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法官會議於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大法官理由書中解釋,針對本案是否違憲,「因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而訂出「中度標準從嚴審查。」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時中 #愛他就不要害他 #緊急命令不等於戒嚴令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各節重點: 01:28 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的新禁令 03:07 公布姓名的爭議...
釋字690 在 邱顯智 Facebook 八卦
【超前部署法律規定,做指揮中心最有力的後盾】
幾個小時前,東奧幾乎確定延期,英國停業封城,台灣的疫情正步入最關鍵的兩三週。
對於這些世界各國已經有採取的措施,立法者不能把責任通通推給紓困條例第七條,或推到有權發布緊急命令的總統身上。立法者有立法者的責任,該修法就要修法。
因此,時代力量參考國際條約和全球已經採取的相關措施與法律規範,提出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各黨派的委員,能夠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給指揮中心充分的法律工具,安心繼續拚防疫。
我先(不太)簡單地說明草案的特徵:
📖「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條件(第七條第二項)
我們參考了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的規定,明定現在空泛到幾乎空白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至少必須符合下列三種情事之一:
1⃣ 科學原則。
2⃣ 存在對於人類健康危險的現有科學證據;此類證據不足時,應有來自世衛組織和其它相關政府間組織和國際機構之現有資訊。
3⃣ 世衛組織任何現有特定指導或建議。
事實上,指揮中心所採取的措施,當然是依據科學與相關資料判斷適合防堵疫情的作為,因此這樣的立法並不會讓防疫造成任何程序障礙,反而在法制上能避免過度空白的不必要質疑。
📖「應變處置或措施」的明確化與程序控制(第七條第三項)
具體授權指揮中心,得發布重大影響人民權益的處置或措施。像是停班、封城這類的應變處置措施,由指揮中心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讓各部會能一致配合,避免現在對於相關指令各自解釋的狀況繼續發生。
另外,針對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措施,同時採取時間和程序上的控制。除了期間上不能超過14日(當然可以延長),也要在發布或延長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明示人民有提審的權利,法院可以介入審查(第八條之一)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就要求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時可以及時請求法院救濟的制度。在提審法通過施行後,如果人身自由限制程度達到逮捕、拘禁的程度,依法本就可以依提審法規定請求法院提審。這次疫情中,法界也有提出討論。為了避免疑義,我們在草案中直接講明人民有提審的權利。
雖然人民有提審的權利,但為了因應防疫需求,增加法院遠距離訊問的特別規定,避免防疫資源與人力的浪費和疾病傳播風險。
📖適度延長非台灣人停留與居留期間(第九條之一)
為維護家庭權益並兼顧防疫需求,台灣人的一定範圍內非台灣人親屬(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可酌予延長停留或居留期間,不用出國再重新申請入境。
對於合法入境但是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規定在今年6月30日前自動到案者,暫時可以合法停留或居留在台灣。避免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怕被遣返不敢露面,反造成防疫漏洞。
最後,我想說一下對於這次修法,個人的小小感想。
在憲政秩序之下,對於行政機關的相關作為,立法權可以採用實體或程序控制,時間點上也可以採取事前或事後控制。傳統上當然很看重事前、實體的控制,因此有諸如法律保留原則,還有相關的授權明確性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然而,在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發生重大變故的特殊狀況時,憲法上有總統緊急命令的制度作為因應。總統可以因為例外狀態的存在,暫時性的懸置部分法制。
事實上,這次的中國武漢肺炎,正是一個緊急危難發生的狀況。疫情的處理,涉及相當程度的專業性與及時性,也使既有憲政理念與制度再度受到挑戰。要不要行使傳統的緊急命令制度,或是立法者在這時候也能有更積極的作為,來面對可能成為「常態」的風險,將一些法律制度先建立起來。
我的立法策略是,透過事前的條件和程序控制,還有事後的程序控制,為防疫的緊急措施,補上法律上需要的部署。
當然,這份草案並不完美,甚至作出了一些比較為大膽的嘗試。然而,從先前SARS的封院爭議,到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放寬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可以觀察到,憲政秩序已經因為現代社會的變遷產生變化。
這次的立法草案,雖然是為了因應肺炎疫情的特殊狀況所生,但同時也是我從立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法制變遷方向的憲法對話。希望大家能將這個對話延續下去,讓我們的法律制度、讓我們的國家更加強韌!
釋字690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萬一鼠疫傳來台灣,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故事是這樣的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日前確認了北京市新增2例肺鼠疫確診個案。目前傳出疫情的北京朝陽醫院已設置隔離區,嚴密監控 #鼠疫 疫情。對此,#疾管署 也表示會密切監視那邊的疫情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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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有多厲害?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主要把傳染病依照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成五類,而鼠疫是明文規定的第一類傳染病,跟當初的SARS還有天花被分在同一類。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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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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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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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 #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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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會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但這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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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讓小編講一個,在民國99年的時候,「#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將原本有對於隔離者的補償措施刪除,原因是對於沒有在隔離中染病的人,國家雖然沒有負起醫療照顧責任,但也會給你便當啊,國家也是有出到錢的欸!你在隔離中幸運沒染病,不准給我拿補償,這樣才公平。欸!想想如果你是在SARS期間被隔離在和平醫院幸運沒染病的人,國家跟你這樣說,你:“Am I a joke to you?”因此陳新民大法官就說了膳食供給跟受隔離人被剝奪自由的利益相較,顯然也太不成比例。雖然這條規定也修法了,不過現行法也只是新增加「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為補償對象,並將原本一天600元的補償費用改為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而已。
▌一休泥看文章去!
李濬勳|儘管被 WHO 拒於門外,台灣仍是「全球疫情通報及防治體系」的一員──究竟衛生情報多重要?有何影響?
https://buff.ly/2YH9jvQ
葉明叡、廖偉翔|全球衛生與沒有人權的人
https://buff.ly/2UBed8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buff.ly/2KwBtkm
釋字690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評價
#陳時中 #愛他就不要害他 #緊急命令不等於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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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8 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的新禁令
03:07 公布姓名的爭議
04:56 限制出國的爭議
06:26 《紓困條例》竟然超越《憲法》?
07:23 SARS時期衍伸出的690號釋憲案
09:15 總統宣布「緊急命令」可行嗎
10:58 我們的觀點
13:24 提問
13:5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編輯:轟天雷、冰鱸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 本集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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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導者彙整新聞:http://bit.ly/3d2IDcJ
→ 🚷 師生禁出國 黃立民:禁令邏輯不清防O效果不大:http://bit.ly/2Ud9s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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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http://bit.ly/33vwBnU
→ 🚷 中華民國憲法:http://bit.ly/2UgLV3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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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g-Sung Kuo, From Super Statute to Supraconstitutional Legislation:http://bit.ly/390tZiX
→ 🚷 釋字690號:和平醫院強制隔離釋憲案:http://bit.ly/3dbg9xe
→ 🚷 釋字第690號解釋:http://bit.ly/39ZRXw1
→ 🚷 林昶佐貼文:http://bit.ly/2WjMT1v
→ 🚷 高嘉瑜貼文:http://bit.ly/33oLVCH
→ 🚷 防堵O情擴大!林昶佐盼蔡英文下緊急命令 總統府:無考量:http://bit.ly/2x6Il3M
→ 🚷 為臺灣地區九二一強O重建,總統發布緊急命令:http://bit.ly/3d9cAI4
【 延伸閱讀 】
→ 🚷 台大法律系孫迺翊教授評論:http://bit.ly/2TZn1Gt
→ 🚷 苗博雅評高中生禁令:http://bit.ly/33xyLDl
→ 🚷 文大法律系邱駿彥教授評論:http://bit.ly/3a1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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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珞亦、洪婉珩/我是落跑醫師?因SARS而起的大法官解釋:http://bit.ly/3b5JdVb
→ 🚷 「非必要」往第三級國家標準與回台加徵費用 仍研擬中:http://bit.ly/390PhNo
→ 🚷 國際旅遊O情建議等級表:http://bit.ly/2TwQ2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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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90 在 武漢肺炎來襲!!台北和平醫院曾因SARS冠狀病毒無預警全院 ... 的八卦
... 發生什麼事還有因此產生的大法官解釋690號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健康度過這次疫情#武漢肺炎#和平醫院# 釋字690 訂閱巴毛律師晚自習頻道https://reurl.cc. ... <看更多>
釋字690 在 [閒聊] 釋字690 - 看板MenTal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八卦
看著學妹說釋字690
嗯 是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當年SARS的隔離、和平醫院封院
死去了那麼多人
你可以感受到生命的脆弱
現在武漢肺炎的疫情,確診數越來越多
很可怕......
被隔離的人 也很辛苦......
學妹說她想起了當年鄭捷事件
那時她還在學校上課
下課後覺得 不要搭捷運好了
難得想走一走
媽媽不斷打自己的手機
回撥後才知道出了大事
那天 我還記得我在板南線上
我在新埔站 要往北車的方向搭車
不知道怎樣
覺得怪怪的
然後想說 今天搭個公車好了
板橋這邊的公車我好像還沒搭過
在公車上看著外面的風景
一切都那麼平靜
沒多久我的閨蜜和我媽跟男朋友的電話一直打來
每個都問我在哪裡
因為我下午沒課 也不會待在家
嗯
後來看新聞
才知道有人在捷運砍人
沒幾天的時間 犯罪心理學的課就在講鄭捷
你說為什麼這條釋字會想到鄭捷
因為你可以感受到生命是脆弱的
該隔離的趴趴走 造成公共安全疑慮
我沒有仇海龜
因為人在不安全的時候都想回家
也沒有仇得到武漢肺炎的人
因為沒有人願意生病
但是知道自己隔離還出來趴趴走
或是隱瞞自己的病情症狀
跟身心症患者不吃藥亂砍人一樣可怕
某種程度上來說 這些人也是鄭捷啊......
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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