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國昌陪一位同學開記者會。她是我們新竹市培英國中的畢業生,最近剛打贏了釋憲案。這整個訴訟過程,真的是一個傳奇又動人的故事。
大家有看過《危險心靈》嗎?
主角謝政傑因為到被老師「冤枉」,而展開一連串的反抗。最終這個反抗也不只是為了他個人的委屈,而是擴大成對教育體制的省思。
對我而言,培英國中這位同學的故事雖然大不相同,但背後的精神卻非常相似。
—
事情是這樣。
五年前,傅同學還是一位國中生,她當時準備要段考,卻因為前一天臨時嚴重生病而不得不請假,只能補考。
但依據當時的規定,如果你請病假補考的話,低於六十分可以按實際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就要打七折。
傅同學有好幾科因此被打了七折。
她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依據當時的規定,如果你是因為公假、喪假這種「不可抗力」而缺考,分數是不會被打折的,但若是「事假」或「病假」,分數就必須打折。
但生病也不是自己情願的啊,為什麼非得受到這樣的懲罰?
於是傅同學和爸爸開始和學校、新竹市政府討論這個制度的錯誤,但永遠只得到「制度就是這樣」的回覆,沒有人告訴他們「制度為什麼是這樣」。
來來回回好久,期間傅同學也畢業了,這個段考分數對她其實已經沒有影響。但對他們來說,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她開始研究憲法和相關規定,也沒有請律師,完全自己寫訴狀,然後提出行政訴訟。
很不幸地,這些訴訟通通不被受理。
並不是因為他們提出的訴求不合理。
而是因為過去我國的司法體系認定:除了像退學這樣嚴重的處分之外,學生對學校所做出的不合理處分,是沒有權利提出訴訟的。
這叫做「特別權力關係」,學生被視為和軍人、公務人員一樣特殊的群體,不能主張基本的權利,也不能尋求司法救濟。
但傅同學沒有放棄。
這次她和爸爸再次寫出釋憲聲請書,要求大法官作出解釋:學校這樣的規定,真的合理嗎?又,為什麼學生對不合理的規範沒有權利提出訴訟?
—
前前後後,歷經五年。傅同學已經從一個國中生,成為一個法律系的大學生。
這五年之間,經過他們的努力,其實就已經促成制度上的修正。
新竹市政府後來將「病假」也列入「公假、喪假」一樣的「不可抗力」事由,未來不會將分數再打折;教育部也發函要求各縣市更改相關規定(但許多縣市仍未修改)。
然後在上個月底,大法官終於做出784號解釋,判定學生未來都享有對學校處分打官司的權利。幾十年來不合理的規範終於解除。
大法官在意見書中還特別鼓勵傅同學能夠「放眼未來」,「經歷本案之體驗,終身致力於公平合理之法治建設」。
看著傅同學今天五年來首次面對媒體時,堅定而有力的發言,我相信她一定能夠做到。
但很遺憾的是,面對傅同學要求「改正當年成績」,今天原本受邀的新竹市長官卻並未前來,甚至還回應:「釋憲結束了,可以再去提告,之後再看結果來處理」。
讓人相當失望。
—
《危險心靈》裡面,和謝政傑一起奮戰的爸爸,說他對《聖堂教父》印象最深刻的一個段落,是北条彰和田代的一段對話。
北条問田代:「你希望你兒子將來成為什麼樣的人?」
田代:「只要他長大後不要像路上那些行人一樣就好了。」
北條:「什麼意思呢?!」
田代:「你看那些行人的眼神充滿了無力感,孩子的眼神一直是閃耀著光芒。但是看到那些人無精打采的眼神,卻使我想到死亡,彷彿世界即將消失不見了.......」
今天看著傅同學發言時眼神裡的光芒,我就想到這段話。
謝謝她的努力,為所有學生撐出的空間。也期盼教育主管機關能夠儘速主動更正錯誤,不要做令人失望的大人。
—
相關報導:
1、批校方無視釋字784號 黃國昌:應落實補考分數不打折(2019/11/8)
https://bit.ly/34Lbn4P
2、大家一起讀判決:國中生對成績評量的憲法挑戰
https://bit.ly/33vC6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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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鈺婷資歷: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所碩士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大安高工
【經歷】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島國前進幹部
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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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錄完行政法總複習的第一節,講到第一篇的重點:
1、公務人員的救濟(釋字第785號)
2、有關學生的行政爭訟(釋字第382、684、784號)
3、教師的法律關係、學校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
4、一般法律原則的命題重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5號裁定!
不過,上課沒有聽眾上課,自己一個人講課,還真不習慣!
釋字784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八卦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考績丙等之評定----->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釋字784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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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5 學生被記過為什麼要釋憲?
02:33 學生以前不能告學校?
04:18 反對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5:19 支持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6:24 我們的觀點
07:56 提問
08:31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永鴻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84號解釋:http://bit.ly/2S5BEb0
→ 張〇〇案聲請書:http://bit.ly/2r35G3Q
→ 傅如君案聲請書:http://bit.ly/2S7CBiP
→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http://bit.ly/34ynTnE
→ 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http://bit.ly/2r86EMk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摘要-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http://bit.ly/2SaOiFk
→ 【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http://bit.ly/2sH620I
→ 法律白話文》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http://bit.ly/35zRluT
→ 學校裡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多特別?:http://bit.ly/38RPCmw
→ 釋字第684號解釋:http://bit.ly/2M8PFRd
→ 釋字第382號解釋:http://bit.ly/2PyNmJu
→ 台灣報 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百家樂:http://bit.ly/2S3vF6r
→ 「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http://bit.ly/2rXkGAN
→ 大法官釋字784號 教部:更能保障學生權利:http://bit.ly/34uTC95
→ 法院介入、教官退出 釋字784後 誰護校園秩序:http://bit.ly/2tv0qa8
【 延伸閱讀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臉書貼文:http://bit.ly/2M5DSDp
→ 【極憲解析】特別權力關係何時才能掃進歷史的塵埃?(釋字第736號解釋評析):http://bit.ly/2EtaLFV
→ 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釋字784申請人傅如君從國中到大學的釋憲之路:http://bit.ly/34txP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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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 在 [情報] 釋字784【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的八卦
繼年金改革之後第一號解釋、4位新任大法官加入後第一號解釋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
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
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
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之學生,因其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
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
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
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
。聲請人一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
,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聲請人傅如君(下稱聲請人二)原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學生,於103年1月該校舉
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之評量,後參加補考。
依10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成績評量辦法)第15
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過部分7
折計算」,聲請人二嗣於接獲成績通知單(下稱系爭成績評量)後不服,認成績折算部分
無明確法律授權,應屬無效,循序提起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
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依據系爭解釋
,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二復提起再審,迭經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及同院同年度裁字第934
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解釋及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
第2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
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
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
742號、第757號及第774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一及二因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引用系
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上開二聲請
案有其共通性,爰予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
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
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
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
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
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
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
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
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
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
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
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
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
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二、不受理部分
聲請人二請求解釋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
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楊惠欽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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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jrq5785 (218.166.133.58 臺灣), 10/25/2019 16: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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