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武漢肺炎紓困條例將在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總共有行政院、各黨團和各立委提出來的8個草案版本。其中我連署了兩個關注人民防疫假和產業振興的版本(蘇巧慧版、何欣純版)。
仔細比較這八個草案版本、2003年SARS時期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及有《傳染病防治法》,我想提出以下三個重點:
一、防疫應以國人及我國防疫量能考量為優先
本次疫情發生後,因為國際交通往來頻繁,邊境管制的界線已經多次引起討論。在目前疫情仍持續延燒狀況下,我認為應清楚定出防疫最上位概念,包括 #國人優先 及 #防疫量能優先 。
這兩點在行政院版都沒有提,但蘇巧慧版的第8條和第7條中有處理,我主張應該納進法案內。
( 蘇巧慧版)第8條 #撤離受困疫區國民須優先考量防疫量能 #弱勢優先
「我國國民因故受困疫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業評估有撤離之必要時,須優先考量國內醫護人力、防疫物資與隔離收容能量,確保撤離與安置過程中各項防疫措施無虞,並應以具重大傷病或慢性疾病患者、年長者、懷孕婦女與孩童為優先撤離對象。」
(蘇巧慧版)第7條 #撤離非必要之旅遊國民得收取必要費用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三級旅遊疫情之國家或地區,我國人民應避免前往;若因非必要之旅遊致我國須派員協助撤離、提供防疫物資或於返國後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者,主管機關得向其收取必要費用,並不給予相關補助與補償。」
二、防疫視同作戰,但仍須 #兼顧人權及隱私
行政院版草案第8條規定:「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我認為防疫期間的管控作為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直接在法條內明訂由指揮官得指示可以對相關人等實施錄影、攝影等處置,不僅讓指揮官容易陷於民眾壓力,也有侵犯人權之虞。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其實是較為平衡防疫以及人權。
在當前這個關鍵時刻,我認為還是可以找出更適當的做法,以保障隱私為通則,但為防疫須統一公告者可以做排除。因此,我支持蘇巧慧版的第5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患者或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隔離或限制居所者之姓名、病歷、病史、居所或隔離地點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防疫必須統一對外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防疫仍需 #保障勞工權益
#確保特別預算分配給基層勞工
行政院版紓困條例預備編列600億特別預算,包括要給醫事人員的補助或津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防疫補償,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之補償,以及各產業振興之補貼等。
我特別關注給醫事人員和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補助(償),因為絕大多數都是最基層的勞工,協助和配合防疫期間,會直接影響自己的收入和生計。因此,除了確保相關條文均納入修法外;我後續也會持續監督特別預算的編列情形,確保勞工權益。
#防疫假 #雇主不准假有罰則 #防疫補償由國家支付
另外,我要嘉許與贊同,本次行政院版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均須有防疫假,以及由國家補償這個法條是非常進步的;相較於2003年SARS時的紓困條例規定所有公私部門一定得給「公假」,把相關損失及責任均歸責於雇主更為務實,也是較可能實現的。
這次雇主只須准假,若有給付薪資還能有租稅優惠,提高雇主配合防疫准假及給薪的誘因。另一方面也勝於2003年SARS條例,有明訂雇主不准假的罰則5至100萬元罰鍰,#保障勞工防疫假看的到也吃的到。
#防疫假不限兒童照顧者 #防疫假包括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另一相關議題是,大家在討論被隔離或檢疫者的照顧者時,只關注到12歲以下兒童的照顧需求,忽略了還有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等族群也需要受照顧,當他們被隔離或檢疫時,照顧者同樣需要防疫假。
這次行政院版本有注意到這一項,家屬擴大範圍明訂為「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我支持行政院版本納入了這群人。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疫區工作
這次疫情發生後,出現多起雇主強迫勞工回到疫區工作的事件,不僅可能對勞工本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也會有後續回國增加國內防疫壓力的問題。
目前行政院版本並無本條文,我主張紓困條例裡應明訂本項,且對雇主訂有罰則,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本次紓困條例有時程上的壓力,預計在2月25日的院會立法完成,我會努力促成上述三點原則在法案中實現。
#國人優先 #防疫量能優先 #弱勢優先
#防疫兼顧人權及隱私
#優先保障勞工權益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八卦
今天武漢肺炎紓困條例將在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總共有行政院、各黨團和各立委提出來的8個草案版本。其中我連署了兩個關注人民防疫假和產業振興的版本(蘇巧慧版、何欣純版)。
仔細比較這八個草案版本、2003年SARS時期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及有《傳染病防治法》,我想提出以下三個重點:
一、防疫應以國人及我國防疫量能考量為優先
本次疫情發生後,因為國際交通往來頻繁,邊境管制的界線已經多次引起討論。在目前疫情仍持續延燒狀況下,我認為應清楚定出防疫最上位概念,包括 #國人優先 及 #防疫量能優先 。
這兩點在行政院版都沒有提,但蘇巧慧版的第8條和第7條中有處理,我主張應該納進法案內。
( 蘇巧慧版)第8條 #撤離受困疫區國民須優先考量防疫量能 #弱勢優先
「我國國民因故受困疫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業評估有撤離之必要時,須優先考量國內醫護人力、防疫物資與隔離收容能量,確保撤離與安置過程中各項防疫措施無虞,並應以具重大傷病或慢性疾病患者、年長者、懷孕婦女與孩童為優先撤離對象。」
(蘇巧慧版)第7條 #撤離非必要之旅遊國民得收取必要費用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三級旅遊疫情之國家或地區,我國人民應避免前往;若因非必要之旅遊致我國須派員協助撤離、提供防疫物資或於返國後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者,主管機關得向其收取必要費用,並不給予相關補助與補償。」
二、防疫視同作戰,但仍須 #兼顧人權及隱私
行政院版草案第8條規定:「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我認為防疫期間的管控作為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直接在法條內明訂由指揮官得指示可以對相關人等實施錄影、攝影等處置,不僅讓指揮官容易陷於民眾壓力,也有侵犯人權之虞。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其實是較為平衡防疫以及人權。
在當前這個關鍵時刻,我認為還是可以找出更適當的做法,以保障隱私為通則,但為防疫須統一公告者可以做排除。因此,我支持蘇巧慧版的第5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患者或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強制隔離或限制居所者之姓名、病歷、病史、居所或隔離地點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基於防疫必須統一對外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防疫仍需 #保障勞工權益
#確保特別預算分配給基層勞工
行政院版紓困條例預備編列600億特別預算,包括要給醫事人員的補助或津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防疫補償,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之補償,以及各產業振興之補貼等。
我特別關注給醫事人員和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之補助(償),因為絕大多數都是最基層的勞工,協助和配合防疫期間,會直接影響自己的收入和生計。因此,除了確保相關條文均納入修法外;我後續也會持續監督特別預算的編列情形,確保勞工權益。
#防疫假 #雇主不准假有罰則 #防疫補償由國家支付
另外,我要嘉許與贊同,本次行政院版對於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均須有防疫假,以及由國家補償這個法條是非常進步的;相較於2003年SARS時的紓困條例規定所有公私部門一定得給「公假」,把相關損失及責任均歸責於雇主更為務實,也是較可能實現的。
這次雇主只須准假,若有給付薪資還能有租稅優惠,提高雇主配合防疫准假及給薪的誘因。另一方面也勝於2003年SARS條例,有明訂雇主不准假的罰則5至100萬元罰鍰,#保障勞工防疫假看的到也吃的到。
#防疫假不限兒童照顧者 #防疫假包括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
另一相關議題是,大家在討論被隔離或檢疫者的照顧者時,只關注到12歲以下兒童的照顧需求,忽略了還有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等族群也需要受照顧,當他們被隔離或檢疫時,照顧者同樣需要防疫假。
這次行政院版本有注意到這一項,家屬擴大範圍明訂為「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我支持行政院版本納入了這群人。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疫區工作
這次疫情發生後,出現多起雇主強迫勞工回到疫區工作的事件,不僅可能對勞工本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也會有後續回國增加國內防疫壓力的問題。
目前行政院版本並無本條文,我主張紓困條例裡應明訂本項,且對雇主訂有罰則,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
本次紓困條例有時程上的壓力,預計在2月25日的院會立法完成,我會努力促成上述三點原則在法案中實現。
#國人優先 #防疫量能優先 #弱勢優先
#防疫兼顧人權及隱私
#優先保障勞工權益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八卦
【萬一鼠疫傳來台灣,傳染病防治法這次準備好了嗎?】
▌故事是這樣的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日前確認了北京市新增2例肺鼠疫確診個案。目前傳出疫情的北京朝陽醫院已設置隔離區,嚴密監控 #鼠疫 疫情。對此,#疾管署 也表示會密切監視那邊的疫情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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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有多厲害?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主要把傳染病依照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成五類,而鼠疫是明文規定的第一類傳染病,跟當初的SARS還有天花被分在同一類。
▌你還記得當年的SARS嗎?
當年面對SARS,我們國家的傳染病防治法根本就還沒有準備好,不信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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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的「#必要處置」其實是導不出來可以封院的(和平醫院)。先來看看第37條第1項:「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留驗?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全部都是很輕微的干預措施(比較像是 #行動自由),其實根本就很難把「#強制隔離」(這種 #人身自由 的剝奪)跟前面舉的例子放在一起比較啊!而且後來還增訂一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第5條說可以強制隔離,這不就更代表了當時傳染病防治法就是沒想到可以強制隔離,所以才要另外訂一個法規嗎?這樣是不符合 #法律明確性 的要求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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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法官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是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跟身體健康為主的,跟刑事處罰不一樣,而且還跟醫療、公共衛生專業有關,對於正當程序的要求可以不用跟刑事處罰要求的一樣高,有人說這種人身自由的剝奪叫做「#照護性人身自由的剝奪」。大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應該讓專業主管機關依照他們的專業知識做決定,跟需要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介入的情形不一樣,所以事前可以不用 #法官保留(原本在憲法第8條有說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話要在24小時內送到法院,讓法官看看ok不ok),只要事後有救濟管道、給予合理補償就可以了!但在這裡想提出 #許宗力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給大家參考,許大法官在這裡就講到:第一,從歷史經驗來看,當權者以罹患精神疾病為藉口,以達整肅政治異己的情況屢見不鮮。第二,法官保留與「疾情防治貴在迅速」二者不必然相衝突,法官保留的主要功能在於要 #讓事件透明化,使行政機關對剝奪人身自由的理由,不得不做詳盡的說理,公開接受反方的質疑與檢驗,不具專業知識不是不讓法官審的理由,畢竟我們仍然可以藉由其他專家的意見來審查。
▌現在的傳染病防治法長這樣!
現在關於防疫手段規定在第37條:「一、包括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以及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且當有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則應依中央指示辦理。主要是使大規模傳染病發生時,明確規定由中央統一指揮,另外也新增了一些例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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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措施,則也在第48條明定有隔離的手段。另外關於傳染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則規定在第44條,將第1類至第5類的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措施分為三種:「應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必要時得於指定處所隔離治療」以及「依公告防治措施處置」,且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讓本人跟他的家人知道。(但就是因為 #釋字690號解釋,因此強制隔離還是不需要先讓法官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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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跟SARS時期不同的是,我們身處的這個世代資訊傳遞快速,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會對不實散播資訊者課予罰金處罰,但這是不是能有效達成 #消息正確性 的目的還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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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讓小編講一個,在民國99年的時候,「#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將原本有對於隔離者的補償措施刪除,原因是對於沒有在隔離中染病的人,國家雖然沒有負起醫療照顧責任,但也會給你便當啊,國家也是有出到錢的欸!你在隔離中幸運沒染病,不准給我拿補償,這樣才公平。欸!想想如果你是在SARS期間被隔離在和平醫院幸運沒染病的人,國家跟你這樣說,你:“Am I a joke to you?”因此陳新民大法官就說了膳食供給跟受隔離人被剝奪自由的利益相較,顯然也太不成比例。雖然這條規定也修法了,不過現行法也只是新增加「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為補償對象,並將原本一天600元的補償費用改為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而已。
▌一休泥看文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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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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