2週內可以檢驗完畢,其餘500多萬劑也將陸續到貨。
媒體詢問疫苗到貨會不會是台灣防疫一劑強心針,陳時中毫不遲疑回應:「會,如果把醫療界第一線保護起來,對病人治療就比較不會人力不足,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這批疫苗施打順序仍維持第一類(醫事人員)優先,至於施打者是否可以選擇要接種莫德納或AZ疫苗,陳時中沒有正面回答,僅表示要打莫德納,就到打莫德納的地方打。
這批疫苗為多劑型包裝,每瓶10人份,存放在-20℃可保存6個月,2~8℃的使用期限為30天,依臨床試驗結果,每人需施打2劑,2劑間隔28天以上,疫苗保護效力可達94%。
指揮中心先前曾表示,今年已共採購2千萬劑疫苗,6月底前會有200萬疫苗到貨,陳時中表示,明天抵達的莫德納疫苗包含在內,不過6月除了莫德納,還有其他種類疫苗會進來。他也透露,期待明年再加購莫德納次世代疫苗,「今年2千萬劑疫苗,夠了。」
■陳時中首次細談與德國BNT採購疫苗破局的細節
但近來許多地方政府或企業要求自力採購,今日陳時中接連在記者會上回應表示,「採購疫苗不是去好市多掃貨一樣。」他說採購的時間很長,地方政府要採購就按照計畫來遞資料,但要考量採購到貨時的施打規劃、冷鏈運送等,此外要有藥證,也要經過食藥署的檢驗。
南投縣想積極採購上海復星醫藥集團代理的BNT(輝瑞)疫苗,今天陳時中也藉此機會重新提及去年台灣採購德國BNT(輝瑞)疫苗的波折。他指出,2020年8月20日,台灣就開始和德國BNT談,期間行政院也核定購買,直到今年1月6日台灣將合約掃描檔傳送給BNT,原本1月8日要宣告合約已經完成,但4個多鐘頭之後,BNT突然來函,要求新聞稿中的「我國」調整為「台灣」,之後也持續討論要我們修改新聞稿。1月15日BNT再度回覆,考量全球疫情和疫苗分配量,簽約時間延後數週,採購就此破局。(註:BioNTech,BNT,當時把大中華地區的授權給了上海復星,中文疫苗名為復星復必泰,而美國輝瑞則有除了歐洲和大中華外的全球授權。)
■無症狀或輕症PCR確診者,最快10天後可解隔離,不需篩檢
為了儘早空出醫院病房,指揮中心今天宣布最新的PCR核酸檢測確診者解隔離標準,如果是無症狀、輕症者,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無需採檢即可直接解隔離,由衛生單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進行7天居家隔離。由醫院或檢疫所離開時,不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兩項條件包括:
●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解。
●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
如果是有接受治療的個案,除了要符合上述兩項條件,還必須接受採檢,PCR核酸檢驗為陰性或者Ct值大於30,就可由衛生單位開設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解隔離後持續在家自主健康管理7天。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王必勝表示,共有1,577人入住集中檢疫所,包括台北市395人,新北市1,087人,其他縣市則有95人;目前解隔離有271人,大約10%的人後送醫院,共159人。
王必勝表示,目前中央集中檢疫所還有1,484間可供使用,但因為疫情主要在雙北,目前的空房大多在中部或南部,民眾如果願意還是可以去中南部,指揮中心也持續在雙北找場地擴增。
為了配合未來在醫院或集中檢疫場所解除隔離後,民眾回家自主隔離的交通需求,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指出,已要求交通部協助地方政府加大防疫計程車的量能。
■快篩陽性的無症與輕症者,一人一室居家隔離17天
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指出,中央放寬快篩陽性但無症狀、輕症者解隔離的標準,一旦快篩陽性會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須返家居家隔離17天。黃珊珊說,這些居家隔離者若家中沒有辦法實施一人一室,可以到台北市的防疫旅館居住。台北市已經開始擴大防疫計程車隊的數量,以全身的防護配備來接受這些無症狀或輕症狀的患者。
柯文哲在今日的記者會上表示,如果快篩出現陽性,可以自行通知可能接觸過的人員,要他們自我前往篩檢,速度會比政府在5天過後做疫調,再通知接觸者前往篩檢來得快速有效。柯文哲說,雖然今天台北市快篩的陽性率從7.4%上升8.7%,確診數沒有如大家期盼的大幅下降,但是整體狀況來看有漸漸趨緩,人民自主降低活動頻率的效果可以在一兩週後出現。
目前台北市各類的防疫旅館有106家,總共7,455個房間,其中包括7家加強防疫專責旅館,有1,019個房間,以及51家接收無症狀與輕症狀的防疫旅館,有1,400個房間。
■死亡案例13例創新高。最年輕僅40多歲,且尚無法瞭解是否有慢性病
今天另外新增13例死亡個案,創下疫情以來台灣單日新高,13位中有12位年齡都在50歲到90歲之間,9例有慢性病史,2例死於集中檢疫所,1例死於防疫旅館,有多位有萬華區的活動史;一位案5676是年僅40多歲女性,曾接觸確診個案,5月19日採檢後入住防疫旅館,同日出現發燒症狀,25日死亡,指揮中心資料並未載明是否有其他病史。指揮中心發言人、疾病管制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資料沒寫就是不詳,沒辦法瞭解有無慢性病,還需進一步調查才能確定。
近期未接受治療即死亡的案例增加,王必勝表示,會加強集中檢疫所的住民關心和互動頻率,也會加強設備,已添購3,000多台血氧機,會教入住者如何使用、回報資料。另外也準備氧氣設備,讓檢疫所住民在等待運送到醫院時,可以替他增加血氧濃度。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則補充,各縣市都有採購血氧機給住在防疫旅館民眾,醫福會也針對集中檢疫所入住個案發給血氧機監測,血氧機是醫材要經過食藥署認可,目前已把血氧機放進地方政府防疫物資清單,正在評估採購,專家會議也有討論如何評估快篩陽性或確診個案的居家監測、血氧情況,例如呼吸速率超過每分鐘30下,血氧低於95%就要警示,專家有給相關建議,內部再研議評估指標。
■台大醫院院長強調台大超量。柯文哲:第一線醫護人員不只累,還有實質危險!指揮中心將調度醫學中心共同承擔和分流病患
使用呼吸器的病患每日持續上升,台大副校長、指揮中心專家諮詢小組召集人張上淳表示,截至今天上午,有139人使用呼吸器,昨天則是101人,使用葉克膜則保持2位。羅一鈞補充,全國目前尚有1,027台呼吸器可以調用,物資組也陸續採購。目前全台共有1,011床負壓隔離病房,可使用的尚有289床,5月22日曾通令500床以上的醫院要在明天(28日)以前,擴大設置專責病房,目前專責病房已從2,452床增加到3,932床。
台北市政府統計,台北市防疫醫院的病床數從5月17日的324床到5月26日已經上升至698床,並且預計今天的數量可以提升到1,034張病床,下週可以擴充到1,225張床。新北市市長侯友宜在記者會上指出,新北市已讓1,043張專責病床降載了85%,目前有892張專責病床,並且今天會趕工增加67間ICU病房。
台大醫院院長吳明賢昨天在臉書貼文表示,台大醫院病患已經超量,就算把小兒加護病房改成成人使用,依舊不敷使用。陳時中今天表示:「台大辛苦了。」但也澄清,台大還有量能,但院長主要意思是收治不能只往一家集中,容易負荷過重,後遺症難以承擔。他們會再討論分流,讓各醫學中心承擔共同責任。羅一鈞則說,會詳細盤點重症病患的轉送,配對北部和中部醫學中心,記者會後開會討論轉送和交接細節。
■醫療人力是否短缺,中央與地方有不同見解
從檢疫所、病床,到採檢人力、醫檢人力,目前雙北都持續緊繃。有媒體詢問,未來中央是否要比照雙北,徵召退休或離職醫護、擴大採檢人力?陳時中表示,「人力沒有短缺到要強徵或徵用」,此外目前會用獎勵、津貼鼓勵醫護,對於採檢單位補助硬體設備和事務性相關費用,採檢本身就會收採檢費,營運上沒有困難,若各單位有困難可以提出來,看哪些沒有補到。
但柯文哲在今天的記者會上多次表示台北市的醫療量能緊繃,他指出,雖然現在第一線的醫護可以打疫苗,但是抗體要發揮功效需要一段時間,而且打第一劑的防護效果並沒有保證100%有效。他強調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不是只有累而已,還是有實質的危險。柯文哲哽咽地說,他要給第一線的醫療人員加油打氣,「本人也是從那個區(醫療界)出來的⋯⋯撐住!」
柯文哲說,台北市醫療資源雖比其他縣市充足,但因為過往醫療系統分工細、各有各的專業,「比方說開腦的醫生,叫他開心臟,他也不會開。」醫療量能的轉換跟重組需要時間訓練才能投入前線抗疫;他說,像是癌症等重大疾病的醫療量能仍需保持,不可能將所有的醫療資源全部重組。記者會的最後,柯文哲特別提醒市民要體諒醫護人員的辛勞,不要再增加醫療系統的負擔。
除了第一線醫療不足,許多專家也擔憂台灣採檢量能不足,黑數太多,持續在社區中傳播病毒。對於如何提升量能,陳時中只表示目前已經簡化系統,但對於如何增加檢驗人力、降低校正回歸數量的目標時程,陳時中則沒有回應。
■41萬劑AZ疫苗開始第一批施打;高雄疫苗分配量大於新北,指揮中心:按比例分配
至於民眾最關心的疫苗,到貨的41萬劑AZ(AstraZeneca)疫苗分兩批配送,今天開始分配第一批15萬劑,台北市分得2萬2,200劑,新北市1萬8,000劑,桃園也是1萬8,000劑,高雄分得2萬1,000劑。
雙北地區第一類到第三類未曾接種人員為優先施打對象。雙北以外的縣市中,未曾接種的第一類人員,以及因為公務需出國需要接種第二劑的醫護人員為優先施打對象。第二階段有26萬劑將在6月10日開始配送,全國第一類跟第三類未曾接種者為優先施打的對象。
柯文哲表示,AZ疫苗已經在清晨發下來,台北市2萬2,200劑裡,有1萬1,000劑分配給抗役的專責醫院,讓大約60%的人員接種。接種的順序是由直接接觸到病患的人員先打,專責醫院人員接種完畢後,周邊的救護車、洗腎中心或是安養院等也可以開始接種,市民朋友則是以高齡人士優先。台北市會在中央公布的原則下,以大數據的統計讓染疫熱區的民眾優先接種疫苗。
外界問及高雄分配的數量為何比確診人數最多的新北市還要多?莊人祥解釋,雙北分配比例是以第一、二、三類人員未施打數量的6成計算,雙北以外地區則是以第一類未施打人員數6成,剛好高雄第一類未接種比例比新北高一點,因此分配較多。至於未來是否要調整比例,雙北分配多一點?陳時中表示,目前會先分配15萬劑出去,會再看大家施打情況調配數量。
(文/林慧貞、楊智強;設計與資料整理/黃禹禛、何柏均;攝影/余志偉、蘇威銘、許𦱀倩)
#延伸閱讀
【真的假的?確診數「校正回歸」很正常,但一次回補太多天恐使疫情判斷失準?】https://bit.ly/3fJSUfW
【科學防疫的缺口──快篩試劑未列入物資整備、社區感染演練也遭否決,為什麼?】https://bit.ly/3fjUwhH
【從武漢到世界──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即時脈動】http://bit.ly/2HMR2T6
#報導者 #COVID19 #本土案例 #確診 #死亡個案 #校正回歸 #疫苗 #BNT #輝瑞 #AZ疫苗 #防疫旅館 #台大醫院
釋 字 177 185 在 阿空 Facebook 八卦
連不上司法院網站嗎?
沒關係,我備份好了 :D
決議是:
立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使同性可以結合,但不一定要叫做「婚姻」。
如果兩年內沒有修法,那麼同性的兩人就直接可以登記結婚。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理由書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 附註
1. 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2017/5/24)。
2. 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最後瀏覽日2017/5/24)。
3. 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最後瀏覽日2017/5/24)。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最後瀏覽日2017/5/24)。
## 大法官會議
* 許宗力
* 蔡烱燉
* 陳碧玉
* 黃璽君
* 羅昌發
* 湯德宗
* 黃虹霞
* 吳陳鐶
* 蔡明誠
* 林俊益
* 許志雄
* 張瓊文
* 詹森林
* 黃昭元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意見書
*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
* 祁家威
釋 字 177 185 在 每天為你讀一首詩 Facebook 八卦
【告別好詩】
──讀許赫《原來女孩不想嫁給阿北》
◎小編楊富民賞析
1.大叔詩人
鴻鴻在《原來女孩不想嫁給阿北》一書中,以「力爭下游的大叔詩人」說許赫:
許赫是難得有大叔氣質的詩人。台灣詩壇的熟年男子,多半很嚴肅,不是父親、祖父、教主、醫生,就是浪子、酒徒,而沒有大叔。(頁009)
大叔是怎麼樣的人?鴻鴻進一步的闡釋:
大叔特指四十上下的歐吉桑,或許因為此詞源自動漫,總有一抹如影隨形的喜感。許赫的大叔感跟年齡關係不大,彷彿與生俱來,他的喜劇特質源自生活的無奈,而往往出以自嘲嘲人的語調,像是賣不出東西的推銷員,或是無法取悅兒女的爸爸。他的人生充滿憤怒與無助,他的詩卻總是幽默以對。(頁009)
對許赫不熟識的人如我,大概很容易被鴻鴻這樣的評論所吸引,台灣的詩壇最常見的是風花雪月,或文青似的自我依戀、傷春悲秋,不然以諷刺、憤怒、指責的方式來宣洩自己對於社會與現實的不滿。
但是,有沒有一種詩人像是街頭巷尾的大叔?像是夜深的雞排店裡中年老闆,店裡不斷傳來政論節目的聲音,在你等待雞排炸好瀝油時,與你碎唸這個社會人心不古;他又像計程車大哥不跟你談運轉手之戀,談電台與業界的小道消息、談政治人物的利益輸送,談那個他媽的警察又躲在彎道後拍照。
許赫就像這樣的詩人。
他打破我們對詩人的印象,他幾乎難以規範什麼詩派之中。就像他的詩〈謊言擺在眼前~致中國藍天計畫〉:「每天往天空拍一張照/每天戳破統治者的謊言」,犀利的批評中國的環境汙染;或像〈正義〉:「只要正義怎麼粗魯都行」──他盡情地以文字嘲諷。但是許赫的詩,說是現實主義嗎?又不盡然。因為更多時候,你感覺透過文字看到的眼前這人,他好像是個坐在客廳喃喃自語的中年男子,他對生活、家庭,社會不滿而嘮叨;這些嘮叨,背後其實是怨憤自己的無能,哀嘆無法解決社會問題,只好頹然。
鴻鴻一眼就看穿許赫詩的特質,他知道無法框架許赫,因此給許赫「大叔詩人」這樣的「封號」,告訴大家,許赫創造詩人的不同的可能。
2.告別好詩
2012年的《原來女孩不想嫁給阿北》的序言中,許赫便已經提出了後來他重要的宣言「告別好詩」。他的序言寫得清楚,〈告別好詩:華文新詩的微運動〉:
……詩也可以有聖俗之分,有追求藝術價值的詩,就是現在說的:一首好詩,一首文學價值很高的詩。那麼也可以有普通的詩,寫給親朋好友看的詩,寫來表達今天發生什麼鳥事的詩,這些應該也要是詩,而非「分行的文字。」(頁017)。
為什麼要告別好詩?2014年時李屏瑤採訪許赫,他更進一步的詳述「告別好詩」緣由,標題更是大膽地寫下:「好詩是罪惡的」。許赫認為當代的詩壇,好詩的標籤已經侷限新詩的發展:夠好的詩,就是詩、不夠好的詩,是分行的文字。不論詩的好或壞有沒有標準,但許赫認為,詩應該是沒有侷限,可以乘載任何事物的文字。同時也指出,自五四以後,新詩的出現是對於過去古典詩的格律、對仗,以及文人附庸頌雅而感到不滿;然而,當代的新詩發展還未過百年,卻似乎也走上了同樣的老路。
2018年,許赫又更進一步的為「告別好詩」下定義,從其方格子VOCUS的貼文中,定義以下四點:
1. 新詩不應該被任何的書寫美學所綁架,應該要回到原來承諾的自由與白話。
2. 信奉寫詩這個行為本身,而不是寫出來的作品。允許寫不好的詩、醜詩,而且要貼出來跟大家分享。
3. 詩作本身當然有境界、優劣、聖俗之別,但是寫詩、讀詩應該沒有負擔。
4. 任何人都能隨時開始寫詩,沒有進入門檻,自由發展追求詩的道路;但是,文責自負。
在「告別好詩」的提出後,他的詩究竟怎麼寫呢?〈溜滑梯〉:
溜滑梯 ◎#許赫
我們要溜滑梯了
呼叫呼叫
我們要溜滑梯了
請一直
在溜滑梯坡道往上
爬的小朋友
不要假裝
自己是
悲壯的鮭魚
〈溜滑梯〉所表現出來的趣味,甚至是一種惡搞好似遊戲之作般,讓讀者會心一笑。這是許赫強調的告別好詩,回歸到自由與白話。這樣詼諧之作,在本詩集裡面還可見不少,但亦有蘊含著他的諷刺與批評,在〈誹聞男星比較表〉:
誹聞男星比較表 ◎#許赫
年齡:63vs.31(勝)
身高:177 (勝)vs.174
學歷:美國哈佛(勝)vs.瑞士也基
頭銜:過期的婦女吸票機(平)vs.嬰兒肥元帥(平)
絕技:微笑小刀vs.憨厚核子彈(勝)
手機:號稱HTC(平) vs.疑似HTC(平)
詩中所指的是誰,一目了然。然而最過於諷刺的,還在於最後一項手機的比較中,不僅諷刺了HTC,還藉著金正恩諷刺了馬英九。
這些詩作中,亦有對於社會不滿地批評〈我們來布置展覽〉:
我們來布置展覽 ◎ #許赫
這是一所有1千個學生的
最接近國際機場的
周圍充滿英語補習班的
偏遠國小
這裡離世界很近
離台北很遠
閱讀許赫的詩很容易,也很不容易。對於當代的人來說,閱讀他的詩,或許可以明確的判斷「嬰兒肥元帥」是誰。這是許赫在告別好詩的寫作宣言發出以後,不能忽視的一塊,即是「時效性」。許赫的詩作幾乎有種即時感,或許過了五年、十年,又或者五十年後,人們閱讀許赫的詩會沒辦法在輕易的判讀作者所寄寓之事。
這一方面與每日寫作一首詩有很大的關聯,或許初期還可以透過詩人的才華產出一首首的詩作,但是之後便必須得透過日常的生活將「每日一首詩」完成;另一方面,也是許赫「回歸古典時代」宗旨的最大實踐。
3.寶傑,你怎麼說?
回歸古典時代,那個古典的時代究竟為何?雖然許赫從未明確的指出,但他的詩,看得見這樣的影子──《詩經.國風》。《國風》又稱為十五國風,為古代各地的流行歌曲,可以是反映各地真實的人民情況,也可以是人們即興所創作的歌曲,或情人的對唱、或民間的童謠。作者大多數都是來自於最底層的人民,由平民開始傳唱的作品。
這些作品有著極為鮮明的特色,除了地域、表現生活,或者訴諸情意,大抵而言可以說是質樸,極為庶民、日常所見之題材。這是許赫對於華文新詩最大的訴求,他稱其為「微運動」。
縱觀許赫的《原來女孩不想嫁給阿北》,你會發現他極力地將生活中的瑣事,透過詩意的語言闡發,將日常的小事寫得有滋有味,將時事的不滿用詼諧、諷刺表達得淋漓盡致。他期望驅除新詩在當代的「貴族化」、「典律化」,如同他的詩〈把題目放在中括號裡就是一首詩〉:
把題目放在中括號裡就是一首詩 ◎#許赫
新詩可以很自由
真的嗎?
新詩沒有格律的限制
真的嗎?
真的,你要發現各種
字跟字走在一起就變成詩的蜿蜒道路
許赫他把詩的蜿蜒道路,走向我們的日常、走向人們的風景,也走向那個在客廳頹坐,豪飲著啤酒的人生。我讀許赫,也常忍不住在闔上詩集後,喃喃自語的說著:「寶傑,你怎麼說呢?」。
-
◎詩人簡介
許赫
本名張仰賢,就讀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博士班。2000年開始以帳號harsh(謎語獸),在政大貓空行館BBS站詩版張貼作品,參與新詩推廣運動10多年,開設出版社與書店,斑馬線文庫出版社、心波力簡單書店負責人。輔大藝術與文化創意學程兼任講師,主講文化創意產業與故事寫作。詩作常見於衛生紙詩刊等刊物。發起新詩微運動告別好詩,認為掙脫好詩的枷鎖,詩人才可以自由寫詩,才能把寫詩這個書寫活動,確實在生活中實踐。正在進行告別好詩一萬首詩的寫作計畫。著有詩集《在城市,沒有人赴約的晚上》、《診所早晨的晴日寫生》、《診所早晨的晴日寫生v1.02》、《網路詐騙高中生-電腦工程師喜歡的詩》、《原來女孩不想嫁給阿北》、《囚徒劇團》等。
-
美術設計:unsplash
圖片來源:unsplash
-
http://cendalirit.blogspot.com/2020/07/blog-post_16.html
#每天爲你讀一首詩 #每天為你讀一位詩人
#許赫 #告別好詩 #諷刺 #日常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