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國昌等人今提案,針對國艦國造廠商「慶富」獵雷艦的公股銀行放貸過程組專案調查。過程中立委郭正亮認為此恐違大法官釋字729號,也似乎沒有成立必要,否則「立院一年應該可成立上百個小組」,建議開秘密會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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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29 在 柯建銘 Facebook 八卦
【打開人民救濟大門,民怨得以解決】
増訂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
去年苗栗「張藥房」的原地重建動工儀式,小英總統當時就表示:「張藥房的重建是經社會檢視後價值的再出發,也是台灣社會進步很重要的里程碑」。大埔案中,怪手開進農田、也拆掉張藥房,人民的血淚斑斑,畫面歷歷在目,我們永遠都不會忘記!爭議近8年的苗栗大埔徵地案,源起於苗栗縣政府辦理的都市計畫,如果那個時候可以對發布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就不用等到區段徵收及後續的強制執行。
行政法規和所有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台灣是美麗之島,土地資源有限,需要行政部門好好規劃。我們會做事,也能把事情做對,行政機關制定計畫應尊守正當法律程序,認真傾聽人民的聲音。司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當然不能關上法院大門拒絕提供救濟。司改絕對不只是淘汰不適任司法官,還要積極回應人民現代的需求,讓司法現代化。我們會做事,也有做事的專業,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新增14個條文,修正2條及其施行法,打開救濟大門。我要在這邊大聲宣布,司法應提供有效的權利保障,行政法院是法治國家的專業法院,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最後一道防線,更應該要有專業的表現。
都市計畫牽涉國家經濟發展、居住正義、都市紋理和人民財產權保障,影響範圍廣大。以前都市計畫只有很小一塊可以救濟,大多要等到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作成後,人民具體權利受到侵害才能救濟。但是,緩不濟急的時代過去了。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的意旨,我們在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照亮了這個向來晦暗的角落;只要是發布的都市計畫,不用區分計畫種類或內容,相關人民都可以用這部專章提起行政訴訟,不用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這是我們用法律開通了一條通往土地正義的快速道路!
先行區段徵收雖然不在本次修正的範圍,但之後發布的都市計畫仍然可以受到法院直接的監督。只要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行政機關都可以參與訴訟程序、表達意見,讓大家透過討論,一同找出最佳的公共利益;我們也知道都市計畫牽涉多方複雜的利益均衡,為了緩和法院判決的衝擊,即使法院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已經執行的行政處分效力仍不受影響,保障已取得利益的民眾權益。但只要都市計畫違法,行政機關就可能有國家賠償責任,讓行政機關更小心、用更謙卑的態度來制定都市計畫。
立法院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修正施行後,檢討先行區段徵收制度是否有調整或改善的空間;司法院應於先行區段徵收制度修正前,以辦理講習、委託研究或邀請學者撰文等方式,加強法官就先行區段徵收制度對民眾權益影響之認識;司法院應提升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對於先行區段徵收在制度、法規面向上具特殊性概念之理解,並應提醒法院於審理因先行區段徵收所衍生之行政訴訟或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時,需適時考量是否有採取保全措施,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以避免當事人所受損害無法回復之情事。司法院、內政部就本章規定施行後三年內,應觀察實務之發展,分別進行檢討及修正其主管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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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釋字729(立法院文件調閱權及於檢察署「偵查結案」卷宗資料)
Quote: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解釋文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
打臉最高檢 大法官解釋:立院可調偵查卷證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01/602781/?utm_source=Line&utm_medium=iOS_Share&utm_campaign=%E5%8D%B3%E6%99%82%E6%96%B0%E8%81%9E/%E6%94%BF%E6%B2%BB/%E6%89%93%E8%87%89%E6%9C%80%E9%AB%98%E6%AA%A2%E3%80%80%E5%A4%A7%E6%B3%95%E5%AE%98%E8%A7%A3%E9%87%8B%EF%BC%9A%E7%AB%8B%E9%99%A2%E5%8F%AF%E8%AA%BF%E5%81%B5%E6%9F%A5%E5%8D%B7%E8%AD%89
釋字729 在 [情報] 釋字第729號-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9
解釋爭點: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解釋文: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
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
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
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
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
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
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
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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